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資金賬戶管理,保證公司資金安全,根據國家《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資金賬戶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賬戶、第三方平臺賬戶、分期付款賬戶、郵局匯款賬戶、POS賬戶、手機支付賬戶、個人銀行卡賬戶等。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資金賬戶僅為銀行存款賬戶,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業存款賬戶。
第四條
各公司財務部為銀行賬戶管理責任部門,負責所在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使用管理,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銀行賬戶開立、撤銷需上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核,銀行賬戶變更需上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
第六條
所有銀行賬戶遵循“收支兩條線”原則,專戶專用。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和所屬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
第八條
公司建立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機構開立和使用的銀行賬戶必須全部納入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登記備案范圍。
第九條
公司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戶名全稱(包括外幣銀行賬戶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2.開戶銀行全稱(包括外資銀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3.銀行賬號、幣種(指人民幣、美元、港幣等不同幣種)
4.賬戶類別(指基本戶、一般戶、外債戶、資本金戶和其他)
5.賬戶屬性(指對公賬戶)
6.賬戶用途(指綜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賬戶管控部門(指實際負責賬戶管理的公司)
8.開戶日期、賬戶變更日期、銷戶日期
9.財務專用章全稱、人名章名稱
10.網銀U盾數量和權限
第十條
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負責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建立、日常維護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應及時收集和更新信息庫的內容和記錄,保證及時、全面的反映公司銀行賬戶的真實情況。運營管理部應該定期(每年至少2次)與各賬戶管理公司共同對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數據記錄進行全面的核對和清理。
第十二條
各公司違反規定設立的未納入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銀行賬戶,將被視作“賬外賬戶”嚴肅處理。
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銀行賬戶管理直接責任人為出納,公司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出納主管負領導和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各公司須明確銀行賬戶管理直接責任人,在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直接責任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素質,并依照本制度,正確辦理銀行賬戶開立、變更、銷戶、年檢手續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銀行賬戶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必須由各公司財務部門統一開立,統一管理,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嚴禁出租、出借和轉讓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各公司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必須填寫《京東商城銀行開/銷戶申請表》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為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銀行存款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制,超過限額部分當日下午4點之前匯入集團指定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各公司財務部門應填寫《銀行存款余額限額申請表》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申請核定,并報財務總監和財務副總裁審批。
第十九條
各公司財務部門應保管好所管理銀行賬戶對應印章、網銀U盾(詳細請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確保銀行賬戶安全。
第二十條
公司銀行賬戶主要用途分類如下:
1.基本賬戶為綜合性賬戶,可用于繳稅、提現、工資薪金及日常經營費用支出等;
2.一般帳戶用于核算各公司經營性業務收支,專戶專用;
3.外債類賬戶用于公司對外借款、融資等;
4.資本金賬戶用于投資入股、驗資等;
5.其他類主要用于上述以外業務。
第二十一條
各賬戶管理人員應確保賬戶信息安全,未經批準,嚴禁對外提供賬戶相關任何信息。
銀行賬戶開立
第二十二條
銀行賬戶開立實行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核制。
第二十三條
銀行賬戶開立數量:
1.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需開立5個銀行賬戶,其中1個基本賬戶,1個貨款電匯賬戶,1個貨款支票賬戶,1個收款電匯賬戶,1個收款支票賬戶;
2.如因特殊需要超過規定數量的,應說明原因,并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核批準;
3.需要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和注冊驗資,可以申請開立臨時賬戶。
第二十四條
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按如下規定設置管理銀行賬戶:
1.各公司財務部門根據業務需要,代表公司開立銀行賬戶,并負責對銀行賬戶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銀行賬戶戶名全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核,可以該分支機構名義開立銀行賬戶,并由該分支機構財務人員負責對其日常使用進行管理。該分支機構銀行賬戶戶名應與其營業執照登記名稱一致;
4.公司其他部門一律不準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開立銀行賬戶程序:
1.申請以集團名義開立銀行賬戶,應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核同意后,報財務總監和主管財務副總裁審批;
2.各分、子公司申請開立銀行賬戶,應經其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批;
3.其他分支機構申請開立銀行賬戶,應經其機構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批;
4.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收到銀行賬戶開立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一般情況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5.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應根據同意開立銀行賬戶的申請表,在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及時登記,并對申請部門最終上報的實際開戶信息資料與公司審批意見的一致性進行核查;
6.申請部門應在銀行賬戶開立完畢一周內,提交銀行賬戶開戶信息資料備案通知給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作為在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中記錄開戶信息的依據;
7.開戶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開戶許可證(基本戶)、開戶申請單(客戶聯)、預留印鑒卡片等,應掃描或傳真至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公司應對擬開戶銀行進行評估。評估范圍包括:美譽度、服務范圍、服務成本、便利性、合作經歷等。
第二十七條
與我司有重大戰略合作和資金支持的銀行優先合作。
銀行賬戶變更
第二十八條
