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公用設施管理程序(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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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公用設施管理程序(上部)

  為規范小區機電設備等公用設施的管理,保持公用設施的良好狀態,確保所管轄區域公用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特制定此管理程序。

  一、公用設施的分類

  1、供配電系統:發電機、高壓環網柜、變壓器、配電柜、動力柜、控制柜(箱)、公共照明、供電線路等。

  2、給排水系統:水箱、水池、雨水井、污水井、化糞池、供水管網、排污管網、水泵、各類閥門等。

  3、消防系統:煙霧/溫度探測器、報警裝置、消防控制主機、聯動柜、消防廣播系統、消防對講系統、消防泵類、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水幕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卷簾門系統、氣體自動滅火系統等。

  4、電梯

  5、空調系統:冷水機組、空調泵類、冷卻塔、新風機組、風柜、風機盤管、自控箱、溫控開關、電磁閥、膨脹水箱、其它類空調等。

  6、電訊系統: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

  7、安防系統:閉路監控系統、門禁控制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保安對講系統、居家報警系統、周界防越系統、巡更系統等。

  8、維修維護設備及工具:電焊機、切割機、打磨機、沖擊鉆、手電鉆、絲錐、板牙、各種檢測儀器儀表等。

  9、其它公用設施:泳池及設備、娛樂場所及設備、燃氣管道及開關、停車場及設備、剪草機及綠化設施、吸塵器等。

  10、房屋本體及附屬設施:防雷系統、自行車棚(房)、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道路、連廊、建筑小品等。

  二、管理職責

  1、管理處經理負責公用設施保養維修工作的檢查、監督工作。

  2、設備主管負責公用設施保養維修工作的組織、安排和實施,建立設備臺帳,解決技術難題、草擬技術改造方案。

  3、設備責任人負責責任范圍內公用設施保養維修的日常工作。設備責任人(技術維修人員,以下及相關作業手冊同)

  4、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不定期抽查設備保養情況及相關質量記錄,監督設備大修及重要維修工作,對檢修質量進行鑒定,并記錄在《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表》上。

  三、管理細則

  1、設備房管理

  1.1設備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與管理無關的物品并按消防規定配足有效滅火器材。

  1.2設備房門應有“機房重地,非請勿進”等標識,進出隨手關門。

  1. 3設備房中重要設備上端如有管網等設施時,應在設備上端加裝喇叭口等設施,做好防護措施,以保證重要設備的安全使用。

  1.4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房、電梯機房、空調機房、發電機房等重要設備房,應裝置干濕球式溫度計,對環境的溫、濕度進行監測。設備房內溫度須保持在+40℃以下,相對濕度須保持在80%以下。

  1. 5參觀來訪人員需進入設備房,憑管理處經理通知,并指定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1.6設備責任人負責每日檢查設備房,查看房內環境溫度、濕度,并把各種運行數據記錄在《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表》上,每周清潔設備房一次。

  2、設備保養維修

  2.1日常保養工作由設備責任人負責每天巡視責任范圍內設施,正常情況下無需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記錄在《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表》上。

  2.2設備主管每天負責檢查監督保養維修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要求設備責任人處理,并記錄在《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表》上。

  2. 3每月管理處經理會同設備主管及設備責任人對各類公用設施的狀態及其質量記錄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在《設備(設施)檢查記錄表》中予以記錄,明確整改處理的責任人、完成日期,完成后由設備主管進行復查,并做好記錄。

  2.4設備檢修等級按以下分類進行高等級檢修包含低等級檢修全部內容:

  2.4.1日檢:屬巡視性檢查維護。對設備房及周圍環境進行清潔,檢查設備有無漏水、漏油、漏電、漏氣等異?,F象,如實記錄運行數據,確認設備運行狀態是否有異常情況。

  2.4.2月檢:屬預防性檢查。對設備性能進行全面檢查,對故障隱患部位進行修理或調整,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2.4.3季檢(半年檢):屬維護性檢查。對設備進行清掃、加油、調試。

  2.4.4年檢:屬恢復性檢查。對設備進行局部解體檢查,應著重恢復設備的電氣性能、機械精度,視狀況更換主要零、部件及附屬裝置。

  2.4.5大修:屬徹底性修理。對設備進行全部解體,全面檢查、試驗、探傷、調試,更換全部不合格零、部件及附屬裝置。大修應結合小區的發展需要進行技術改造。設備主管應視設備故障情況及時提請設備大修報告,經管理處經理審核后報小區業委會批準執行。

