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小區的水、電管理,防止出現浪費水、電的現象。確保小區水、電正常供應,特制定此規定:
一、前來聯系臨時用水、用電者,必須是合格的水工、電工,向管理處提交書面用水、用電申請,寫明用水、用電量的多少,時間長短,預付用水、用電押金。
二、臨時用水、用電,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用水、用電。
三、臨地用水、用電必須安裝由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的水表、電表。若私自啟動改變水表、電表封印或運行回程,影響準確計量的,參照供水、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臨時用水管道,不應給小區的車輛或行人帶來不便。臨時用電最長使用期七天,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提前一天,續辦延長使用手續,報管理處審核、批準,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必須拆除。
五、臨時用電線路如發生危險,并證實是由裝置不良引起,由承裝部門負責。
六、未經申請批準的臨時用水、用電管道或線路,管理處有權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處強制拆除。
七、裝置臨時用電線路的技術要求:
1、裝置臨時用電線,需用絕緣線,采用懸空架設或沿墻敷設,架線時戶內離地面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架設時需設專用電桿和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掛線。
2、全部臨時線裝置必須有一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需裝熔斷器。
3、所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必須良好接地或接零。
4、分路線不得在燈頭內并頭,須用丁字接法并用膠布包好。
5、臨時線必須放在www.zonexcapitaltr.com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保護。如用膠皮線橡套電纜,則應在過路處設硬質的套管保護。管口要裝護圈,以防割破電纜。
6、安裝完畢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動。
7、臨地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架距離應在0.3米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于6米。
八、移動照明、潮濕環境、地下通道線路必須使用安全電壓,不聽勸阻者停止供電。
九、電焊作業必須由合格焊工進行,作業前檢查周圍是否有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作業完成后,仔細檢查是否遺留火種,確定無熱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篇2: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zz校區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是為了規范**大學(華東)zz校區水電收費的管理,節約水電資源,減少水電費的流失,降低學校辦學成本。具體辦法如下:
二、臨時用水、用電管理及計量
第二條 校區內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必須裝表計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安裝計量表,無表不得用水用電。
第三條 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時,施工方應將其所需用水量、用電負荷等相關資料,報送規劃建設辦公室審查通過后,到后勤管理處辦理臨時用水用電手續,簽訂臨時用水用電協議,根據用水情況和用電設備的容量預繳2000-5000元的水電費(經規劃建設處批準的施工單位,可不預繳水電費,在工程撥款中予以扣除實際發生的水電費),自費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并按基建施工水電價格標準繳納水電費,否則不予供水供電。
第四條 計量裝置的管理和能源費的收繳,統一由后勤管理處或后勤管理處授權的單位負責。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向用戶收繳能源費。
第五條 水電計量裝置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后勤管理處報修。后勤管理處應及時予以維修或更換(維修、更換新表等設施的費用由其使用單位和個人自理),用戶不得擅自更換水電計量裝置。
第六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計量裝置,應安裝在單獨封閉的鐵箱內并加鎖,水、電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經規劃建設辦公室和總務辦公室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電。
第七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線路、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施工規范要求。
第八條 用水、用電單位和管理單位應設用水、用電管理機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設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三、水電費用繳納
第九條 施工水電費,按施工企業的總水、電表計量的數量(變壓器損耗按用電量分攤),每月抄表一次,工程結束結清水電費后,方可予以撥付工程款。
四、違章用水用電的制止與處理
第十條 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用水用電,禁止違章使用水電和竊水、竊電的行為。竊水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
2、繞越水電計量裝置用水用電。
3、偽造或開啟水電計量裝置的封印用水用電。
4、故意損壞水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水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竊水竊電。
第十一條 對用電用水檢查中發現的竊水、竊電現象,規劃建設處和后勤管理處的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水供電。竊水竊電者應按所竊水電量補交水電費,并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約金。竊水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報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竊電量按以下方法確定:即在供電線路和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用的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天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動力用戶按16小時的計算,照明用戶按8小時計算。
對竊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水表口徑所對應流量的3倍收取水費。
第十三條 非人為因素導致的計量裝置不準時,責任方應盡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計量表故障期間的計量按如下方法計算:取計量準確時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計量表故障的實際天數。
第十四條因違章用水用電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約用水用電或竊水竊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責任者停止損害,并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因用水、用電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水、電系統及設備損壞,造成工程停水、停電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單位和個人負責,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五、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20**年5月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