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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大學校園交通智能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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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林大學校園交通智能化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校園交通管理,保證校園交通安全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浙江農林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原則

  根據“嚴格控制、分類收費”的原則,東湖校區、衣錦校區對出入校園車輛進行分類管理,優先保障教職工車輛進出,控制外來車輛。

  校園交通智能化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收費用 40% 作為場地租賃費上交學校財務,60%用于交通設施設備、交通標識等維護、更新和完善,人員工資福利等。

  二、交通智能管理車輛的分類和收費標準

  經學校收費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并經臨安區物價部門審批,對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收取停車泊位費。交通智能管理車輛分為固定車和臨時車,其中固定車分為 A、B 兩類,A 類固定車免收停車泊位費,B 類固定車按包年包月制收費,臨時車(除特種車輛外)收取停車泊位費。

  (一)固定車

  1.A 類固定車

  (1)適用于學校及其下屬單位名下的車輛,即車輛行駛證所有產權是“浙江農林大學”、“浙江吳越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或學校資產經營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車輛等;

  (2)適用于本校教職工(含學校離退休人員)的車輛,身份的確認以學校人事處提供的名單為準。教職工用車實行“一人一車”制,按需要可辦理“一庫多車”(同時入校時,后進車輛為臨時車);

  (3)適用于校內各部門(單位)外聘員工的車輛;

  (4)適用于對學校有特殊貢獻的、與學校簽訂合作單位的,并經校辦審核同意的校外車輛;

  (5)適用于資助學校發展社會人士或校友等,并經校友辦(基金會)審核同意的校外車輛;其他未盡事宜由校辦與保衛處協商決定。

  2.B 類固定車

  (1)適用于本校教職工(含學校離退休人員)的車輛申辦第二輛固定車,身份的確認以學校人事處提供的名單為準;

  (2)適用于與校內各二級單位有長期業務聯系的外單位車輛;

  (3)適用于外單位駐校機構在職工作人員的車輛;

  (4)適用于租用校內場地經商人員的機動車輛;

  (5)適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車輛。

  停車泊位費為月卡 100 元,半年卡 550 元,年卡 1000 元。

  教職工第二輛固定車、在校學生和后勤年度招標物資供應商(每單位限 2 輛)的車輛泊位費按半價收取。

  (二)臨時車

  1.執行任務的軍車(含武警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以及郵政、環衛、運鈔車進出校園,免收停車泊位費。

  2.來校公務車輛,憑接待單位提供的公務票結算。年底學校向相關單位統一按實際金額的 60%結算,學術交流中心按 20%結算。

  3.其它臨時來校的車輛,根據臨發改﹝20**﹞53 號文件,收取停車泊位費。收費標準如下:

  (1)機動車停放 15 分鐘內免費;

  (2)小型車:5 元/輛小時,24 小時內單次停車收費不超過

  25 元;

  (3)大、中型車:6 元/輛小時,24 小時內單次停車收費不超過 30 元。

  三、公務票的申領與管理

  浙江農林大學校園交通公務票為學校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統生成的條形二維碼,由保衛處統一制作。

  (一)各二級單位按需要填寫《浙江農林大學校園交通公務票申請表》向保衛處申領,公務票有效期至申領當年 12 月 31 日止,每年 10 月保衛處根據實際產生的費用向各二級單位結算。學術交流中心公務票經保衛處認可,按指定樣版打印,限衣錦校區使用。

  (二)教職工個人如有需要,可用現金方式購買定額(面額

  5 元或 6 元)公務票,有效期截止當年 12 月 31 日。

  (三)如有學校組織或承辦的重大活動需出車輛,由保衛處統一制作公務票(活動期間有效),免收停車泊位費。

  四、校內車輛的管理

  (一)校內交通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浙江農林大學交通管理規定》執行。對不配合交通管理和亂停放的車輛,保衛處將采取鎖車(拖車)或拍照曝光等措施,拖車的費用由車主自負。情節嚴重的列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統黑名單(一年內不得進入校園)。

  (二)固定車實行統一審批。由申請人填寫《浙江農林大學校園固定車申請表》,提供車輛行駛證(車主限本人或直系親屬,非上述情況時須所在學院、部門出具該車輛供當事人長期使用證明)、駕駛證原件,合作單位與學校簽訂的合作合同(年度招標合同)和當事人勞務合同復印件,校辦或校友辦(基金會)提供的審批材料,經保衛處審核無誤后辦理手續。學生車輛須由本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審批或續費。

