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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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操作程序

  (一)總則

  1.0目的為使物業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正規化、制度化,建立一個公平、公開、公正、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在有章可循的情況下達到有序的人事工作目的,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增強行政人事部與各部門的了解,更好地為各部門服務,以求相互間更密切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0適用范圍管理處員工的管理,除遵照貴州省及國家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所指員工,是指管理處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1.3管理處授權行政人事部負責對人事工作的管理;

  1.4管理處最終人事權歸物業經理所有。

  (二)人員招聘、錄用、異動管理

  1.0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1.1行政人事部將根據管理處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管理處的組織架構及確定人員編制;

  1.2各部門應認真按照組織架構表之直屬關系進行管理,因工作原因而需臨時調整的,需經行政人事部核準后報物業經理批準;

  1.3行政人事部應嚴格按照各崗位之人員編制,控制人員錄用的數目,原則上人員編制不得突破。如確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編制者,需增員部門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人員增補申請表》,由行政人事中審核該部門年度人員編制預算,待確認有增員必要的前提下,由物業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招聘手續。

  2.0招聘及錄用

  2.1招聘前提:

  2.1.1管理處因人員異動而出現職位空缺;

  2.1.2管理處因工作需要增設部門或崗位而出現人手不夠;

  2.1.3管理處因人員結構設置不合理,裁減冗員的同時補充短缺人才。

  2.2錄用原則:

  2.2.1受聘者符合應聘要求,具有合格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2.2受聘者具有良好的品行、應變快、領悟力強;

  2.2.3受聘者各種入職資料齊全。

  2.3應聘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錄用:

  2.3.1公民權利尚未恢復者。

  2.3.2犯有刑事案件被判刑或通輯者。

  2.3.3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2.3.4虧欠公款者。

  2.3.5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2.4用人部門于每月25日提出人員招聘計劃,填寫《人員增補申請表》,交行政人事部審核,若符合人員編制或工作要求,則報物業經理批準后,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人員招聘工作。

  2.5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職位的用人要求,首先在公司人力資源庫中挑選候選人,若無合適人選,再視具體情況采取內部推薦、刊登報紙廣告、現場招聘、職業中介機構或網絡招聘的方式,組織開展招聘工作。

  2.6首先請應聘人員如實填寫《入職申請表》,并在《入職申請表》上簽名;若發現弄虛作假者,公司將不予錄用;若在錄用后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將立即予以解除合同。

  2.7所有的應聘人員均由行政人事部統籌安排面試。

  2.8人員面試原則上由行政人事部初試合格后,推薦給用人部門復試,經復試合格,助理級以上員工還必須經物業經理最后面試。

  2.9面試主考人須嚴格按照面試情況填寫《面試評估表》,經用人部門主管、行政人事部主管簽字確認,交物業經理批準后,報公司總部行政人事部安排復試,合格后予以錄用,并交經理簽字確認。

  2.10所有的應聘資料無論錄用與否,均統一由行政人事部存檔,各部門安排面試后需及時將面試記錄表及應聘資料交回行政人事部,并復印一份給公司總部行政人事部存檔備查。

  3.0入職

  3.1新員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前往行政人事部報到,報到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3.1.1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及相關特殊崗位資格上崗證等證件原件核查,復印件由行政人事部簽字存檔;

  3.1.2下崗證、待業證、停薪留職證明等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保持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

  3.1.3近期彩色1寸免冠登記照片2張;

  3.1.4其它行政人事部認為必須提供的材料;

  3.1.5員工提交公司的證明如有住址遷移、學歷職稱變化、婚姻變更、手機、宅電等變更時,應在變更后三日內上報行政人事部。

  3.2新員工報到時還必須如實詳細填寫《員工情況登記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若公司發現《員工情況登記表》有虛假者,將立即終止、解除勞動關系。

  3.2行政人事部為新員工辦理考勤卡、工牌、更新通訊錄、建立員工個人檔案等入職手續。

  3.3帶領新員工到其任職部門,介紹部門負責人及入職指導人,確定辦公座位。

  3.4由入職指導人帶領新員工參觀公司,并介紹相關人員。

  3.5由入職指導人向新員工介紹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并參加公司安排的入職培訓和各項專業培訓。

  3.6新員工入職后一周內,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前往公司總部簽訂《臨時雇用協議》(期限三個月)。

  3.8員工臨時雇用期一般為3個月。期滿而未能與公司續簽《臨時雇用協議》或《勞動合同》者,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將自動解除,《臨時雇用協議》即時終止。

  3.9若臨時雇用人員因品行不良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隨時終止雇用關系。

  4.0擔保

  4.1財務部全體員工需辦理擔保手續;

  4.2擔保人必須是非親屬關系的具有獨立經濟能力的遵義市成年公民;

  4.3擔保人在辦理擔保手續時應親自到管理處辦理手續,簽訂擔保書,交驗身份證及工作證原件,并留復印件;

  4.4被擔保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擔保人應負賠償、追繳及相應的責任:

  4.4.1營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法行為,致使管理處蒙受損失者;

  4.4.2虧欠公款者;

  4.4.3盜取管理處財物或離職手續不清者。

  4.5擔保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管理處,待被擔保人找到新擔保人,辦妥新擔保手續后,才能解除擔保責任,歸還擔保書;

  4.6擔保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擔保人應立刻通知管理處更換擔保人:

  4.6.1擔保人死亡或犯罪者;

  4.6.2擔保人被宣告破產者;

  4.6.3擔保人的信用、財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擔保者;

  4.6.4不欲繼續擔保者。

  4.7被擔保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情況,即向本人發還擔保書。

  5.0續簽臨時雇用協議或簽訂勞動合同

  5.1行政人事部應于員工臨時雇用期滿前一周將《員工臨時雇用期滿評核表》與員工所在部門主管共同填寫后,報送物業經理批示,并報公司總部行政人事部及總經理批準。

  5.2經物業經理及公司總部批準續簽臨時雇用協議的員工,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員工于一周內前往公司總部續簽《臨時雇用協議》。

  5.3經物業經理及公司總部批準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由行政人事部向其發放《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安排員工于一周內前往公司總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由行政人事部為其補辦社保手續。

  5.4臨時雇用期已滿,但未獲批準續簽臨時雇用協議或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則《臨時雇用協議》自動終止。

  6.0異動

  6.1異動是指管理處因工作需要而對員工的崗位、職務、工資待遇等進行的合理的重新安排。

  6.2異動必須遵循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以異動職位要求為標準、異動人員的品行、學識、能力為考核依據,作出公平、公正的異動安排。

  6.3員工異動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員工所屬部門提出建議,經行政人事部核準,報物業經理批準后執行。若員工認為現任工作崗位不適合,也可提出異動申請,經所屬部門和行政人事部審核,報物業經理批準后執行。

  6.4異動內容:包括晉升、調職、降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等。

  6.4.1晉升

  6.4.1.1晉升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符合較高職位的任職要求; 2) 具備良好的職業素養; 3) 具有發展潛力。

  6.4.1.2晉升途徑: 1) 當出現較高職位空缺時,將優先從內部考慮選拔人員晉升; 2) 通過員工月/季/年度考核,符合晉升條件者; 3) 員工有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

  6.4.2調職

  管理處因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崗位、職務或工作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

  6.4.3降職

  通過員工月/季/年度考核,發現該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或職務;或因員工于現任崗位任職時發生重大工作失誤者。

  6.4.4辭退

  6.4.4.1對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1) 雙方一致同意的; 2) 臨時雇用期滿未能與公司續簽臨時雇用協議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者; 3) 管理處出現嚴重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需要裁員的; 4) 管理處因業務性質變更,有裁員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安排的;

