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5月19日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20**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改,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產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產占有、使用、交易、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自治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市、自治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房產權屬的登記機關,其所屬的房屋登記機構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立、變更和處分房屋權利的,由當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時限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抵押登記、異議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和更正登記。
第六條 權利人(申請人)按下列規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嗬耍ㄉ暾埲耍榉ㄈ?、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ǘ嗬耍ㄉ暾埲耍樽匀蝗说?,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ㄈ嗬耍ㄉ暾埲耍┪写砣松暾埛课輽鄬俚怯洉r,代理人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經過公證的書面委托書;
?。ㄋ模┕灿械姆课?,由其共有人共同申請。經協議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的,由雙方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ㄎ澹┓课菟棛嗬怯浻蓹嗬撕退棛嗬斯餐暾?;
?。┓慨a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七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或者文件:
?。ㄒ唬┓课莩跏嫉怯洉r,應當提交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物業配套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交款收據或經辦銀行出具的收款證明;
?。ǘ┤朔拦こ躺暾垯鄬俚怯洃敵鼍哂墒腥嗣穹揽罩鞴懿块T簽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登記通知單》;
?。ㄈ┓课菟幍募w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
?。ㄋ模┮婪ū徽魇盏膰型恋厣系姆课?,由房屋征收部門持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和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ㄎ澹┓慨a贈與的,受贈人應當提交《贈與合同公證書》或《接受贈與公證書》;房產繼承的,遺產繼承人應當提交《遺產繼承公證書》。
第八條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處分被監護人房屋的,應當提供維護被監護人合法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九條 因房屋權利人下落不明不能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依據人民法院裁決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房屋權利人在未申請房屋轉移登記前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并愿意協助受讓人繼續履行合同的,可提交載明上述事實的公證文書,由受讓人單方申請登記;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登記機構可依據人民法院裁決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代管房屋代管期滿,代管人可提請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權利人,公告期滿后無人提出所有權主張的,由登記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登記。
第十條 下列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代為登記并統一管理:
?。ㄒ唬┯蓢?、省補助投資或地方財政投資建設的非住宅用房;
?。ǘ┳≌瑓^內用配套費建造的非住宅用房;
?。ㄈ┙浫嗣穹ㄔ号袥Q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ㄋ模┢渌麣w國家所有的房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ㄒ唬┻`法建筑、臨時建筑;
?。ǘ┧袡嘤袪幾h的;
?。ㄈ┍灰婪ㄏ拗苹蛘卟榉獾?;
?。ㄋ模┘{入征收范圍或已經滅跡的;
?。ㄎ澹┳C件、資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證明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注銷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
?。ㄒ唬┥陥蟛粚嵉?;
?。ǘ┩扛姆课輽鄬僮C書的;
?。ㄈ┓课輽嗬麥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
?。ㄋ模┮虻怯洐C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登記不實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構查驗需換領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后10個工作曰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后,經30日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 房屋面積測繪必須由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成果經登記機關審核確認后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第三章 房產交易管理
第十五條 房產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房產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 下列國有非住宅房產交易必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交易:
?。ㄒ唬┱顿Y或補貼修建的房產;
?。ǘ﹪衅髽I需要交易的房產;
?。ㄈ┐艿膰蟹慨a和撥用房產。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將代管和撥用的房產轉讓、轉租、抵押和典當。
第十八條 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商品房預售情況。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嚴禁挪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品房預售款項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告知房屋坐落、用地性質和使用年限、環境、質量、裝修及設施、臨時管理規約等情況,同時公示下列事項:
?。ㄒ唬╅_發企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ǘ秶型恋厥褂脵嘧C》;
?。ㄈ渡唐贩款A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ㄋ模渡唐贩夸N售面積審核通知書》;
?。ㄎ澹蹲≌|量保證書》;
?。蹲≌褂谜f明書》;
?。ㄆ撸┣捌谖飿I服務合同和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證明。
商品房預售或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服務項目、物業管理方式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銷售商品房不得作虛假廣告。
第二十條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銷售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商品房的權屬登記面積與合同載明面積不符的,可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
第二十二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有房屋使用權,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有償轉讓:
?。ㄒ唬┊a權明晰;
?。ǘ┏凶馊擞泻戏ǔ凶鈾?;
?。ㄈo房屋租賃糾紛;
?。ㄋ模┕餐幼∪藷o異議;
?。ㄎ澹┎粚儆谖kU房屋或征收范圍的房屋。
工企用房使用權轉讓后,承租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拍賣后購買房屋所有權。
有償轉讓的公有房屋,同等條件下房屋的共用戶(含共廚、共廁、共廳等)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經營行為:
