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律師協會工作計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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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律師協會工作計劃范例

  20**年北京市律師協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以*****大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深入貫徹落實中辦發30號文件為統領,緊緊圍繞律師做***主義法律工作者這一基本要求,大力加強律師思想政治建設、職業道德建設、品牌形象建設及行業基礎建設,組織和引導全市律師運用專業優勢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不斷完善律師行業管理與服務體制的創新與改革,充分發揮協會在反映訴求、提供服務、規范行為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團結和引領全市律師為“十二五”規劃開局之年做出積極貢獻。

  一、緊緊圍繞黨和政府中心工作,組織和引導全市律師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圍繞“十二五”規劃開局之年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與重點工作,積極搭建平臺,引導全市律師為首都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深化gg開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二)加強對律師代理群訪群訴及其他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指導,探索建立大、要案通報、研討制度,制定出臺《關于組織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協助調解、主持和解工作的指導意見》,與市總工會、市保險行業協會等合作,組織推薦律師參與職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及保險合同糾紛調解等工作,進一步推動律師在化解糾紛、平復矛盾中發揮作用。(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三)指導區縣律協組織轄區律師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進鄉村、進企業“三進”活動,協調專業力量對口支援律師人數較少的區縣,為其法律服務“三進”活動的開展提供支持和保障。(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四)積極組織專業律師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亦莊開發區等重點區域的重點企業和單位簽訂法律服務協議,為律師拓展業務搭建平臺。(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五)充分發揮行業優勢,組織和推動律師為城南行動計劃、中關村科學城、未來城以及城鄉結合部改造等北京市重點項目開展法律論證,為政府依法決策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六)進一步發揮協會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服務團、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律師顧問團、北京律師行政應訴工作服務團等的作用,與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門合作,組織律師參與涉及我市社會生產生活主要領域合同示范本本的研討、起草工作,為律師擴大社會參與、拓展業務領域搭建平臺。(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二、大力加強律師隊伍的教育培訓,全面提升北京律師的整體素質

  (一)積極配合全市律師培訓基地的籌建工作,制定律師隊伍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將律師思想政治培訓、黨員律師培訓、合伙人培訓、律師業務培訓、實習律師培訓等統一納入律師培訓基地統籌安排。(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二)按照高素質首都律師隊伍建設的要求,組建北京律師培訓師資庫;以政治教育、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業務技能等培訓內容為重點,優化設計律師培訓課程。(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三)適應律師服務于首都社會穩定大局的需要,做好訴訟、仲裁、調解、普法、涉法涉訟信訪等專項法律服務技能培訓;增加法治理念教育、時事政治教育、執業觀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的培訓課時;針對女律師的職業特色與性格特點,開展女律師職業形象系列活動。(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四)繼續擴大律師涉外培訓的規模和數量,年內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律師為北京律師舉辦講座10余次,覆蓋面力爭達到1000人次。(外事委員會)

  (五)邀請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管理人員舉辦律師事務所管理系列講座,為會員了解、借鑒國外及境外律師事務所的先進管理經驗搭建平臺。(外事委員會、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

  (六)從行業發展戰略角度繼續實施并穩步推進“北京青年律師陽光成長培訓計劃”,針對青年律師的執業需求,由資深律師組成陽光導師團向青年律師面授執業技能,開辦民訴、刑訴、非訴三期陽光小班,通過“傳、幫、帶”的形式幫助青年律師快速成長。(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

  (七)及時總結北京律師的業務成果,本著擴大惠及面的原則做好成果轉化,年內推出兩份《北京律師法律報告》,出臺六份《北京律師業務操作指引》、兩份《北京律師業務合同范本》,出版六冊《北京律師業務案例集粹》和四冊《北京律師論文集粹》。(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

  三、以貫徹落實中辦30號文件為契機,強化律師事務所管理,優化律師執業環境

  (一)根據中辦30號文件精神,配合市局起草《北京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對行業需求進行梳理分析和提煉匯總,并提出具體的落實措施和建議。(秘書處)

  (二)制定全市律師事務所誠信公約,并組織各律師事務所簽字承諾;進一步完善執業律師宣誓制度,將誠信執業的相關要求寫進誓詞,強化律師執業人員的誠信意識。(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會員事務委員會)

  (三)制定并在全行業推廣包括律師事務所決策程序、人員管理、風險控制、質量控制、收益分配等在內的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范本,引導律師事務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機制、堵塞管理漏洞。(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