  5) 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不服從調度和工作安排的; 6) 符合公司獎懲條例中辭退條件者。

  6.4.4.2對已簽訂勞動《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提前30個工作日向員工發出辭退通知。對臨時雇用員工,公司提前7個工作日向員工發出辭退通知。

  6.4.5辭職

  6.4.5.1員工因故自動提出離職者。

  6.4.5.2已簽訂《勞動合同》之員工須提前3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臨時雇用期員工須提前7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6.5員工異動需由申請部門/申請人填寫《人事變動表》,交行政人事部審核,報物業經理批準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員工本人及其所屬部門發出《員工異動通知書》。

  6.6異動員工所屬部門應于接到《員工異動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與該員工辦妥移交手續,并填寫《員工異動移交表》。

  6.7異動員工在辦妥移交手續后,立即到異動后崗位就職。

  6.8若異動為辭退或辭職員工,按程序到行政人事部辦妥移交手續及填寫《員工異動移交表》,交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簽字核準,報物業經理簽批后,員工方可離職。

  6.9員工移交時,必須有監交人,主管級以下員工移交,由其直屬上司監交;主管級及以上員工移交,由行政人事部或物業經理監交;《員工異動移交表》應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和行政人事部各執一份。

  6.10員工若不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按《勞動合同》或《臨時雇用協議》約定之條款辦理相關事宜。

  6.11若于離職人員離職6個月內,發現有虧空、舞弊、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等,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根據《勞動合同》或《臨時雇用協議》約定之條款辦理相關事宜。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漏,將受連帶處分。

  6.12辭退員工時,除行政人事部外的任何部門不允許擅自代表管理處對員工承諾辭退補償事項,行政人事部也只能在按照國家勞動條例及管理處有關規定對被辭退員工的補償做出評估,交由物業經理批準后方可生效。

  6.13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可在收到《員工異動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所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6.14行政人事部應于員工異動當月月底,填寫《人員異動登記表》。

  (三)考勤管理

  1.0工作時間

  1.1員工每周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40小時。

  1.2行政管理人員上班時間原則上為:

  1.2.1夏季: 08∶00- 18∶00

  1.2.2冬季: 08∶30- 17∶30

  1.2.3有輪班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崗位工作時間可作適當調整。

  1.3工程人員、保安人員和清潔人員工作時間按各部門工作需要,確定工作時間,制定排班表執行,但需將確定后的工作時間及排班表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1.4星期六、天及節假日服務性質部門須安排人員值班。

  1.5超過規定工作時間的部分原則上安排調休,確實不能調休的,經物業經理批準,計發加班費。

  1.6因員工個人工作效率低而導致工作時間延長的,不視為加班。

  2.0節假日

  2.1每周休息日為周六、周日。

  2.2員工享受的國家法定帶薪節日

  2.2.1元月一日(元旦節)

  2.2.2三月八日(限女員工半天)(婦女節)

  2.2.3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勞動節)

  2.2.4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國慶節)

  2.2.5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節)

  2.2.6管理處將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通知做出具體的節日放假安排。

  3.0考勤設置

  包括:遲到、早退、曠工、出差、外勤、調休、事、病、婚、喪、工傷、產、哺乳、護理、年休假等。

  3.1遲到:比規定的上班時間晚1~30分鐘到崗。

  3.2早退:比規定的下班時間早1~30分鐘離崗。

  3.3曠工: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或未請假、請假未經允許、假滿未續假。

  3.4出差:因工作外出1天以上。

  3.5外勤:因工作外出1天以內(含1天)。

  3.6調休:因加班之后適當時間調休。

  3.7其余假別詳見“請假管理”。

  4.0打卡管理

  1.0管理處物業經理以下員工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員工上下班均須親自打卡,不能委托他人或替他人打卡,一經發現替打卡情況,管理處將對委托他人打卡者給予最后警告,對替他人打卡的員工作解聘處理。

  2.0因工作關系需要外出辦事的,需先打卡后外出辦事。如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外出前打卡或外勤后未能回公司打卡上下班,需事先征得部門主管同意,并于次日交回部門主管簽認證明,交行政部備案,否則將按曠工處理;

  3.0上下班沒有打卡記錄,同時沒辦理請假、休假或補簽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處理;

  4.05.0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曠工三天扣發當月全部基本薪金,連續曠工超過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五天的,將給予除名處理,管理處不作任何補償。凡有曠工記錄的員工,需扣發年終獎金,每曠工一天扣30%;遵守作息時間,不要無假外出或無故早退。遲到一次罰款5元,并給予口頭警告一次;早退一次扣款10元;遲到/早退每次超過30分鐘以上的,將按曠工半天處理,超過1小時以上的,將按曠工一天處理。

  。

  5.0請假管理

  5.1請假審批權限

  5.1.1助理級以下員工請假2天以內(含2天)由部門主管審批,交行政人事部核準;請假2天以上還必須報物業經理批準。

  5.1.2助理級及以上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審批,交行政人事部核準并報物業經理批準。

  5.2事假

  5.2.1員工事假須提前1天將《休假申請表》交相關審批權限負責人簽批,經同意后方可休假。

  5.2.2確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辦理休假申請者,必須提前(不得超過上班時間30分鐘)電話通知相關審批權限負責人、獲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復工后1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2.3事假期間無薪(基本工資、考核工資、補貼)。

  5.3病假

  5.3.1員工因病請假,須提前(不得超過上班時間30分鐘)電話通知相關審批權限負責人,于復工后1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并附區級以上醫院(含區級)相關證明,否則以曠工論處。

  5.3.2醫院證明要求及病假期間薪資

  5.3.2.1病假1天以內(含1天)憑醫院就診證明,期間薪資不受影響。

  5.3.2.2病假2天憑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期間基本工資不受影響,但無考核工資和補貼。

  5.3.2.3病假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內憑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期間基本工資在基本工資80%的基礎上、按日基本工資的5%遞增扣除,且無考核工資和補貼。

  5.3.2.4當月病假累計10天以上憑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只發放基本生活費,為基本工資的20%。

  5.4婚假

  5.4.1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持結婚證原件,可以向行政人事部申請婚假,但必須提前7天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相關審批權限責任人批準。

  5.4.2晚婚員工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晚婚假7天,不可分段使用。。

  5.4.3婚假期間基本工資不受影響,但無考核工資和補貼。

  5.5喪假

  5.5.1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去世,給予3天喪假,但必須事先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相關審批權限責任人批準。

  5.5.2喪假期間基本工資不受影響,但無考核工資和補貼。

  5.6工傷假

  5.6.1員工因工受傷,須由其所屬部門主管出具工傷情況說明,區級以上(含區級)醫院出具工傷報告,報物業經理審核,并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5.6.2員工工作期間因本人責任而受傷,則不視為工傷,作病假處理。

  5.6.3工傷假期間,薪資不受影響。

  5.7產假

  5.7.1轉正滿1年、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已婚女員工,因懷孕分娩可享受90天(含節、假日)產假,若因難產可另加15天;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則根據醫院意見,給予7天產假;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者,則根據醫院意見,給予15天產假。

  5.7.2懷孕女員工于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5.7.3申請產假時,必須事先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相關審批權限責任人批準,并出具區級以上(含區級)醫院的相關生產證明,交行政人事部備查。

  5.7.3產假期間,基本工資不受影響,但無考核工資和補貼。

  5.8哺乳假

  5.8.1轉正滿1年、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已婚女員工,在嬰兒1周歲以內,每天給予該員工40分鐘的哺乳假。

  5.8.2哺乳假期間,薪資不受影響。

  5.9護理假

  5.9.1轉正滿1年、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已婚男員工,在其配偶產假期間,可享受3天護理假。

