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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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新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領導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重要保證,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

  第二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規范和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促進我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年12月27日修訂)、《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中發〔20**〕15號)和《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55號)、《鄉新學院章程》(校政辦字〔20**〕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鄉新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必須堅持以***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加強和改進黨對學校的領導,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促進學??茖W發展,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

  第二章 黨委的領導職責

  第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統領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鶎狱h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各民主黨派的校內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積極作用。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校長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組織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因故無法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校長代其履行。

  第四章 領導制度及議事決策制度

  第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八條 黨委書記是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的召集人和組織者,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學校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依法開展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開展工作。

  第九條 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第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黨委會與校長辦公會議事決策遵照《鄉新學院黨委會議制度》和《鄉新學院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執行。

  第五章 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必須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要合理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相互信任,加強團結。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及時交流工作情況。黨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十四條 學校領導班子應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黨委書記、校長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的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協調配合。

  第十五條 堅持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提高組織生活質量。認真開好民主生活會,正確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要定期相互談心,定期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談心,對在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早提醒、早糾正;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經常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第十六條 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合理確定學術組織人員構成,制定學術組織章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第十七條 加強學?;鶎狱h組織建設,進一步完善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完善教職工黨支部和學生黨支部設置形式,創新黨支部活動方式。提高發展黨員質量,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大力創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不斷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要加強對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校長每年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都要嚴格遵守重大問題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的原則,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和校長要支持紀委、監察處開展紀檢監察工作。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審計制度,重要經濟活動都要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及群眾組織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群眾團體、民主黨派、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逐步推行學校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鄉新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鄉新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實施細則》(院黨字〔20**〕5號)同時廢止。

篇2:高級中學校長負責制試行條例

  高級中學機關行政管理

  校長負責制試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改革學校領導體制,實行校長負責制,確定校長的職責和權限,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校長是學校的總負責人,在學校中處于中心地位,對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承擔學校管理的全部責任對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實行統一領導。

  第三條:校長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服從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

  第四條:校長應自覺接受學校黨委的監督,有關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要主動征詢黨組織的意見并召開行政會集體研究。

  第五條:校長要帶領教職工辦好學校。積極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定期向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組織實施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有關決定,負責處理教代會提出的應由學校行政處理的提案。

  第二章 校長的條件

  第六條:校長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馬列主義理論和政策水平,能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有獻身人民教育事業的革命精神和開拓進取的創新精神。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論和管理科學知識,有較豐富的教育實踐經驗,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3.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團結協作,聯系群眾,作風民主。

  4.具有相當的文化素養,具有大學以上的文化程度。

  5.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第三章 校長的主要職責

  第七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中國教育政策和發展綱要》,認真執行上級領導機關的批示、決定及教育法律法規。努力按教育規律辦學,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全面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八條制定和實施學校的遠期和近期目標,發展規劃,學年、學期計劃,定期檢查執行情況,認真總結經驗并不斷改進工作。

  第九條:統籌安排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結合學校實際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等改革活動。

  第十條:與書記共同研究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統籌安排教職工的政治、業務學習,提高教職工的政治和業務水平。共同抓好師資隊伍建設,培養、考察、調整中層干部,發揮教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一條: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審批學校財務開支,管好用好校舍、設備和經費,搞好師生員工生活福利。

  第十二條:負責對教師的聘任和學校的人事安排工作、教職工的考核、評估、獎懲工作。

  第十三條:設立精干有效的指揮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崗位責任制,考核制和獎懲制及其他常規制度,實行校長統一指揮,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分層負責。

  第十四條:保證教代會和工會行使職權,學校重大決策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應征求學校工會意見,經審議后決定。

  第十五條:強化指揮管理網絡的職責,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崗位責任制、考核制、獎懲制和其他常規制度,實行校長統一指揮、副校長協助工作,分層。

  第四章 校長的主要權限

  第十六條:校長暫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代理其行使職務。

  第十七條:在國家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決定所允許的范圍內,校長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行政工作有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十八條: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干部編制在聽取其他校級領導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充分醞釀后,可任免學校中層行政干部,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校長有權根據上級編制的有關規定和本校工作需要決定學校內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安排和調動教職工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校長有權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合理支配和使用學校經費,有條件可設校長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校長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教職工進行獎懲,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教職工進行獎勵,對違紀教職工有權給予以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中降級,開除留察,開除公職需征求學校黨組織和工會意見,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國家和上級領導機關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校長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特殊貢獻,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校獎勵制度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校長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權謀私,違法亂紀或瀆職,嚴重失職應區別情況,依據本校處罰制度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篇3:高級中學校長負責制黨委工作試行條例

  高級中學機關行政管理

  校長負責制黨委工作試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實行校長負責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強學校黨的工作,發揮黨組織的保證監督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學校黨委對本單位的行政工作行使保證監督職能。

  第三條:學校黨委應以主要精力加強黨的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長充分行使其應有職權,并對學校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政令的貫徹執行,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完成。

  第四條:學校黨委對工會和共青團實行思想政治領導,支持工會,共青團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作用,主動支持他們開展各項有益活動,使他們主動與校長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辦好學校。

  第二章 黨組織的保證和監督

  第五條:保證和監督的主要內容:

  1.學校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2.學校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和辦學指導思想。

  3.學校執行國家教育計劃和校長任期責任目標。

  4.學校教職工充分享有民主權利。

  5.學校遵紀守法。維護國家利益。

  第六條:保證和監督的主要途徑和方法

  1.通過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發揮黨員在各項工作中的先鋒模范作用,影響和帶動教職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學校統一制訂的奮斗目標和工作計劃,團結協作,努力完成學校的任務。

  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理論,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學習上級有關教育的決定,指示,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發揮黨員干部的模范和骨干作用。

  3.定期召開黨的會議,聽取校長報告工作,通報工作情況,研究學校工作中的重大決定策問題。

  4.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在校長對重大問題決定前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校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并同校長商量解決辦法,對于校長的某些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指出,暫達不到一致意見時,應先按校長決策執行,必要時也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黨委報告。

  5.按照黨的干部路線和干部政策,對校長提出的副校長和中層干部的人選方案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協助校長對學校干部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

  6.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通過種種形式監督黨員和干部。

  7.健全黨的生活會制度,黨委和校級黨員干部堅持過雙重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8.經常深入群眾,深入教育、教學實際、調查研究,分析黨員和教職工的思想動態,發揮基層黨支部和全體黨員的作用,廣泛開展行之有效的個別談心活動。

  9.會同行政領導共同研究安排教職工的教育,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動。

  10.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搞好領導班子建設。

  第三章 黨委書記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黨委書記的基本條件:

  1.有一定的馬列主義理論和政策水平,熱愛教育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熟悉學校工作,有組織領導能力,有一定的黨務工作經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3.黨性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能夠團結同志,搞好協調工作。

  4.有相當文化素養,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

  5.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第四章 書記與校長

  第八條:書記和校長之間要解決好黨政職能的劃分,書記和校長分屬黨政系統,承擔不同的職能,彼此之間既要明確分工,又要密切合作。

  第九條:書記要支持校長在規定范圍內充分行使職權,幫助校長更好地工作,校長應對書記的工作給予充分尊重,遇有重大問題應主動地征求書記的意見,任何意見分歧,不能影響學校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章 學校黨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群眾組織

  第十條:學校黨組織對教代會實行思想政治領導,保障教代會行使規定的權力,向教代會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教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支持引導教代會代表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黨組織通過教代會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黨的工作和作風。

  第十二條:學校黨組織應加強對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定期研究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群眾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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