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1879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是指為提高中小河流重點河段的防洪減災能力,保障區域防洪安全和糧食安全,兼顧河流生態環境而開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護岸護坡等綜合性治理項目。

  第三條

  中央財政設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條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項目所在地的地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中小河流治理實行責任狀制度,由財政部、水利部與省級人民政府簽訂責任狀,做到資金到省、任務到省和責任到省,爭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發揮效益一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中小河流治理實行績效管理,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

  第七條

  各地應以政府投入為主,統籌利用各類資金,多渠道籌集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確保治理項目的順利實施。中部地區所需地方資金應主要由省、地市兩級財政負責解決,西部地區及參照西部政策的縣,地方資金全部由省、地市兩級財政負責解決。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要服從流域防洪規劃,治理標準與干流、區域防洪除澇標準相協調。地方政府要科學規劃,依據規劃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工作,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省際河段的建設項目,須經流域機構復核后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征地、環保等,應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前期工作責任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對前期工作質量和進度負總責,審查單位要嚴把審查關,確保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設計變更應履行相應程序,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章專項資金獎補范圍、原則和標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獎補范圍為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規劃內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重點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第十二條

  中央根據年度財政預算,依據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專項資金,切塊下達,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地方資金,統籌安排中央和地方資金,年度中央資金先到位時,可用中央資金安排滿一批項目的省級以上資金,加快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當年地方資金要當年落實,確保年度建設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鼓勵地方按照專項規劃和本辦法先行開展項目治理工作,依據績效考核結果申請專項資金,加快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中央依據專項規劃和績效考核細則對地方進行監督和考核??冃Э己顺煽儍炐愕氖》?,按照當年年度中央專項資金額度的5%予以獎勵;對績效考核不合格的省份,下一年度調減或暫停中央專項資金安排。獎勵資金在下一年度安排,用于沖抵地方配套投資。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獎補標準,按照對東部地區引導、中部地區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區支持、西部地區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區傾斜安排的原則,按不超過規劃投資額30%、60%、80%的比例控制。

  第十六條

  對于地方積極性高、前期工作基礎好、建設資金能落實、項目管理水平高、組織實施工作有保證的地區,中央集中資金加以支持。鼓勵地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早日完成規劃任務。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上報、下達和使用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財政部、水利部報送年度項目和資金申請計劃。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商水利部確定后,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后,由省級財政、水行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劃、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等要求,在一個月內下達到具體項目,及時撥付資金,并將專項資金分項目安排清單(含地方投入情況)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要??顚S?,主要用于直接關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護岸護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設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作業費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設和景觀,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為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可從中小河流治理年度投資規模中提取不超過3%的經費,預安排用于未開工項目勘測設計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小河流項目建設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建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機構??h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可對轄區內項目打捆組建項目法人,集中組織實施,提高工作效率

  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嚴格招標投標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招標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項目打捆招投標,選擇符合資質要求、信譽良好、有較好業績和實力強的承包商承擔建設任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嚴防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六條

  嚴格監理單位資質審核把關,按規定程序確定監理單位。加強對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監理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選配足夠的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承擔項目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設計、監理及施工等單位要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系和安全管理監督體系,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中小河流治理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建項目法人的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轄治理項目的行政責任主體,應明確項目建設行政責任人,成立協調組織機構,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組織領導,地方資金落實和有關協調工作。

第六章績效考核和工程驗收

  第二十九條

  中小河流治理實行分級績效考核,中央對省級,省級對市、縣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專項資金的補助安排掛鉤??冃Э己司C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項目組織:主要考核工程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目標任務分解及相關責任制落實情況、統計及信息宣傳等情況。

  (二)項目管理:主要考核項目前期工作、基本建設制度執行情況、質量和安全體系建立情況和效果、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工程驗收、管護機制建設等情況。

  (三)資金管理:主要考核省、市、縣投入情況,包括財政安排及通過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以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投資控制等情況。