  5.9.2護理假期間,薪資不受影響。

  5.10年休假

  5.10.1凡在公司連續服務滿1年的員工,可享受每年7天(含周六、周日)的帶薪年休假,并于今后按每滿1年,增加1天年休假遞增,但最多不超過15天。

  5.10.2員工必須提前2天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相關審批權限責任人批準,并辦理相關工作移交后,方可休假。

  5.10.3當年的年休假有效期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止,不得累計到次年,年休假可以一天為單位清放。

  5.10.4若確因工作原因,部門無法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行政人事部審核并報物業經理批準后,于次年第一個月月底統一造冊,計發補償。

  5.10.5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5.10.5.1當年病、事假累計15天以上者。

  5.10.5.2當年曠工1天及以上者。

  5.10.5.3當年產假及哺乳假超過45天者。

  5.10.5.4當年解除勞動合同者。

  5.11外勤、出差

  5.11.1員工外勤或出差,需先到行政人事部填寫《員工外勤登記表》,經相關審批權限責任人批準后,方可外出。

  5.11.2員工外勤或出差后,應于回公司第一時間到行政人事部報到,由行政人事部于《員工外勤登記表》上注明返回時間。

  5.11.3員工外勤時,若當天下班時因故不能回公司打卡,必須提前未到行政人事部時若因故無法于下班前返回公司者,必須提前告知行政人事部,否則視為缺勤。

  5.12調休

  員工調休必須提前一天填寫《休假申請表》,經相關審批權限責任人視實際工作情況批準后,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工。

  5.13以上5.1~5.10之假別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在內。

  5.14上述經審批之《休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均須于審批后及時交行政人事部存檔備查,否則以曠工論處。

  6.0加班管理

  6.1若管理處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時間以外要求員工加班,除因特殊原因經部門主管批準外,員工均不得拒絕,否則以曠工論處。

  6.2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事先填寫《加班申請表》,由部門主管確認其加班理由、內容、時間,交行政人事部審核,報物業經理批準后方可作加班計算。若臨時需要加班的,則必須于加班后1個工作日內補辦加班申請。

  6.3加班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若確實無法安排調休的,經物業經理批準后,方可計核加班工資。

  7.0缺勤處罰

  7.1遲到、早退按1元/分鐘扣罰。

  7.2每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4次以上(含4次)或累計時間達2小時以上(含2小時),除按遲到、早退處罰以外,另折算為曠工1天處罰。每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8次以上或累計時間達4小時以上(含4小時),將予以除名。

  7.3曠工1天者,按“曠一扣三”扣罰當月薪資,另進行書面警告1次;當月曠工累計達2天或當年曠工累計達3天者,按“曠一扣三”扣罰當月薪資,還扣罰當月考核工資和補貼,并立即予以除名處理。

  7.4若發現員工代打卡,則于當月工資中分別扣罰卡主和代打卡者各30元/次。

  8.0考勤統計

  8.1行政人事部于每月初進行考勤統計,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考勤統計表由行政人事部保管。

  8.2行政人事部于員工加班或調休后,及時填寫《加班/調休統計表》,隨時掌握員工加班/調休情況。

  (四)工資管理及員工福利

  1.0總則

  為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體制,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市內同行業的工資水平,結合管理處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2.0工資結構

  2.1員工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考核工資、加班工資三部分。

  2.2計算日薪公式:

  日工資=月基本工資÷30天

  2.3考核工資:根據每月考核分數,按相應等級之比例計發考核工資。

  考核分數考核等級考核工資發放比例

  100分以上A+120%

  96~100分A100%

  90~96分以下B90%

  80~90分以下C80%

  70~80分以下D70%

  60~70分以下E60%

  60分以下E-0

  2.4加班工資

  2.4.1平時加班:按日基本工資/8×1.5×當月加班小時數

  2.4.2休息日加班:按日基本工資/8×2×當月加班小時數

  2.4.1國家法定假日加班:按日基本工資/8×3×當月加班小時數

  2.5臨時雇用期工資:按相應職級轉正工資總額80%~90%計發。

  3.0計薪周期

  當月1??-30日為一個計薪周期。

  4.0工資發放時間

  4.1工資每月發放一次,每月20日為發薪日。

  4.2員工可于每月20日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4.3若工資發放日為節假日,則提前至放假前1天發放。

  5.0代扣代繳

  5.1員工薪資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依法自員工薪資中代為扣繳。

  5.2員工個人應繳納的保險費,由公司每月自員工薪資中代為扣繳。

  6.0福利

  6.1員工補貼:

  三餐餐補貼(除另行約定的以外)。

  6.1.1

  6.1.2

  6.2

  6.2.1

  6.2.2自2月1日以后加入公司,且于12月31日仍在管理處服務的員工,將獲得按比例計算之年底雙薪,計算方法為: 月薪×實際工作月份/12

  6.3員工保險

  6.3.1管理處為員工辦理社保(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工傷險,以下簡稱“三金”。

  6.3.2以員工月基本工資為“三金”繳交基數,以前一年全市人均工資數的三倍為基數上限。

  6.3.3管理處及員工必須按社保局規定繳納相應的保險費。

  6.3.3.1養老保險

  管理處繳納20%,員工個人繳納6%。

  6.3.3.2失業保險

  管理處繳納2%,員工個人繳納1%。

  6.3.3.5公司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辦理其他保險。

  (五)培訓管理

  1.0管理處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教育培訓。

  2.0培訓制度

  2.1凡管理處新進員工須經過職前培訓,考核后方可簽訂勞務協議。

  2.2培訓工作由行政人事部主持,各部門負責本部員工崗位技能培訓工作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2.3培訓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兩種形式進行,培訓時間由管理處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不得隨意更改或拖延。

  2.4行政人事部須于每年第1至10日內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各部門須每月30日前制訂月培訓計劃交行政人事部審核后,交物業經理批準;行政人事部根據培訓計劃安排,監督培訓工作的實施情況,填寫《培訓內容檢查情況表》,并將培訓結果報物業經理簽注。

  2.5培訓期間被指定參加員工,無論是否休息,除特殊情況經培訓負責人同意外,均不得拒絕參加。

  2.6培訓期間各部門文員須認真做好培訓簽到和培訓記錄工作。

  2.7所有參加員工應做好聽課筆記,認真領會培訓內容。

  3.0培訓分類:

  3.1職前培訓,內容為:

  (1)管理處簡介:

  (2)人事管理規定和各項規章制度,工作基本情況的熟識;

  (3)工作理念、禮貌禮儀、工作素質、儀容儀表等;

  (4)員工守則。

  3.2在職培訓:包括文化素質、工作能力、業務知識等方面培訓;

  3.3專業培訓:視業務情況及工作需要,管理處將挑選優秀員工到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或聘請專業人員到管理處對員工進行培訓。

  4.0培訓考核分為:書面考核、現場技能考核等形式。

  5.0每月25日前,各部門將本月培訓書面考核試題交行政人事部匯總,報物業經理批準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時間對受訓人員進行考核,并填寫《員工培訓、考核情況匯總表》,考試不合格者可安排一次再培訓及補考,如補考不合格者,管理處將不予聘用或解聘。

  6.0每月30日前,各部門將本月培訓記錄及培訓總結交行政人事部歸檔。

  (六)員工考核辦法

  1.0總則

  1.1為建立正常的員工考核制度,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真實地反映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切實地把工作表現和工資待遇結合起來,特制訂本辦法。

  1.2本考核辦法適用于經管理處聘用的管理處全體員工,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相應地制定各部門考核辦法,但不得超過本辦法之基本原則,且須將考核方法之內容報行政人事部審批方可執行,行政人事部并將監督該考核過程。

