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繳、使用管理的探討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在物業保修期滿后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或產品淘汰不適宜時,進行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儲備的資金,它是業主所有,共同使用,起到物業保值、增值的保障作用,由行政主管單位監管的一種專項資金。
福州市20**年開始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并對98年后銷售的樓盤采用“搭車”方式收繳專項物業維修資金,此方式較為順利,但是,相對于樓宇的使用期也不過是杯水車薪,還應該有經常性的補充,保證專項維修資金的充盈性。98年前交付使用樓宇,物業管理企業按一定比例(或額度)方式收繳,由于業主對資金的使用認識不一致,在收繳上存在很大難度,連2%啟動資金也“望洋興嘆”。維修資金專戶若無法建立,已出售的樓盤在有效期內繼續運行將潛在著危機,特別是高層商住樓在使用十年后,共用設備、設施及電子產品出現疲勞和更新換代,因此,如不能及時地維修,漸失去應有功能,居住、辦公環境逐漸惡化,倘若此時仍無維修資金投入共有設備、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必將影響設備、設施運行的安全,一旦共用設備、設施進入惡性循環,帶病運轉的樓宇將危象叢生。物業管理企業因無資金墊付維修的費用而無作為,或退出管轄區域,這種狀況將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因此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維修資金建立難、收繳難。
物業維修資金制度的建立是隨著“房改”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房地產開發市場后出現的新生事物,是開發商持續發展創立品牌擴大營銷的重要措施之一。98年前開發商在樓盤營銷過程注重房屋的銷售,輕售后服務,給售后的公用部分,共用設備、設施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留下了空白。有的樓宇物業管理企業用房都不足,物業管理企業需租房辦公,哪有可創收的收入作為專項維修資金。政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建立難、收繳難的原因之一。因此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與收繳上堅冰難移。
1、收繳難: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繳難的原因在于有的業主認為已繳了物業管理費再繳維修資金不合理不愿意繳,有的業主認為繳維修資金是增加支出不認為是為物業保值增值,有的業主現在經營艱難,維持生計都有困難,再繳“維修資金”簡直是“對牛彈琴”-愛理不理。雖然業主代表大會決議要繳物業維修資金,可個別業主就是千方百計找各種借口,拖著不繳,讓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跑斷腿,磨破嘴也無濟無事,奈何不得,因此“物業維修資金”遲遲不能歸集到位。
2、建立難:
由于“物業維修資金”不能收繳到位,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建立就成為“空中樓閣”雖然《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業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钡涮追煞ㄒ幧形唇∪?在較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屢催業主交繳“維修資金”,建立在“業委會”監管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能收繳到位,專用帳戶難于建立。
二、采取措施,確保維修基金的收繳:
1、用行政手段:在辦理房產證時,搭車收繳。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