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十九大,創新謀發展
加強基層組織,深化為民服務
道德凝聚力量、文明傳播希望
管住臟、亂、差,留下真、善、美
維護穩定促發展,化解矛盾保平安
黨員隊伍充滿生機,基層組織堅強有力
黨群共攜手,同圓中國夢
講文明有公德,守秩序樹新風
不忘初心跟黨走,凝心共筑中國夢
美麗村落是我家,農村不比城里差
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樹立黨員良好形象
和諧與發展同行,平安與幸福相伴
共建美麗鄉村,共享美好生活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大興求真務實之風
全心全意為人民,同心同德保平安
社會平安和諧,人民安居樂業
積極發揚黨的宗旨,牢固樹立黨的意識
實現社會長治久安,保障群眾安居樂業
.深入反腐倡廉,服務經濟建設
鄰里和睦心情舒暢,村院整潔身體健康
學習十九大,貫徹新思想
創新扶貧機制,助推產業發展
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打好脫貧攻堅戰,共同富裕奔小康
強化民主監督,推行村務公開
先富幫后富,同奔小康路
黨員履諾葆先進,支部踐諾促發展
脫貧攻堅發展產業,精準到戶引領脫貧
講黨性、比奉獻,樹形象、促發展
破除陳規陋習,倡導健康生活
推動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
責任重于泰山,安全勝于防范
加強黨的自身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邁入新時代,續寫新輝煌
保護生態環境,共建美好家園
深化民主評議活動,強化人民群眾監督
擴大基礎民主
搞好村民自治
家家戶戶孝為先,人人事事樹文明
心中有黨,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
崇尚法律權威,維護法律尊嚴
扶貧先扶志、治窮先治愚
立足崗位做貢獻,我為黨旗添光彩
人人注意安全,個個家庭幸福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做率先發展的帶頭人,當人民群眾的貼心人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設美麗鄉村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多點理解、少點爭執,多點溝通、少點抱怨
唯德唯廉唯實,盡心盡職盡力
平安二字皆是寶,安全二字皆是福
篇2:物業管理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有益探索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發展戰略(以下簡稱“新農村”) ,這是我國當前和今后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一段時間來,我一直在考慮物業管理行業在建設“新農村”這一福澤萬民而又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中能否有所作為。最近,欣聞廣東省華僑物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華僑物業)在東莞的村鎮進行物業管理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就提議將協會換屆籌備會放在東莞召開,現場考察了他們的管理,并通過座談會的召開了解了有關情況,很受鼓舞。
走進東莞黃江鎮長龍村,鄉風文明,道路整潔,綠化美觀,兩側商鋪的管理井井有條,一幅和諧的生活景象展現在我們眼前。村中的路口都設有治安崗亭,時而還會有流動治安員與我們微笑相望。身著“客家”服飾的保潔員在忙碌工作,交談中得知她們就是該村的普通村民,現受聘于華僑物業。在物業管理辦公室里,我們從電腦中看到了所有出租屋的業主和租戶的全面資料。
座談中,黃江鎮李權昆副鎮長向我們介紹了村域經濟上去后,環境衛生等方面呈現的問題與新農村建設的不和諧,以及實施物業管理前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與其他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村鎮一樣,長龍村伴隨著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流動人口的比例日益上升,本地人口僅有2348 人,而外來人口達到17500 人。隨著大量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的涌現,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已與快速發展的城鎮化步伐不相適應。華僑物業進駐前,村中的治安由村民自建的聯防隊維持,由于人手不足、專業素質較低,難以應對復雜的治安環境面對大量的出租屋和外來人口,村里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手段,形成治安方面的隱患,公共設施、設備也頻遭破壞;由于欠缺必要的環衛設施,垃圾處理沒有規范,保潔沒有標準,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突出。李鎮長引用了市委書記的“三個90 % ”來概括村鎮治安:90% 的治安案件與外來人口有關,90 %的外來人口在出租屋居住,90 %的治安案件發生在出租屋。他指出:傳統的農村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農村的發展,嚴峻的現實呼喚新的管理體制。
華僑物業許建華總經理憑著敏銳的市場洞察力,在去年就將眼光投向了廣闊的農村市場。20** 年,華僑物業開始對東莞的“城中村”實施半封閉的小區式管理,經過半年的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獲得了東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管理辦公室的肯定。今年,他們看上了黃江鎮長龍村的管理項目。在大量的游說工作和邀請鎮、村兩級領導到廣州實地考察了物業管理運作模式及管理效果后,雙方對引入物業管理在長龍村試點的問題上一拍即合。經過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在黃江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華僑物業與長龍村村委會簽訂了管理協議,華僑物業很快進駐了長龍村,并把改善治安秩序與環境衛生工作作為突破口。首先,他們充分依靠和協助當地的公安部門,加強安全防范管理。利用當地的人力資源,將村委會原來雇請的保安員收編,改編為物業管理員工;改進治安模式,將以前的流動巡邏模式,改為路口固定崗亭與巡邏相結合,采取“半封閉”管理,增強安全性與威懾力。其次,將村委會原來雇請的掃街員收編,改編為公司的保潔員,加強村中環境衛生的基礎設施建設,放置分類垃圾箱、設置垃圾分類中轉站,確保垃圾日產日清,將“定時”與“流動”型保潔工作相結合,對保潔人員的工作考核進行量化。其三,采用“政企互動”的方式,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為村內的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并采用對居住人員及出租房屋進行登記的辦法,掌握村中人員的基本情況與流動狀況,既方便了服務,又防患于未然。其四,積極創新管理模式,在“出租屋托管自由”的原則下,將原有的出租、收費、繳稅、維護的一系列公共管理事務托管給物業管理公司,公司為村民提供代為出租等多元化的有償服務。
物業管理模式引進到農村的日常管理中,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很快就顯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適應能力。治安狀況迅速好轉,村鎮環境得到治理,公共設施得到有效維護,出租屋管理走上軌道,華僑物業的工作在短短的時間內就得到村委會和村民的認同,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正在向政民企三贏的方向發展。
從考察中我們進一步認識到: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
,隨著農村經濟產業的轉型,農村的管理模式與生活方式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其間蘊涵著物業管理的廣闊市場。東莞黃江鎮長龍村的試點得以順利開展,有兩個方面的重要因素,一是鎮、鄉領導強烈的為民辦實事宗旨和開明的市場經濟意識,二是華僑物業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的精神。他們共同抓住了機遇,在長龍村大膽引入物業管理,使得物業管理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實踐有了好的起步。相信這一試點對新農村管理體制和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創新將產生深遠影響,也會給物業管理的發展帶來新的活力。篇3: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18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營造舒適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力量,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常態化管理制度并加強監督檢查,可以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托實施相關行政許可。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村民委員會可以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的代辦服務,指導村民依法實施農村住房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六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選址,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閑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區域的,應當符合有關保護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農村住房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農村住房的用地面積、基底面積、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鼓勵統建、聯建農村住房。