?。ㄒ唬┮蕴峁┓课菔褂脵酁闂l件與他人聯營、入股、合作和承包經營等只獲固定收益不負盈虧責任,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變更的;
?。ǘ┮哉w或分割方式出租房屋場地或轉讓使用權的;
?。ㄈ┮猿鼋杳x變相租賃房屋的;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赓U行為。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實行年度登記備案制度。
經房屋登記機構依法登記的房屋,其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出租給他人的,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實行行業管理。設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實行年檢制度,未按國家規定取得執業資格的房產中介專業人員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產中介業務。
第二十六條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如實告知與房產中介相關的情況,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中介服務價格,依法簽訂房產中介合同。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維修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住宅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c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通訊等專業經營單位簽訂的驗收接管協議;
?。ǘ┣捌谖飿I管理招投標備案證或者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课莓a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有房屋;
?。ǘ┏鞘泄蟹课輰嵭邪刺鬃赓U制度。租賃公有房屋應當辦理《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賃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印制《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賃證》;
?。ㄈ┕蟹课葑饨饘嵭姓▋r。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交納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租金,按日加收月租金1%滯納金;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經兩次書面催交后,60日內仍不交納租金的,收回公有房屋使用權并可索賠損失。公有房屋轉租、轉借應當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承租人應當向房屋產權單位交納協議租金;
?。ㄋ模┏凶夤蟹课荼仨毢炗喿赓U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ㄎ澹┕凶≌课莩凶馊嗽谧赓U期間內外遷或死亡的,租賃合同終止。其戶口在一起兩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承租的可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無人管理或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代管。
代管單位對因不可抗力造成代管房屋損毀的不負賠償責任。
對代管房屋主張所有權的,經人民法院認定后終止代管,并由合法權利人與代管單位進行經濟結算。
第三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共同合理使用共用的附屬設施、設備,并按所有份額承擔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房屋修繕管理費。
與住宅毗連的房屋統一由具有資質的房屋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修繕管理,并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簽訂維修協議。
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時,應當征得其他毗連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因房屋維修發生糾紛,而又急需維修的,按照先維修后調解糾紛的原則處理。當事人可以請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向房屋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房產資料,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污染環境的行為,禁止在非專用房屋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三十三條 房屋修繕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课菪蘅樣煞课菟腥素撠?;
?。ǘ苡玫姆课萦墒褂脝挝回撠?;
?。ㄈ┳赓U的房屋由出租人負責;
?。ㄋ模┊惍a毗連房屋及其共用附屬設施的修繕和保養由共有人負責;
?。ㄎ澹┐芊课菁捌涓綄僭O施的修繕和保養由代管人負責;
?。┍P奁趦鹊男陆ǚ课萦砷_發建設單位負責。
房屋修繕責任人可以依法委托房屋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修繕房屋。
第三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不得放棄修繕責任。房屋修繕責任人因修繕不及時,造成安全事故或妨礙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指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修繕房屋。
第三十五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簡稱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全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根據年度修繕計劃合理使用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不足的,經全體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所占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房屋所有權人續籌。
第三十七條 維修資金歸房屋所有權人(業主)所有。房屋轉讓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房屋征收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資金余額按房屋所有權人繳納的比例退還給房屋所有權人。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房屋安全鑒定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
下列行為必須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實施方案的安全審定,并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ㄒ唬υ蟹课葸M行改建、擴建的;
?。ǘ┮栏椒课菰O置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
?。ㄈ┰诜课萆襄^固或拉錨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鑒定:
?。ㄒ唬┏霈F不安全因素的;
?。ǘ┻_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前次安全鑒定確定的使用期限的;
?。ㄈ└淖冇猛疚<鞍踩?;
?。ㄋ模┕矆鏊梅课迥晡醋靼踩b定的。
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修繕責任人承擔。房屋修繕責任人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或者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確認為危房,房屋修繕責任人未按照鑒定提出的要求及時處理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和檢查。緊急情況下,危房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權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避險搶險和救災應急預案》直接采取緊急排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危房排險措施的實施。
經鑒定屬于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的危房,應當進行改建。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淖冏≌饬⒚?、在外墻上開門、窗;
?。ǘ┳孕蟹忾]的陽臺或安裝鐵柵欄超出墻面;
?。ㄈ┥米宰儎咏ㄖ黧w和承重結構;
?。ㄋ模┥米砸栏椒课菰O置設施、安裝設備,屋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加大房屋荷載或挖掘地面,擴大房屋使用空間;
?。ㄎ澹┥米圆鸶姆课萁Y構,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
?。┐╄彉敲嬖黾訕敲婕巴饬⒚尕摵?;
?。ㄆ撸┥米栽诜课萆襄^固或拉錨;
