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社區配套館所管理制度
1制度內容
1.閱覽室管理;
1]每日整理圖書柜,將圖書按編號歸類;
2]新到書籍按類別編號;
3]編號規則;
4]圖書借閱應辦理借閱手續,登記借閱人姓名、單元號及借閱日期,書刊名稱及刊號、期號;
5]非業主及業主直系親屬不得在本閱覽室內借閱書籍。
6]應在閱覽室內閱讀圖書,不得外借。
7]閱覽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8]不得在閱覽室內吃零食,污染室內環境。
9]應愛惜書籍,不得折壓、在書面涂畫、滴染異物、撕拆頁面。
10]損壞書籍應照價賠償。
2.健身房管理
3.棋牌室管理
4.會館管理
4工作表格
篇2: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07年)
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
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辦[20**]79號)要求,我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將進入移交工作階段,為確保移交工作順利,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清理后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區居委會、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區物業辦管理,以進一步完善基層有關硬件設施,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二、移交范圍
(一)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由開發單位建設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土地合同明確約定產權歸開發單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以來,土地合同約定或其他規定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給政府的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
三、移交原則
(一)各部門要特事特辦,簡化程序,開設綠色通道辦理移交手續。
(二)土地合同沒有明確產權是否歸政府、以及沒有明確是否以成本價提供給政府的居委會、中小學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價收回。
(三)移交實物的成本價,應本著處理遺留問題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確定成本價指導方案,審計部門對該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四)需補辦規劃、報建和消防等相關手續的,參照處理國企改制問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對于已建成而實際建設面積與規定建設面積不符的,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解決。
(六)對應建而未建或未按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單位按補建補購的原則處理。
(七)對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應按報建時的功能予以恢復,限期移交,并追討損失。
(八)對已建成但開發單位已滅失或無法聯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移交工作涉及的相關經費,由區財政解決。
四、接收部門
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接收部門為南山區物業管理辦公室。
五、組織機構
(一)成立“南山區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的移交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由副區長高圣元任組長,區物業辦主任游壽南同志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物業辦、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物業辦,由游壽南同志兼任主任,張效民、張愛群、于學智同志任副主任。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協調全區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關表格和函件,督促有關部門按要求提供資料,督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進度、監督工作質量和組織成果驗收。
2.針對移交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以職能部門的名義向相關單位發出相關函件等。
3.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及時通報情況,研究解決辦法。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開發單位,按照區工作組的要求,通知各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4.對按成本價提供的配套設施按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竣工當年信息價和造價指標提出成本價指導方案。
六、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區民政局
負責協調居委會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協調簽訂移交確認書及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的相關工作。
(二)區教育局
1、負責相關中小學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區物業辦申請產權管理登記。
2、協調中小學、幼兒園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區物業辦申請產權管理登記。
(三)區建設局
核查有關居委會、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公共服務用房的相關施工報建、竣工驗收資料;對已約定建設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而未辦理施工報建的盡快督促開發單位申報資料。
以上各職能部門應對拒不移交或者對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單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強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順利實施。
七、時間安排:
即日起至10月10日進行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工作。
八、相關措施
1、充分利用各種行政手段,進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按照區領導小組的要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各職能部門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暫緩辦理該單位的相關業務。
(2)行業主管部門在資質審查時予以扣分或作相關處理。
(3)工商、稅務等各部門根據相關職能依法查處。
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3、對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4、對拒不移交的單位,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