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市場競爭,合理有效地發揮管理人員的才干,打破終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競爭機制,規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員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部門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崗位,下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的主要經營崗位(包括承包經營者)。
第三條本規定本著“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管理人員的選拔、考核和擇優聘用,以及管理人員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凡公司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人員的選拔、聘任
第四條凡公司現已有的經營管理崗位(原經營管理者的聘期屆滿的,或不能勝任的),或因業務需要新增設的經營管理崗位,均采用競聘上崗。
第五條公司將需競聘的崗位的標準和要求公開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接受競聘者報名,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聘。
第六條在接受報名的同時,由公司相關部門選出的代表組成臨時評選委員會,負責對競聘者資格審核和擔任整個考評工作。
第七條凡參加競聘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帶好所需具備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門報名,參加初選。
第八條公司將符合標準的初選人員及相關材料統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內,接受公司員工對競聘者的資格進行評議和質疑,凡評議不合格,或被發現使用虛假材料的競聘者,將被取消競聘資格。
第九條初選合格的競聘者,將參加筆試和競聘演說后,由評選委員會無記名投票,并統一公布各競聘者的得票結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競聘者參加復試。
第十條復試由公司領導(或委托人事部門)對競聘者進行面試。面試后,由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選,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人)聘任,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者,由第二名自動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員的考評
第十一條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評議。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完成。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是對其上一個年度的工作表現進行評議,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
第十三條每年的民主評議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安排,由公司領導、各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和群眾推舉出的職工代表,參加對管理人員的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門通過民主選舉出的,代表所在部門的職工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應在廣泛征求和匯總所在部門職工對管理人員的意見后,再行使對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的權力,確實真正做到代表職工的利益。
第十六條管理人員考評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評的管理人員對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職,和簡要陳述新一年工作的計劃安排;
2、回答評議人員的詢問;
3、根據被考評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現、新年的工作計劃和問答的滿意度,由評議人員對其進行信任投票;
4、對通過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員進行評分投票;
5、公布評分結果,向被考評管理人員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信任投票分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棄權票三種。信任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為評議合格;信任票數未能達到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者,為評議不合格。
第十八條
對評議合格的管理人員,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評分,評分分為優秀(90-100分)、稱職(80-89分)和基本稱職(60-79分)三種;在評分統計時,采取去除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條對評議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其職務自動解聘,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二十條
對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員,應在三個月內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如在限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員,可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或解職處分。給予解職的,該崗位按第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第四章管理崗位的任期與解聘
第二十一條管理崗位的任期,一般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連聘可以連任,但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員的任職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動解聘:
1、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的;
2、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3、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內,因身體原因(或三個月內)不能履行其職務,并由他人接替其崗位的;
5、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6、第十四條規定,被總經理辦公會議解職的;
7、其它被解職的情況出現的。
第五章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經營管理權;
2、受總經理委托,對下屬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范圍內,有權調動人員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