  (三)A 類固定車定期進行資格審查。人事處在編人員免資格審查,在編人員離職后自動失效,外聘人員車輛合同到期后自動失效,其他人員按校辦或校友辦(基金會)審批有效期后自動失效。失效后提供新勞務合同或審批材料可辦理續期,否則按臨時車輛計時收取停車泊位費。

  (四)B 類固定車包年、包半年、包月期滿后,自動失效;若還需繼續使用,須及時交驗所需資料并續費,否則按臨時車輛計時收取停車泊位費。B 類固定車有效期內列入黑名單(周期一

  年)的,不退還包期剩余費用,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可不再受理該當事人(單位)的 B 類固定車業務。

  (五)使用或協助他人使用虛假材料及采用欺騙手段辦理固定車輛,學校將依其嚴重程度采取撤銷固定車的權利、取消當事人(單位)辦理固定車資格,通報相關單位(部門)追究相關責任、追繳所漏交的停車泊位費等措施,違法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六)學校向車輛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車泊位費,只負責對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擔車輛及車內物品的保管責任。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浙江農林大學校園交通智能化管理辦法(試行)》浙農林大﹝20**﹞54 號廢除。

  五、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交通用地宗地價格評估

一.交通用地的分類
交通用地指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碼頭和機場等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二.交通用地評估方法
2.1 一般線路道路用地可采用道路貢獻法、成本逼近法、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等方法估價。
1.道路貢獻法,是利用道路對周圍各類用地的貢獻,用各類用地的平均價格來估算道路價格的方法。道路周圍各類用地的價格可用路線價法、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市場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成本逼近法及市場成交價格來獲得。其計算公式為:
n
V=∑(Pi×Si)/S
I=1
式中:V──道路單位面積價格; Pi──第i種用地類型單位面積平均價格;Si──道路路線涉及的第i種用地類型面積;S──道路路線涉及的各類用總面積;n──用地類型總數(i=1,2,3,...n).
根據不同等級道路提供交通服務的強弱,進行道路等級修正、交通流量修正、通達性修正、影響范圍修正和環境影響修正等。
2.運用成本逼近法評估道路用地價格
(1)市區道路評估:市區道路的重置成本主要是指在估價期日建造同等級道路所需投入的成本,包括拆遷安置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及投資利潤等。在成本價格的基礎上加上土地所有權收益,即為道路價格。
(2)郊區及農村道路評估:郊區及農村道路的土地開發程度設定,一般可為達到可開工條件。其重置成本主要包括征地補償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及投資利潤等。成本價格加土地所有權收益,即為道路價格。
(3)因素修正:根據不同等級道路對經濟影響的強弱,進行等級修正、交通流量修正、通達性修正、影響范圍修正和環境影響修正等;
3.市場比較法評估道路用地,需在同一區域有較多的類似道路用地市場價格或標準價格。
4.收益還原法是根據道路的交通流量測算道路的未來正常年純收益,并用一定的土地還有利率將其貼現至估價時點后累加,以此估算道路用地的價格方法。適用于交通流量較大并有充足數據的道路價格評估。
工作步驟如下:
(1)劃分道路交通流量測算區段;
(2)測算交通流量,并折算成標準流量:交通流量分為客流、貨流及混合流,均折算為標準流量,即噸/公里年
(3)計算各區段道路年總收益
A=a×Pi×Qi
A──道路單位面積平均交通流年總收益
a──調整系數;Pi──元/噸公里;Qi──噸/公里年;
(4) 計算各區段道路年總費用
區段道路年總費用(C)包括道路單位面積建造成本折舊、運營成本、道路維修費用、利息、應繳稅費及正常投資年利潤等。
(5)計算區段道路年純收益
R=A-C
R──道路年純收益
(6)計算區段道路收益價格,運用收益還原法基本公式計算。
5.有獨立權屬單位的高壓線走廊、管線(輸油管、排污管、天然氣管等)等用地價格的評估參照線狀交通用地評估方法評估。