  2.4.6分承包方保養維修:依據合同內容,

在設備責任人的督促下進行定期保養及處理故障,并按要求記錄在《分承包方設備保養記錄表》上。

  2. 5管理處設備主管應將設備檢修情況和重要零部件更換情況記錄在《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表》、《設備臺帳》及《設備(工具)匯總表》中。

  2.6對重要設備、設施的易損易耗零、部件,管理處應有適量貯備,便于突發故障的及時處理。

  2.7設備主管應根據批準的檢修計劃和維修內容,做好維修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及防范措施。涉及人身安全和與生活、辦公等密切相關、易引起顧客投訴或影響公司形象的重要維修工作,管理處經理需到場指揮、協調、組織。

  2.8設備大修,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主管應到現場進行維修狀態檢查、督導檢修人員按工藝要求檢修,解決技術難題,保證檢修質量。驗收須符合國家相關行業驗收規范要求。

  2.9年度檢修計劃由管理處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上報公司審批。應嚴格執行檢修計劃,如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檢修計劃時間,應提前一周上報公司批準。

  2.10管理處應設專人負責保存必要的、與運行設備相符合的技術圖紙、產品說明書及相關資料等設備管理檔案,以便系統地掌握設備狀態,便于今后維修工作的查閱。

  3、供配電系統管理

  3. 1管理處應嚴格遵守電力部門的《供用電協議》,明確高壓設備的分界點及供用電設備的產權屬性,并保存相關資料。

  3.2管理處應認真做好自身設備的管理工作。在巡視設備中發現產權分界點處屬電力部門等他方管理的設備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告知他方,以免影響本小區的供電安全。

  3.3管理處應根據《供用電協議》和用電負荷的季節性特點,合理調整變壓器的運行方式,力所能及地發揮變壓器的利用率,電容補償屏自動控制器必須始終處于良好狀態,確保功率因數符合電網運行規定要求。

  3.4對供配電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在不影響顧客的時間內進行。如有高壓環網柜等設備,則須有一名持有高壓進網許可證的技術員作為供配電設備的設備責任人。

  3.5為確保小區供配電系統安全,對變壓器二次總開關的保護整定值,設備責任人不得隨意變更;若需變更整定值需報公司批準。配電回路開關的整定值變更需經管理處經理同意后方能進行,并報公司備案。

  3.6備用發電機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在市電停電的情況下,設備責任人應保證在5分鐘內使發電機運轉供電,以確保重要負荷的正常使用,有關運行情況記錄在《柴油發電機運行記錄表》上。發電機與市電聯絡開關的電氣、機械聯鎖裝置應動作可靠,防止反送電。

  3.7設備責任人要及時、正確地填寫電力系統設備的運行記錄表、發電機運行記錄表,每年需對發電機、電動機做絕緣測試,并予以記錄。

  3.8停電設備檢修時安全注意事項

  3.8.1由設備主管指定一名設備責任人為現場監護人,并填寫《停送電操作票》。

  3.8.2斷開隔離開關,必須由設備責任人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標識。

  3.8.3停電檢修設備必須由設備責任人用高、低壓驗電筆對變壓器和配電柜進行測試,并掛接臨時接地線。

  3.8.4最后由設備主管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修。

  3.8.5檢修完畢后,由原掛接地線人員拆去地線,同時原掛牌人員拆去“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標識。

  3.9低壓帶電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3.9.1嚴禁在感性負載的主回路中或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中作業。

  3.9.2設備主管向管理處經理匯報帶電檢修設備的原因、時間,并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檢修。設備主管必須指定一名現場監護人。