  1.3員工考核包括臨時雇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1.4員工考核之基本內容見《員工考核標準》。

  1.5員工的考核資料將存入個人檔案,并作為以后獎懲、異動之有關依據。

  2.0臨時雇用期考核

  2.1員工臨時時雇用期滿前一周,由員工所屬部門對該員工作出臨時雇用期考核,填寫《員工臨時雇用期滿評核表》,并簽署轉正意見及填寫員工之優、缺點。

  2.2臨時雇用期考核一般由員工之直屬上司進行考核,并由部門主管確認,也可由部門主管直接安排考核人進行考核。

  2.3所有的臨時雇用期考核由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交行政人事部審核再報物業經理批準。

  3.0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3.1月度考核安排在每月1~10日,對員工上月之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并將《員工考核報告》于每月10日交行政人事部審核后,報物業經理批準。

  3.2季度考核原則上安排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在每月1至10日對上季度的工作進行考核。

  3.3年度考核原則上安排在每年1至10日對上年度的工作進行考核。

  3.4月度考核僅為領導評價,由員工之直屬上司評分后報部門主管確認。當員工月度考核:

  3.4.1當月為E-級者,將予以調職一次,若調職后仍為D級以下者,將予以解聘。

  3.4.2連續2個月或一年中累計5次為E級者,將予以解聘。

  3.4.3連續2個月或一年中累計3次為D級,將予以重新試用或降低一級。

  3.4.4連續3個月或一年中累計6次為C級,將予以重新試用或降低一級。

  3.4.5連續3個月或一年中累計6次為A級,將予以薪資晉升一級并被評為季度優秀員工。

  3.5季度/年度考核由自我評價、群眾評價及領導評價三部分組成:

  3.5.1領導評價采取階梯方法逐級評價,即物業經理評價部門主管,部門主管評價助理/領班,以此類推。

  3.5.2各部門員工依照工作性質的劃分,分組別對內部員工進行群眾評價。

  3.5.3員工自我評價分超出領導評價分和群眾評價分之平均數正負5分以上,員工自我評價分將相應調整為領導評價分和群眾評價分之平均數。

  3.6各項考核分數比例構成如下:

  3.6.1領導評價分占總分的50%。

  3.6.2群眾評價分占總分的30%。

  3.6.3自我評價分占總分的20%。

  3.7管理處將根據考核結果之得分高低順序做出職位異動或調薪安排,具體調薪比例及調薪幅度視實際情況另行公布,月度/季度/年度考核作為職位異動及調整薪級的依據。

  3.8員工季度/年度考核分數低于80分,管理處將對員工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現再作評估,考慮其現任職位的工作勝任程度,視具體情況做出調整或解聘安排;

  3.9管理處在進行季度/年度考核時,將在此考核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則并做出有關安排。

  3.10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發放表格及統計分數。

  4.0不定期考核

  4.1管理處可根據需要在任何時間對任何員工做出不定期考核安排。

  4.2不定期考核一般由部門主管或行政人事部主管提出,并親自或指定考核人進行考核。

  4.3不定期考核將由考核人填寫《員工考核報告》,并做出考核意見后報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根據《員工考核報告》就該員工做出調查后簽署考核結果報物業經理批準后執行。

  5.0附則

  5.1本考核辦法之解釋權及修改權歸行政人事部所有,員工如有疑問可向行政人事部咨詢。

  5.2本考核辦法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落實并監督執行,員工如對考核結果有懷疑可向物業經理申請復核。

  5.3本考核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七)員工獎懲辦法

  1.0獎勵條例

  1.1管理處員工有下列業績之一者,可給予表揚及獎勵100元,表現突出者將給予晉升提級:

  1.1.1遵紀守法,模范執行管理處各項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工作積極,團結互助,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全年未出現事故者。

  1.1.2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并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1.1.3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1.1.4勇于負責于處理緊急事件,措施得力,完成緊急任務者。

  1.1.5廉潔奉公、品行優良、為人誠實、工作認真負責,多次受住戶及管理處領導口頭或書面表揚者。

  1.1.6維護管理處利益和榮譽,保護管理處、物業小區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能挺身而出,打擊犯罪,保護人員及財產不受損失者。

  1.1.7對當場抓獲正在物業范圍內作案或破壞的不法分子者。

  1.1.8檢舉、揭發損害管理處利益或違規行為,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1.2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推薦,經行政人事部審查,物業經理批準后執行,員工本人也可直接向行政人事部請功,審核無誤后按上述程序批準獎勵。

  1.3受通報嘉獎的員工管理處將給予100元的經濟、物質獎勵,重大立功者的獎勵決定,由物業經理向全體員工大會宣布,所有的獎勵決定將記入該受獎員工的檔案。

  2.0處罰條例

  要達到和保持高度的工作效率和優質服務,員工須認真依從和履行員工守則,如行為不檢,將視情節輕重,依據下列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2.1員工如有犯有下列過錯,初犯者將被口頭警告及記錄在案。如再犯將發給書面警告(處以5元至50元罰款)并存入人事檔案,如有再犯可被立即給予辭退:

  2.1.1無故遲到或早退。

  2.1.2當值時未穿著整齊或儀表不整(未按管理處有關儀容、儀表的要求)。

  2.1.3 未經部門主管的同意,私自容留外人在宿舍留宿。

  2.1.4忘記或不適當地佩帶員工證。

  2.1.5上下班不打卡或代他人打卡。

  2.1.6未經部門主管的批準乘搭客用電梯。

  2.1.7不使用指定的員工通道。

  2.1.8工作態度不認真(包括工作時聽收音機、錄音機、看報紙或吃零食等)。

  2.1.9發出不必要的聲浪、喧嘩等有礙小區安全或值班時做不必要的閑談。

  2.1.10擅離工作崗位或無故到其他部門閑蕩。

  2.1.11未能保持儲物柜或當值崗位整潔。

  2.1.12擅自私調儲物柜或在柜內存放食物和飲料。

  2.1.13隨意吐痰、亂丟垃圾、煙頭、涂花或破壞衛生清潔。

  2.1.14高聲與他人對話或肆無忌憚對他人過分親熱。

  2.1.1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2.1.16不正確地使用通訊設備、用具或違反安全操作守則。

  2.1.17在工作范圍內粗言穢語。

  2.1.18在物業范圍內播放或觀看淫穢書刊音像。

  2.2書面警告、最后警告處以10元-100元的罰款:

  員工如犯下列過失,將視乎情況立即書面警告或最后警告,如三個月內再次犯規,可被立即解雇。

  2.2.1重犯口頭之過失。

  2.2.2工作不力,經常遲到或早退。

  2.2.3未經請假而擅離工作崗位。

  2.2.4工作時間瞌睡。

  2.2.5工作時間談笑,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2.2.6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滋生事故。

  2.2.7在辦公場所、宿舍酗酒毆斗滋事。

  2.2.8對上司、同事、客人表現不禮貌。

  2.2.9疏忽、不小心損毀或損耗管理處或他人財物。

  2.2.10吵鬧、粗言穢語騷擾到管理處或小區用戶安寧。

  2.2.11違反吸煙條例,在當值時間,公共地點或指定非吸煙區抽煙。

  2.2.12不服從上司之合理指令。

  2.2.13私自帶朋友或其他人仕到管理處工作地點。

  2.2.14非因公穿著制服離開管理處管轄范圍。

  2.2.15對上司發出的指令,有不同意見,未說明或說明、但未經采納而徑自違抗或拒絕不執行。

  2.2.16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進入辦公室打私人電話。

  2.2.17由于工作疏忽大意,使住戶、管理處財物丟失或損壞。

  2.2.18未經管理處批準在非當班時間私自進入物業工作區域。

  2.2.19唆使他人代人打卡。

  2.2.20未經許可,在員工報告板或管理處其它地方張貼、更改取走、涂改或撕去任何物品。

  2.2.21發表虛假或誹謗之言論,影響管理處、客人或其他員工的聲譽。

  2.2.22未經主管批準私配儲物柜鎖匙或管理處內任何鎖匙。

  2.2.23存放未批準的危險物品于儲物柜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它地方。

  2.2.24在管理處范圍內未經管理處同意作任何形式之活動如募捐等。

  2.2.25挑撥打架或煽動參與管理處內部吵架事件。

  2.2.26違反工作規程。

  2.2.27無故曠工。

  2.2.28其它違紀違規定不良行為。

  2.2.29該罰未扣罰違紀案,由部門主管承擔責任。

  2.3降薪/停職:

