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學院印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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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工學院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的印章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學院黨政印章(含鋼印),黨政職能部門印章,各教學、教輔部門黨政印章,學院各種業務專用章,群團組織印章,院內各社會團體(各種協會、學會、聯誼會等)印章及院領導手章(包括簽字章、私章,下同)等。

  第二章印章申請、刻制和啟用

  第三條印章申請

  (一)印章刻制的申請:因業務需要或組織變更需刻制印章時,由主辦部門填寫“刻制印章申請書”,并附學院或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該機構的公文,報送學院辦公室。

  (二)印章換發的申請:印章印文磨損需要換發時,由用印單位提交換發申請書,并于文尾加蓋印模,標明制發日期,報送學院辦公室。用印單位到學院辦公室領取新印章時,需將磨損的舊印章交回學院辦公室。

  (三)印章補發的申請:印章損毀或遺失時,監印人員除向學院辦公室報告并依法公告作廢外,應填寫補發印章申請書,并附原印章的種類、字體、制發日期、毀損或遺失經過及失職人員的處理意見,送學院辦公室核定后,由管理部門補發。補發印章的印文字體應有異于原印章,以示區別。遺失的印章尋獲時,須立即交學院辦公室處理。

  第四條印章的核定及制發

  (一)學院黨政印章(含鋼印)由河南省高工委和教育廳核定。

  (二)學院黨政職能部門、教學與教輔部門、院直屬單位、后勤服務中心的印章,由學院辦公室主任審核,學院主要黨政領導批準,學院辦公室制發。該類印章為圓形,直徑40毫米,中刊五角星或黨徽。

  (三)各種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等)、社團組織(如各種協會、學會、聯誼會等)印章,由學院有關職能部門簽署意見,學院辦公室主任審核,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學院辦公室制發。該類印章為圓形,直徑35毫米,中空。也可根據需要刻成橢圓形或其它形狀。

  (四)處級研究機構的印章,由科研處簽署意見,學院辦公室主任審核,主管科研的院領導批準,學院辦公室制發。該類印章為圓形,直徑40毫米,中刊五角星。

  (五)領導手章的刻制,經學院領導同意,由學院辦公室主任核準,學院辦公室制發。簽名章由領導親筆書寫,刻成長方形。根據工作需要,院領導可刻制中文或英文手章。

  (六)處級部門負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下屬單位原則上不另制發印章。因工作需要確需制發印章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詳細說明印章的名稱、用途、式樣和規格,經學院辦公室主任審核,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學院辦公室制發。該類印章為圓形,直徑35毫米,中刊五角星或黨徽。

  (七)學院工會、團委的印章按本條第二款辦理,各二級團委(團總支)印章按本條第六款辦理。

  第五條刻制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列印章,由學院辦公室根據單位申請,擬寫公函,經公安機構審批,到指定地點刻制??讨破渌黝愑≌?,由學院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自辦或由用印部門承辦。

  刻制學院處級單位黨政印章所需經費,由學院支付;刻制其它類型印章及處級單位下屬部門印章所需經費由各單位自付。

  第六條印章的啟用

  (一)啟用印章一般應從便于工作銜接上考慮,確定印章的啟用時間。在選擇啟用時間后,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啟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時要報上級備案。

  (二)院內印章的啟用由學院辦公室負責,啟用通知由學院領導簽發。

  (三)接啟用通知后,用章單位負責人或辦公室主任、部處秘書到學院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留下印模、簽字,同時將應作廢的印章交回學院辦公室。取送印章要按取送機密件對待。

  (四)業務專用章的啟用由各單位領導自行確定。對外產生效用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等,在啟用前應將啟用時間、印章樣式通知各有關單位。

  (五)啟用印章前應掌握識別真偽的方法。學院辦公室和受印單位都須把啟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歸檔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學院辦公室是學院各類印章的綜合管理部門,學院黨政職能部門、教學教輔及其它直屬單位辦公室是其印章的管理部門。學院辦公室及各單位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的審核、制發、補發、檢查等管理工作。

  學院辦公室應建立印章刻制登記表,分門別類(如黨、政、工、團等)和分時段對所刻制的印章進行登記,拓具印模、樣本,依序裝訂成冊,以利管理。學院及其它單位,亦應建立印章登記本,對本單位印章進行管理。

  第八條各單位黨政正職領導以及分管領導應對本單位各類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學院辦公室主任,未設學院的系、部(學院)、中心、直屬單位的辦公室主任,機關部處秘書負責本單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負責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員稱為監印人員,下同)。學院的印章由學院辦公室統一保管。印章平日隨用隨鎖,假日加封。如有遺失或誤用,由監印人員負完全責任。

  第九條對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手續的用印,監印人員應提出異議并向本單位領導或學院辦公室報告。要提高警惕,嚴防私用、盜用公章。

  第十條印章不固定換發年限。各單位監印人員對本單位各類印章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學院辦公室不定期對各單位現有的各類印章進行檢查、核實。