第七條建設農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建設三層以及三層以下且不設地下室的農村住房(以下統稱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選用免費提供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
設區的市、縣(市、區)建設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建房村民選用的設計圖無償提供適當修改服務。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第八條建設農村住房,應當依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有關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應當依照林業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簡化程序、聯合審批等措施方便村民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住房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不得施工。
第九條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和有關規劃許可證以及農村住房設計圖紙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提供放線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線服務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和有關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許建設的范圍進行放線。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農村住房建設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非低層農村住房的,建房村民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建設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農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法律、法規對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推行監理制度。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監理人員、設計人員對農村住房施工進行監理;建設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監理人員、設計人員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
更多文章(配)件和設備。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勸阻、拒絕。
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推廣應用建筑墻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筑技術。
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并建立信用檔案。
農村建筑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和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農村住房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施工現場的監督巡查。建房村民應當將確定的基槽驗收、竣工驗收時間事先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屆時應當派員到場監督并形成記錄。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原則,有多種監管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保護建房村民合法權益和方便建房村民辦事的監管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需要對有關技術問題作出認定和處理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給予指導。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承擔有關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輔助工作。
第十七條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負責受理聯合審批的國土資源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由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核實,并自出具核實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或者受委托實施宅基地用地和有關規劃許可證審批的,由其受理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文件。
第十八條農村住房建設已經完成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取得用地和規劃核實文件的,建房村民負責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委托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
建房村民和參加驗收的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農村住房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參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標準,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檔案管理并建立電子檔案。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建房村民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但罰款最高額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設計人員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低層農村住房設計,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低層農村住房設計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進行低層農村住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農村住房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對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業務予以承接施工的;
(二)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的;
(三)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的;
(四)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人員從事前兩款規定以外的農村住房設計、施工,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和有關規劃許可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供放線服務的;
(三)在基槽驗收、竣工驗收環節接到建房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告知后未到場監督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用地和規劃核實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受村民委托組織農村住房設計、施工、監理的,本辦法中有關建房村民的規定適用于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統一建設的農村居住小區的建設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農村住房使用安全的管理以及農村危險房屋的治理,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農村違法建筑的處置,依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
更多文章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更多文章來源自 房 地產E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