  在如下任何一種情況,管理處有權對員工施以降薪/停職:

  2.3.1經書面警告后,依然重復再犯管理處規則。

  2.3.2經發出書面最后警告而再犯等待管理處決定是否予以開除。

  2.3.3等候刑事民事案件審判結果。

  2.3.4拒絕接受管理處指定之體檢、診治或防疫注射。

  2.4即時解雇:

  凡犯有下列嚴重過失者,將會被即時開除;凡被即時開除之員工,將自動喪失在管理處享有之一切權益及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2.4.1侮辱、謾罵客人和同事或與客人發生爭吵。

  2.4.2惡意恐嚇、危害管理處員工、客人或其他人仕。

  2.4.3蓄意破壞,盜竊管理處或客人財物。

  2.4.4向他人明示或暗示的索賄行為(包括收受利益或豪華款待)。

  2.4.5濫用職權或利用工作之便,未經住戶允許進入其單元范圍內,或向他人索取不正當收入。

  2.4.6擅離職守,以權謀私,監守自盜,損害管理處或他人利益。

  2.4.7作不道德、猥瑣、下流的行為或交易。

  2.4.8毆打他人或互相打斗。

  2.4.9蓄意違反或疏忽管理處發出的合法指令。

  2.4.10連續曠工二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2.4.11擅自在外兼職或參與經營同管理處經營業務有關之活動。

  2.4.12無充分理由而故意拒絕執行任務。

  2.4.13作出行騙或不忠實的行為如拾遺不報。

  2.4.14攜帶或收藏一切違禁品(如槍支、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淫穢刊物等)。

  2.4.15在管理處利用工作之便販賣或向任何人兜售私人物品。

  2.4.16惡意毀損管理處財物,辦公設施等行為。

  2.4.17在受酒精或其它麻醉藥物影響下當值。

  2.4.18夜班員工當值時睡覺。

  2.4.19賭博或圍觀賭博。

  2.4.20觸犯國家刑事法規而被判有罪。

  2.4.21盜取或復制管理處機密資料,向外界泄露有關管理處商業機密資料。

  2.4.22嚴重違反管理處保安條例。

  2.4.23誣告他人者,情節嚴重的,將送交政府有關部門追究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2.4.24臨時雇用期內,違反管理處規章。

  2.4.25有聚賭或賣淫嫖娼或糾眾毆斗。

  2.4.26攜帶毒品、危險品進入管理處或所屬各工作場所或員工宿舍。

  2.4.27在辦公場所或宿舍內喧嘩有礙秩序。

  2.4.28偷竊公共財物、貪污、挪用或侵占公款。

  2.4.29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侮辱上級之行為。

  2.4.30犯有傷風敗俗行為,情節嚴重者。

  2.4.31品行頑劣、行為乖張、無事生非、散播謠言、打擊報復、文過飾非、損害員工之間和諧關系。

  2.4.32煽動他人鬧事或聚眾罷工,擾亂公共秩序或破壞管理處正常運作。

  2.4.33假借管理處名義,招搖撞騙,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致使管理處利益蒙受重大損失。

  2.4.34做出任何破壞管理處聲譽或損害管理處利益的行徑。

  2.4.35個人受刑事或民事處分。

  2.4.36經常違反管理處規則,經警告后依然屢次不改。

  2.4.37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失誤,造成管理處損失。

  2.4.38其它違規事件情節嚴重,本管理處認定應予免職處分。

  2.5對上述行為未造成經濟損失的,情節特別嚴重者,將加重處罰,直至扣除其部份或全部工資。

  2.6對上述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承擔本條例第2.5條規定的責任之外,按以下規定賠償管理處損失:

  2.6.1造成管理處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包括1萬元)責任人應賠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2.6.2造成管理處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責任者,由部門主管提出處理意見(包括責任人的賠償金額)上報物業經理作出適當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管理處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0執行

  3.1管理處各部門主管發現其屬下人員有違反管理處規章制度,犯有本條例第2.0款--《處罰條例》規定的任何行為時,應及時向行政人事部提出處理報告。

  3.2行政人事部收到報告后,將及時指定專人負責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根據調查結果填寫《員工違規/警告通知書》同時簽署處理意見上報物業經理,處理意見經主管會議通過后,行政人事部將處理意見通知責任人,并執行處理決定。

  3.3各部門將違反第2.0款--《處罰條例》的員工犯過時間、原因、經過做好記錄,經過本人確認后,送歸行政人事部存檔,如有必要將作為辭退的依據。

  4.0員工上訴:

  當員工對其所受的紀律處分覺有不公平現象時,可提出上訴,員工可親自或以書面向人事行政部申訴,行政人事部將視乎情況決定召開紀律小組會方可研究是否接受處理。一般輕微過失之上訴,小組成員包括行政人事部主管及有關部門主管;若屬嚴重過失之上訴,紀律小組將由部門主管及行政人事部主管組成,小組之決定將提交物業經理審批作為最后決定。

  5.0附則

  5.1凡按本條例第2.0款處理責任人,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原則上不得離開本管理處(管理處宣布辭退、除名外)。

  5.2凡按本條例第2.0款處理的責任人接受處理后,能積極工作,開拓業務,經過六個月的觀察,有突出表現的,由部門主管將情況上報管理處批準,經物業經理召開主管會議通過,可予以減免處罰或撤消處分的最后決策權。

  5.3管理處獎懲對本細則之扣分標準也可隨時作必要之更改,本獎懲細則由行政人事部監督執行。

  (八)員工工作準則

  1.0員工應遵守管理處的一切規章制度及有關管理上的通知和公告。

  2.0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2.1貫徹服務意識,以依法管理、服務第一、業戶至上為宗旨,熱情為業戶服務,注意文明禮貌,不得與業主/住戶爭吵,更不得動手打人。

  2.2急業戶所急,努力為業戶排憂解難,業戶聯系工作或進行咨詢,應積極配合,如非本職工作范圍或不了解情況,應協助安排相關人員接待。

  2.3忠于職守,努力工作,未經批準,不得向外界傳播和提供有關小區或管理處不對外公布的資料。

  2.4遵循層層上報的工作原則,不得越級匯報工作。

  2.5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不得頂撞上司或不服從上司安排,不得違抗管理處規定或上級指令(無論書面或口頭)不得對上司沒禮貌。

  2.6不得兼任管理處以外的職務,除非經物業經理特別批準。

  2.7工作時間內,私人電話通話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非工作需要不得看報紙及與工作無關的雜志、書籍。

  2.8員工嚴格執行管理處的考勤制度。

  2.9注意儀容整潔,上班時間必須按照管理處要求穿著管理處制服和佩戴工作證。

  2.10工作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需暫時離開崗位時,應向同事交代。

  2.11愛護管理處財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帶外出。

  2.12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聊天閑聊,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2.13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業戶索取或收取任何好處。

