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學院科研工作計劃
一、目標和任務
1.科研經費:縱橫向科研經費達到10萬元。
2.科研立項:廳級以上項目立項10項,其中省部級項目立項6項。
3.論文發表與收錄:全年發表論文40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5篇以上,5篇被cssci收錄。
4.成果獲獎:省部級獎勵1項;廳級獎勵3項。
5.學術交流會議:召開有校外專家學者參加的學術交流會議2次以上。
6.科研項目、成果申報的組織:認真組織科研項目、成果的申報,材料審查認真,報送及時。
二、工作要點
1.推進科研團隊建設工作。充分挖掘現有隊伍潛力,發揮高級職稱教師的帶頭示范作用,調動廣大教師從事科研的積極性,有序開展科研團隊的活動,增強團隊協作意識,逐步形成團隊合力。
2.積極組織申報有關課題。按照“力爭國家級科研項目立項,確保省部級項目,決不放棄廳級項目“的工作思路,在整合全校法學資源的基礎上,做好國家級、省部級、廳級(含校級)項目的申報工作。
3.積極參加學術活動。積極參加各級專業學術性會議,人次數達到20人次以上;認真組織5次以上學術專題講座。
4.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提高教師的科研工作意識,鼓勵發表高水平的科研論文。研討制訂《法學院科研獎勵辦法》,對高層次立項項目、高水平論文、獲獎進行獎勵,以科研促進教學改革。
篇2:法學院預排課程操作規程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預排課程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合理安排教學任務,積極配合我院學科研究與學科建設,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凡由我院承擔的全日制本科、法學第二專業學位及高職、函授教學任務的分配與安排,均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除公共基礎課以外,各專業課程均設課程教學小組。
課程教學小組由課程負責人1人,任課教師2至3人組成。
課程教學小組的成員應當相對固定。確需調整時,由課程所在系系主任提出調整意見后,由院務會議決定。
院外教師原則上不得擔任專業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四條 除公共基礎課、學生自由選修課的專業課程以外,每位教師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年級2門或者2門以上專業必修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五條 同一教師原則上不得擔任同一年級同一班級三門以上專業必修課程的教學任務。
第六條 教學任務的分配應當保持教師教學工作量的適當均衡。
第七條 課程預排應當尊重教師個人意愿與教學、研究專業方向興趣。
課程預排由各課程負責人在征詢教師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課程教學小組教師的教學情況,提出擬任教師名單,報課程所在系系主任。經系主任聯席會議統一協調,提出課程預排計劃,報主管教學的院領導審定。
第八條 課程負責人在分配教學時,各教學小組任課教師不得無故拒絕教學任務安排。
教學任務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本規程未盡事宜,由主管教學的院領導在商請系主任意見后決定。
第九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法學院學士學位論文指導管理規定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學士學位論文指導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法學學士學位論文的寫作與指導工作,提高學士論文寫作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學本科專業、法學第二學位學位論文的寫作與指導均適用本辦法。
由我院教師指導的法學專業成教、高職畢業論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士學位論文應當由畢業生本人獨立完成,主題鮮明,層次清楚,語言規范,行文流暢,不得抄襲、仿寫,不得出現論文題目同名的現象,做到一人一題。
學士學位論文應當符合學術規范,體例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條 學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名單由院學術委員會確定。
第五條 學士學位論文寫作按照學生依本人學術興趣自愿選題與指導教師教學、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學士學位論文的寫作與指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指導教師的確定:原則上與本科生導師導學的安排一致,在第四學年第一學期的第六個星期四前由學院統一公布指導名單;
(二)論文提綱:第四學年第一學期的第十四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三)初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三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四)二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八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五)三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十二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六)定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十四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七)答辯:答辯分兩次進行。第一次為正常答辯,安排在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十五周完成;第二次答辯為補答辯,凡未參加第一次答辯或第一次答辯未通過者,必須參加補答辯,補答辯時間安排在第十七周完成。
凡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者論文經答辯不合格者,按照學校規定推遲畢業。
第七條 學生要求調整指導教師的,應事先取得指導教師的書面同意后,才能另行聯系并確定新的指導教師。每位教師指導的學士學位論文數不得超過10人/篇。
