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通信施工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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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2

第一部分 總則

  一、為切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加強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中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勞動保護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二、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線路施工、維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安全。

  三、加強對通信線路施工、維護的安全檢查、監督與指導,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經常開展通信線路施工與維護安全宣傳教育,營造安全生產氛圍,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修養,強化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事故的綜合能力。

  四、加強對外來通信線路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審查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和參與項目施工人員的上崗資格,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設施配備情況。參與鑫泰通信工程項目施工的各施工企業必須將以上材料向建設單位備案,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做到各司其職。工程項目嚴禁非法轉包。

  五、加強通信線路設計管理,按規范要求,保證通信線路與電力線等“三線”的安全隔距,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安全,特殊地段應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與通信線路交越或臨近的電力線等必須在施工圖紙上明確標注。各通信線路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對所施工的線路環境進行勘測與調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資料,開工前必須制定針對性的詳實的安全方案和措施,無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開工。各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單位必須按工程設計和施工、維護規程操作要求進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設計。

  六、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作業人員都應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取得“操作證”,方能在通信線路上施工與維護作業,并每項兩年復審。

  七、從事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作業人員應定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心臟病、癲癇病、高血壓、嚴重貧血,高度近視、患有傳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人員者不得從事登高作業。

  八、通信線路施工、維護班組應設安全責任人和兼職安全員,重要工序、重點地段必須有專人把關管理。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人員不準酒后作業。

  九、通信線路施工、維護班組及個人應定期與不定期對上桿用具,工具設備、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等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生產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檢查記錄。發現不良情況應立即整改。

  十、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作業人員,在施工、維護現場應準確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絕緣鞋、不帶測電筆者不得在通信線路上作業。

  十一、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單位在工作進場前應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標志:(1)紅旗、綠旗、紅燈、串紅旗或串綠旗(2)圍欄(3)錐形路障(4)警示燈或警告燈(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的特殊場地使用。

第二部分 通信線路施工與維護安全細則

一、線路勘查與測量安全

  1、勘查線路與測量時,應對線路所經過的沿線情況進行詳細的綜合調查。調查工作應從人文、民俗、地理、環境開始,將線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鐵路、公路、穿跨電力線、廣播線及其他線路等等進行詳細的記錄,從而熟悉線路環境,以便在線路施工時,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

  2、在野外測量,凡遇到河流、深溝、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貿然跳躍。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區測量應有專人指揮車輛和行人,并設相應的安全標志,如有必要時請交通民警等協助。

  3、傳遞標桿,禁止拋擲,并不得耍弄標桿,以免傷人。

二、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

  1、在下列地點施工作業,必須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種車輛的注意。必要時應設圍欄或搭設臨時便橋,以保證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轉彎、拐角處;

  (2)有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處;

  (3)跨越街道、公路架線或布放電纜及吊線,需要行人車輛暫時停止通行時;

  (4)在尚未施工完畢的桿坑、電纜溝、拉線洞或揭開蓋的人孔等處。

  2、在鐵路、橋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紅旗或紅燈,以免引起誤會造成事故,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志。

  3、凡需要阻斷公路或街道通行時,應事先取得當地有關部門的批準。

  4、施工時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5、在鐵路沿線施工時的安全要求

  (1)不準在鐵軌、橋梁上休息、睡覺或吃飯;

  (2)不準在鐵軌或雙軌中間行走。在鐵路路基邊行走應面向火車行進一側行走,注意避讓行進的火車。穿越鐵軌時,應注意來往的火車;

  (3)攜帶較長的工具時,工具一定要與路軌平行。

  6、在口岸、江河邊施工時的安全要求

  (1)應先了解海上潮汐變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淺情況,不得貿然入海入江或涉水過河;海上潮涌時段與河流洪水暴發時,禁止上船與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業時,所有作業人員都應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還應配備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時的安全要求

  (1)在地勢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貿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動的石塊或松動的土方邊緣上;