  (四)實施效果:主要考核項目預期效益完成情況,包括防洪標準的提高、生態環境的改善等方面。

  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省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完成情況向財政部、水利部報送績效考核結果,財政部、水利部通過抽查方式審定各省績效評價成果。具體績效考核細則由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要及時竣工驗收,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年水利部令第30號)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并將竣工驗收結果報送水利部和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建立長效管護機制,落實管護措施,保證建設項目發揮效益。

  第三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強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與安全、建設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及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三十四條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項目的相關文件、階段性總結、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資料等要及時、科學歸檔保存,嚴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水利部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并組織相關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六條

  對于“報大建小”、虛列支出、進行虛假績效考核等弄虛作假的項目和地區,財政部、水利部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相應資金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于專項資金不能按規定時間落實到具體項目、地方建設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以及未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細化預算和項目建設績效考核等情況的地方,中央財政將扣減其專項資金預算。

  第三十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經治理的工程遇標準內洪水出現潰堤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819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篇2: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是指為提高中小河流重點河段的防洪減災能力,保障區域防洪安全和糧食安全,兼顧河流生態環境而開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護岸護坡等綜合性治理項目。

  第三條

  中央財政設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條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項目所在地的地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中小河流治理實行責任狀制度,由財政部、水利部與省級人民政府簽訂責任狀,做到資金到省、任務到省和責任到省,爭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發揮效益一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中小河流治理實行績效管理,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

  第七條

  各地應以政府投入為主,統籌利用各類資金,多渠道籌集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確保治理項目的順利實施。中部地區所需地方資金應主要由省、地市兩級財政負責解決,西部地區及參照西部政策的縣,地方資金全部由省、地市兩級財政負責解決。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要服從流域防洪規劃,治理標準與干流、區域防洪除澇標準相協調。地方政府要科學規劃,依據規劃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工作,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省際河段的建設項目,須經流域機構復核后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征地、環保等,應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前期工作責任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對前期工作質量和進度負總責,審查單位要嚴把審查關,確保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設計變更應履行相應程序,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章專項資金獎補范圍、原則和標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獎補范圍為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規劃內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重點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第十二條

  中央根據年度財政預算,依據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專項資金,切塊下達,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地方資金,統籌安排中央和地方資金,年度中央資金先到位時,可用中央資金安排滿一批項目的省級以上資金,加快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當年地方資金要當年落實,確保年度建設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鼓勵地方按照專項規劃和本辦法先行開展項目治理工作,依據績效考核結果申請專項資金,加快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中央依據專項規劃和績效考核細則對地方進行監督和考核??冃Э己顺煽儍炐愕氖》?,按照當年年度中央專項資金額度的5%予以獎勵;對績效考核不合格的省份,下一年度調減或暫停中央專項資金安排。獎勵資金在下一年度安排,用于沖抵地方配套投資。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獎補標準,按照對東部地區引導、中部地區和享受中部政策地區支持、西部地區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區傾斜安排的原則,按不超過規劃投資額30%、60%、80%的比例控制。

  第十六條

  對于地方積極性高、前期工作基礎好、建設資金能落實、項目管理水平高、組織實施工作有保證的地區,中央集中資金加以支持。鼓勵地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早日完成規劃任務。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上報、下達和使用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財政部、水利部報送年度項目和資金申請計劃。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商水利部確定后,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后,由省級財政、水行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劃、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等要求,在一個月內下達到具體項目,及時撥付資金,并將專項資金分項目安排清單(含地方投入情況)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要??顚S?,主要用于直接關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護岸護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設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作業費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設和景觀,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為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可從中小河流治理年度投資規模中提取不超過3%的經費,預安排用于未開工項目勘測設計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小河流項目建設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建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機構??h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可對轄區內項目打捆組建項目法人,集中組織實施,提高工作效率

  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嚴格招標投標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招標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項目打捆招投標,選擇符合資質要求、信譽良好、有較好業績和實力強的承包商承擔建設任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嚴防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六條

  嚴格監理單位資質審核把關,按規定程序確定監理單位。加強對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監理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選配足夠的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承擔項目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設計、監理及施工等單位要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系和安全管理監督體系,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中小河流治理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建項目法人的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轄治理項目的行政責任主體,應明確項目建設行政責任人,成立協調組織機構,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組織領導,地方資金落實和有關協調工作。

