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安[20**]498號
20**年10月25日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郵政局: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確保郵寄安全,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郵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將本辦法通知到轄區內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郵政營業機構,并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郵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確保郵寄安全,防止丟失、損毀、被盜,根據《郵政法》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目錄所列的藥品和其他物質。
第三條
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教學科研單位通過郵政營業機構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主管部門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條件的郵政營業機構負責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并將指定的郵政營業機構名單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郵政局備案。
指定收寄的郵政營業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郵寄的管理制度;
(二)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三)封裝設備齊全。
第五條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寄件單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簡稱郵寄證明)。郵寄證明一證一次有效。辦理郵寄證明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申請表(見附件1);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僅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法人委托書。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應在1日內發給郵寄證明。
郵寄證明樣式(見附件2)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制。
第六條
郵政營業機構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時應當查驗、收存郵寄證明并與詳情單相關聯一并存檔,依據郵寄證明辦理收寄手續。沒有郵寄證明的不得收寄。郵寄證明保存1年備查。
寄件人應當在詳情單貨品名稱欄內填寫“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字樣,詳情單上加蓋寄件單位運輸專用章。郵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須是單位。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在窗口投交,郵政營業機構應當對收寄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行查驗、核對。
第七條
郵政營業機構應積極配合寄件單位查詢郵件在途情況。
第八條
收件單位應確定經辦人辦理收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件。郵件到達收件單位,經辦人在詳情單上簽字并加蓋收件單位收貨專用章;收件單位須到郵政營業機構領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經辦人應在詳情單上簽字并加蓋收件單位公章,同時出示經辦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承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業務的郵政營業機構應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郵寄過程中的安全。
郵政營業機構應當每季度將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情況集中上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國家郵政局。
第十條
郵寄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丟失、損毀、被盜的,郵政營業機構按郵政有關規定賠償。其中丟失、被盜的,還應報當地公安機關、郵政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申請表
寄件單位名稱
寄件單位地址
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單位地址
郵政營業機構(投寄地)
投
寄
期
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寄件單位經辦人
身份號碼
寄件單位交寄人
身份號碼
單位資質證明文件有無變更事項:
有變更事項的,請提供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無變更事項的,可不重復提供,請法人簽字確認:
申請郵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詳情單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本表由申請單位蓋章有效,填寫完畢后,請將空白欄注銷。
申請郵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詳情單(續表)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附件2: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
編號:省漢字簡稱—年號—流水號
根據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允許持證單位郵寄本證明所列的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發證機關蓋章*年*月*日
寄件單位名稱
寄件單位地址
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單位地址
郵政營業機構(投寄地)
投
寄
期
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寄件單位交寄人
身份號碼
郵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詳情單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郵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詳情單(續表)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本表由發證機關蓋章有效(注銷空白欄)
篇2:工程公司化學藥品庫房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化學藥品庫房管理制度
1、目的
使化驗室的化學藥品質量處于受控狀態,滿足檢測工作的需要。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化驗室對化學藥品各環節的質量控制和管理。
3、職責
3.1化驗室班長負責對化學藥品和庫房安全進行管理。
3.2按照相關采購制度負責對藥品的采購和驗收。
3.3藥品管理人員按要求對化學藥品進行管理。
4、工作程序
4.1化驗庫房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藥品必須按規定放置。藥品標簽清楚牢固。
4.2實驗室使用的化學試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分類安全存放,定期檢查使用和保管情況。
4.3劇毒、致癌藥品應由兩人、專柜、雙鎖并建立專帳保管。領用時應有班長批準,填寫劇毒物品領用單,與負責保管人員共同到庫房按需用量稱取,登記領用日期并簽字,該試劑配制時應有兩人在場,所配溶液由領用人加鎖存放。
4.4易燃、易爆等物品存儲庫房需具備通風、防爆、防火、恒壓等安全措施并保持整潔。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操作制度,嚴防撞擊、翻滾、磨擦,做到輕裝輕放。
4.5庫房應配備專用消防器材及滅火水拴。設置的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保證完好,并不得隨便借作它用。
4.6發生火警時,及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并迅速采取滅火措施。
5、相關文件
6、相關記錄
化學藥品申購記錄
篇3:工地試驗化學藥品管理制度
工地試驗化學藥品管理制度
一、要遵循既有利于使用,又要保證安全的原則,管好用好化學藥品,加強安全教育;
二、化學藥品必須根據化學性質分類存放,統一管理;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電爐通電)時必須有人看守。
三、存放藥品要專人管理、領用,存放要建帳,所有藥品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對字跡不清的標簽要及時更換,對過期失效和沒有標簽的藥品不準使用,并要進行妥善處理;
四、藥品購進后,及時驗收、記帳,使用后及時消帳,掌握藥品的消耗和庫存數量;不外借(給)藥品,特殊需要借(給)藥品時,必須經領導批準簽字。
五、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
六、對劇毒、強腐蝕、易爆易燃藥品,要根據檢測量具體領用,并要定期清點。用后剩余部分應隨時存入柜。
七、用不上的危險藥品,應及時調出,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