  (2)應熟悉施工作業地區周圍有無毒蛇、野獸及有毒植物,必要時應配帶防護用具及蛇藥,要注意被犬類咬傷;

  (3)野外工作注意飲水衛生;

  (4)在林區或荒山地段施工時注意煙火,嚴禁吸煙。 的確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時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樹木安全

  1、線路施工與維護需要砍伐樹木時,應事先與森林、園林、公路等有關部門聯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樹砍伐原則上由主管部門解決,如需線務人員砍伐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沿街道、公路砍伐時,應加設標志,設專人指揮行人和車輛通過;

  (2)為防止樹枝倒在線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樹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樹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風時 不許砍伐樹木。

四、一般電氣設施與設備用電安全

  1、工作前必須檢查電氣工具、儀器儀表和絕緣用具的靈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靈和絕緣不良的工具。

  2、電氣設備和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接零),任何電器設備未經驗電,不準用手觸及。

  3、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并取下熔斷絲,再掛上警告牌。

  4、不準亂拉亂接照明線,如需接頭,裸露部分應用絕緣膠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運與放置安全

  1、多人抬運笨重料具、設備時要有統一的搬運辦法和具體的安全措施。

  2、器材傳遞不得使用拋擲法。

  3、堆放器材應不妨礙交通。

  4、搬運儀器、儀表及易碎物品應輕拿輕放。

  5、電(光)纜應以汽車運載為原則,不宜作長距離滾動。若需作短距離滾動時,應按電(光)纜繞在盤上的逆轉方向進行,在軟土上滾動應墊木板。

  6、搬運化學、危險品,不得與其它器材混放,嚴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與維護用車安全管理

  1、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2、鑫泰公司車輛必須有鑫泰公司內部車輛“準駕證”。

  3、駕駛人員必須每日記行車日記與行駛里程,沒有調度單或派車單不準出車。

  4、每輛鑫泰公司的車必須配備滅火器具。

  5、施工與維護用車不得客貨混裝,不得超載。

  6、駕駛人員平時應經常對車輛進行車況、車容、車貌的檢查,每次出車前后應進行例行檢查。

  7、施工與維護作業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超員,車上無高欄板不得載人,禁止在車上打鬧、玩耍,不得往車廂外伸臂。

  8、沒有工地負責人或帶班人員的指令,其他人員無權指揮駕駛員啟動車輛,車輛啟動前必須作必要的安全檢查。車輛啟動后,車上人員不得下跳。

  9、施工與維護用車不得在外停車過夜,確實需要的,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

  10、施工、維護用自行車要裝設保險杠,騎車時禁止扛物件、攜帶竹梯及長桿等,平時應對自行車前叉、剎車、鈴進行經常檢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選擇合適的'工具,正確使用,相互間不得替代。工具應保持完好無損,定期檢查,發現有損工具應及時更換。

  2、鋒刃工具不準插入腰帶、放入口袋,以免傷人。

  3、使用大磅的手錘、榔頭不準帶手套工作。

  4、工具之間的傳遞不得上拋下擲遠扔,以免傷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裝應牢固、松緊適當,防止使用過程中脫落或斷裂發生危險。

  6、使用繩索前必須檢查,如有磨損、斷股、腐蝕、霉爛、碾壓傷等現象之一者,不準使用。不準接結使用,在電力線下方或附近,不準使用潮濕的繩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帶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使用前必須經過嚴格檢查,確保堅固可靠才能使用。如發現有折痕、彈簧扣不靈活呀不能扣牢、皮帶眼孔有裂縫、保安繩磨損嚴重和斷頭超過1/10者及有腐爛的,均嚴禁使用;

  (2)鋒刃工具應與酸性物、等分開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爐、暖氣片和其它過熱過濕之外,以免損壞;

  (3)使用時切勿使皮帶扭絞、打節,各扣套要全數扣妥,小鎖扣也應鎖死,不得將小鎖扣毀壞。保安帶不可當繩索吊裝物件。

  2、使用腳扣注意事項:

