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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市城市規劃決策與審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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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市城市規劃決策與審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民主、依法進行城市規劃決策與審批,提高規劃審批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煙臺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煙臺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項目,根據項目的類型和重要程度,按職責劃分分別提交市政府和市規劃局研究批準。

  第三條

  設立煙臺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和煙臺市城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是市政府對重要規劃建設項目的審議機構,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建設項目的技術評審論證機構。以上兩個委員會提出的審議和評審意見是市政府及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規劃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原則上,被以上兩個委員會否定的項目市政府及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二章

  市規劃委員會

  第四條

  市規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城市規劃發展戰略、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專業規劃。

  (二)審議用地面積大于30公頃的修建性詳細規劃,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審議城市重要地段和市區主要道路兩側80米(含)以上高層建筑設計方案,大型體育館、客運站、劇院、文化中心、展覽中心等重要公共建筑設計方案。

  (四)審議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

  (五)審議市政府重點工程項目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

  (六)審議重要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對規劃做較大調整的、變更已批準的容積率等主要規劃設計指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由39名委員組成,委員由公務員、專家學者和群眾代表組成,其中公務員不超過20名。市規劃委員會公務員委員由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非公務員委員由市規劃局聘任。

  第六條

  市規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分管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名,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和市規劃局局長擔任。

  第七條

  市規劃委員會會議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原則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的人數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2/3。

  第八條

  提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除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外,建設項目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一般不得少于兩個。

  第九條

  市規劃委員會對審議內容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決。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參加會議的2/3(含)以上的委員通過方為有效。委員會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召*議的副主任委員簽署。

  第三章

  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評審城市規劃發展戰略、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專業規劃。

  (二)評審用地面積大于30公頃的修建性詳細規劃,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評審城市重要地段和市區主要道路兩側高層建筑設計方案,大型體育館、客運站、劇院、文化中心、展覽中心等重要公共建筑設計方案。

  (四)評審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

  (五)評審市政府重點工程項目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城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地震、文物保護、消防、交通、環保、人防、旅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每次評審會議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參加評審會的委員于會前集體推舉產生。

  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在市規劃局聘任的專家庫中選定。確定評審專家時,一般規劃建設項目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專業性要求較高的規劃項目,可由委員會辦公室直接確定;城市重要規劃和建筑設計招標項目,須聘請國內外著名專家擔任評審委員。

  第十二條

  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決。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審委員會其他委員有同等表決權。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必須經參加會議的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一般在評審會前確定,成員名單在會議前保密。評審意見由專家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對評審意見有異議的委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審委員會應對此作出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

  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根據項目申報情況隨時召開。會議評審的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局提供,其中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單體建筑設計方案一般不得少于2個;專家評審委員會通過的方案要標明推薦順序。

  第四章

  市規劃局項目審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市規劃局成立項目審定委員會,是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項目集體審批機構,負責以下項目的批準和審查:

  (一)審查提交市政府審批的所有項目。

  (二)研究批準除園區工業項目及需提交市政府審批的項目以外的所有項目。

  第十六條

  市規劃局項目審定委員會由23名成員組成,成員由市規劃局公務員和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市規劃局局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名,由市規劃局總規劃師擔任。

  第十七條

  市規劃局項目審定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周召開1次。每次參加會議的人數不得少于全體成員的2/3。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決,形成的意見必須獲得參加會議人數2/3(含)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規劃項目審批

  第十八條按職責劃分,提交市政府審定的城市規劃項目為:

  (一)市規劃委員會研究的項目范圍。

  (二)房地產開發的全部項目。

  (三)城市主要干道兩側的高層建筑。

  分管副市長、市長根據市規劃局及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可以直接批準或否定,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也可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批,形成會議紀要或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批復文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辦理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按職責劃分,由市規劃局審定的城市規劃項目,需經市規劃局項目審定委員會研究,形成會議紀要,據此辦理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園區工業項目(主要道路兩側建筑除外)由各區規劃項目初審會研究審批。

  第六章

  城市規劃項目申報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局在各區成立規劃項目初審委員會,對規劃建設項目初審把關。未經各規劃項目初審委員會初審和初審不同意的項目,不得提報市規劃局研究審批。

  第二十二條

  成立項目審查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局總規劃師擔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項目評審、審查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會議記錄和評審意見的起草及會議檔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委員會會議的議事程序是:

  (一)項目審查辦公室根據申報的項目類型、數量確定召開市規劃委員會和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時間,并向會議介紹有關項目的技術材料。

  (二)市規劃委員會、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市規劃局項目審定委員會由會議召集人按會議日程主持會議,與會委員均需履行簽到手續。與會委員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會議。

  (三)會議期間,會議召集人也可視評審和審查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構代表列席會議。會議進行最后表決時,列席會議的代表均須在開始表決之前退出會場。

  第二十四條

  經市政府或市規劃局研究同意并正式批準的規劃建設項目,由市規劃局在城市規劃信息網站及行政審批中心窗口對外公布,并以書面形式回復有關建設單位,作為建設單位辦理有關規劃手續的依據。需進行土地招標拍賣的項目,以地塊名稱或地塊編號的形式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重要地段是指濱海景區、體育中心及國際博覽中心區域、芝罘灣港區、歷史文化保護區、自然風景區。市區主要干道是指南大街、北馬路、只楚路、機場路、濱海路、觀海路、連城路、通海路、福海路、河濱路。

  第二十六條

  提報市規劃委員會和市規劃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和評審的城市規劃項目,屬于項目的前期論證階段,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關委員會提出的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調整或修改意見,在逐級提報時應予以說明。各位專家、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要記錄在案,并在逐級提報日寸作出說明。項目審查辦公室負責向專家、委員反饋。

  第二十八條

  各委員會會議采取回避制度。凡所評審和審杳的項目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的組織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有關委員應在會議召開之前向會議召集人申請回避,電可由會議召集人提請其回避。

  第二十九條

  各委員會在規劃建設項目評審和審查過程中,要嚴格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遵守議事規則。為增強評審和審查的透明度,會議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第三十條

  各委員會成員要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凡在項目評議、審查過程中擅離職守、違反評審紀律,或在評審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

  各委員會委員有權對規劃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委員會辦公室應適時組織各位專家、委員進行業務交流,以提高評審和審查水平。

  第三十二條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預或影響項目評審與決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1月30日發布的《煙臺市城市規劃決策與審批工作制度》(煙政發[2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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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綿陽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有關規定(2003)

綿府辦發〔20**〕21 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綿陽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有關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促進經營城市戰略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現對綿陽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規劃編制有關規定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二)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法定圖則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專業規劃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

(四)規劃區內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五)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市規劃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用地單位組織編制。

二、規劃審批有關規定
(一)綿陽城市總體規劃報批前須經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論證,市規劃委員會審查,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民政府審查批準。

(二)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法定圖則,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規劃區內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評審,報市規劃委員會審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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