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回訪規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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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回訪規程(七)

  物業管理部每月按照《投訴意見登記表》,對有效投訴100%進行回訪,具體回訪時間在每月下旬確定。

  一.物業管理部每月下旬把本月維修單匯總,安排人員對維修服務進行回訪,回訪率不低于30%。

  二.回訪工作采取與交談,誠心聽取意見,檢查被服務提供維修的設施等綜合方式進行。

  三.物業管理部安排人員回訪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不合格項及時向物管部經理匯報,通知相應的部門負責人安排人員解決。物業管理部再次安排人員回訪,直到對維修服務工作滿意。

  四.物業管理部安排兼職文件管理員對回訪資料和記錄進行統一管理。

篇2:業主回訪管理作業規程(五)


一、目的
規范回訪工作,及時驗證管理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確保管理服務工作質量。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處各項管理服務工作效果的回訪。

三、職責
1、管理處經理負責重大投訴的回訪工作。
2、服務中心主管負責制定回訪計劃和組織、安排一般回訪工作。
3、服務中心管理員依照本規程實施具體回訪工作。

四、程序要點
1、服務中心主管制定回訪計劃,安排回訪
(1)回訪時間安排:
a、投訴事件的回訪,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天內進行;
b、維修工程的回訪,應在完成維修工程一個月后,兩個月內進行;
c、特約服務的回訪,應安排在合同執行期的中期階段和結束后進行;
d、急救病人的回訪,應安排在急救工作結束后的一周內進行;
e、管理處發行的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組織、發行完畢后一個月內進行;
f、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應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務工作后的一周內進行。
(2)回訪率:
a、投訴事件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0%;
b、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率要求分別達到30%;
c、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
d、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率按當時情況由服務中心主管確定。
(3)回訪人員的安排:
a、重大投訴的回訪由管理處經理組織進行;
b、一般投訴的回訪由被投訴部門主管與服務中心管理員共同進行;
c、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由管理員進行。
(4)回訪的內容:
a、質量評價;
b、服務效果的評價;
c、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
d、缺點與不足評價;
e、住戶建議的征集。

2、服務中心主管依照回訪計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回訪,回訪人員應到服務中心領取《回訪記錄表》,并在《回訪記錄簽收表》上簽收。
3、回訪人員在限定時效內進行回訪,回訪工作一般采用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綜合進行,將回訪內容扼要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并請住戶對記錄內容簽名確認。
4、回訪人員在《回訪記錄表》上簽名確認,并將表格交回服務中心。
5、服務中心主管對處理完畢的《回訪記錄表》進行審核,并加注意見。對于回訪內容反饋為不合格的事件應

上報管理處經理,按《住戶投訴處理標準作業規程》辦理,并將處理意見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
6、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對發現的回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3次以上的現象,寫成統計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經服務中心主管審核后,報管理處經理決定是否按照《不合格糾正、預防標準作業規程》輸。
7、《回訪記錄表》于每月25日前統一交經理助理審核后部分可作為員工績效考評依據)交辦公室存檔保管兩年。
8、本規程作為相關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五、記錄
1、《回訪記錄簽收表》
2、《回訪記錄表》
3、《回訪統計表》

六、相關支持文件
《住戶投訴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篇3:物業服務回訪管理規程

  1.目的

  規范回訪工作,及時驗證管理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確保管理服務工作質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項管理服務工作效果的回訪.

  3.職責

  3.1物業部經理負責重大投訴的回訪工作。

  3.2客服組主任負責制定回訪計劃和組織、安排一般回訪工作。

  3.3物業助理負責依照本規定實施具體回訪工作。

  4.程序要點

  4.1客服組主任制定回訪計劃,安排回訪。

  4.1.1回訪時間安排:

  4.1.2投訴事件的回訪,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3天內進行;

  4.1.3維修工程的回訪,應在完成維修工程1個星期后,1個月內進行;

  4.1.4特約服務的回訪,應安排在合同執行期的中期階段結束后進行;

  4.1.5物業部發行的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應當在組織、發行完畢后1個月內進行;

  4.1.6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應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務工作臺后的1周內進行;

  4.2回訪率:

  4.2.1投訴事件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0%;

  4.2.2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率要求分別達到30%;

  4.2.3報刊、雜志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回訪率要求達到10%;

  4.2.4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回訪率按當時情況由客服組主任確定。

  4.3回訪人員的安排:

  4.3.1重大投訴的回訪由物業部經理組織進行;

  4.3.2一般投訴的回訪由被投訴部門主管與客服組物業助理共同進行;

  4.3.3維修服務、特約服務和求助服務的回訪由物業助理進行。

  4.4回訪的內容:

  4.4.1質量評價;

  4.4.2服務效果的評價;

  4.4.3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

  4.4.4缺點與不足評價;

  4.4.5住戶建議的征集。

  4.5客服組主任依照計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回訪,回訪人員應到客服組領取《回訪記錄表》,并在《回訪記錄表》上簽收。

  4.6回訪人員在限定時效內進行回訪,回訪工作一般采用與住戶面談,并請住戶對記錄內容簽名確認。如超過3天仍未完成的工作,物業助理應上門跟進。

  4.7回訪人員在《回訪記錄表》上簽名確認,并將表格交回客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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