  (1)經常檢查腳扣是否完好,勿使用過于滑鈍和鋒利的腳扣;腳扣帶必須堅韌耐用,腳扣登板與鉤處必須鉚死或焊接良好;

  (2)腳扣的大小要適合電桿的粗細,切勿因不適合用而把腳扣擴大和窩小,以防折斷;

  (3)水泥桿腳扣上的膠管和膠墊根,應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膠里線時應及時更換。

  3、腳扣、保安帶的可靠性試驗

  (1)腳扣的可靠性試驗:

  1)把腳扣卡在離地約30厘米左右電桿上,一腳懸起,一腳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腳板中心采用懸掛200公斤重物的辦法,若有任何受損變形跡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帶的可靠性試驗:

  a、將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帶中懸空掛起,無裂痕、折斷才可使用;

  b、人站在桿下,保安帶系在身上,臂部用力沖擊幾下,如果沒有變形、折斷方可使用(沖擊時要注意自己的身體不受傷害)。

  4、使用梯子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經常檢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經折斷、松馳、破裂、腐朽、扭曲、變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嚴禁使用鋁合金等金屬材質梯子;

  (2)立靠梯子的傾斜角度應適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穩或容易滑動的地方(如墻角、落水管等處),上下梯子不得攜帶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時上梯子,一般情況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時工作,嚴禁直立帶人移動梯子;

  (4)梯子應用油麻蠅將梯子捆綁在鋼絞線上,在梯子上作業人員必須系保安帶;

  (5)梯子頂端未裝鐵鉤的,立靠在鋼絞線上時,梯子應高出鋼絞線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時應隨時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曬雨淋,以防損壞;

  (7)市區作業使用的竹梯應裝防滑裝置。下列情況下必須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員必須雙手扶梯,并用腳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動:

  a、梯子豎立在人來車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須設置紅旗、紅白旗等安全警示標志。

  b、梯子下端二支點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動的地面時(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凍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較用力的工作時(如打洞、裝拆電纜等)

  d、梯子較高時

  f、刮大風時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絲旋緊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繩子在中間縛住;

  5、吊板使用前應檢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掛鉤磨損1/4時,應及時更換。坐吊板必須系好安全帶。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線上,不準坐吊板。在一個桿檔內不準兩人坐吊板,吊線終結作出墻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鋼絞線周圍100厘米范圍內有電力線或用戶燈線時,不準坐吊板作業。

九、儀表及專用工具安全操作規則

  1、儀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儀表的正確使用方法,并按規定進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實工作電源、電壓。交直流電源兩用儀表要嚴防接錯,直流電源儀表要特別注意“+” “-” 極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電池的儀表用后應隨時關閉電源,不用時,要把干電池取出,以防久存蝕爛使儀表受損;

  (4)儀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檔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確讀數。不許用振蕩器、電平表在有電源或高壓的線路上進行測試,耐壓測試后應及時放電;

  (5)使用儀表場地必須保護清潔干凈,防止日曬雨淋及火烤等,搬運儀表應輕拿輕放,防止碰撞。

  2、噴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氣的噴燈;加油不可太滿,氣壓不可過高。不得將噴燈放在火爐上加熱,以免發生危險;

  (2)不準在任何易燃物附近點燃和修理噴燈,在高空使用噴燈時必須用繩子吊上吊下;

  (3)燃著的噴燈不準倒放,不準用噴燈燒飯、燒水;

  (4)點燃的噴燈不許加油,在加油時必須將火焰熄滅,冷卻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噴燈,一定要用規定的油類,不得隨意代用;

  (6)噴燈用完之后,應及時放氣,并開關一次油門,避免噴燈堵塞;

  3、使用專業電氣工具注意事項:

  (1)所有的電氣工具使用前應先檢查,發現有短路、絕緣不良、導線外露、破裂松動等不良情況不能使用;

