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
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門牌標志的管理,根據《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牌標志是指巷牌、樓牌、門牌。
凡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里巷、胡同均應設置巷牌;樓房應設置樓牌;院門、樓門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圍內的房屋均應設置門牌。
凡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村莊,其居住區分為區、排的,應設置巷牌;院落、房屋應設置門牌。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牌標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牌標志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
第四條 需要設置、更換、補領門牌標志的房屋所有人,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應手續,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ㄖ锩?、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個月內,持建筑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辦理;
?。ǘ└慕ɑ驍U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門牌或設置余門牌的,應于建筑物竣工后1個月內持建筑物所有權證明、 建筑物平面圖辦理;
?。ㄈ╅T牌標志被損壞、丟失的,應持建筑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建筑物所有權證明辦理更換或補領登記手續。
第五條 門牌標志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監制、編排、設置、更換和管理。
第六條 地名主管部門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門牌標志的,應在批準之日起15日之內通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 巷牌、樓牌應設置在入口處左側的墻體上。巷牌應設置在距離地面2至3米處。樓牌應設置在臨街面明顯處,距離地面2至3米;3層以上樓房應設置在2至3樓之間。
第八條 門牌按院落、樓棟或獨立成間的房屋設置。院落設有兩個以上門的,應在一個常用門設置正門門牌,其他門設置余門門牌。門牌設置在門楣右上端。
第九條 城鎮門牌號編排,原則上應依據道路、里巷的走向確定:
?。ㄒ唬〇|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排;
?。ǘ┠媳弊呦虻?,由北向南編排;
?。ㄈ〇|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排;
?。ㄋ模┪鞅睎|南走向的,由西北向東南編排。
門牌號不宜采用上述原則編排的,由市公安機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村莊門牌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編排,也可以依據房屋自然布局劃分居住區按排編號。
第十一條 道路、里巷僅一側有院落或房屋的,門牌號自起編處按順序號編排;兩側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編處按單、雙號編排,左側為單號,右側為雙號。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門牌號順延編排,各段不單獨編排。
道路交叉處的門牌按干道門牌號編排。
第十二條 嚴禁擅自設置、變更、移動、涂改、拆除或故意損毀門牌標志。
第十三條 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拆除或故意損毀門牌標志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門牌標志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門牌標志的編排、設置、更換和管理所需經費,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2004修正)
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
天津市門牌標志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門牌標志的管理,根據《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牌標志是指巷牌、樓牌、門牌。
凡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里巷、胡同均應設置巷牌;樓房應設置樓牌;院門、樓門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圍內的房屋均應設置門牌。
凡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村莊,其居住區分為區、排的,應設置巷牌;院落、房屋應設置門牌。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牌標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牌標志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
第四條 需要設置、更換、補領門牌標志的房屋所有人,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應手續,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ㄖ锩?、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個月內,持建筑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辦理;
?。ǘ└慕ɑ驍U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門牌或設置余門牌的,應于建筑物竣工后1個月內持建筑物所有權證明、 建筑物平面圖辦理;
?。ㄈ╅T牌標志被損壞、丟失的,應持建筑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建筑物所有權證明辦理更換或補領登記手續。
第五條 門牌標志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監制、編排、設置、更換和管理。
第六條 地名主管部門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門牌標志的,應在批準之日起15日之內通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 巷牌、樓牌應設置在入口處左側的墻體上。巷牌應設置在距離地面2至3米處。樓牌應設置在臨街面明顯處,距離地面2至3米;3層以上樓房應設置在2至3樓之間。
第八條 門牌按院落、樓棟或獨立成間的房屋設置。院落設有兩個以上門的,應在一個常用門設置正門門牌,其他門設置余門門牌。門牌設置在門楣右上端。
第九條 城鎮門牌號編排,原則上應依據道路、里巷的走向確定:
?。ㄒ唬〇|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排;
?。ǘ┠媳弊呦虻?,由北向南編排;
?。ㄈ〇|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排;
?。ㄋ模┪鞅睎|南走向的,由西北向東南編排。
門牌號不宜采用上述原則編排的,由市公安機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村莊門牌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編排,也可以依據房屋自然布局劃分居住區按排編號。
第十一條 道路、里巷僅一側有院落或房屋的,門牌號自起編處按順序號編排;兩側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編處按單、雙號編排,左側為單號,右側為雙號。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門牌號順延編排,各段不單獨編排。
道路交叉處的門牌按干道門牌號編排。
第十二條 嚴禁擅自設置、變更、移動、涂改、拆除或故意損毀門牌標志。
第十三條 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拆除或故意損毀門牌標志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門牌標志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門牌標志的編排、設置、更換和管理所需經費,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