  第十一條主管、監印人員交接時,應拓具印模樣本,列冊專案移交,并在學院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印章遺失時須立即向單位領導、學院辦公室及保衛部門報告,并依法公布作廢。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學院印章代表學院的法定名稱,體現學院的權力、憑信和職責,可對內對外使用。

  (二)部門、單位印章只能以單位或部門名義在學院授權范圍內或學院批準經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使用,一般不對外使用,更不能未經學院授權對外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約類文書。對外使用時,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沒有法律效力。對超出學院授權范圍或部門職責擅自使用而產生的不良后果,學院不負法律責任,并要追究當事者個人及其單位領導的責任。

  (三)專用印章是學院及各職能部門為履行自己的某一項專門業務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機關或單位的法定名稱外,還刊有專門的用途,如“財務專用章”、“證明專用章”等。專用印章不能代表學院或部門的權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圍。

  (四)鋼印僅限于加蓋在各種證書的照片上,不能作為文件、介紹信及其它票據憑證的有效標志,不能獨立使用。

  (五)院領導手章,屬于機關或單位的公務章,代表學院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具有權威性。

  (六)有關印章的具體使用范圍見附件一。

  第十四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須由專人負責,不能隨意委托他人代為蓋印。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時,用印單位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核準、簽字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等交監印人用印。凡批準手續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違反此規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監印人負責。

  學院、院系和直屬單位以及機關各職能部門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學院印章的使用,必須由用印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報主管院領導審批,或由學院辦公室主任在領導授權范圍內審批,填寫用印登記表,監印人憑學院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字,經確認無誤,加蓋學院印章。

  (二)各院、系、所,學院直屬單位黨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主要黨政領導批準,填寫用印登記表,單位監印人員憑單位領導簽字,確認無誤,加蓋單位印章。

  (三)各職能部門在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時,蓋部門印章。職能部門印章的使用,由部門主要領導審批、簽字,填寫用印登記表,監印人員按規定用印。

  (四)學院印章的使用程序詳見附件二。學院二級單位參照本程序制定本單位印章使用程序。

  第十五條使用印章的范圍一般應與批準人的職權相適應。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第十六條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不能不看內容就盲目蓋印,同時,還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齊全。一般使用印章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信函須保留有領導人簽批的草稿和一份正式文件、材料;

  (二)協議書、合同書須保留一份文本;

  (三)畢業證書、榮譽證書等要附有頒發文件領導人批準的書面材料、名冊及證書樣本,要逐一核對證書及名冊的人數是否相符,并點清證書數量與名冊的人數是否相同;

  (四)若確實沒有留存材料的,要詳細地記載用印情況。

  第十七條每次用印都應當進行登記,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編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單位、承辦人、監印人、用印數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項。

  第十八條監印人員蓋章時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勻,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不能蓋歪或顛倒。以單位名義發出的公文、函件必須加蓋單位的印章。正式公文只在落款處蓋章。

  第十九條學院所有需要蓋印鑒的介紹信、證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使用帶存根的公函或介紹信、證明信等要蓋兩處印章,一處蓋在公函連接線上,一處蓋在機關落款處。凡在落款處加蓋的印章,都要“騎年蓋月”。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要開具時,必須經主管院長簽字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后必須向學院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第二十條監印人員應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進行編號整理,歸檔備案,對其中具有考查價值的,要在年終整理立卷時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正式印章必須在辦公室內使用,不能將印章攜帶出機關或單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各級領導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二條監印人對未經本單位負責人判定是否準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第五章印章的停用、銷毀

  第二十三條單位印章在單位名稱變更、機構撤銷和式樣變更時應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發文通知有關單位,并在通知中說明停用原因,標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時間。停用的廢印不得在原單位長期留存,要及時送交學院辦公室處理。

  第二十四條舊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標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為現行機關、單位職權活動的憑證。

  第二十五條因單位名稱變更,或改變隸屬關系,使舊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沒有刻制出來時,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辦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應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續與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注明“代”字。黨政機關之間代章必須是同級或是上級代下級,下級或者沒有任何關系的單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二十六條學院辦公室收回廢舊印章后要進行登記銷帳。對于重要單位或具有保存價值的印章要分期妥善保管;對于一般單位或臨時性單位,保存價值不大的印章應集中起來,定期銷毀;屬領導個人的手章,應該退還給本人;一般戳記,可以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銷毀。

  第二十七條銷毀廢舊印章,必須報請單位負責人批準,銷毀時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員監銷。所有銷毀的廢舊印章都要留下印模進行保存,以備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印章的具體使用范圍和使用程序分別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與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若此前學院及各單位制定的印章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 有關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鋼印