  (2)各種電氣設備與用具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其開關裝置、防護裝置應完好,否則不得使用;

  (3)在人孔內作業,使用工作手燈,其選用的電壓應符合國家標準;

  (4)不準在易燃易爆場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

  (5)繞線槍不用時應當及時切斷電源;

  4、手電鉆、電錘使用安全要求:

  (1)應選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錘。如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鉆、錘時,其金屬外殼不得帶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須檢查金屬外殼是否接地,應進行空載試驗;裝卸鉆頭時,要待鉆頭完全停止時方能進行,不準帶手套更換鉆頭;

  (3)作業時必須佩戴防護眼鏡,防止碎片、塵屑等雜物入眼睛;

  (4)上、下傳遞、離開或轉移工作地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5)使用中出現強震動、高熱或異聲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動式發電設備和配電設備及電動設備,應指定熟練電工或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一線人員進行操作,應經常檢修,檢修時必須停電。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學用品時嚴禁煙火,氣溫高于35℃時不得裝運,嚴禁攜帶此類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車、火車、輪船等。

  7、使用濾氣瓶前必須先檢查,有傷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沖氣壓不得超過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氣壓過高而爆裂。

  8、使用氫、氧、氮三瓶時,要嚴格按各自安全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爐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觸油物;不得使用與絲扣不符的調壓閥門;氣罐內氣體不得用盡,應留有剩余壓力。

  9、空氣壓縮機使用安全

  (1)氣壓表、油壓表、溫度表、電流表必須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過規定值或指示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2)輸氣管設置應防止急彎,打開送氣閥門前,必須先通知現場作業人員。在出氣口處不準有人作業。儲氣罐嚴禁曝曬和燒烤;

  (3)開機后操作人員不準遠離并嚴禁在周圍吸煙,使用風鎬作業人員應戴防護眼鏡;

  (4)停機時,應先降低氣壓。檢修時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軸箱,濾清器或空氣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機械安全要點

  1、使用緊線鉗、手拉葫蘆、各種滑輪、絞盤、扒桿、千斤頂等人工機械時,必須認真檢查各個部件,確實無誤后方可使用。如發現機件缺損、失靈、銹蝕、斷裂、變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緊線鉗時,應按線條承受力大小選用不同規格的緊線鉗,在緊線時要特別提防扳手(鑰匙)擊傷,不得用鋼管等加長扳手。

  3、立電桿用的立桿器或者扒桿,其保險裝置應完好,不得圖求方便擅自將保險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蘆時,應注意被吊物體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載,如有危險,應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養。

  5、千斤頂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壓式千斤頂,應經常維修保養,及時注油,保持升降靈活。

  (2)使用千斤頂,應先確知千斤頂的額定承載力,承載力大于所頂物體的重量時方可使用。承載力小于所頂物件重量時,不準使用。

  (3)使用千斤頂電纜盤,必須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軟地面,應鏟平、墊木枕。

  (4)使用千斤頂時,千斤頂旋升最大行程不準超過絲杠總長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時,應在千斤頂底座下面墊木枕。

十一、打洞、挖溝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項

  1、在市區打洞、挖溝時,應先了解打洞地區是否有煤氣管、自來水管或電力電纜等地下管線。如有此類地下管線時,應小心謹慎,切勿硬掘強撬。

  2、靠近墻根打洞時應注意墻基墻體是否牢固,如有危險,應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質松軟或流沙地區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時應加護土板支撐。

  4、市區打洞、挖溝要不妨礙交通,確保市政設施相對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爆破證”不得爆破,市區或人車繁多地帶嚴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確規定警戒時間、范圍和信號,人員全部避入安全處方準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電力線、通信線及其他設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時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塊飛起。

十二、立、拆、換桿以及拆、放吊線安全要點

  1、立桿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項:

  (1)立桿工作必須由有經驗人員負責組織,明確分工,嚴格檢查工具是否齊全牢固,參加作業人員應聽從統一指揮、各盡其責;

