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加強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建設,保護好員工和企業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親屬必須回避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親屬關系是指:
(一) 夫妻關系;
(二)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親姻關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公司領導回避規定
第四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計部、財務部、資金中心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七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重大項目的投融資,項目的招投標,對外經濟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改組、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領導干部的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八條 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九條 涉及查處領導干部本人及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三章 機關部門正副職回避規定
第十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關系的職務。
第十一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對外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機關部門部長、副部長和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四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四章 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本級機構的綜合辦公室、財務科、項目管理部、物資設備部任負責人,嚴禁安排親屬在本單位從事出納、會計、庫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門工作。
第十六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八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五章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回避規定
第十九條 嚴禁安排親屬在本人負責的部門工作。
第二十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等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六章 項目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不允許安排親屬在本項目工作,嚴禁安排親屬在本項目的綜合辦公室主任、材料采購、庫房管理、成本管理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班子成員的親屬不得在所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憑、小賣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公司副總師回避規定套用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相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推薦親屬或熟人通過外聘、臨時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級工作的,由本人作為擔保人;如推薦的親屬或熟人因個人主觀原因導致企業經濟損失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外,擔保人負連帶責任,承擔企業經濟損失的50%。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于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首先勸其親屬離開原工作崗位或解除與公司的經濟合同關系,拒不執行者將調離本人的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黨委工作部、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紀檢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負責執行的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條 公司鼓勵廣大員工對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檢舉揭發,對情況檢舉屬實者,公司將給予檢舉人500元/次的獎勵。對于檢舉揭發違法違紀行為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給予檢舉人1000元-5000元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公司檢舉揭發受理領導和部門為總經理、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條 檢舉人可通過匿名信、署名信、電子郵件、電話或當面舉報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部門舉報,也可向公司其他領導和紀委委員舉報,公司對檢舉人將嚴格保密,保護檢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或項目部存在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行為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黨(總)支部紀檢委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報告或未采取措施糾正的,而被公司查處或被其他員工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給予責任人員200-2000元/次的懲罰,此種情況發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公司將給予責任人員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2: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領導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加強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建設,保護好員工和企業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親屬必須回避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親屬關系是指:
(一) 夫妻關系;
(二)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親姻關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公司領導回避規定
第四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計部、財務部、資金中心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七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重大項目的投融資,項目的招投標,對外經濟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改組、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領導干部的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八條 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九條 涉及查處領導干部本人及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三章 機關部門正副職回避規定
第十條 嚴禁安排其親屬擔任與本人有直接上下關系的職務。
第十一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任免、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對外合作,資金的擔保、借貸,企業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購買,資產的轉讓、租賃、審計等涉及到親屬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機關部門部長、副部長和親屬不得在公司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四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四章 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本級機構的綜合辦公室、財務科、項目管理部、物資設備部任負責人,嚴禁安排親屬在本單位從事出納、會計、庫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門工作。
第十六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人事聘用、職稱評定等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八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五章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回避規定
第十九條 嚴禁安排親屬在本人負責的部門工作。
第二十條 履行職責時,涉及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如考核、獎懲、調配等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各基層單位部門負責人本人和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六章 項目班子成員回避規定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不允許安排親屬在本項目工作,嚴禁安排親屬在本項目的綜合辦公室主任、材料采購、庫房管理、成本管理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班子成員的親屬不得在所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周轉材料和大型設備租憑、小賣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涉及查處本人及其親屬的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回避。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公司副總師回避規定套用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相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推薦親屬或熟人通過外聘、臨時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級工作的,由本人作為擔保人;如推薦的親屬或熟人因個人主觀原因導致企業經濟損失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外,擔保人負連帶責任,承擔企業經濟損失的50%。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于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公司領導干部和各級管理人員,首先勸其親屬離開原工作崗位或解除與公司的經濟合同關系,拒不執行者將調離本人的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黨委工作部、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紀檢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負責執行的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條 公司鼓勵廣大員工對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檢舉揭發,對情況檢舉屬實者,公司將給予檢舉人500元/次的獎勵。對于檢舉揭發違法違紀行為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給予檢舉人1000元-5000元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公司檢舉揭發受理領導和部門為總經理、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條 檢舉人可通過匿名信、署名信、電子郵件、電話或當面舉報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部門舉報,也可向公司其他領導和紀委委員舉報,公司對檢舉人將嚴格保密,保護檢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或項目部存在違反或變相違反本制度行為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基層單位黨(總)支部書記、綜合辦公室主任、黨(總)支部紀檢委員、項目黨支部書記、項目綜合辦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報告或未采取措施糾正的,而被公司查處或被其他員工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給予責任人員200-2000元/次的懲罰,此種情況發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公司將給予責任人員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規定(2019年)
2000年1月31日
法發〔2000〕5號
為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審判人員執行回避制度及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第三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第四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