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冬季交通運輸深化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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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交通運輸深化安全方案

  為切實做好冬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按照市運管處《關于加強冬季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區交通運輸行業特點,特制定我區加強冬季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是交通運輸行業第一要務”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冬季安全生產工作通知精神,遵循“突出重點、全面推進”的原則,以道路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儲運、治超源頭企業為重點,認真開展冬季安全生產大檢查,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保證全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主要工作

  此次冬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六檢查、六落實”,即“檢查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設置配備情況,落實安全職責;檢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執行情況,落實安全責任;檢查車輛技術管理情況,落實技術狀況;檢查駕駛員、危貨押運員和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落實持證上崗;檢查違法違規行為,落實行為規范;檢查安全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專項整治重點為農村區域旅客運輸、危險貨物的運輸、存儲、貨運站場、源頭治超企業、機動車維修和檢測企業。具體內容如下:(一)嚴把交通運輸經營者資質關

  各企業要在部署冬季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上,全面落實安全責任、不斷加強基礎性工作,嚴把運輸、物流、倉儲、維修等企業經營者資質關。一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安全責任落實到位。二是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各項基礎工作。經營者要根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車輛、裝備和應急處置措施等事宜。三是交通運輸經營者要嚴格按照行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運輸車輛和設施設備技術檔案,完善并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四是嚴格落實安全值班制度,要求各相關企業必須落實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二)強化危險品運輸、存儲安全監管工作。一是要加強對危險品儲運企業重點設備、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及安全保障系統等的監控和檢查,特別要加大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的防凍、防火、防爆、防泄漏工作。二是督促企業做好運輸過程中的防凍保暖工作,針對冬季低溫、雪多、路滑、霧多、風大的特點,有針對性的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三是抓好危險品儲運領域的“打非”行動,保持高壓態勢,堅決依法打擊和取締各類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四是嚴格要求危險貨物車輛要按照規定安裝或者噴涂警示標志,配備通訊工具和消防設備。

  (三)強化旅客運輸管理。一是針對冬季氣候特點和交通事故規律,結合我區旅客運輸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車次和從業人員,嚴禁超速、超載、違法載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開展定期、不定期地反疲勞、反超速、反超載等專項安全檢查。二是督促客運企業按規定做好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和旅客違規攜帶危險品安全檢查,嚴格配備各項防火、救生設備設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四)加強源頭治超監管力度。一是各貨運企業和源頭治超企業要加強日常管理,嚴禁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出庫場、站場。二是要結合區域內源頭治超工作實際,統籌安排,采取定點巡查、聯合檢查、突擊抽查的方式,對轄區內的攪拌站、沙石料場站、建筑工地、鋼材生產、加工企業、相關運輸企業等源頭企業開展深入詳實的排查檢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力度,保持源頭治超高壓態勢。****

篇2:企業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直屬企業自有船舶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在海(水)上行駛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屬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疇。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直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安全部門內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二級單位應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基層單位應設立專(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法規、條例、標準,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3、根據季節特點、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監督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

  4、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臺帳和安全資料;

  6、負責船舶及船員的保險;

  7、參與對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和船長指揮資格的認定;

  8、負責對船舶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事故統計和上報。

  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領導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對船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隱患;

  3、組織安全活動,并做好記錄;

  4、建立、健全安全臺帳和資料。

  第三條 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員工技能考核評定管理制度;

  3、船長指揮資格認定制度;

  4、船舶應急預案;

  5、船舶與設備安全維護保養制度;

  6、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基層單位應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臺帳和資料:

  1、船舶基本情況臺帳;

  2、船舶證書登記臺帳;

  3、船舶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4、船舶事故登記檔案;

  5、船舶航海圖書臺帳;

  6、船舶救生器材、信號配備臺帳;

  7、船舶消防設備、器材登記、維護臺帳;

  8、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演習記錄。

  第五條 船舶單位和每條船舶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習。

  第二章 船舶單位安全要求

  第六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國際、沿?;騼群訝I運資質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150GT危險化學品船的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及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的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第八條 船舶單位應使船舶和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條 在船舶租賃時,應簽定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船舶投入使用前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證書等法定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和適航證書。

  第十二條 值班守護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鋪管船、固井船、酸化壓裂船等石油專用船舶,開始作業前,應取得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簽發的作業認可通知。

  第十三條 應按照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對船舶的安全檢查,并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項安全標志,正確的顯示號燈、號型。在危險區、作業區與生活區應按照有關規范劃定明顯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標識。船舶的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應采用顏色、文字、銘牌等加以標識,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使用。關鍵性操作如救生艇釋放程序、二氧化碳釋放程序、消防炮啟動程序等應在操作地點以文字標明。

  第十五條 應記錄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

  第四章 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 船舶單位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運輸的,職高)以上學歷。

  第十七條 船舶單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證書。

  第十八條 船舶單位應有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從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船舶單位,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的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二十條 有船單位應對岸基地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實際業務能力作出評估,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資格。

  第五章 船員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船員所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合格證及專業培訓合格證應與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相適應;不應低于所擔任的職務。

  1、船長應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管理,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防污染公約、規定、規則、指南和標準。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錨泊值班責任;制訂并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等管理。

  3、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電氣(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由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設備的技術總負責人,并對甲板部所管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檢修計劃和技術操作規程,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應同時離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應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

  第二十二條 從事重大海(水)上作業(海洋鉆井平臺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裝、溢油回收、應急搶險等)的指揮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水上作業經歷。

  從事海(水)上作業的工作人員應經過有資格單位的安全培訓和相應的特種作業培訓,并取得符合作業水域要求的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檢查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海(水)上石油專用船舶應在有效證書中所允許的航區及海洋環境條件范圍內進行航行和施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到避風水域避風。

  第二十五條 船舶航行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航行和避碰規則。在大風浪中、霧中、冰區、夜間、分道通航及狹窄水道、進出港航行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則、指南執行,正確顯示號燈號型,并與有關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聯絡,嚴格駕駛室及輪機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條 船舶系泊作業中應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海(水)上拖帶作業中拖輪、輔助船與護航船的選擇應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條 人員交通應乘坐交通船,載客人數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之內。

  第三十一條 進行海(水)上石油平臺和大型裝置拖航作業時,應到海事部門辦理“適拖證書”,并申請發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二條 船舶動火作業應按《用火作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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