?。ò耍U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ň牛]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ㄊp壞房屋節能設施;
?。ㄊ唬┦褂貌环戏阑鸢踩蟮难b修裝飾材料;
?。ㄊ└淖兩钗鬯欧旁O施;
?。ㄊ┥米愿淖冏≌课菰O計用途;
?。ㄊ模┙ㄖ锿獾鯍煳锲?,陽臺堆放物品超出護欄;
?。ㄊ澹┰诠矆龅睾蜆堑篱g亂堆亂放雜物,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ㄊ┓煞ㄒ幰幎ǖ钠渌剐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交易管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中介機構未取得房產中介資格從事房產中介業務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擅自轉讓、轉租公有房屋使用權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處以房屋租金3-5倍的罰款并收回房屋。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已收預付款的10%計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已收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U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墻上開門、窗的;改變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可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ǘp壞房屋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ㄈ┳孕蟹忾]的陽臺或安裝的柵欄超出墻面的;建筑物外吊掛物品的;超出陽臺護欄堆放物品的;在公共場地和樓道間亂堆亂放雜物、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米圆鸶?、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對房屋進行裝修、改建、擴建;依附房屋設置設施和安裝設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加大房屋荷載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除。經鑒定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唇浭蟹慨a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住宅房屋設計用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劃擅自屋頂接層或挖掘地面擴大房屋使用空間;擅自改變供水、供熱、燃氣管線;裝飾裝修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材料等違法行為,由規劃建設、綜合執法、水務、消防等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阻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修正)
《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經2000年10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00年11月28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0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準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稐l例》分總則、房產行政管理、房屋使用管理、房屋修繕、房產交易、法律責任、附則7章45條,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栋吧绞谐擎偣蟹慨a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
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決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
五、《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
1.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p>
2.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交納租金?!?/p>
3.刪去第六章。
4.刪去第四十七條。
5.刪去第四十八條。
6.刪去第五十一條。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產行政管理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五章 房產交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產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使用房產,從事房產交易,實施房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產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
建設、規劃、房地產開發、土地、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產行政管理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 自管自有房產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自有房產單位必須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鞍山市自管房產單位管房資格證》后,方可對自有房產進行自管。
未取得《鞍山市自管房產單位管房資格證》的,其房產可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管房資格的房產管理單位進行托管。
自管房產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管理其房屋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管理。
私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無合法代理人或權屬不清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產管理單位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政府可以向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即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ㄒ唬v退的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ǘ┳畹褪杖爰彝コ凶獾姆险幎ǖ慕ㄖ娣e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住公有住房;
?。ㄈ┱蛦挝回撠煶鲑Y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ㄋ模┱蛦挝怀鲑Y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ㄎ澹┥鐣栀浀姆狭庾》繕藴实淖》?;
?。┱鶕嶋H情況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九條 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下列行為必須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實施方案的安全審定,并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ㄒ唬υ蟹课葸M行改建、擴建的;
?。ǘ┰诜课萃鈮w、屋面設置大型廣告牌匾、通訊設施的;
?。ㄈ┰诜课萆襄^固或拉錨的。
上述行為造成房屋損壞的,行為人應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或賠償損失。
第十條 房屋出現影響使用安全跡象或使用行為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房屋接近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并承擔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
第十一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與維修,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的原則正確處理。如果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時,應征得其他毗連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使用發生糾紛時,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房屋維修發生糾紛時,按照先維修房屋后調解糾紛的原則處理。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共有設施設備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由政府組織整治,達到規定的條件后實行物業管理。