銀行賬戶的變更實行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制。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第九條所規定的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時,銀行賬戶開立部門應在變更事項得到開戶銀行變更確認后一周內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提交變更信息資料備案,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在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中記錄變更信息。
銀行賬戶撤銷
第三十條
銀行賬戶撤銷實行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核制。
第三十一條
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及時清理不需使用的銀行賬戶,防止和糾正不必要的多頭開戶和重復開戶現象,撤銷多余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二條
銀行賬戶開立部門應在撤銷銀行賬戶后一周內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報送銀行賬戶撤銷信息資料(賬戶撤銷申請等)備案,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在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中記錄撤銷信息。
銀行存款簿記與備查
第三十三條
各公司出納主管應在每日早上9點下載前一工作日銀行對賬單留檔,每日早上10點前計算各賬戶當日可付款(或開支票)最大金額。
第三十四條
出納整理當日付款申請單,計算當日應付款金額總數。
第三十五條
出納應按照要求,嚴格審核付款憑證,審核無誤后方可付款,付款后應在ERP系統中做賬,同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備查。
第三十六條
每日下午5點付款結束后,負責賬戶出納人員應核對當日銀行存款明細賬、ERP銀行存款明細賬和個人登記的銀行存款日記賬,確保資金收付準確、無誤。若出現錯誤,應報出納主管及時查明原因并解決。
第三十七條
每月初,核算會計應與出納核對上月銀行存款明細賬,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同時分析未達賬項產生原因,及時解決未達賬項。對超過1個月的未達賬項需上報財務負責人處理。
第三十八條
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將不定期對各公司銀行賬戶簿記情況進行核查。
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三十九條
在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中嚴禁以下行為:
1.未經批準擅自開立銀行賬戶;
2.不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準確的上報和備案有關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等相關信息資料;
3.不認真清理和及時注銷不需使用的賬戶;
4.隱瞞或私設銀行賬戶,從事“公款私存”、“小金庫”等賬外經營活動;
5.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
6.簽發空頭、印鑒不符、遠期銀行結算票據;
7.未經批準擅自以銀行存款進行擔?;虻盅?;
8.未妥善保管財務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憑證;
9.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公司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開/銷戶申請表
申請人
信息
申
請
人
申請時間
申請公司
申請部門
擬開/銷
戶信息
開戶銀行
幣
種
賬戶屬性
□
基本戶
□
平臺商戶
□
銀
行
卡
□
一般戶
□
POS
商戶
□
分期商戶
□
外債戶
□
手機商戶
□
其
他
申請
理由
審
批
信
息
申請公司財務負責人
日期
運營管理部資金主管
日期
運營管理部經理
日期
財務總監
日期
財務副總裁
日期
備注
附件2
銀行存款余額限額申請表
申請人
信息
申
請
人
申請時間
申請公司
申請部門
銀行存款余額信息
預估限額
(元)
幣
種
開戶銀行
開戶賬號
預估
說明
審
批
信
息
申請單位財務負責人
日期
運營管理部資金主管
日期
運營管理部經理
日期
財務總監
日期
財務副總裁
日期
備注
篇2: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IC卡管理辦法(2019)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1.22
實施日期:20**.01.22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單位代碼和IC卡代碼為本級所有參保人員逐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負責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構成及資金來源詳見《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五條 自治區本級所有參保人員,均由所在單位負責到自治區醫保中心統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本級統籌范圍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在本級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個人帳戶只轉移關系,不轉移資金。
第七條 參保人員如遇轉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況,自治區醫保中心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比例和個人帳戶資金劃入比例。
第八條 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生效之日后,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停保手續,個人帳戶資金有結余者(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可繼續使用到用完為止。
第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定向用于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具體計息辦法按《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后,其個人帳戶予以注銷,資金結余可依法繼承。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使用個人帳戶資金時均通過IC卡與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本人現金支付。
第十二條 個人帳戶資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持門診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支出的醫療費、藥費。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篇3:集團銀行帳戶管理制度
集團銀行帳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銀行帳戶使用的監督和管理,貫徹落實**集團財務集中管理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銀行賬戶開銷戶的審批程序
各公司的銀行帳戶開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原則上不準擅自開設銀行帳戶,如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開設相適應的銀行賬戶時,由公司財務部填寫申請表(見附表一),
報公司總經理簽字,然后報送集團財務部,經集團總裁審批后,方可辦理銀行賬戶的開設與注銷。
第三條 銀行賬戶印鑒管理
公司所有的銀行帳戶都必須預留三枚印鑒,實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分別為:財務章、法人章和出納章。財務章由該公司會計保管,法人章分大小賬戶管理,其中大帳戶由集團總裁授權予專人保管,小帳戶由所授權的各公司總經理保管,出納章由公司出納本人保管,不準1人同時保管兩枚印鑒章,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必須向財務主管報告備案,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管。
第四條 銀行賬號保密原則
各公司銀行帳戶的賬號應嚴格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對外提供。
第五條 各公司所有銀行的資料(開戶資料、開戶許可證、銀行賬本)要妥善保管,銀行賬本要及時登記,定期同銀行核對。
第六條 銀行賬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以及結算使用,嚴禁出借賬戶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來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七條 對于公司未使用的賬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并按開戶的程序進行審批;
第八條 各公司財務主管在年度報表編制中應將本公司所有的銀行帳戶的資料填入銀行賬戶的匯總表(見附表2),并向集團財務部報備; 如銀行帳戶的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調整匯總表的信息并及時報備。
第九條 本制度之修改須經董事會討論、批準。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