  (九)附則

  1.0咨詢、投訴、建議

  1.1管理處員工如對本規定及其它規定制度的條文不清楚或不理解,可隨時向行政人事部咨詢。

  1.2員工在工作中,如遇不公平對待、或認為上司處事不公,或對其他員工有意見,均可投訴。

  1.3一般的投訴,可向被投訴人的直屬上司投訴,如投訴未有結果或對投訴處理意見不服,可再向行政人事部主管投訴。

  1.4情節嚴重的投訴或對部門直屬上司的投訴,可直接約見行政人事部主管或致函行政人事部主管投訴,如對行政人事部主管的投訴處理意見不服可再向物業經理投訴。

  1.5所有對副主管及以上級別人員的投訴,可直接向物業經理投訴。

  1.6所有的投訴,受理人均須認真對待積極跟進調查,及時公正地作出處理,并對所有投訴保密。

  1.7管理處熱忱歡迎員工就管理處的管理、運作及其它各個方面提出積極性建議,并認真審議建議的可行性,如建議被采納,管理處將予以適當獎勵。

  2.0調解

  員工如對處罰不服,可先向本管理處行政人事部申請調解,由行政人事部召開調解會議,調解雙方勞動爭議,并依有關法規協商解決。

篇2:地產公司人事管理作業程序

  公司人事管理作業程序

  □ 前 言

  第一條 依據本公司辦事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正軌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況下,使本公司人事統一、脈絡一貫,并加強人事部門與各部門間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 主 辦

  第三條 人事作業負責單位隸屬于管理部(科),設科長一人,承上級之命,負責下列全盤人事業務。

  (一)依據公司業務需要,研究組織職責及權責劃分的改進方案。

  (二)配合公司經營目標,依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擬訂人力資源發展計劃及人員編制數額,并根據人力發展計劃,籌劃各項教育及訓練。

  (三)設計、推行及改進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流程,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四)經與各單位主管會商,擬定每一職位的工作標準及其所需資格、條件,以求適才適所。

  (五)依生活水準、薪資市場情況及公司政策,建議研訂合理的員工待遇。

  (六)制定各項員工福利與工作安全措施,并維持員工與公司間和諧關系。

  第四條 人事科另設專員及辦事員各若干名,分別負責下列工作

  (一)專員:

  行政公文處理;

  2.員工征信調查及對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績行政工作。

  (二)辦事員:

  1.資料檔案管理;

  2.勞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五條 人事科組織關系

  (一)受秘書處主任指揮及監督,并向其直接報告。

  (二)以誠懇友善態度與其他單位協調、聯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關本單位工作的詢問、

  質疑予以解答。

  (三)在權限內督導各部門有關人事事宜。

  (四)為達成本單位的任務,與其他有關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聯絡。

  □ 組 織

  第六條 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務與目標,而將應處理的工作做適當分配安排,對所有員工有效運用,制定本公司“組織系統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 體 制

  第七條 區分組織中縱的性質與橫的程度及其交錯的結構體制,據此而設定本公司“職

  位(等)及職稱配置表”作為人事管理基礎。

  □ 工作分析

  第八條 公司確立組織體制及人事措施實行前,須將各項工作職責的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的條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行政的依據。

  □ 分層負責

  第九條 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人事權責,擬定“人事權限劃分表”,表中所列的權責,各層人員均應確實負責辦理,不得借詞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別事情發生,應向上一 級人員請示后予以處理。

  □ 編 制

  第十條 本公司為推行業務及基于人事預算控制,對各部門可設職稱及可用員額予以規定,訂立各單位“員額編制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 人力控制

  第十一條 根據編制,本公司定期召開人力檢查會,就現有人員適職與否、流動率、缺

  勤情況及應儲備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確、客觀的檢查建議,作為人事科研訂人力計劃,辦理開拓人力來源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人員撥補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如須增補人員,先至人事科領取“人員撥補申請單”填妥后,匯人事科辦理。

  (二)人事科接到申請單后,應調查所申請人員是否為編制內所需求,其職位薪資預算是否在控制內,其需要時機是否恰當等問題。

  (三)人事科調查后,即就申請人員的來源做正確的擬辦建議,呈總經理核準后,根據指

  示辦理招募預備工作。

  (四)人員撥補申請單經批示完畢后,均應轉回申請單位,人事科憑副本辦理。

  □ 招募甄試

  第十三條 人員招募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收集人員撥補申請單至一定時期,即行擬訂招募計劃,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招募職位名稱及名額;

  2.資格條件限制;

  3.職位預算薪金;

  4.預定任用日期;

  5.通報稿或登報稿(訴求方式)擬具;

  6.資料審核方式及辦理日期(截止日期);

  7.甄試方式及時程安排(含面談主管安排);

  8.場地安排;

  9.工作能力安排;

  10.準備事項(通知單、海報、公司宣傳資料等)。

  (二)訴求:即將招募消息告訴大眾及求職人,如下:

  1.登報征求:先擬廣告稿,估計刊登費,決定刊登何報、何時,然后聯絡報社。

  2.同仁推薦:以海報或公告方式進行。

  (三)應征信處理:

  1.訴求消息發出后,會收到應征資料,經審核后,對合格應征者發出“初

  試通知單”及“甄選報名單”,通知前來本公司接受甄試。

  2.不合格應征資料,歸檔一個月后銷毀,但有要求退件者,應給予退件。為了給社會

  大眾一個好的印象,對所有未錄取者發出“謝函”也是應有的禮貌。

  (四)甄試:新進人員甄選考試分筆試及面談。

  1.筆試包括下列:

  (1)專業測驗(由申請單位擬訂試題);

  (2)定向測驗;

  (3)領導能力測驗(適合干部級);

  (4)智力測驗。

  2.面談:由申請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權限主管分別或共同面談,面談時應注意 :

  (1)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松;

  (2)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3)要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4)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5)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于“面談記錄表”。

  3.如初次面談不夠周詳,無法做有效參考,可再發出“復談通知單”,再次安排約談。

  (五)背景調查:

  經甄試合格,初步決定的人選,視情況應做有效的背景調查。

  (六)結果評定:

  經評定未錄取人員,先發出謝函通知,將其資料歸入儲備人才檔案中,以備不時之需,

  經評定錄取人員,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會商進用日期后發給“報到通知單”,并安排職前訓練有關準備工作。

  (七)注意事項:

  應征資料的處理及背景調查時應尊重應征人的個人隱私權,注意保密工作。

  □ 任 用

  第十四條 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科依據甄選報名單發給“報到通知單”,請他于報

  到時攜帶下列資料:

  (一)保證書;

  (二)服務自愿書;

  (三)員工資料卡;

  (四)相片六張;

  (五)戶籍謄本;

  (六)身份證復印件;

  (七)體檢表;

  (八)扶養親屬申報表;

  (九)學歷證件復印件。

  (以上應繳資料視情況可增減)

  第十五條 干部人員任用,視情況可發給“聘任書”。

  第十六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日,人事科即發給“報到程序單”,并檢收其應繳資料,若

  資料不全,應限期補辦,否則首月薪資可暫扣發。

  第十七條 人事科隨后應親切有禮地引導新進人員依報到程序單上的順序,

  逐項協助辦理下列:

  (一)領取員工手冊及識別證;

  (二)制考勤卡并解釋使用;

  (三)領制服及制服卡(總務科主辦);

  (四)領儲物柜鎖匙(總務科主辦);

  (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請單”;

  (六)登記參加勞保及參加工會;

  (七)視情況引導參觀各單位及安排職前訓練。

  第十八條 前條逐項辦理完畢后,人事科即填制“新進人員簡介及到職通知”,引導新進人員向單位主管報到,由單位主管收存到職通知后依“職前介紹表”逐項予說明,并于報到程序單上簽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員報到完畢。

