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員工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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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建立一個規范的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2范圍:公司所有員工

  3責任者:總辦主任

  4程序:

  4.1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規定,由勞動者同公司簽訂的合同。

  4.2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

  4.2.1凡在公司工作的正式員工,都應簽訂勞動合同。

  4.2.2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使用省或市勞動管理部門監制

  的制式合同。原合同內容不得更改,若有不盡事宜,可用附加條款形式加以補充。

  4.2.3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按勞動用工的性質,在合同中約定

  (日工作制、計時制)。

  4.2.4職工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2.5勞動合同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應到有關勞動部門鑒證。

  4.3勞動合同的期限

  4.3.1職工勞動合同,根據崗位需要,應在合同中明確有、無固定期,有固定期勞動合同應明確起止時間。

  4.3.2根據員工原工作經歷,可以約定有、無試用期,有試用期的一般應為一至三個月,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4勞動合同的執行

  4.4.1勞動合同執行中,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4.2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

  4.4.3公司提出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協商給予員工不低于一個月原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

  4.5勞動合同的解除

  4.5.1合同期滿,雙方都不在續簽合同,勞動關系自動解除。

  4.5.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5.3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5.4違犯國家法律,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5.5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后,公司應當及時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將有關檔案在10個工作日內送交有關勞動就業部門。

  4.6社會保險的辦理

  4.6.1員工社會保險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人事專員統一辦理。

  4.6.2下屬小區管理處單獨發放工資,需要在當地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由下屬小區管理處主任簽字報公司總辦復核,經行政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

  4.6.3社會保險辦理范圍應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正式員工。

  4.6.4交納社會保險的工資基數,根據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要求的工資基數為準。

  4.6.5個人交費的,公司可按當地社保部門要求的最低工資基數公司交費部分的50%報銷。

  4.6.6公司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兼職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不辦理社會保險。

  4.6.7離職員工離職當月在公司工作不滿20天的,不在辦理社會保險。

  4.6.8需要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由個人填寫社會保險申請表,附辦理保險所需的相關材料、照片等,由所在部門領導簽字后交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審批,經批準后當月辦理。因個人提供材料不全影響辦理的,由個人負責,公司不負責補交未交部分。

  4.6.9員工離職后,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社保手續送交有關部門,離職員工未按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報到造成的損失由個人負責。

  5、此文件為新文件,解釋、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篇2:資產管理公司勞動合同制度

  資產管理公司勞動合同制度

  第一條 公司實行合同聘用制,不同形式聘用的員工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同,分別為:

  1、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以上,訂立此合同時,雙方應約定合同的終止條件。

  2、工作未滿十年的員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一般在員工試用期結束轉正時。

  第二條 勞動合同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印制。

  第三條 員工與公司填寫書面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其中甲方的內容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填寫,并加蓋公章;乙方內容由員工個人填寫并簽字。

  第四條 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單方解約,應賠償另一方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

  第五條 簽字蓋章后的勞動合同由員工本人、公司行政人事部各存一份。

篇3:造價咨詢公司勞動合同制度

  造價咨詢公司勞動合同制度

  第一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一條 總則

  一、為了充分發揮職員的積極性,保障職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勞動合同制是指職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用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制度。

  三、凡本公司招聘的職員,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二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職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職員與法人代表辦理勞動合同簽約手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職員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均須承擔違約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

  (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四)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七)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包括三個月試用期(特指新員工)。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簽訂1-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員工兩年一簽,并根據工作業績決定是否續簽。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續簽、變更、終止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合同。

  二、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員,在合同期屆滿而處于孕期、產假期和哺乳期的,合同期限可延長至規定的假期結束為止。

  三、因工負傷的職員在合同期屆滿而處于停工醫療期,合同期限可延長至停工醫療期結束。

  四、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有關內容,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并辦理變更手續。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或合同期內,發現有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或道德品質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合同期內,不服從調動工作崗位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已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四)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五)公司股東會議決定關閉、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整頓期間需要減員的;

  (六)符合國家規定應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停工醫療期內的;

  (三)實行計劃生育,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員;

  (四)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內,不適應公司工作的;

  (二)公司不能按照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職員合法權益的;

  (四)符合有關規定要求辭職的;

  (五)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

  八、職員被辭退、開除,或被司法機關判刑關押或勞動教養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職員被判緩刑、管制、免予起訴和免予刑罰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員工主動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十、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經濟賠償。

  第四條 職員待遇

  一、公司職員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和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

  二、公司職員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三、醫療、養老等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司職員享有公休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

  五、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員設立停工醫療期,停工醫療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停工醫療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第五條 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一、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先行協商或由第三人調解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應在爭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公司所在地區人民法院起訴。

  二、辭退、開除或解除違紀職員勞動合同的,在勞動爭議未裁定之前繼續執行。

  第六條 附則

  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總工負責,合同由行政財務部資料員保管。

  二、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后,職員的檔案材料應由人才交流中心退回本人。

  三、本規定如與其他規定不相符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員工職業道德守則中任意一條。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干擾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的;

  三、未準假擅自不來上班,連續曠工兩天或年累計五天的;

  四、竊取、涂改、偽造病假單,使用這種病假單達五天以上的;

  五、不服從公司管理,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玩忽職守造成本公司設備、財產損失重大的;

  七、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八、違反防火安全規定,造成重大火災的;

  九、違反保密規定,私自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耍小聰明,扇風點火,造謠惑眾,嚴重干擾工作、管理秩序的;

  十一、侮辱誹謗他人或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合同:

  一、故意破壞公司生產辦公設備,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

  二、偷盜公司財物,偷盜金額在500元以內的;

  三、貪污、受賄、索賄金額在500元以內的;

  四、挪用公款金額在500元以內的;

  五、合同期內違法亂紀,被公安部門拘留或治安罰款的。

  六、違法犯罪,被判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

  七、、根據其他規定應該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九條 凡符合本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總工提出書面報告,提交公司所長辦公會審核批準,由公司財務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條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如對處理不服,可在收到《辭退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公司注冊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公司辭退職員的決定仍應執行。

  第十二條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無理取鬧,糾纏管理人員,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和生活秩序的,報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執行。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所長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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