  僅用于學院頒發的各類證件和證書(工作證、學生證、研究生證、離退休證、畢業證、學位證、任職資格證等)的照片壓印,不能獨立使用。

  二、*中原工學院委員會印章

  1.以院黨委名義發報的各種公文、函件。

  2.各類出國人員政治審察材料。

  3.經院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審批簽字的其它材料。

  三、中原工學院印章

  1.以院行政名義發報的各類公文。

  2.以學院名義發放的各類證書、證件、請柬、獎狀等。

  證件類別:工作證、學生證、學位證、研究生證、離退休證、畢業證、任職資格證等。

  3.院級合同或協議書。

  4.向上報送的科研申請報表、報告、鑒定書。

  5.榮譽、客座、兼職教授的聘書。

  6.統計報表、工資報表、職稱申報表、出國審批表、基建報表。

  7.海關免稅申請等。

  8.其它公文。

  四、院領導私章

  用于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輔修證書、外國留學生結業證書、聘書和以院長名義發布的行政人事任免公文,以院長名義填報或簽定的各類報表、合同、協議書等。

  五、中原工學院介紹信專用章

  限用于學院介紹信。

  六、其它說明

  1.一般情況下,對學生各類證明材料、畢業推薦表及學籍證明等一律不得使用學院黨委、行政公章,應統一加蓋各系或相關部門公章。

  2.教職工因私需加蓋公章的,如子女入黨外調、讀書升學、經濟擔保等,需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再到辦公室蓋章。

  附件二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院級印章

  1.以學院名義發報的各種公文,由主辦單位擬稿(必要時有關單位會簽),學院辦公室審核,院領導簽發,機要秘書登記編發文號,文印室打印后用印。

  2.各類證件、證書、聘書,必須由各有關職能部門(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處等)審核造表,經主管院領導簽署后,到學院辦公室用印。各有關單位開辦的短期培訓班的證書,一般不蓋院級印章。

  3.以學院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各種申報材料、職稱(務)申報表等由有關職能部門審核,主管院領導同意后,由該職能部門派專人到學院辦公室用印。

  4.科研申請報表、報告、鑒定書等,由科研處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審簽后,由學院辦公室用印。

  5.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報表,憑部門負責人簽字報主管院領導同意后用印。

  6.因公因私出國(境)申請、登記、審查等,由有關職能部門審核,經主管院領導同意,到學院辦公室用印。

  7.機動車輛年審、減免稅費,須持機動車輛車牌證及所在部門證明,到學院辦公室用印。

  8.開具介紹信或證明信,由所在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到學院辦公室用印。

  9.其它特殊情況,須院領導或學院辦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各部門印章

  各部門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使用本部門公章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未經本部門領導批準,不得在辦公室以外地點存放或使用。

篇2:X建設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建設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業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外發生的一切文書、經濟往來都需要蓋章,且使用頻繁。根據**建[20**]第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發一年多來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改善公司內部管理,嚴格加強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蓋集團公司的印章需要經相關部門會簽核準和領導批準;駐外辦事處印章由辦事處主任全權負責,把關使用;財務專用章和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印章,由財務處和各職能部門分別負責把關使用。

  二、集團公司印章由辦公室管理,文書負責。文書因特殊原因請假休息,應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印章由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代管。領導和文書一般不得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報請總經理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

  三、申請蓋章的部門或單位應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由辦公室嚴格審查蓋章的內容,并報主管和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蓋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記工作,對重要內容材料,要復印留存并整理存檔。

  四、公司下設的各職能部門、辦事處、項目部印章,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由項目部提出申請,報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辦公室要做好印章的發放登記工作,并及時收回作廢印章。項目部印章待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原印章交辦公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則根據公司法,追究其責任。

  1、項目部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需經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及經理(主任)審批簽字,然后經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同意(部分資料需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2、項目部(辦事處)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特別是招投標承諾、補充合同條件等,必須經項目部經理或辦事處主任簽字然后報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審核,經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3、集團公司不直接受理項目部未經其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資料情況的蓋章請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辦公室按上述辦法實施。

  希各分公司、項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規定參照執行。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十一日

篇3: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條為加強EE各專業公司和總公司各部門(以下簡稱EE各單位)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產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據《總公司辦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EE各單位的正式印章作風公章和部門章)、專用印章(即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海關報關章等)、手章(即各專業公司負責人用于文件、報表、票證等的個人印章)。

  第三條EE各單位應確定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本辦法第二條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關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員應是EE正式職工。如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出差或因病請假時,EE各單位負責人應指定臨時人員保管。臨時保管人員也必須是正式職工并應相對固定。

  第四條印章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后,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印章名稱、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準人簽名、保管人簽名等。如指定臨時人員保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

  第五條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于保險柜內,并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第六條未經EE各單位負責人或總公司主管該單位的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條需用印時應先填寫(使用公章申請表》,經EE各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員用印。

  第八條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紹信)等應復印,以留存備查。

  第九條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上蓋印。

  第十條用印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間、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準人、經辦人等(詳見附件《使用公章申請表調》)。

  第十一條合同用印應按照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執行必要的法規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EE各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外、還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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