  第十九條 人事科依據報到程序單隨后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人員異動記錄簿”。

  (二)登記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員狀況表”。

  (三)干部人員發布“干部到職通報”。

  (四)登記對保名冊,安排對保。

  (五)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

  (六)收齊報到應繳資料(扶養親屬申報表轉會計科)連同甄選報名單建立個人資料檔案,

  編號列管。

  □ 對 保

  第二十條 新進人員報到上班后,應實施第一次對保,以后每年度視必要復對一次,并予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保分親自對保及通信對保。

  第二十二條 被保人如無故離職,移交不清,本公司應發出“保證責任催告函”。

  第二十三條 有關對保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 試 用

  第二十四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作業員為40天),屆滿前一周由人事單位提供“

  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員)、乙(一般人員)兩種,并登記被考核人試用期間出勤資料,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順序,逐級考核。

  第二十五條 人事單位根據考核表發給“試用期滿通知”。

  第二十六條 人事單位發出試用期滿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試用不合格者,另發給通知單。

  (二)調(升)職者,由人事單位辦理異動作業。

  (三)薪資變更者,由人事單位 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

  第二十七條 前條辦理完畢后,考核表應歸入個人資料袋中。

  第二十八條 新進人員在試用期中,表現不合要求,單位主管認為有必要停

  止試用時,可立即提前辦理考核,并簽人事異動申請單,報請權限主管核定停止試用。

  □ 異 動

  第二十九條 晉升(升職、升等、升級)及降級

  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辦理臨時考核,轉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呈權限主

  管批示。

  第三十條 調職

  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送調職單位會簽,轉人事單位簽注意

  見后,呈權限主管核定。

  第三十一條 未批準的升、降、調申請單退回申請單位。經批準的申請單則

  由人事科依據發布“人事異動通知”,副本抄送申請單位及本人,并限期辦理業務移交

  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異動或單位異動,副本應抄發會計單位,通知變更薪資名冊。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異動案件,涉及調整薪資者,人事科應根據人事異動

  申請單批示,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呈核后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三十三條 資遣

  (一)凡符合于資遣規定者,由人事主管與單位主管商定后填寫人事異動申請

  單簽注原因轉呈總經理核準,然后發給“資遣通知單”(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資遣費) 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辦妥后始可發給資遣費。

  (二)資遣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留職停薪

  (一)人員有留職停薪的需要時,可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并經人事主管調查符合

  留職停薪申請規定后,轉呈總經理核準發給“留職停薪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

  (二)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事人應到公司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申請復職或延長期限,凡未

  辦理者,視同免職。

  (三)留職停薪人員,概不保留底缺,申請復職時,如原服務單位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

  要時,則不準復職,視同免職。

  (四)留職停薪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免職

  (一)凡合于免職規定者,可由單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會簽意見后,呈總

  經理核準,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并核發薪資。

  (二)免職申請應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離職案件,人事科應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科作業。

  第三十七條 人事單位應依據人事異動申請表逐日整理辦理下列工作:

  (一)填入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登記于個人資料卡內(離職人員,其資料應予歸檔另行保管)。

  (三)修正人事單位管理人員狀況表。

  □ 請 假

  第三十八條 員工因故請假,應至人事科領取個人專用請假卡,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

  呈核,再轉回人事單位登記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九條 休假作業應另參照休假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考 勤

  第四十條 本公司除特定人員外,均須于警衛室設置打卡單。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主管應于月終前將下月份本單位工作時間表送人事科備查;人事科

  收集各單位一級主管干部人員出勤時間表呈總經理核閱。(如非輪班人員,每月工作時間固定者不必再排時間)

  第四十二條 如需變更出勤與輪休時間,或補充新進人員出勤時間,應填“出勤時間調整單”,經權限主管核準后,轉人事單位登記備查。

  第四十三條 員工因故延長上班時間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單位領取“加班報告單”,經權限主管核準后轉人事單位查核并登記于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條 員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應填寫“公出單”送單位一級主管核準后,交警衛室登記。

  第四十五條 一級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單,但應向上級主管報備,或于辦公室交代去處,聯絡方法,并于警衛室登記,未趕回公司打卡下班,則由人事單位依據警衛室出入登記簿記錄給予簽證。

  第四十六條 因公而未打卡,應報備人事單位領取“未打卡證明單”,填寫并經一級主管簽證后轉人事單位登記于考勤表上加蓋公章。

  第四十七條 下班忘記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證明單呈一級主管簽證,若舉證有據,單位主管得予簽明,視早退一次處分,若無法舉證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則視未打卡一次處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證明單者一律以曠工論。

  第四十八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日檢視考勤表,遇異常狀況或違規事情,應即主動簽辦,并與單位主管聯絡。

  第四十九條 員工出勤情況,人事單位應于每月終了后,編制統計表各兩份,一份送會計單位核計薪資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內接受更正申請。

  (一)缺勤統計表。

  (二)全勤人員名單。

  (三)加班(勤)統計表。

  (四)值夜人員統計表。

  第五十條 人事單位應建立每一員工一份年度考勤統計表(印于個人資料卡中),逐月依

  據考勤表予以登錄,經登錄后考勤表即可銷毀作廢。

  第五十一條 每一年度終了,人事單位應即依據年度考勤統計表,統計是否有未休完特別假的人員,予以計入十二月份加班統計表內,換發薪金。

  第五十二條 每一年度終了后,人事單位應即調查編制翌年度享有特別假人員名單,予以造冊呈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有關考勤作業,請參照“人事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出 差

  第五十四條 員工因公出差,應至人事單位領取“出差申請單”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得向會計單位申請預支差旅費)并轉人事單位備查。

  第五十五條 出差完畢三天內,須據實填寫旅費報告表連同各項單據,一并呈報核銷。

  第五十六條 出差作業,應參照“出差辦法”規定辦理。

  □ 獎 懲

  第五十七條 員工遇有功過獎懲時,可由建議人填報“獎懲建議申請單”

  公文,先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 后,呈總經理核定。

  第五十八條 人事單位根據核準獎懲建議申請單發布“獎懲通知單”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單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會計單位加扣薪資。

  第五十九條 人事單位應按月將人事獎懲通知單登錄于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條 獎懲作業應另參照“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 考 績

  第六十一條 考績分年度考績與臨時考績兩種,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績

  每年度終了由人事單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兩種,并予登記年度出勤資料、獎懲資料

  后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考評核定等級,作為年終獎金發放及定期晉級的參考依據。

  (二)臨時考績

  為申請升降職,應附辦理臨時考績,以作上級批示決策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 考績表辦理完畢,存于個人資料袋內,并予以登錄。

  第六十三條 考績作業應另參照“考績辦法”規定辦理。

  □ 薪 資

  第六十四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職的新進人員甄選報名單,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并由單位主管簽署,轉呈總經理核定,再登錄于“薪資名冊”后,再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五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調薪的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考核表,

  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抄錄,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后與單位主管會簽,登記于薪資名冊,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六條 經批準離職案件,人事單位應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登錄于薪資名冊后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七條 核薪與調薪案件于歸檔前,應登錄于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八條 除人事單位應備一份全公司人員薪資名冊外,各一級單位亦應備一份所屬人員薪資名冊。

  第六十九條 薪資作業應另參照職薪辦法中職薪等級表及有關規定辦理。

  □ 訓 練

  第七十條 職前訓練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人事單位應辦理以下職前教育:

  (一)介紹公司沿革、經營方針、工作環境;

  (二)簡介各部門組織、職責、作業狀況;

  (三)出勤規定及注意事項;

