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規定
1、管理處應根據所管轄的業戶范圍編制物業管理費、代收水電費、運行費等業務的明細清單,反映資金收繳情況臺帳,并每月與公司財務部核對。
2、凡涉及管理處資金收支的核算,均應納入公司核算業務,管理處不得設帳外帳,不準私設“小金庫”。
3、管理處領用的發票、收據必須由專人負責,并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收據,并加強管理。用完的發票、收據應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辦理核銷手續。未用的發票、收據一律不得轉借、轉讓,不能為其他企業或個人代開本公司的發票和收據。一旦發現由管理處經理承擔責任。
4、管理處發生與收入有關的業務,必須開具發票(物業管理費可以合并開具,記帳聯后附物業管理費單據)。對開出票據但遲遲未能收回的款項,管理處經理應加強催討并及時通知財務部。
5、管理處應按照客戶資料設立客戶往來臺帳,保證“兩個一致”,即:欠款數與同期末剩余物業收費單據一致;臺帳數與財務部門數一致(包括預收款和欠收款)。
6、對于水電費等代收代付款項,必須做到“三個一致”,即:抄表時間一致,度數一致,代收代付金額一致。
7、管理處經理負責組織對物業管理費欠款和預收款的稽核工作,采用電話、書面或者面談方式對業戶欠款或者預收款進行確認,稽核人員和收費人員不能是同一個人,并對稽核情況簽字負責。
1)對一年以內的欠款或預收款的業戶,采用抽查方式進行,抽查率不得低于欠款(預收款)總戶數的10%;
2)對于一年以上的欠款或者預收款,抽查率不得低于欠款(預收款)總戶數的50%。
管理處每季度對欠款情況說明原因,對相關客戶提出催討措施。公司對欠款一年以上的,要有欠款原因和催討措施,管理處蓋章后送交公司管理部和財務部。
8、逾期二年的應收款項,管理處應具有依法催收記錄(律師函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記錄),并報公司管理部備案。
9、物業管理費收取流程:
注:
a.只有出納本人才能打印收費單據,而且只能打印一次,于每季度(月)的前5天完成;收費單據由出納保管,收費人員領用時要有領用登記,回收后要有使用核銷登記,具體辦法參照發票管理辦法。
b.如遇開發票,仍采取“以據換票”方式,即拿單據換發票,發票內容和單據一致,同時單據上蓋“作廢”章,粘于發票記帳聯后做帳;
c.如手工開票(遇業戶預交款等),則由出納本人開票并專門編號登記,在以后期間收取該業戶相應單據進行銷帳。管理處經理對于手工開票的蓋章要專門登記。
篇2:醫院控制檢查化驗收入比例規定(修訂)
醫院控制檢查化驗收入比例有關規定(20**修訂)
各科室:
為貫徹上級的規定要求,有效控制我院檢查化驗收入比例增長,根據莆衛醫【20**】215號文件關于公立醫院績效考評評價辦法的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經研究修訂有關規定如下:
一、全院檢查化驗收入比例控制在25%以下,根據各科室的具體工作不同,確定不同的檢查化驗收入比例(詳見附件)。
二、全院檢查化驗收入比例以科室為單位進行統計。
三、院紀委、醫???、財務科、醫務部、質控科、藥劑科及計算機管理科等職能部門定期對全院的合理檢查進行督查,并每月統計各科室的檢查化驗收入比例控制情況。
四、科室月份檢查化驗收入比例超標,超標科室按超標金額的10%承擔。
五、實行逐月統計、逐月處罰,并在醫院局域網公布。年終進行總核算,檢查化驗收入比例控制水平達標則所扣罰款如數退還。
六、年終檢查化驗收入比例超標的科室、個人,當年度不得評先評優,并列入職稱聘任考核指標。
七、檢查化驗收入比例列入醫院績效考評,扣分標準如下:檢查化驗收入比例超標1%(含1%)以下的扣1分;超標1%-2%(含2%)的扣2分,超標2%以上的扣3分。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各科室檢查、化驗收入占醫藥總收入比例控制指標
zz市第一醫院
20**年3月4日
附件
各科室檢查、化驗收入
占醫藥總收入比例控制指標
科室 控制指標(元) 科室 控制指標(元)
婦科、產科 37% 耳鼻喉科 26%
兒科(新生兒科) 31% 消化內科(內窺鏡) 27%
感染科 25% 心血管內科 16%
骨科 13% 胸心外科 20%
呼吸內科 24% 血液內科 18%
急診病區 37% 眼科 23%
甲狀腺乳腺科 36% 中醫肛腸科 18%
康復醫學科 13% 中醫骨傷科 23%
口腔科 18% 中醫科 31%
老年病科 27% 腫瘤內科 21%
泌尿外科 23% 腫瘤外科一區 22%
內分泌科 32% 腫瘤外科二區 22%
普外科 21% 放療科 13%
神經內科 29% 皮膚科 30%
神經外科 17% CCU 16%
腎內科 21% 燒傷整形科 11%
介入科 11% 重癥醫學科 23%
篇3:漳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規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綜〔20**〕64號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市區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閩政〔20**〕32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漳州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市、區兩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行社會公共保障職能,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提供廉租住房配租安置,以滿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規定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在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規定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條 漳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兩級財政、發改、民政、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稅務、物價、監察、統計、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不得低于10%,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顚S?。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
集、撥付、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房源的籌集渠道:
(一)收購舊住房和空置商品房;
(二)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騰空的舊公有住房;
(三)新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安置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新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享有的政策優惠為:
(一)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享受國家、省政府規定的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兩倍的;
(二)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滿5年以上的;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系的;
(四)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2平方米的。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除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二)、(三)外,還應同時具備無房戶和符合城市低保標準的條件。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原則上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書面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每年三月份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辦;
(三)市住房保障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市住房保障辦;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辦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申訴。
第十七條 已準予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
應當與區民政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書》。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自行在市場上選擇適當的住房。區民政局按照核實的金額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承租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補貼金額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租,低于核定補貼金額的,按實際發生金額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對已登記的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辦發給編有序號的《享受廉租住房實物安置輪候卡》,按序號實行輪候。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原則上給予優先解決。
第二十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對于不接受實物配租方案的家庭,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的資格,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使用面積、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控制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房屋租賃市場變化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間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受理機關應當按規定程序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調整,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或偽造有關證明,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出本規定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六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四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辦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45日內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退還產權單位。逾期不退還的,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20**年7月 13日發布的《漳州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規定》(漳政〔20**〕綜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