2.2 機場、碼頭、車站、編組站等面狀交通用地價格可采用基準地價修正法、成本逼近法、收益還原法評估。
1.基準地價修正法適用于城市范圍有基準地價的交通用地評估
在基準地價成果中有交通用地類基準地價的,待估面狀交通用地則直接用該類基準地價標準評估;在基準地價成果中沒有交通用地類基準地價,則可用工業用地類基準地價評估面準交通用地價格,但機場、碼頭用地由于其具有壟斷性質,在基準地價修正須作壟斷效益修正。
2.在運用成本逼近法評估面狀交通用地時,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的確定須考慮機場、碼頭等用地壟斷收益。區位因素修正時須考慮社會效益。
3.在運用收益還原法評估面狀交通用地時,正常年總收益中已經包含了平均收益之外的壟斷收益。在總費用計算中須注意各費用投資的攤銷和折舊。

篇3:大型購物中心交通動線規劃

  大型購物中心的交通動線規劃

  交通動線系統規劃須配合建筑計量,尤其在規劃主要聯外道路、行人進出口、公共汽車場、站及停車場進出口時更需與建筑師密切配合,共同研擬對行人、對車流及對周邊交通影響最小的交通動線。由于動線計量依基地的實際狀況而定,無法以一定的方法來規劃,以下僅提出幾項動線系統規劃原則供規劃師參考。

  一、聯外動線系統規劃

  基地的聯外道路可算是動線系統最重要的一項,由于大型購物中心的開發一般需做基地開發交通形勢評估,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后才能開發,因此若基地周邊道路的背景交通量本來就很大,而大型購物中心的開發導致其服務水準達E級,甚至F級的情況,則除非開發單位能提供具體的解決方案,否則可能難以獲準開發。因此在規劃聯外道路系統時,應考慮該基地周邊道路現有的交通狀況,最好是有獨立的聯外道路,且盡量避免以過境交通量很大的道路作為其主要聯外道路,同時聯外道路應可以很方便迅速地接上地區性主要干道或快速道路、高速公路,以充分發揮其集聚的功能,并可對周邊道路的形勢減至最低。

  二、停車場進出動線

  停車場入口的位置將會影響周邊道路的車流方向,規劃不當的停車場進出口不僅會影響停車場的進出效率,也會導致車流回堵而影響周邊道路上的車流。一般規劃停車場進出口時,應注意的有以下幾項:

  1.建筑技術規劃的規定:

  A.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式、地下道上下口起5公尺以內。

  B.坡度超過8:1的道路。

  C.自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起10公尺以內者。

  D.自幼兒園、學?;蚬珗@等出入口起20公尺以內者。

  E.其他經主管建筑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有礙交通所指定的道路或場所。

  2.出入口應設于交通量較少的道路上。若一定要設于較大流量的道路上時,必須在出入口退縮若干距離以供儲車用。

  3.應配合鄰接道路的車行方向以單進單出、左進右出較佳。

  4.因汽、機車的操作特性不同,且為避免互相干擾,汽、機車的進出口應予以分開。

  5.采用效率較高的收費系統以節省車輛進出時間,避免回堵。

  三、行人動線系統

  不論采用自行開車、騎車或搭乘大眾運輸系統來到大型購物中心,下了車之后就是行人,就一定會用到人行設施,因此對于行人動線的規劃也是動線規劃的重要之一。

  1.小汽車、機車

  小汽車和機車均屬于機動性及可及性較高的私人運具,在到達目的地后,所需步行的距離較短,其行人動線部分主要為停車場到購物中心的動線。若停在購物中心附設的地下停車場,動線就較單純,直接由升降梯或樓梯即可到達購物中心;若是停在較遠的路外停車場,則應考慮其可能的動線,最好避免穿越交通量大的道路,無法避免而需穿越這些道路時,應以立交方式避免其直接沖突而互相干擾。同時應設置小客車臨時上下客處以提供方便的接站系統。

  2.公車及巡回專車系統

  若設有公共汽車站牌、觀覽車專車或接站專車,則其停車站應考慮盡量減少行人的行走距離,除了可提高其使用率外,對于行人的動線也可因其步行距離較短而減少對其它運輸工具的干擾。

  四、貨車動線系統

  大型購物中心免不了有貨車進出的需求,對于貨車行使的路線應盡量與一般消費者的汽車及行人動線分開,避免互相干擾,并且應依法規規定設置足夠的離街卸貨場地供貨車卸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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