  (四)建立長效的律師事務所主任及合伙人全員定期輪訓制度,并將其作為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組建律師事務所管理培訓講師團,定期組織律師事務所管理人沙龍活動及新建所合伙人管理知識培訓;針對投訴案件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定期向律師事務所發布管理提示信息,指導律師事務所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委員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

  (五)完善行業監管機制,制定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談話提醒制度和問責制度,指導律師事務所建立違規律師辭退和除名制度,配合市司法局建立被處罰、處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通報制度,督促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切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

  (六)根據司法部部頒規章的要求,出臺《律師事務所對律師進行年度執業考核的規范性指引》,在此基礎上完善北京市律師年度考核制度。(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

  (七)建立重大及敏感投訴案件集體評議制度,切實提高投訴案件審查處理工作的效率與質量;針對涉及律師事務所管理不規范引發的投訴案件組織專題研討會,為律師事務所規范管理行為、防范管理風險提供具體指導。(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委員會)

  (八)會同有關部門,打擊違法違規從事法律服務經營行為;在部分城區法院和看守所設立顯示屏,提示群眾聘請執業律師;聘請法院或公安工作人員為律師行業監督員,就周邊地區違法違規從事法律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權益保障委員會)

  (九)以貫徹落實中辦30號文件為契機,配合市司法局落實律師行業權益保障措施和行業扶持政策;配合市司法局與市公安局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解決律師關于車輛信息、人口信息查詢等問題;配合市司法局與人事社保局協調,完善行業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政策;配合市局與市地稅局協調,進一步完善行業稅收政策。(權益保障委員會、律師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

篇2:中山市律師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中山市律師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協會財務管理,保障協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律師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和有關財會工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協會配備兼職(或專職)會計一名,出納一名,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務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協會管理制度。

  第四條 協會按照單立賬戶、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則進行財務及會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協會由會長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協會重大財務問題,應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會計應根據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的記賬方法記賬。

  第八條 以公歷年為會計記賬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收支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收支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手續完備,資料齊全。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及時向執行會長、秘書長報送。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協會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出收支。

  第十五條 嚴格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協會銀行賬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協會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六條 協會每日現金余數,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協會按照《中山市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暫行規定》收取律師所團體會費和律師個人會費。

  第十八條 會費除按規定向上一級律師協會上繳外,應用于: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開展會員獎懲工作等;

  (三)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五)律師工作的宣傳活動;

  (六)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七)固定資產的購置、維修;

  (八)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九)其他與律師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條 下列各項開支應做好年度預算:

  (一)各類會議、交流活動開支;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開支;

  (三)會員獎懲工作開支;

  (四)業務培訓研究活動開支;

  (五)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的開支;

  (六)宣傳活動、律師黨建工作專項開支;

  (七)會員福利活動開支;

  (八)執行機構的各項日常開支;

  (九)重大固定資產等其他應做預算的開支。

  第二十條 會費支出,應嚴格實行預算核銷制度和日常開支審批制度。凡本辦法規定要有預算的各項開支,以及理事會審定的專項開支,在支出核銷時,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會決定或紀要文件,由秘書長或執行會長簽署核銷。

  執行機構、各委員會的日常開支按下列權限審批核銷:

  (一)貳仟元(含本數)以下的日常辦公開支,由秘書長審簽;

  (二)伍仟元(含本數)以下開支,由執行會長審簽;

  (三)五仟元以上,貳萬元(含本數)以下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貳萬元以上開支報市司法局黨委審批。

  第二十一條 贊助性費用和境外考察、訪問、學習費用,一律應擬定專項預算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凡用于對外接待費用的開支,應至少有兩名理事(含會長)簽名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由本會派員參加全國律協、省律協組織的有關會議、活動(不包括境外)產生的交通、食宿及會務費用,由本會承擔;應邀或申請參加與律師工作有密切聯系的會議、活動,經批準的,由本會承擔往返交通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項開支的報銷憑證需真實、合法、有效,接待性開支憑證需注明被接待人員姓名、接待事由。

  第二十五條 執行機構、各委員會擬制定的各項預算方案,均應于每年一月份報理事會批準執行,并同時報律協秘書處備查。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對會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審查,每年度要向理事會提供書面的財務收支審查報告;該屆理事會屆滿時,須向律師代表大會出具財務收支審查報告。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協會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協會各項固定資產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六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應在每年年初,根據協會財務委員會的討論意見,編報本年度財務開支預算,并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定期分析,及時將分析報告提交財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三)財產是否完整;

  (四)各項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賬;

  (五)依照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嚴重違章者予以辭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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