房屋開發單位移交物業時,應當將按規劃要求,進入住宅小區建設成本,屬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自行車棚、停車場、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房產物業管理實行資質認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經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有房屋實行租賃制度。公有房屋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承租公有房屋必須取得《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公有住房租賃證》和《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是承租公有房屋的合法憑證,實行全市統一格式,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公有住房租賃證》和《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交納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有房屋使用權,并可索賠損失:
?。ㄒ唬⒊凶獾姆课萆米赞D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ǘ┥米圆鸶姆课萁Y構、改變房屋用途的;
?。ㄈo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ㄋ模┳≌梅繜o正當理由閑置房屋六個月以上的;
?。ㄎ澹├贸凶夥课葸M行非法活動的;
?。┕室鈸p壞公有房屋的;
?。ㄆ撸┥米再I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ò耍┢渌麌乐負p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十六條 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外遷或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有本市常住戶口,在不超過本人住房限額標準的情況下,根據相應的政策,可以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或者進行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應向房產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房產資料,經房產管理單位初審后,憑建設、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手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改變用途臨時使用證》。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結構時,不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應向房產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由房產管理單位審批。
改變房屋結構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二十條 房屋修繕資金,依據房屋所有權性質不同,分別進行籌措。
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籌措:
?。ㄒ唬┓孔馐杖胫幸幎☉斢糜诜课菪蘅樀馁Y金;
?。ǘ某鞘芯S護建設資金中劃撥的資金;
?。ㄈ┍鞠到y多種經營收入中部分盈余的資金;
?。ㄋ模┓ㄒ幒驼咴试S用于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
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私有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各房產管理單位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依照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對修繕負有責任的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對修繕負有責任的人對房屋應及時修繕。因不及時修繕房屋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使用人對所使用的房屋設施有監護的責任,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使用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維修過程中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礙,導致房屋維修發生困難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修繕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房產交易
第二十七條 房產交易當事人必須依法簽定交易契約或合同,并持交易契約或合同文本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銷(預)售商品房屋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申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九條 城市居民可以有償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房產交易過程中,涉及到房產轉讓、房屋租賃、房產抵押、房產典當、房屋互換、房產拍賣及其他交易行為的,必須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三十條 設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產中介服務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凡未取得房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并注冊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房產中介服務。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和房產中介服務人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凡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房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房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須由其所在的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定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房產價格評估,當事人可委托房產估價機構或房產估價事務所進行。但涉及房屋重置價格確定、房產課稅評估等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的房產價格評估,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對房屋進行自管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將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自行車棚、停車場、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按《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擅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涂改《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的,其證書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偽造的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部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用途、恢復原狀,并處以原房產價值1%~5%的罰款。給房屋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房屋設施損壞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并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1%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或年審的中介服務機構或中介服務人員,擅自從事房產中介業務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房產中介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建設、規劃、房地產開發、土地、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房產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條例所稱房產交易,包括房產轉讓、房產抵押、房屋互換、房產典當、房產拍賣和房屋租賃。
本條例所稱房產管理單位,是指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直接從事房產管理的房管所、房產科等基層房產管理單位。
本條例所稱房產中介服務是指房產咨詢、房產價格評估、房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四十四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鞍山市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2004修正)
