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沖突的解決之道
近幾年來,住宅小區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沖突不斷出現,幾成各類新聞媒體的報道熱點。在這些矛盾當中,物業服務公司多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其實,物業服務公司并非造成矛盾沖突的唯一因素,矛盾雙方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都具有其相應的責任,解決此矛盾也絕非僅僅靠提高物業服務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就能做到(盡管我國目前大多數物業服務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的確有待提高)。筆者擬通過對物業服務公司和小區業主之間存在的主要矛盾沖突進行原因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法,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各利益相關人及政府管理部門協調改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提供參考。
小區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矛盾沖突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業管理費問題
矛盾沖突:因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爭議而引發的小區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的矛盾最為常見。通常是物業服務公司在未與小區業主協商一致或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提高物業管理費,從而引起小區業主的不滿乃至于拒交。
原因分析:物業管理費到底應該確定在什么價位,首先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較難達成共識,往往是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收費高或者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而物業服務企業則認為收費低,經濟上不合算。其次,小區業主之間也在物業服務公司應提供何種等級的服務上存在分歧,因經濟條件的差異,有些業主希望得到優質服務,同時愿意交納相對較高的物業管理費,而另一部分業主不愿多交物業管理費,他們只對一些基本的物業管理服務有要求。正是這些分歧導致了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沖突。
解決之道:這種矛盾沖突的產生應該說物業服務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因為作為競爭性的物業管理服務業,物業服務公司制定或變更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必須與小區業主或其代表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否則,小區業主有權聘用其他物業服務公司進行小區物業管理。當然,由于我國目前物業管理服務市場化程度較低、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和運作的困難等各種問題的存在,使得小區業主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服務公司并不像選擇家政服務公司那樣簡單。
但隨著我國物業管理業和小區自治管理制度的不斷發展,相信業主們選擇物業服務公司的自由度會越來越大。對此物業服務公司應有清醒的認識,在制定或變更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時,本著充分尊重小區業主消費能力和消費習慣的精神與小區業主平等協商,通過真誠溝通、耐心說服來取得雙方觀點的一致。
二、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的爭議
矛盾沖突:由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或收費所引發的小區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矛盾沖突屢見不鮮,比如由于高層住宅區越來越多,不少小區的車位、車庫嚴重不足,在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再加上部分開發商為謀取私利,任意提高車位的售價或者租金。因此,針對停車位等的所有權歸屬就產生了很多糾紛。
原因分析: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法律目前并無明確規定。如停車位的所有權問題,相關法規只是對停車位作了這樣的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惫灿迷O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并沒提到;而《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薄段餀喾ā穬H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所有權明確為業主共有,但對“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又缺乏明細明文規范。因此,在此類問題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業主和開發商、物業公司非常容易產生糾紛。
解決之道: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爭議說到底是一個法律問題,由此引發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很難說是物業公司或業主哪一方的責任。關于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物權法》作出的僅是框架性的規定,對于處理涉及車位的一些具體糾紛比較難于操作。所以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操作性強的法規對小區附屬設施所有權的獲取、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確規定,才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根本途徑。比如可以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內的停車位計入公攤面積,這樣停車位就歸廣大業主共有,有車業主享有停車位的使用權,暫時無車的業主可以對車位的收益享有共同受益權。
三、業主違規和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處理
矛盾沖突:由于種種原因,不少小區存在部分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和違規裝修、亂停亂放、私搭亂建等現象。有著生存壓力和維護小區環境秩序責任的物業服務公司易對此采取一些強制措施,再加上部分素質不高的物業管理人員在實施過程中方法不當、態度粗暴,業主與其產生沖突就不可避免。