第六章績效考核和工程驗收

  第二十九條

  中小河流治理實行分級績效考核,中央對省級,省級對市、縣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專項資金的補助安排掛鉤??冃Э己司C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項目組織:主要考核工程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目標任務分解及相關責任制落實情況、統計及信息宣傳等情況。

  (二)項目管理:主要考核項目前期工作、基本建設制度執行情況、質量和安全體系建立情況和效果、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工程驗收、管護機制建設等情況。

  (三)資金管理:主要考核省、市、縣投入情況,包括財政安排及通過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以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投資控制等情況。

  (四)實施效果:主要考核項目預期效益完成情況,包括防洪標準的提高、生態環境的改善等方面。

  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省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完成情況向財政部、水利部報送績效考核結果,財政部、水利部通過抽查方式審定各省績效評價成果。具體績效考核細則由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要及時竣工驗收,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年水利部令第30號)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并將竣工驗收結果報送水利部和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建立長效管護機制,落實管護措施,保證建設項目發揮效益。

  第三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強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與安全、建設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及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三十四條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項目的相關文件、階段性總結、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資料等要及時、科學歸檔保存,嚴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水利部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并組織相關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六條

  對于“報大建小”、虛列支出、進行虛假績效考核等弄虛作假的項目和地區,財政部、水利部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相應資金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于專項資金不能按規定時間落實到具體項目、地方建設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以及未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細化預算和項目建設績效考核等情況的地方,中央財政將扣減其專項資金預算。

  第三十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經治理的工程遇標準內洪水出現潰堤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819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篇3: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2019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治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19〕10號)精神,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聚焦全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夯實各縣區政府的主體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有效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公平普惠學前教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摸排

  以縣區為單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分類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填寫摸底清單(詳見附件)、建立臺賬,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制訂治理方案,在摸底排查基礎上開展分類治理。

  (二)分類治理

  1.應移交但未移交的現有配套幼兒園。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經濟適用房、移民搬遷、棚戶區改造等小區,幼兒園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或小區配建幼兒園合同簽訂為移交的配套幼兒園,應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辦成公辦園。對幼兒園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可采取租賃、購置、置換、捐贈、購買服務等方式,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未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對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2.應配建幼兒園但未建的現有城鎮小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對照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的《城市新建居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小學的指導意見》,在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中要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對現有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未按標準規劃、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配建標準和省上相關要求,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配建規模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

  3.需配建幼兒園的在建或規劃城鎮小區。對緩建、縮建、停建和不建配套幼兒園的在建城鎮小區,要嚴格對標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規劃城鎮小區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等相關標準和規范建設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單個居住小區不夠配建標準但連片居住區密集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區域,以縣區為單位,結合學前教育整體規劃布局,統籌補建規模相適應的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

  (三)聯合督查

  在各縣區摸底自查、整改落實中,市級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區開展聯合督查和交叉檢查,對摸底不清、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進行通報。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機制。市政府成立“安康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辦分管副秘書長、市教育體育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教育體育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委編辦、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體育局。各縣區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治理工作協調。

  (二)明確責任分工。按照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部門責任分工,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推進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環節的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國、省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機構編制部門按程序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根據辦園性質,分別由機構編制部門和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強化工作保障。各縣區要認真制訂具體實施細則,確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強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及結果,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要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要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制訂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明確工作時限。2019年4月16日前,各縣區完成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底排查和匯總上報清單及治理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兒園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和移交。2019年12月底前,市級完成對各縣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督查檢查工作。

  各縣區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見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況,要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報送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聯 系 人:陳開健   市教育體育局

  聯系電話: 3212794  郵 箱:jyj3212794@ 126.com

  聯 系 人:劉 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電話:3336307  郵 箱:7291071@qq.com

  附件:1.安康市現有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移交未移交治理清單.rar

  2.安康市現有城鎮小區應配建但未建幼兒園治理清單.rar

  3.安康市在建或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摸排清單.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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