  (2)立桿時,非工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工作現場,在人口稠密地區作業時,應設專人維持現場和交通秩序以防發生意外;

  (3)立起的電桿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足夠的護土層、土質是否堅硬,如有上述不足情況或未回土夯實前,不準上桿作業;

  (4)被立的電桿應有“2米”“3米”標示線,以便檢查、觀察電桿埋深情況,以防埋深不足發生倒桿。

  (5)人工立桿(無立桿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電桿,其桿洞開口不能超過標準洞深的1/3,禁止桿洞開口到底的立桿方法。

  2、拆、換桿工作安全注意事項:

  (1)上桿工作前應先檢查電桿的桿根埋深和有無拆斷危險,若有倒桿等危險隱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準上桿;

  (2)拆除電桿時,必須先拆移桿上的鋼絞線及附屬設備,再拆除拉線最后才能拆除電桿;

  (3)更換電桿時,先立新桿并與舊桿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桿拆除鋼絞線和附屬設備。

  (4)拆桿、換桿都應了解作業地點周圍環境,事先設定倒桿的方向,采取相應對策措施,措施不到位決不能隨意施工。

  3、拆、放吊線(鋼絞線)安全要求:

  (1)布放吊線前,應察看沿線環境,如有障礙物,應制定跨越障礙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鐵路及公路等布放鋼絞線等應采用環系渡線法,且在兩邊設專人觀察指揮,列車臨近應停止工作。

  (3)跨越低壓電力線等,須在跨越處做保護支架,不準擱在低壓電力線上拖拉;下穿高壓線等應設置保護裝置,防止吊線上彈觸碰電力線;

  (4)人工布放架空吊線時,應用干燥的麻繩牽引,應切實注意鋼絞線不要受外力損傷。布時用均勻,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線應盡量使用整盤鋼絞線,以減少中間接頭。新架掛的電(光)纜吊線在任何情況下,一個桿檔內只允許有一個接頭;

  (6)緊線前先檢查,以免線條被卡住引起崩斷或彈起而傷人;

  (7)收緊吊線每段緊線檔數最多不超過20個桿檔。如遇角桿較多或吊線坡度變化較大時,可適當減少緊線檔數;在收緊吊線過程中,避免吊線碰觸電力線或其它建筑物,吊線收緊后,應使各桿檔間吊線的張力垂度保持均勻;

  (8)拆除鋼絞線等線條前應先檢查桿跟強度,強度不夠時,應裝設臨時的支撐設備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條鋼絞線時,最后一條鋼絞線在松脫前應觀察電桿變化,如有倒桿危險,應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線時,應先將夾板放松,用緊線器把被拆除吊線收緊,然后拆除吊線終結(收緊吊線側),再慢慢放松緊線器,使吊線的張力消失。嚴禁中間隨意開斷鋼絞線。拆鋼絞線或舊電纜時要先觀察有無電力線,關在砍線時通知其他桿上工作人員;

  (10)下雷陣雨、刮大風時應立即下桿,并不在桿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業安全要點

  1、上桿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1)上桿工作前必須認真檢查桿根埋深和有無折斷危險,如發現已折斷腐爛的或不牢固的電桿,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桿;

  (2)上桿前必須檢查腳扣和安全帶的各個部位有無裂痕;

  (3)了解附近有無電力線或其它障礙物,如發現有不明線條,一律按電力線處理;

  (4)上桿時除個人配備工具外,不得攜帶笨重料具上桿,在桿上與地面人員之間不得將工具和材料上拋下擲;

  (5)登高上桿時應雙手扶桿,不得單手操作。

  2、桿上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用測電筆對桿上的鋼絞線等設備進行本之木是否帶電的測試;

  (2)到達桿頂后,保安帶放置位置應在距桿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放置穩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準隨手拋入田地,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

  (4)要注意檢查腳扣、保安帶在桿上的牢固情況;