  3.9.3作業人員必須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4、給排水系統管理

  4.1無自動切換功能的生活泵每月做一次主、備泵自動切換試驗并記錄。

  4.2消防泵、噴淋泵每兩月啟動一次管網末端試水裝置或打開水泵出水管放水試驗閥。

  4.3雨水泵、污水泵每年三月份進行年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解體檢查并記錄。

  4.4生活水管的防腐涂層及管網支架的檢修,應視情況而定,但至少5年應重新涂刷一次。

  4.5泵房控制柜日常維護由給排水設備責任人負責并記錄。

  4.6水箱、水池至少應每半年清洗一次。清洗后聯系水質檢測中心取水樣檢測,結果由管理處存檔。

  5、消防管理

  5.1報警裝置、聯動裝置、管網末端試水裝置的試驗必須由設備責任人或專業技術人員在場,試驗時間應盡量安排在不影響小區顧客休息或工作時間內進行。

  5.2消防水管的防腐涂層及管網支架的檢修,應視情況而定,但至少5年應重新涂刷一次。

  5.3水流指示器每半年檢修一次,檢修前書面報管理處經理審批,并及時通知顧客。

  5.4送風閥、排煙閥、排煙防火閥每季度由設備責任人清潔一次,保證表面清潔,油漆完好無損,轉動軸靈活,復位正常,在自動狀態下,聯動正常,并做好記錄。

  5.5破玻璃按鈕每季檢查一次,保持報警按鈕外表清潔,字跡清晰、玻璃完好無損,具有報警功能。

  5.6送風、排煙風機每季清潔外部一次,保證運行正常。

  5.7消防管閥門每月檢查一次,閥門處于常開位置。

  5.8消防泵、噴淋泵,每兩月試運行一次,保證手動、自動啟動正常。

  5.9消防箱每季檢修一次,要保持表面清潔,配件齊全,箱內無雜物,箱門關閉嚴密,打開順暢,消火栓玻璃完整,牢固,按鈕功能正常,檢修完貼好封條及檢驗條,并在封條上簽字,最后做好記錄。

  5.10滅火器材需每周檢查,做好記錄,要求壓力表指針保持在綠色區域范圍內,滅火器表面保持干凈,擺放整齊,標簽、鉛封完好無損,并核對滅火器的使用說明及有效期限,按照使用說明要求對滅火器進行壓力測試和充裝。管理處須編制滅火器分布清單,列明滅火器品名、規格、數量,分布位置及有效期,以備查閱。

  5.11消防工具、防火面具、是發生火災或消防演習時為專職消防人員滅火所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必須按指定位置擺放,表面要保持清潔、整齊,標識清晰,油漆完好。

  6、電梯管理

  6.1電梯管理設備責任人必須持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有效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設備責任人負責

電梯的日常巡視和清潔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自己無法解決的通知維修分承包方進行維修,同時知會設備主管,并對分承包方的維修及定期保養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填寫相關質量記錄。積極配合勞動安全檢查部門認真做好審檢工作,轎廂內應張貼勞動安全部門頒發的《準用證》。停用電梯時應將轎廂停放在最頂層。

  6.2設備移交后,設備責任人應與前期介入人員進行設備的交接;由設備責任人負責督促保養方提出年度檢修計劃,每年簽訂的維修保養分承包合同須將年度檢修計劃作為合同的一個附件。

  6.3分承包公司簽訂保養合同時,應明確當出現保養不合格或不及時的扣款條款,半保合同中應明確零配件的價格。

  6.4每半年由公司相關人員會同管理處經理,對電梯的運行、保養及故障情況進行總結,并對分承包方的保養計劃內容和完成情況綜合評價。每季度由管理處經理根據合同規定和質量記錄對分承包的保養情況進行評估,決定是否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養費或終止保養合同。結果及建議書面知會分承包單位。

  6.5保期或保養合同到期前兩個月,部門應對分承包方的工作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續簽合同或更換分承包方。合同簽訂后,部門經理應將保養條款書面知會設備責任人。

篇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鎮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2004)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鎮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20**)

  (20**年2月2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鎮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功能,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州城鎮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以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一) 城鎮道路:車行道、人行道、橋梁、涵洞、步行街、廣場、街頭空地、路肩、標志、標牌、護欄、交通信號燈等;

  (二) 城鎮供水設施:供水專用水井、引水渠道、泵站、輸水管道、消防井等;

  (三) 城鎮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處理廠等;

  (四) 城鎮防洪設施:防洪堤岸、河壩、防洪墻、排水泵站、排洪道、閘壩等;

  (五) 城鎮公共照明設施:城鎮道路、廣場、橋梁、公共停車場、園林及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設施;

  (六) 城鎮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汽車停車站、站棚、站牌、回車通道等設施;

  (七)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垃圾站點及處理場、公共廁所、垃圾箱、環境衛生專用標志牌等設施;

