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便民服務車使用指引
一、便民服務車使用對象:僅限于本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借用。
二、便民服務車使用區域:僅限在本小區內部使用,不得外出使用。
三、便民服務車使用范圍:本便民服務車僅限于運送生活用品及食品,且每次承載物品不應超過25KG,超重物品建議分批運送。
四、借用及歸還便民服務車時由當值安管隊員負責填寫《便民服務車使用登記表》。
五、便民服務車為小區的便民設施,請使用完成后及時歸還,以便于其他業主使用。
六、便民服務車使用完畢后您可撥打客戶服務中心電話,物業工作人員將上門取回,以便于其他業主使用。
七、便民服務車為本小區公共設施的一部分,請您愛惜使用,如人為損壞應照價賠償。
八、在您使用便民服務車的過程中如有發現不便之處,敬請及時向我們反饋,以便此項服務的不斷完善。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篇2:工具使用安全指南及規程
工具使用安全指南及規程
1.0目的
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減少或杜絕各項作業中安全事故的發生;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客戶服務中心
3.0管理職責
3.1各專業主管人員制定相關崗位的安全指引,并監督實施;
3.2崗位員工依照相應規定實施各項作業;
4.0定義
無
5.0規程
5.1一般規定
5.1.1使用工具人員,必須熟知工具的性能、特點、使用、保管和維修及保養方法;
5.1.2各種施工工具必須是正式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5.1.3工作前必須對工具進行檢查,嚴禁使用腐蝕、變形、松動、有故障、破損等不合格工具;
5.1.4電動或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得進行高速和修理;停止工作時,禁止把機件、工具放在機器或設備上;
5.1.5帶有牙口、刃口尖銳的工具及轉動部分應有防護裝置;
5.1.6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必須有可靠的接地保護,電源開關及電線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5.1.7使用電動工具時,應有必要的、合格的絕緣用品,在潮濕地帶或金屬容器內使用電動工具,必須使用24V以下的電動工具,并有專人監護;
5.1.8使用射釘槍時,要注意周圍環境,防止傷人;
5.2砂輪機的使用
5.2.1砂輪機使用前應檢查砂輪有無外傷、裂紋,然后進行空轉試驗,無問題方可使用;
5.2.2手砂輪機由于穩定性較差,使用時與物件接觸點要求比較嚴格,操作者需集中精力,雙手握緊,在砂輪與工件接觸時,動作要保持輕、穩、準,避免砂輪撞擊工件而引起砂輪破碎傷人;磨削或切割時,施力不要過大,應均勻的施力,以防砂輪破碎,作業人員應戴上防護鏡;
5.2.3使用砂輪磨削工件時,應用砂輪正面磨削,禁止使用砂輪側面,防止砂輪破碎傷人;
5.2.4砂輪片有效半徑磨損達2/3時必須更換;安裝砂輪時,砂輪與兩側板之間應加柔軟墊片,嚴禁猛擊螺帽;
5.2.5砂輪機使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砂輪側面,以防砂輪片破碎時飛出傷人,并不得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
5.3手電鉆、沖擊鉆、電錘的使用
5.3.1金屬外殼要有接地或接零保護:塑料外殼應防止碰、磕、砸,不要與汽油及其他溶劑接觸;
5.3.2鉆孔時不宜用力過大過猛,以防止工具過載;轉速明顯降低時,應立即把穩,減少施加的壓力;突然停止轉動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
5.3.3安裝鉆頭時,不許用錘子或其他金屬制品物件敲擊,手拿電動工具時,必須握持工具的手柄,不要一邊拉軟導線,一邊搬動工具,要防止軟導線擦破、割破和被軋壞等;
5.3.4較小的工件在被鉆孔前必須先固定牢固,這樣才能保證鉆時使工件不隨鉆頭旋轉,保證作業者的安全;
5.3.5外殼的通風口(孔)必須保持暢通;必須注意防止切屑等雜物進人機殼內;
5.4鏈條葫蘆的使用
5.4.1對用過的、舊的鏈條葫蘆,使用前應做詳細檢查,如吊鉤、鏈條等是否完好,起重鏈根部銷子是否合乎要求,傳動部分是否靈活,起重鏈是否錯扭,自鎖是否有效,各部件是否有裂紋、變形,嚴重磨損等;
5.4.2使用時如發生卡鏈,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檢修;
5.4.3鏈條葫蘆在任何方向作用時,手拉鏈的方向應與鏈輪的方向一致,拉鏈條時用力要均勻,不得突然猛拉;
5.4.4操作時,葫蘆下方不得站人;
5.4.5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中應根據葫蘆起重能力的大小決定拉鏈的人數,一般起重能力在5噸以下的允許1人拉鏈,5噸以上的允許兩人拉鏈,拉不動時要查明原因,以防物體卡阻或機件失靈發生事故;
5.4.6吊物如需在高處停留一段時間,應將手瓣鏈牢固的拴在起重鏈上進行保險,并要有安全繩,以防自鎖失靈;
5.4.7鏈條葫蘆不得用于高處寄存重物或設備;
5.4.8鏈條磨損達15%以上嚴禁繼續使用;
5.4.9切勿將潤滑油滲入磨擦片內,以防自鎖失效;
5.5搖表的使用
5.5.1根據被測物的電壓等級,正確選用相應電壓等級的搖表;
5.5.2搖表的引出線應為絕緣導線,其端部應有絕緣套;
5.5.3測量高壓設備或大容量低壓設備絕緣時,應由兩人進行;
5.5.4搖測設備或線路絕緣時,并將被測物從各方面斷開,驗明無電壓,確認無人工作后,方可進行;測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設備;
