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廈業主公約
為加強*****科技大廈(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服從業主委員會的領導
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四、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如出現失火、失盜和其他刑事案件,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并遵守相關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違反房屋裝修規定的行為,可以勸阻、制止。對于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業主、使用人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業主承擔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責任,費用自理。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相應費用。
九、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負責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管理,按照《*******》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執行。凡屬人為損壞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行為人負責修復或賠償,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十、因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可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承擔或分攤。
十一、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各相鄰方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因阻撓維修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及時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同時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有關責任和義務。
十三、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基礎、承重結構和外貌、設計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對房屋的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安裝影響房屋結構或周圍環境的動力設備;
(五)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暖、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樓梯、走廊、通道、電梯間等處亂掛、亂貼、亂畫,擅自在窗戶玻璃上張貼廣告標語,擅自安裝護欄、曬衣架;
(七)隨意停放車輛,亂拋垃圾,亂堆雜物,高空拋物;
(八)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攀折花木;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發出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亂設攤亭和集貿市場;
(十一)聚眾喧鬧、噪音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三)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四、按有關規定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按時交納各項應交費用。
十五、使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六、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確保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完好和道路的暢通。
十七、為促使本物業商業活動的進行,以增加本物業的價值,達到雙贏互利結果起見,遵守開發商與業主的如下約定:
1、商品房在樓宇的外墻面及屋面(屋頂)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專屬開發商或裙樓商場經營者所有。在
行使專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時,買賣商品房外墻面及屋面(屋頂)的廣告發布權或委托發布權完全由開發商或裙樓商場經營者行使,業主不參與、不干涉,也不享受由此產生的任何權益,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義務,開發商或裙樓商場經營者應確保廣告位置不影響買賣商品房所在建筑的結構安全。 2、本買賣商品房所在建筑的公共活動場地(包括建筑前面的廣場、地上、地下停車場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專屬開發商或裙樓市場經營者。在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開發商或裙樓商場經營者的使用行為和收益權。在行使專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時,公共活動場地的廣告發布權或委托發布權完全由開發商或裙樓商場經營者行使,業主不參與、不干涉,也不享有由此產生的任何權益,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義務。
3、開發商與業主雙方均明晰,本交易商品房所在大樓之地下停車場系開發商自有的產權,開發商享有自主的經營使用收益權,地下之人防工程亦系開發商獨自投資建設完成的,未進入整體大樓銷售的成本計算,開發商依據國家相關之
法律規定進行使用并享有全部的收益。另業主明晰且同意,對于前述地下停車場的對外出入口過道,必須使用或利用公共用地的部分,開發商對該地段擁有專屬使用權和收益權,業主應給予開發商過道的便利,不可阻礙或制造障礙。
4、業主同意于大樓大門口至電梯入口之間的梯廳的兩側墻面上及電梯間內部墻面上,由開發商專屬進行商業性廣告宣傳,并放棄針對該部分的使用及所產生的收益權。
十八、延續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相關約定。
十九、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互愛,和睦共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二十、因違反本公約或不遵守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而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一、業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規定應交納的其他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可以收取滯納金,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本《業主公約》對本物業區域內所有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使用人更換時,本《業主公約》繼續對新的業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自20**年12月25日起生效。
*****科技大廈業主委員會
20**年12月25日
篇2: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場某商鋪的原業主。幾個月前,順利將該商鋪轉手。不過讓她沒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繼續支付物業管理費。余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家商鋪都轉手好幾個月了,自己居然還得為新業主照付物業費。
[案例提示]
業主轉讓物業應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尤其應注意是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公約合同等中的相關條款。
[案例分析]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當初與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的一份“公約”,約定一旦業主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否則,前業主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相關事項負有責任。但余女士未履約,應按規定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日前,法院判定,該管理公約對雙方的確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須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1568.8元。
篇3: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區物業管理業務后,草擬了物業管理公約,交給業主討論。不料,公約遭到了全體業主的激烈反對,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款:
?。?)物業管理者為進行物業管理活動而對業主或用戶造成的一切損失,物業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業主或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則物業管理者有權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費用繳清為止。
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約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間的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業主作為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其作為免責條款,對業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惫蚀丝畹闹贫ú煌?。
本案例的后款觸碰了物業管理實踐中的一個敏感話題,那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有無權利對業主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等做法,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逾期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繳仍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停止供電。由此可見,中止供電的權利僅在供電企業,而且供電企業也不得隨意中止供電??梢娢飿I公司無權斷電。從實踐的角度看極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業主消費權之嫌,此款制定同樣不妥。
[解決方法]
沒有必要的免責條款,物業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前款可改為: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避免業主或用戶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其他類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為:物業管理者有權對欠繳費業主提起民事訴訟,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減少損失。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p>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政策]
1.《物業管理條例》(節選)
......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