  (八) 城鎮園林綠化設施: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綠化帶等設施;

  (九) 城鎮供氣供熱設施:集中供熱的熱源廠、液化石油氣儲罐站、泵站、供氣供熱點和管道、檢查井、閥門井等。

  電力、郵電通信、消防和廣播電視等其他城鎮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工程、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林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管理、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保證設施完好。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和更新。

  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由投資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和更新。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市政公用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毀、盜竊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禁止破壞、損毀、盜竊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章 城鎮道路管理

  第九條 未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鎮道路。

  占用或者挖掘城鎮道路,應當依法交納城鎮道路占用費或者城鎮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經批準臨時占用城鎮道路的,不得損壞城鎮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損壞城鎮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鎮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鎮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緊急搶險、搶修等原因,未能事先辦理道路挖掘審批手續的,應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經批準挖掘的道路,施工單位在開挖道路前,必須在作業范圍內設置晝夜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按期修復路面,并經市政公用行政設施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事先應當征得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十三條 城鎮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排放殘渣廢液、沖刷車輛、傾倒垃圾;

  (二) 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裝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或者碾壓路邊石;

  (三) 車輛拖刮路面、機動車在非指定路面上試剎車;

  (四) 在步行街、廣場行駛或者停放各種機動車輛。

  第三章城鎮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在規定的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 涉及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鎮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凡因施工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鎮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應當經城鎮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四章 城鎮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通過城鎮排水管網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或者渣土、垃圾等;

  (二) 爆破、打井、挖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城鎮排水、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未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下列行為:

  (一) 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設施;

  (二) 在排水、防洪設施保護范圍內砍伐樹木、立桿架線、開墾種植、埋設管道、攔渠筑壩、安置機械設備取水或者更改排水管線等;

  (三) 在排水管網、防洪設施保護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五章城鎮公共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未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使用路燈電源以及其他影響城鎮公共照明設施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懸空架設線路或者地下敷設的各種管線需要與路燈專用線路交叉的,應當符合安全距離。

  第二十三條 因城鎮建設等需要遷移、拆除照明設施或者利用照明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城鎮公共照明設施遭到損壞,其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城鎮公共交通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鎮公共交通停車場、公交站點、候車亭、回車通道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設置汽車??空军c,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其指定的地點設置。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等需要移動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章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鎮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原因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章 城鎮園林綠化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園林綠化用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鎮園林綠化用地的,須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鎮樹木,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在城鎮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指定地點經營。

  第九章 城鎮供氣、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未經供氣、供熱單位同意,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 在供氣、供熱管網上增設取暖、抽氣、排水等設施;

  (二) 將室內供氣、供熱明管砌入隔墻內;

  (三) 其他損害城鎮供氣、供熱設施以及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城鎮供氣、供熱設施的行為:

  (一) 在城鎮供氣、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挖砂、采石、取土、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 向供氣、供熱管道地溝或者檢查井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

  第三十五條 將自建供氣、供熱設施與市政公用供氣、供熱管道相連接的,須經供氣、供熱單位和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遷移、改裝、拆卸供氣、供熱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在城鎮道路范圍內排放殘渣廢液、沖刷車輛、傾倒垃圾的;

  (二) 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裝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或者碾壓路邊石的;

  (三) 車輛拖刮路面、機動車在非指定路面上試剎車的;

  (四) 在步行街、廣場行駛或者停放各種機動車輛的;

  (五) 擅自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未經審批同意作業、施工的;

  (二) 侵占、拆毀、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 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四) 在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范圍內擅自搭棚、蓋房或者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 在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范圍內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其他損害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

  第三十九條 破壞或者盜竊市政公用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學校公用設施管理制度

  學校公用設施管理制度

 ?。ㄒ唬圩o公用設施及設備,發現損壞要及時告訴維修人員,以便盡快恢復完好狀態。

 ?。ǘ┖侠硎褂谜彰髟O備,在能見度較好的情況下,白天盡量不要開燈,以減少能源的浪費,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

 ?。ㄈ┦褂米詠硭S時關緊龍頭,避免長流水。

 ?。ㄋ模┙故褂秒姞t及未經領導批準的電器設備,以免造成過負荷,燒毀線路引起火災的危害,私自使用者,將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ㄎ澹┡鋫涞霓k公用具,按照誰使用誰負責保管的原則,不得隨意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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