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供水系統維護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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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系統維護工作規定

  1、供水設施應按照供水管理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使用消毒設備,水箱按規定清洗消毒、水質化驗,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建立共用供水操作規程、保養規范、停水處置預案、巡視制度及清冊(設備臺賬),按規程運行、檢查、維修養護并歸檔;

  3、重要設施設備、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按照有關規定檢驗檢測,操作規程上墻,有安全隱患及維修期內警示標志,配有流體流向標識、運行狀態標識。危險設備、危及人身安全處有防范措施;

  4、對共用設施設備(飲用水箱、消防泵、噴淋泵、污水泵等)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保養水箱人孔、進水管、溢水管、泄水管、水位計、液位傳感器、浮球閥和各類閘門;

  5、冬季水箱有可靠的保溫措施,且不得對水質產生污染。保持箱體完好,池體內清潔,無滲漏,表面和支架無銹蝕,漆膜脫落處及時修補;保持清潔衛生和良好的通風、照明、采暖、地面排水暢通;

  6、屬于小修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應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相關部門提出報告與建議,或按有關規定辦理;

  7、采用一用一備(或一用二備)水泵供水系統的,每季度切換1次供水水泵的運行;

  8、遇緊急情況,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和清洗,張貼通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二次供水機房和接近水箱;加強巡視,巡視有項目內容,有巡視記錄,確保供水設施設備無故障和無安全隱患運行;

  9、各種儀表指示穩定正常,保持閥門開關潤滑靈活,發現滴漏及時維修保持正常運行和使用,消除安全隱患并填寫水泵運行記錄,建檔備查。泵房、消防泵及管道閥門每2個月檢查清洗不少于1次。

篇2:貴陽市城區居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5)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年4月8日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

  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表,水表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合同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筑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后,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供水管路維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供水管路維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保安能力和技術水平。

  二、本著增產節約、增收降耗的原則,發揚主人翁精神,不怕臟,不怕累,努力做到及時供水、安全供水、經濟供水。對全礦地面供水管路的維護負責。

  三、熟悉工作環境,對地面供水管路布置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定時巡查維護管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管路不堵塞、不破漏。

  四、做到優質服務,大公無私,按實際用水量及時收取水費,填寫報表,不得以水謀私。

  五、堅持原則,管好用好材料,把好材料消耗關,堅持修舊利廢,為礦增收節支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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