  (四)介紹各部門辦公室及主管。

  第七十一條 在職訓練

  (一)人事單位于年度開始,依所需訓練目標、對象、課程、教材、預算,擬訂訓練計劃。

  (二)人事單位于訓練期中,應嚴予考核。

  (三)員工于接受訓練后,視需要提出心得報告,成績優劣列入考核依據。

  第七十二條 專業訓練

  (一)專業知識,視必要可辦理專案訓練。

  (二)搜集專業報導或講座教材,印發給每位員工。

  (三)各一級主管可自行申請或由公司指派參加國內外各種訓練機構舉辦的講座、觀摩、

  訓練。

  第七十三條 訓練作業應另參照“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 辭 職

  第七十四條 正式任用的員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于15天前提出辭職申請書,由單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簽具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再轉回人事單位,人事單位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七十五條 人事單位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于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移交,辦理完畢后,由人事主管審核無訛后,并簽章轉會計單位核計當月薪資(除特準外,均于下次發薪日發給)。

  第七十六條 人事單位根據離職通知單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于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注銷人事單位控制的人員狀況表內登記。

  (三)登記個人資料卡,注銷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十七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并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面談記錄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人員屬退休年限,由人事單位填寫“退休申請單”公文,詳填理由及會簽單位主管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發給“退休通知單”,副本轉會計單位核發退休金。

  第七十九條 經核準退休人員,于奉準退休日,應領取“離職通知單”逐項辦妥離職手續后,始發給退休金。

  第八十條 人事單位憑退休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應辦理事項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

  第八十一條 人員退休,應另參照“退休辦法”規定辦理。

  □ 撫 恤

  第八十二條 人員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單位填寫“撫恤申請單”公文,呈總經理核準,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撫恤金。

  第八十三條 死亡員工家屬由人事單位會同辦理離職手續,并填具“申請撫恤金保證書”后,始得領取撫恤金,人事單位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有關事宜。

  □ 移 交

  第八十四條 各級主管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因故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公物及經辦事務逐件列具清冊,在監交人監督下點交接任的人員,并會同接任人員提出移交報告書。

  第八十五條 移交時應造清冊名稱如下

  (一)印章戳記清冊。

  (二)所屬人員薪資單冊。

  (三)未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

  (四)保管文卷目錄。

  (五)職責事務目錄。

  (六)上級指定專案移交事項清冊。

  (七)保管圖書清冊。

  □ 申請福利金

  第八十六條 員工符合福利金申請條件者,至人事單位填寫“福利金申請單”公文,由

  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呈總經理核準后,副本抄發會計單位發給福利金。

  第八十七條 福利金申請應另參照“福利辦法”規定辦理。

  □ 申請宿舍

  第八十八條 新進員工或現有員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單位填寫住宿申請單申請配住,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轉總務單位辦理。

  □ 參加工會

  第八十九條〖HT〗 新進人員于報到日時,人事單位應視其任職單位詢問是否參加工會

  并給予解釋辦理。

  第九十條 人事單位 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應繳會費,轉會計單位代從薪資內扣繳。

  □ 勞工保險

  第九十一條 人員于報到日時,由人事單位登記辦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職日為準。

  第九十二條 人員于退職日當天,人事單位應即辦理退保。

  第九十三條 投保薪資因調整薪資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時,應由人事單位填報“投保薪資

  調整單”。

  第九十四條 人事單位應保管勞保局每月寄來的勞保門診單,當員工有需要時,可持私

  章索取。

  第九十五條 員工勞保個人資料應立冊登錄備查。

  第九十六條 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負擔保費,轉會計單位從薪資內扣繳。

  □ 資料管理

  第九十七條 各種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連同該案核準憑證(申請單或簽呈)合并歸檔。

  第九十八條 每月初依據人員異動記錄簿編制“人事異動月報表”,呈核閱后,列入人事流動率檢查依據。

  第九十九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月10日編制各主管名冊,送守衛或總機備查(如未異動可具文報備)。

  第一○○條 員工若有需要“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可至人事單位說明申請理由,由經辦人填寫證明,轉秘書室蓋印。

  第一○一條 人事單位應備檔案包括下列:

  (一)人事異動案。

  (二)人事獎懲案。

  (三)人事考績案。

  (四)人事訓練案。

  (五)人事規章案。

  (六)人事勤務案。

  (七)人事表報案。

  (八)福利案。

  (九)文康活動案。

  (十)涉外事件案。

  (十一)收發文登記簿。

  □ 其 他

  第一○二條 本作業程序,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有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由人事單位主管解釋運用,如有未盡事宜,應另補充修正。

  第一○三條 本作業程序承奉核準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篇3:M物業人事管理作業程序

  M物業人事管理作業程序

  前 言

  第一條 依據本公司辦事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正軌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況下,使本公司人事統一、脈絡一貫,并加強人事部門與各部門間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訂本程序。

  □ 主 辦

  第三條 人事作業負責單位隸屬于管理部(科),設科長一人,承上級之命,負責下列全盤人事業務。

  (一)依據公司業務需要,研究組織職責及權責劃分的改進方案。

  (二)配合公司經營目標,依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擬訂人力資源發展計劃及人員編制數額,并根據人力發展計劃,籌劃各項教育及訓練。

  (三)設計、推行及改進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流程,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四)經與各單位主管會商,擬定每一職位的工作標準及其所需資格、條件,以求適才適所。

  (五)依生活水準、薪資市場情況及公司政策,建議研訂合理的員工待遇。

  (六)制定各項員工福利與工作安全措施,并維持員工與公司間和諧關系。

  第四條 人事科另設專員及辦事員各若干名,分別負責下列工作

  (一)專員:

  行政公文處理;

  2.員工征信調查及對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績行政工作。

  (二)辦事員:

  1.資料檔案管理;

  2.勞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五條 人事科組織關系

  (一)受秘書處主任指揮及監督,并向其直接報告。

  (二)以誠懇友善態度與其他單位協調、聯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關本單位工作的詢問、

  質疑予以解答。

  (三)在權限內督導各部門有關人事事宜。

  (四)為達成本單位的任務,與其他有關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聯絡。

  □ 組 織

  第六條 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務與目標,而將應處理的工作做適當分配安排,對所有員工有效運用,制定本公司“組織系統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 體 制

  第七條 區分組織中縱的性質與橫的程度及其交錯的結構體制,據此而設定本公司“職

  位(等)及職稱配置表”作為人事管理基礎。

  □ 工作分析

  第八條 公司確立組織體制及人事措施實行前,須將各項工作職責的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的條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行政的依據。

  □ 分層負責

  第九條 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人事權責,擬定“人事權限劃分表”,表中所列的權責,各層人員均應確實負責辦理,不得借詞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別事情發生,應向上一 級人員請示后予以處理。

  □ 編 制

  第十條 本公司為推行業務及基于人事預算控制,對各部門可設職稱及可用員額予以規定,訂立各單位“員額編制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 人力控制

  第十一條 根據編制,本公司定期召開人力檢查會,就現有人員適職與否、流動率、缺

  勤情況及應儲備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確、客觀的檢查建議,作為人事科研訂人力計劃,辦理開拓人力來源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人員撥補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如須增補人員,先至人事科領取“人員撥補申請單”填妥后,匯人事科辦理。

  (二)人事科接到申請單后,應調查所申請人員是否為編制內所需求,其職位薪資預算是否在控制內,其需要時機是否恰當等問題。

  (三)人事科調查后,即就申請人員的來源做正確的擬辦建議,呈總經理核準后,根據指

  示辦理招募預備工作。

  (四)人員撥補申請單經批示完畢后,均應轉回申請單位,人事科憑副本辦理。

  □ 招募甄試

  第十三條 人員招募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收集人員撥補申請單至一定時期,即行擬訂招募計劃,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招募職位名稱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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