  (5)在桿上作業時,桿下一定范圍內不準有人員站立。在市區、街道、車來人往頻繁的地方應設置安全圍欄。

十四、光纜光纖接續的安全要求:

  1、在光纜開剝前必須確認光纜金屬構件不帶電,以防電擊傷人。

  2、光纜用開剝刀開剝時,應用力均勻,以防傷人。

  3、嚴禁在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環境中操作熔接機,以防熔接時放電引起火災和爆炸。

  4、開啟儀表前必須正確連接電源線各保護地線,防止電擊傷人。作業時,不準觸摸電極,更換電極必須關機且放電后進行。

  5、在光纖制備和熔接過程中應穿著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護眼鏡,防止光纖碎悄進入眼睛、皮膚,造成傷害。

  6、光纖光纜接續完成后,離開作業前應檢點工具,必須清理現場并對廢光纜、廢纖芯妥善處置。

十五、光纜測試安全注意事項

  1、使用光纜光纖儀器儀表的人員,必須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練,并嚴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確操作。

  2、嚴禁在易燃氣體或煙霧環境中操作儀表。

  3、開啟儀表前,必須正確連接電源線和保護地線,防止電擊傷人。

  4、未將光纖連接至光輸出連接器時,不得啟動激光器。

  5、設備工作時,嚴禁觀看接至光輸出口的光纖端,以防傷害操作者眼睛。

  6、愛護光纜測試和熔接儀器儀表,做到輕拿輕放,保持清潔干燥,防止敲擊、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電力線附近作業安全須知

  1、在高壓電力線附近工作時,離開高壓線最小空距為:35千伏以下線路應保證2.5米,35千伏以上線路應保證4.0米。

  2、通信線路與電力線路、高壓廣播線交越等應符合相關規范。

  3、跨越電力線路架設通信線路施工必須停電作業。

  4、停電作業安全步驟:

  (1)事先同電力部門取得聯系,征得電力部門的同意;

  (2)同電力部門約定具體停電時間;

  (3)由聯系人在電力部門停電的線路的閘刀上掛警告提 示牌、取保險盒,并專人看管;

  (4)施工人員得到停電指令后,應對電力線路是否停電進行驗電;

  (5)確準停電后,應及時將電力線進行臨時短路,以防電力用戶倒送電,從而導致觸電事故;

  (6)在不影響通信線路質量的前提下,應將所作業的線路絞線入地,以防已方線路遠距離與電力擦碰輸入電源而導致觸電;

  (7)參與施工作業人員,穿、戴應符合安全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

  5、在低壓電力線等上跨越應用保護支架托住纜線,以免纜線下碰電力線造成觸電。

  6、在高壓線下穿放鋼絞線時,應設置保護架,同時將鋼絞線用繩索控制在電桿上(不捆死),特別在通信線吊檔放線或緊線時,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鋼絞線和電(光)纜跳起碰到高壓線上發生觸電事故。

  7、在桿頂有電力線交越時,作業人員頭部不超過桿頂。

  8、在地下電纜與電力電纜交叉或平行埋設時,施工人員必須反復核對電力電纜位置,確實無誤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業。

十七、“三線交越”規范與要求

  1、架空通信線路與電力線路等交越其最小凈距應達到如下標準(電力線有防雷保護裝置);

  (1)與電力用戶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0.6米以上;

  (2)與1千伏及以下低壓電力線或農村高壓廣播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1.25米以上;

  (3)與1至10千伏高壓電力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2米以上;

  (4)與20至110千伏高壓電力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3米以上;

  (5)與154至220千伏高壓電力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線路與電力電纜交越、平行的最小凈距:

  (1)電力電纜電壓小于35千伏,交越時應保持0.5米以上,平行時應保持0.5米以上;

