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校園內養狗遛狗的通告
廣大師生及居民朋友們:
近期,學校接到多起校園內寵物狗、流浪狗擾人的投訴,安保人員平日在校內巡邏時也時常發現有學生養犬、遛狗等問題。根據《長沙市限制養犬規定》、《z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規定》,為維護校園良好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預防、控制疾病傳播,現就在校園內(包括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遛狗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校園內為犬類禁養禁放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養狗、遛狗(包括寵物犬、烈性犬),嚴禁攜帶各類犬只進入校園,養狗者必須在6月1日前自行將狗處理。
2、對在校園內飼養犬只、遛狗不聽勸阻的師生及家屬,保衛處將對犬只進行處理,并將此項工作納入所屬部門及各二級學院的期末綜治考核。
3、師生發現校內有養犬、遛狗及無主狗出入等現象,請及時與校園保衛處聯系。(82082114)6月1日后保衛處將會同干杉鄉綜治辦,對校內流竄的犬只進行處理。
希望廣大師生員工及居民給予積極配合,杜絕校內養狗、遛狗現象和寵物傷人事件的發生,共創安全、文明、和諧校園。
z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安全委員會
篇2:小區禁止高空拋物的通知
小區禁止高空拋物的通知
ZJ04客通[20**]002D
尊敬的各位業主:
您好!
為了維護小區內環境衛生, 給廣大業主(住戶)營造一個干凈、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同時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請各位不要高空拋物。
最近,服務中心接到多起業主反映高空拋物特別嚴重的投訴,樓層3、5、6、7號樓露臺經常有煙頭及其它雜物,各棟樓上經常發現不自覺的往樓下扔煙頭、果皮等生活垃圾的現象。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是非常危險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會造成許多安全隱患,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嚴重的高空拋物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請大家自覺維護小區的整潔、培養自身安全防范意識,望廣大業戶積極行動起來,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拋物行為。抵制高空拋物,共建和諧社區!
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物業服務中心:z
小區監控中心:z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3: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4號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已經20**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二年十月一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條 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趧颖U系扔嘘P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
?。ǘ┕矙C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
?。ㄈ┕ど绦姓芾聿块T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第十三條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