5.5.5測量絕緣前后,必須將被測設備對地放電;
5.5.6在有感應電壓的線路上測量絕緣時,必須將另一線路同時停電,方可進行;
5.5.7雷電時,嚴禁測量線路絕緣;
6.0附則
工具歸類與存放需要專人管理,并檔案記錄;
7.0支持性文件
篇3:核準使用及進入關閘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1997)
核準使用及進入關閘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1997)
核準《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之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規定,多層停車場除公眾泊車區外,尚可包括私人泊車區;有關私人泊車區之條件,將載于總督以規范性行為核準之專門規章。
基于此,根據上述規章第一條之規定;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 核準使用及進入關閘(又稱?麗)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該規章附于本法規并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于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使用及進入關閘(又稱?麗)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范圍)
本規章適用于位于?麗大廈五樓一部分、有五十七個車位、須經關閘多層停車場進入之私人停車場,但不適用于位于同一大廈地下、有獨立入口之私人停車場。
第二條 (使用)
私人停車場內僅得停泊大廈使用者(所有人及承租人)之機動車輛、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
第三條 (進入之條件)
一、凡載于由大廈共有部分管理處向土地工務運輸司呈交之表中之車輛,方得進入私人停車場。
二、大廈共有部分管理處須每年向土地工務運輸司呈交一份列有有權進入私人停車場車輛之表,并將之后所發生之變化知會該司。
三、年票應以成本價售予上述兩款所指表中之各使用者,該票及第五款所指之通行證僅可作使用者車輛進出停車場之用。
四、土地工務運輸司向澳門泊車管理公司(以下稱被特許人)提供為發出年票及通行證而必需之資料。
五、為監管私人停車場之泊車情況,被特許人應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司所核準之式樣發出黏粘通行證,以確認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年期及車位編號。
六、上款所指之通行證,應在使用停車場期間置于使用者車輛擋風玻璃之左上角顯眼處。
七、權利人無權使用私人停車場時,必須交還第五款所指之通行證。
八、禁止被特許人對未載于第二款所指之表之車輛發出年票。
第四條 (使用規則)
車輛駕駛員及乘客在使用停車場時,須遵守下列規則:
a)禁止吸煙或點火;
b) 禁止無充分理由而鳴號;
c) 禁止清潔、修理或收拾車輛,但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且絕對需要者,不在此限;
d)禁止在公眾停車場內逗留,但僅以保安人員或該停車場 內當值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根據法律或規章作出有關指示者為限;
e)遵守公眾停車場內當值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根據法律及規 章作出之一切指示;
f)遵守設置于停車場內外之訊號,尤其是速度限制、進入 限制及行駛方向等訊號;
g)車輛應停泊于明顯為有關使用者預留之車位之邊線內, 以避免阻礙或妨礙其它車輛泊車或行駛,停泊后,應停熄車輛發動機;
h)車位僅作停泊車輛之用,不應用于其它用途;
i)停車場內應小心駕駛,不應對人及財產造成危險;
j)法律規定之其它禁止。
第五條 (年票)
一、應以年票使用私人停車場之車位。
二、遺失年票而需補發者,須繳付澳門幣五十元;調整補發年票之費用,須預先通知方得為之。
三、禁止轉移年票予其它使用者。
四、如年票持有人損毀年票或由于其它原因而不得進出公眾停車場,應申請新年票并支付有關費用。
五、因某些原因,私人停車場之使用者以計時票進入,則在支付相等于使用公眾停車場之費用后方得離開。
第六條 (越界泊車)
一、私人停車場之使用者不得將車輛停泊于公眾停車場,但購得計時票者除外,屬此情況,使用者應立即將其車輛注冊編號知會公眾停車場收款處。
二、為監管公眾停車場內越界泊車之情況,被特許人須在私人停車場內,于土地工務運輸司指定地點安裝監管私人停車場之專門設備。
三、欲使公眾停車場出口處之柵門升起,須先將年票插入上款所指之監管設備。
四、經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準之規章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處罰適用于越界泊車。
第七條 (訊號)
被特許人應在私人停車場內設置訊號,尤其應設置訊號以指明車輛入口、車輛出口、車位及車位編號,以及安裝一停車場種類指示牌。
第八條 (規章之公開)
大廈共有部分管理處須于私人停車場之使用者申請年票時,向其公開本規章。
第九條 (準用)
補充適用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所核準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尤其是有關公用區之規定。
第十條 (過渡規定)
大廈共有部分管理處須自本法規公布日起九十日內,向土地工務運輸司呈交一份列有一切有權進入私人停車場車輛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