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20**修正)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產管理,充分發揮現有房產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城鎮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房產管理職權的職能機構。各市(地)、縣(區)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城鎮房產,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協同有關部門組織住宅建設工作。 第二章 公有房產管理第三條 凡城鎮公有房產及其附屬設備,均按其產權和用途,由房管部門分別實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
自管房產的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應認真執行黨、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統一的租金標準,接受房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凡已由房管部門經營管理的房產,一律不再交給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第四條 凡租用和退還公有房產,必須在遷入、遷出之前,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申請用房和退房手續。經審查批準,發給住房、退房證明。憑上述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對未獲批準,搶占公有房產的,產權單位有權令其限期遷出,也可會同街道辦事赴、公安派出所、搶占公房的職工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教育和處理。經教育無效,拒不遷出的,可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條 凡取得公有房產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原申請用途使用,禁止轉租、轉讓、私自交換和變相買賣公房使用權。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罰款,還可收回房屋。
第六條 使用公房必須愛護房屋及其一切附屬設備,未經批準,不準任意拆改;不準在木地板、樓板上搭火炕;不準在非生產用房中私自安裝動力設備;不準在走廊、陽臺、屋頂、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資或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專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違犯本條規定而損壞房屋或其附屬設備的,應負責修復,賠償損失;對情節嚴重的,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房產部門要切實加強房產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及時維修,保證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不漏。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執行省統一規定的租金標準。租用公房,必須按規定標準按月交納房租。逾期不交的,每過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扣交。
單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銀行托收;職工個人租用公房的,租金應逐步實行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扣代交。
第八條 凡由政府撥用的房產均為國有房產。機關、團體、部隊、文教、衛生等單位使用的政府撥用房產,均不準自行買賣和交換。自管房產互相調撥時,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不論政府撥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經市(地)、縣房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
第九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房產,應向房管部門申請核發房產執照,國家依法保護其所有權。產權變動時,應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三章 私有房產管理第十條 根據憲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對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允許產權所有人依法出租、買賣、繼承、贈與和交換私有房屋。產權變更時,須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由房管部門發給房產執照,辦理契稅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高價買賣房產、倒買倒賣房產或以房產、房證進行投機倒把。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成交額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罰金。情節嚴重的,可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私房租賃由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協商,簽訂租約,經過公證,共同信守。出租人應及時維修房屋,保證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攆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按時交納房租。私房出賣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私房維修、改建所需材料,應納入當地物資供應計劃,給予供應。出租人不在當地或確實無力修繕的,經雙方協議,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單位墊修,修繕費用由出租人分期償還,或從租金中扣還。
私有房屋拆除,應報經房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標準。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標準執行。嚴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財物。 第四章 房屋動遷第十四條 因國家(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建設需要拆遷公房或私房,建設單位應按政策規定對持有房證的住戶和房主進行妥善安置,對被拆除的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社員自有房屋及其附屬建筑,建設單位應按政府規定給予工料補助,按原建筑面積委托生產隊包建,或由社員自行遷建。
被動遷的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需要,在限期內遷出。被動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動遷職工的所在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對借故不遷,無理取鬧,教育無效的,動遷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在動遷地段的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通知之日起,應停止辦理戶口遷入、分戶、調房和私房變動等手續。否則,一律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鎮住宅按照誰缺誰建的原則,職工缺房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解決。對被動遷戶或翻建戶的住房,按原有房證居住面積進行安置。確需增加住房面積的,新增面積所用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居住人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 為了統籌安排建設用地,合理負擔動遷費用,各市(地)可按建設單位的建筑總面積或總造價征收一定比例的動遷費,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動遷時,凡違反《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的違章建筑,一律不準轉賣、轉讓、轉借,由所有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仍不拆除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凡因動遷而砍伐樹木、損壞草坪、移動煤氣管道、上下水道、電纜、熱力管線,以及拆除廠房、車間和各種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房產政策、法令,在房產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積極協助房管部門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個人,經房管部門說服教育無效的,房管部門應會同其上級機關或本人所在單位、街道、派出所研究處理;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借故向建房單位勒索擠占房屋,違者,要嚴肅處理,并追回房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