第八條 學士學位論文選題與指導教師名單由院學術委員會公布。
學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與指導教師一經選題,非經學術委員會同意,不得中途變換。
學士學位論文選題確定后,由學生按照學校要求填寫畢業論文(實習)計劃安排表,交院教學秘書統一管理。
第九條 指導教師評語、答辯小組評語及學術的委員會審定意見不能過于簡單,字數要在50字左右,評語標準如下:
序號 評審項目 指標 滿分
1 陳述內容 緊扣主題、概念清楚、方法科學、設計工藝可行、數據可靠;表述準確、思路清晰,論文(設計)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35
2 報告過程 報告準備充分,能夠提供報告中所必需的、完整的影像資料,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完報告。 10
3 答辯 答辯過程中,基本概念清楚,能夠運用所獲得的知識,準確、全面的回答答辯小組提出的問題。 45
4 創新 對前人的工作有認識、改進或突破。 10
第十條 學士學位論文應當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一、學位論文各部分的順序要求。
論文封面、獨創性聲明、中英文摘要(包括關鍵詞)、中文目錄(標至三級目錄)、正文(含腳注)、參考文獻、后記(可有可無)。
(一)封面:采用教務處統一格式(教務處主頁下載)
中文題目:限20字,三號宋體加粗,題目一行排不下時可排兩行;
作者姓名、指導導師姓名等,小三號宋體加粗;
日期:小二宋體
(二)獨創性聲明(單設一頁,排在封面后)(可有可無)
(三)中文摘要:約300字左右。為了便于文獻檢索,應在本頁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論文的關鍵詞(3-5個)。
(四)英文摘要:內容應與中文摘要相同。
(五)中文目錄:應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
【示例】:
引 言
一、......
(一)......
(二)......
......
1、......
2、......
......
二、......
......
二、注釋例:
注釋采用腳注,全文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排,即: 1、2、3......。具體注釋方式如下:
(一)論文注釋例:
【示例】
江平、龍衛球:《法人本質及其基本構造研究--為擬制說辯護》,《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
(二)著作注釋例:
【示例】
[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頁。
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頁。
(三)古籍注釋例:
【示例】
《晉書•刑法志》
(四)網絡資源注釋例:
【示例】
何海波:《通過判決發展法律》,“**教育”網:http://*****。
三、文后參考文獻編排格式及方法如下:
參考文獻:引用的參考文獻統一列示于正文之后,直接引用的文字、數據、表格等應將參考文獻序號標注于正文;
參考文獻列示格式:
期刊格式: [編號]作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年份及卷號(期數)。
【示例】
[1]江平、龍衛球:《法人本質及其基本構造研究--為擬制說辯護》,《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
書籍格式:[編號]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時間,版本。
【示例一】
[1]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示例二】
[2]孫憲忠:《物權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年版。
注意:論文必須至少有兩篇英文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的段后間距為30-36pt。參考文獻正文取固定行距17pt。
注意不要在一篇參考文獻段落的中間換頁。
四、后記(可有可無):致謝對象限于在學術方面對論文的完成有較重要幫助的團體和人士。
五、論文用紙及打印規格要求
紙張規格、尺寸
(mm) 每頁印刷版面尺寸(mm) 每行打印字數 每頁打印行數
含篇眉,頁碼 不含篇眉,頁碼
A4(210×297) 146×240 146×220 32-34 29-31
注:根據論文的薄厚程度,自由選擇單面或雙面打印。
[參考文獻注示例]
[1]魏后凱:《中國地區發展---經濟增長、制度變遷與地區差異》,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2]王紹光、胡鞍鋼:《中國:不平衡發展的政治經濟學》,中國計劃出版社1999年第2版。
[3]汪昌云、汪勇祥:《流動性溢價,抑或投資者心態? --來自中國股市異常交易量與預期收益關系的證據》,《中國證券市場》20**年第3期。
[4]申衛星:《論無權處分》,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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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llen,F .and D. Gale,,“Limited Market participation and Volatility of Asset pric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4.
[6] Barber,Brad M.and Odean,Terrance, “Boys will be boys: Gender, Overconfidence,and Common Stock Investmen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February,20**.
[7] Benos Ale*andros, “Aggressiveness and Survival of Overconfidence Traders.”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3~4), 1998.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實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法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