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隊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人
(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名、蓋章確認)。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制定
國家旅游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本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出境社”)與出境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出境旅游(不含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本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出境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本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與出境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出境旅游活動的中國內地居民及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及赴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出境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境外接待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約定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如出境社代購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約后機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程計劃說明書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队媱潟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境外接待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8)購物安排(列明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
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出境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名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計劃行程為原則);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理解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和《境外另行付費項目表》,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旅*程服務。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出境社開具發票。
3、拒絕出境社及其工作人員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游報名表》、簽證/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出境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向出境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4、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損壞或者丟失的責任自負。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對出境社的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7、行程中發生糾紛時,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9、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10、因自身原因,如犯罪、過失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11、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八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3、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程安排,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違反法律、當地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九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3、為旅游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5、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游者,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所到國家或者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8、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游者提出索賠的,出境社應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出境社應先行賠付。
9、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10、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1、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出境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第四章
不適宜外出旅游者
第十條
溫馨提醒
1、為了確保旅游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2、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
第十一條
老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報名參加普通旅游團或者參加由老年人組成旅游團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報名參加旅游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特別須說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易參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項目(如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出境社應當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屬的聯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行時,出境社應積極協助其就醫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發生費用及退票費、手續費等合理費用后,退還老年旅游者未發生部分的費用。
4、出境社須加強領隊人員的醫療知識培訓,使之掌握一定的應急救護常識。在游程中,應當經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進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顧。
5、76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須由其家屬陪同參團,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未成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滿18周歲、報名參加普通旅游團或者參加由未成年人組成旅游團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須由其家屬陪同參團或者征得其家屬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參加出境社組織的旅游活動,非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但出境社應當積極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名、蓋章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出境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旅游費用)后,經書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出境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簽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出境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1項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出境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出境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出境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1項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出境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出境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出境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出境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出境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出境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
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與出境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程(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出境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名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境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出境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5、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免責條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旅游過程中,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遺失、損壞旅游者托運行李的,旅游者應當向上述經營者主張賠償,出境社履行協助義務。法律法規對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損失超過賠償責任限制部分,向出境社要求賠償。
第九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結束時間,共 天 夜。
第二十三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元/人;
合計: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
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費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出境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金額:
保險費:
2、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三大年齡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賠付保險金額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險賠付金額較低,敬請留意。
3、為切實保障旅游者權益,增強出境社抗風險能力,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出資為其購買個人旅游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而出境社負有賠付責任時,此保險金作為出境社支付給旅游者的賠付;如旅游者已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從出境社或者出境社委托的第三人處獲賠,旅游者應當將該保險權益轉讓給出境社。
第二十五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出團;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六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七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出境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應支付出境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境社取消出團,應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第二十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或者投訴解決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簽約的,旅游者有義務將本合同(包括附件、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說明(特別是本合同“溫馨提醒”、“免責條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其代理的游客與出境社發生糾紛、出境社被追究民事責任,出境社在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利向旅游者追償。
旅游者代表(簽名):
出境社(蓋章):
身份證號碼:
經營范圍: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
住址: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聯系電話:
營業地址:
手機:
合同經辦人:
傳真:客服聯系人:
電子信箱: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篇2:旅游服務合同范本
旅游服務合同范本
甲方:_____旅行社(或公司)__________
地址:_______ 郵碼: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 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時至_____時,下午_____時至_____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元至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旅游服務合同
旅游服務合同
甲方:______旅行社(或公司)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 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時至______時,下午______時至______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元至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