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第六章管理人員的獎罰
第二十五條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公司除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其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應發工資計算)作為獎金。
第二十六條連續三年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除給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獎勵外,按同崗位上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在留崗查看期間,按同崗位下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或已在同崗位標準一的,按標準一的85%發放)。
第二十八條被解聘的管理人員,不再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按新聘崗位待遇發放。
第二十九條對犯有下列行為者,可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解聘:
1、不執行公司決定的;
2、不履行自己崗位職責、或不履行義務的;
3、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則的;
4、工作中搞不好團結,經常制造矛盾,在職工中影象很壞,群眾反映強烈的;
5、不服從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2:某公司管理人員出門開具出門條規定
某公司對管理人員出門開具出門條的規定
為樹立公司企業形象,統一公司管理制度?,F對工作人員外出辦事以下規定。
1、員工在上班時間內,有特殊原因外出時,在自己所屬部門領取該有公章的的出門條。
2、真實填寫外出辦事單,并交由本部門領導核實簽字。
3、出門時將外出辦事單交由門衛處保安人員方可出門。
4、保安人員在員工交付出門條時,應仔細核對其內容。在核對內容屬實的情況下放行,并做好記錄交由行政部存檔。
5、在沒有出門條的情況下強行出門者一律考核20元/次。
6、出門條正確填寫方式如下:(略)
篇3:公司管理人員住宅管理規定
公司管理人員住宅管理規定
第一條 通則
1.本規定旨在確定公司管理人員用公司住宅的計劃與管理事項。
2.除《公司管理人員住宅建設規定》、《公司住宅使用費交納標準》及《固定資產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規定實施。
3.本規定中的主要用語的含義為:
(1)公司住宅 指為保證工作調動和公司業務的順利展開,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應設施。
(2)計劃 指以公司的事業計劃為基礎,制訂的公司住宅建設、購買、租賃、改擴建、修理等計劃。
(3)管理 指與公司住宅運營相關的事務處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長 為公司總部的總務科長和分公司及事業所的總務科長,由其統管公司住宅事務。
(5)資產管理科長 為公司總部的財務科長和分店的庶務科長。
4.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注意愛護房屋,注意安全衛生,注意維護個人的領導形象。
第二條 公司住宅計劃
1.公司住宅計劃的制訂,必須注重現有房屋設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計劃的未來性和實用性。
2.公司設備計劃的制訂要領與方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長負責編制管理臺賬。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長全權負責。
3.主管科長在公司住宅結構(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正出現危險或有事故隱患時,應與資產管理科長協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長在出現下列情況下,應組織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傳染病。
(2)原住房有傳染病患者居住。
5.當公司住宅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主管科長應將下列事項向總務科長報告,并與相關科長協調,作好善后處理和防范對策。
(1)受損物品名稱。
(2)災害發生時間。
(3)災害原因。
(4)受損金額及修復預算。
(5)災害保險金額。
(6)應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對所居住房屋實施管理的義務。
7.入住者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禁止其居住。
(1)未經許可,讓非入居許可者居住。
(2)未經許可,擅自改裝住宅或交換住房。
(3)將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內進行營利性行為。
(4)將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現上條第2項行為時,必須自費恢復原狀。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設設施損害時,必須實費賠償。
第四條 租借與返還
1.租借公司住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在審查下列事項后,作出決定。
(1)職位。
(2)業務狀況。
(3)通勤狀況。
(4)通勤年數及對公司的貢獻。
(5)本人居住狀況及家庭成員構成。
(6)已婚者應比獨身者優先具備入居資格。
2.租借或更換公司住宅時,需向總務部門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請和同居人申請。
3.申請批準后,由總務科長向其本人下發租借通知書和同居許可通知書。
4.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后,租借人必須在兩周內入居。否則,需向總務科長提出暫緩入居申請,延緩期限不得超出兩周。
5.入居時需填寫入居保證書,退居時需提交退居申請。
6.當公司住宅需拆除、維修、出讓時,或住宅在構造上存在危險時,公司有權要求居住人轉居。
7.居住人按公司指定期限轉居時,由公司支付轉居費用。
8.居住者出現下列事項時,須在指定時間內退還住房。
(1)居住者工作調動,應在接到調令后兩周內退房。
(2)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退房。被公司辭退的職工,應在一個月內退房。
(3)本人死亡時,應在三個月內退房。
第五條 維修與改建
1.居住者需維修或改建住房時,需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請。
2.主管科長受理維修申請后,應與資產管理科長協調,并進行實地調查,然后確定維修或改建方案。
3.由主管科長確定維修或改建的承包商。
4.住房維修的范圍包括墻壁、地面、門窗和其他附屬設施。
5.費用負擔
(1)公司認可的維修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2)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損壞的修繕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3)房間中易損壞部分,如地面等,達到公司確定的維修周期后,由公司負擔70%的費用。
(4)日常的簡單維修費用由個人負擔。
(5)因居住者個人責任造成損壞的維修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六條 房費
1.房費以月核算。中間入退居時,以實際居住時間核算房費。具體交納標準另行制定。
2.職工未按指定時間轉居或退還住房時,應在房費外加收2倍于房費的懲罰性房費。
3.水費、電費、煤氣費由居住者支付。
第七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