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節能降耗的有關政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耕地,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3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28號)、《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17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3號)、《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55號)和《四川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07】8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重新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政府性基金,應納入財政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材節能加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的實施。
第二章征收
第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凡在四川省轄區內市州級城市和縣(市、區)所在城鎮以及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規劃區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筑)工程,在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前,必須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標準,按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成都市(含區、市、縣)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8元預繳;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7元預繳;縣(市、區)及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6元預繳。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按標準磚(240mm11553mm)每塊0.04元預繳。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的生產、銷售環節收取。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減、免、緩交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七條
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預征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待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工程項目辦理結算。對符合退付條件的一律在財政專戶中實施退付,對已確認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及時書面通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的書面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開具《一般繳款書》,將已確認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入國庫。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入庫。
第三章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退付
第九條
工程墻體完工后未進行墻面隱蔽處理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筑設計說明書和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書、墻體質量評定表、墻材使用驗收表(見附件2)、建筑節能維護結構評定表(見附件4)等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提出墻材使用情況驗收申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接到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并簽署意見,作為退付的依據。
建設工程項目按下列規定退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一、框架結構及高層、超高層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預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予以全額退付;
(二)新型墻體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墻體材料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按新型墻體材料實際使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墻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墻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不予退付。
二、其他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預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予以全額退付;
(二)新型墻體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墻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按新型墻體材料實際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墻體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墻體材料比例在65%以下的,或未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不予退付。
第十條
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或個人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體節能辦實地考察核實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如建設單位或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清算手續的,應主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體節能辦提交書面情況說明。辦理結算后已確認不予以退付建設單位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組織驗收后,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退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書面申請,財政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并審核確認后,將資金撥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退付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退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一、工程墻體完工后,未向墻材節能辦提出驗收申請,擅自進行墻面隱蔽處理的工程,導致無法核實的;
二、工程主體驗收建筑節能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按《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使用墻體材料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以上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辦理退付手續的工程,也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的。
為確認不予以退付建設單位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應將不予退付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數額和理由通過書面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應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十條規定退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做到依據充分和程序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辦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續。
第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一。今后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將根據技術革新進步情況,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財政部門同意后,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顚S?,使用范圍包括:
一、省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范圍:
(一)全省重大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的研發和國外最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補助;
(二)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重要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三)制定全省新型墻體材料標準和節能技術規程;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產品及其宣傳工作;經省政府批準,在全省范圍內表彰獎勵在墻改節能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及優秀科研成果;
(五)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節能產品)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示范工程的補助;
(六)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有關的其他開支。
二、縣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范圍:
(一)負責本地區新型墻體材料、節能產品的研發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二)引進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生產線的專項補助;
(三)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生產線改造工程項目貼息;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產品及其宣傳工作;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縣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有關的其他開支。
市(州)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范圍參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墻材節能辦的經費來源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墻材節能辦申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按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生產線工程項目貼息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的立項審批文件和可行性報告;
二、由墻材節能辦組織專家組對項目的立項審批文件和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支出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撥付給使用單位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解繳和分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解繳入庫時,縣(市、區,不含民族自治縣和享受民族自治縣政策待遇縣以及擴權試點縣)按省、市、縣5:5:
90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市級和縣級國庫;擴權試點縣(市,不含鹽邊縣)按省與縣5:
95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和縣級國庫;省與市本級按10:
90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和市級國庫;阿壩、甘孜、涼山三個民族地區以及內地九個民族自治縣及享受民族自治縣政策待遇的縣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省和市州暫不參與分配。
按照事權和財權統一原則,省、市分成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嚴格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
第五章法律貴任
第二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辦違反本細則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或擅自減、免、緩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或截留、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繳入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設專戶存儲,財政專戶中預征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除用于按規定退付建設單位和上繳國庫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關部門和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得拘私舞弊,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應從其規定。原《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財綜【20**】44號)同時廢止。
篇2:武漢市關于加強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漢市關于加強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3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武漢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為加快現代都市農業的發展,加強對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經研究,現就加強我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凡非農業建設項目征收我市菜地,都應依法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本通知所稱菜地是指在本市轄區范圍內,連續 3 年以上常年種植蔬菜或養殖魚、蝦的菜地或魚塘,以及我市蔬菜基地保護規劃劃定的蔬菜基地。中心城區的菜地范圍由市農業局認定,遠城區的菜地 范圍由各遠城區農業局認定。
二、征收標準
按照《省物價局關于發布省土地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鄂價房地字〔1992〕130 號)的有關規定,中心城區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按其確定的上限執行,即每畝收取 1.5 萬元;遠城區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按照其下限執行,即每畝收取 0.7 萬元。
三、征收辦法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中心城區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統一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征收;遠城區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由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征收。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足額繳納菜地基金的用地單位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對沒有足額繳納菜地基金的用地單位不得辦理用地手續。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緩交。
四、管理及使用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中心城區收取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里集中統一使用,遠城區收取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各遠城區掌握使用。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新菜地的開發建設和老菜地的基礎設施完善、蔬菜市場建設、農業科技事業以及現代都市農業發展等方面。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篇3:福建省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18
實施日期:1997.1.1
閩政(1997)4號
根據國家計委頒發的《關于在“九五”期間繼續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的通知》(計交能〔1996〕583號)及財政部、電力部《關于頒發〈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工字〔1996〕134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標準:
省電網對直供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兩分錢;省電網對各縣躉售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一分錢;躉售電量中,小水電當月上網互抵電量不征收省電力建設基金;聯網轉供電單位應按省直供標準征收;省電網代購代銷電量按省電網躉售電量標準征收。
第二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范圍為除下述專門規定減免征外的全社會用電量。
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化工部發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等用電免征電力建設基金;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電力建設基金;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生產用電暫按減征至每千瓦時用電量3厘錢。
第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按以上標準及范圍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一并收取,即在電費收款憑證中注明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并將收到的電力建設基金集中到省電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擴大或縮小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凡應繳交電力建設基金而沒有按時繳交或拒交的單位或個人,供電部門按規定通過銀行從應交單位的自有資金存款戶頭扣繳,或采取限制供電的措施。
第四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一半歸省政府,作為我省電力建設的專項基金,由省計委下達用款計劃,??顚S?另一半歸省電力局,專門用于電網輸變電和主力電廠建設(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省電力局應于每月10日向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上月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情況,并抄送省計委和省財政廳,由“專員辦”開具一般繳款書,按各半原則,并按稅收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其他稅費后,就地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第五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投貸分開。屬省里安排的電力建設基金用作資本金的,由省計委通過省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進行參股投資并按分利方式回收;用作貸款的,其貸款條件比照同期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條件執行?;厥盏碾娏ㄔO基金繳交省級金庫。
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滾動使用,回收后全部再投入本省電力項目建設。1995年底之前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及其回收資金全部歸省政府所有。
第六條 電力建設基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務管理和監督辦法按財政部電力部財工字〔1996〕134號文執行,并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電力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列入省基建計劃的電力項目建設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繳入省級金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計委在每年年初根據當年可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和歷年回收的預計數額,按照國家和省電力建設計劃,編制年度電力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省計委項目資金安排的有關文件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八條 省電力局
可按電力建設基金的實際上繳金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并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
第九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納入電力企業銷售收入單獨核算,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免征省預算外資金調節費。
第十條 企業交納的電力建設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業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1996年1月1日起至本細則開始實行前按省政府閩政〔1988〕65號規定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其使用監督辦法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