原因分析:《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物業服務公司的維護物業安全、保障物業合理使用等一定的社會管理責任,但《物業管理條例》并未授予物業公司任何處罰權力,也就是說,物業服務公司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和臨時公約的行為,僅有告知、制止、報告的權利,并沒有處罰權和采取強制措施權。而現實當中,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對業主違規的行為僅進行告知、制止、報告這類處理,并不能制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也即無法履行維護小區環境和秩序的職責;另外,如果部分業主總是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服務公司在經濟上將難以承受,小區內物業管理工作也將難以為繼。因此,物業服務公司往往被迫在沒有相關法規明確界定其強制權力的狀況下,采取自認為合理的一些強制措施解決上述問題,這是造成與違規業主矛盾的根本原因。
解決之道:物業服務公司在處理業主違規和拖欠物業管理費此類問題上與業主產生的矛盾沖突,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能夠有效指導處理此類問題的政策規范,使得物業服務公司易產生隨意甚至粗暴的處理行為,從而引發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所以,應在《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首先對業主違規和拖欠物業管理費的強制措施予以規范,即明確規定在小區物業管理層面對違規或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可以執行哪些強制措施;其次要明確處理小區業主違規的主體是物業服務公司還是業主委員會,如果是業主委員會還有必要規定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時可將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權利賦予物業服務公司,從而將維護小區物業安全、保障小區物業合理使用的責任與權力予以統一。
四、工程質量等開發商遺留問題
矛盾沖突:調查表明,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開發商遺留問題主要是房屋建筑質量問題,此外還包括綠地等配套設施與售房時的約定有不符所引發的爭議,結果業主入住后發現房屋質量問題或開發商原來的配套設施承諾沒有兌現,在找不到開發商或不能及時得到處理的情況下,業主只能把矛頭對準物業服務公司,即有求物業服務公司負責處理,否則拒交物業管理費,從而引發物業糾紛。
原因分析:對于房屋質量問題,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币布捶课葙|量是由社會服務機構進行驗收,房屋質量問題照理是與物業服務公司無關的。但現實中,大量的住宅房屋質量問題都因為開發商推諉或干脆置之不理而得不到及時解決,而法律訴訟成本過高又阻礙了業主個人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再加上客觀上不少物業服務公司(尤其是前期物業服務公司)與開發商存在利益關系,因而受害業主將這股“邪火”發到物業服務公司身上也是情理之中的。
對于小區配套設施的驗收,由于業主委員會成立在時間上的滯后,小區配套設施的驗收一般都是由前期物業服務公司負責,而物業服務公司并不能代表小區業主的利益,從而在主觀上存在不認真負責進行房屋驗收和接管的可能,而且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是由開發商選定或干脆就是開發商的子公司,還存在不敢嚴格為業主把關的可能,這就是業主在出現此類問題時,往往直接指責物業服務公司的原因。
解決之道:首先,可以由業主直接主導小區住宅及配套設施的驗收,即采用“一戶一驗”制,只有每一戶的住房質量驗收合格,整個住宅工程才能通過竣工驗收。這樣可以盡量避免整個項目工程質量被驗收合格,但個別單元或者住房卻出現質量問題的弊端。而且,業主在對住宅進行驗收的同時,還可對小區住宅及配套設施進行驗收,任何一個業主發現小區配套設施與合同約定不符,都可以拒絕通過對房屋質量的驗收(從廣義的房屋質量來說,應包括附屬配套設施的合格)。
其次,對因住宅房屋質量引發的法律糾紛,應設法降低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受損害的業主維權的成本,同時提高開發商對其房屋質量不合格的賠償成本。以平衡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相對強勢、弱勢關系,減少住宅房屋質量遺留問題的出現。
通過對上述四種較常見的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矛盾沖突的分析,可以發現問題并非僅出在物業服務公司上,作為矛盾另一方的小區業主也有其相應的責任,而且造成此類矛盾沖突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相關政策法規的缺失或不完善。因此,我們在分析和解決此類矛盾沖突時,不能簡單把責任指向矛盾沖突的某一方,而應作全面客觀的分析(包括對外部影響因素的分析),方能得到更加合理的解決方法。
篇2:公共區域亂放垃圾(業主要求上門收垃圾)解釋口徑與處理流程
公共區域亂放垃圾(業主要求上門收垃圾)解釋口徑與處理流程
一、情況描述:
1.業主經常在電梯前室等公共部位亂放垃圾,長時間沒有清理或員工發現勸止時,業主表示:“我交這么多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應該將垃圾清理走;
2.業主交了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應提供“上門收垃圾”服務。
二、解釋口徑與處理流程
1.操作層員工(保潔人員、物業管家、安管人員、工程電工等)工作過程中發現樓層公共部位有打包的生活垃圾放置的,在進行拍照存檔后,第一時間先將垃圾清理至負一層生活垃圾桶內,知會物業管家“家訪”相關業主,做好溝通與規勸工作;
2.物業管家“家訪”業主時說明:z保潔人員為每一個梯間配備一名,比大多數小區的保潔人員配置要高,其日常保潔一般是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的工作過程,如業主都將生活圾放置在家門口,待保潔人員保潔到該樓層時,生活垃圾產生的異味及污水等已嚴重污染環境,故希望廣大業主能共同維護好我們的居住環境,將生活垃圾妥善打包后放置至負一層的生活垃圾桶內;
3.如管家“家訪”無效后,環境主管與客服主管登門拜訪業主:拜訪過程中除了說明管家“家訪”的內容外,重點說明以下內容:個別的低層老舊小區,居民將垃圾放置在門外,雖然有人員定期收集,但放置的生活垃圾臭氣熏天、污水橫流、老鼠亂竄、蚊蟲遍地,z小區的生活垃圾放置點統一設置在負一層,只要目的是為了避免生活垃圾放置點引致的臭味、鼠患、蟲害等二次污染與次生影響。希望廣大業主能共同愛護好我們的家園,將生活垃圾妥善打包后放置至負一層的生活垃圾桶內;
4.經以上溝通無效的,物業經理登門拜訪,聽取業主的意見,向業主解釋《業戶手冊》、《臨時管理規約》的相關條款:(《業戶手冊》第二章第十一條;《臨時管理規約》第三章第十七條。)情況嚴重的,經請示物業總經理同意后可考慮在公告欄不指名公布相關違章行為并附上違章照片。
5.經以上溝通均無效的,向物業總經理匯報相關情況,由物業總經理登門拜訪。
篇3:業主道燃氣開通證明
業主道燃氣開通證明
茲證明(身份證號碼:),為z開發區z中131號z城號樓座房業主,請給予辦理管道燃氣開通相關手續。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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