  (2)電力電纜電壓大于35千伏,交越時應保持0.5米以上,平行時應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線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電力線、低壓用戶線及農村高壓廣播線,不論其凈距是否達標,是裸線、皮覆線、塑料線還是橡膠線均應都做安全保護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壓電力線不安裝保護套管。

  4、安全保護措施是指架空保護線、三線交叉保護管、絕緣保護夾板等。

  5、安裝三線交叉保護管其長度應超出電力等強電線路寬度兩端各一米以上并在兩端加裝防滑卡。如交越點凈距較高,應適當加長安全保護措施長度。

  6、同桿架設的多條電(光)纜,鋼絞線第一道與第二道之間凈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兩條線路均要做安全保護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護措施。

  7、搭掛電力桿路的電信線路,必須通過整治遷改到安全路由上。對于電力線路等搭掛電信桿路的,應向當地主管部門發出書面通知,共同協商解決。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線路應安裝警示標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離)不符合維護規程要求的必須予以升高。

  9、城鎮道路兩側的架空桿路及拉線所處位置不能防害車輛及行人,并做好拉線保護套管。

  10、架空線路及交接設備應按規定做好接地。

  11、“三線交越”治理要實行動態態跟蹤管理,做到發生一處、整改一處、列管一處、考核一處。

十八、地下室、無人站及人孔內工作安全要點

  1、進入地下室、無人站及人孔內至少有二人在場,并先行通風(自然法和機械法)

  2、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上述場地。

  3、使用噴燈注意通風,預防中暑,加油加熱應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設備,注意安全,防止砸傷。

  5、市區人孔打開要放置安全標志或圍欄。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電(光)纜作業安全要點

  1、車來人往繁華地區面放電(光)纜,沿線應設安全標示,并有專人負責指揮車輛行人。

  2、放電(光)纜前應對纜盤清理,以免釘子傷人。

  3、放電(光)纜時,應保持水平,纜盤離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轉動為宜。

  4、牽拉引線,鋼絲繩及敷設電纜時應戴手套。

  5、布放電(光)纜應專人指揮,統一信號,保持通信聯絡。

  6、布放架空電纜,密切注意與電力線等交越的安全距離,要嚴防觸電,遇公路、鐵路道口處,不準影響行人、車輛和列車通行。

二十、敷設埋式電(光)纜作業安全要點

  1、放纜時,必須做到以下四條:

  (1)統一指揮,規定哨令旗語,保持通信聯絡;

  (2)對電(光)纜盤應嚴加看管,電(光)纜應從上方牽出,牽引速度勻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過長,要保證電(光)纜的曲率半徑;

  (4)電(光)纜嚴禁拋甩,電(光)纜下溝時不得強行踩踏。

  2、放電纜完畢必須進行全線檢查,有氣壓的要復查氣閉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細土,不使電纜外露,交通口應及時填平或搭臨時便橋,盡快恢復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規定

(一)管道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前,要積極與市政、交通等部門以及沿線各單位聯系,取得各有關手續手方可進行。施工現場應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門規定設置如下標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標志燈以及其他安全標志與設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紅燈、防護欄、臨時便橋等。

  2、施工現場存放材料、工具和設備,應避免影響交通和不影響建筑物及設施的安全為原則;水泥管塊平放,碼放高度不應超過四層;人孔口圈碼放高度不應超過二層;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塊不應靠墻或依靠其它設施堆放。

  3、在施工現場遵守交通規則,運送物料或攜帶工具時,注意行人和車輛,穿越道路時,不得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及時清掃,防止“刮風塵土起”, “下雨腳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機等噪聲較大的機械施工,應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做到不擾民。

(二)挖掘管道溝、人孔坑作業安全:

  1、挖掘溝、坑之前,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線市政管線等的分布情況,在現場作好標志,做好安全宣傳工作;

  (2)離溝、坑邊緣較近的建筑物和設施及樹木,且有倒塌或損壞可能的,應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與要求,預先采取支撐、加固和保護措施;

  2、挖溝時二人相鄰距離需保持2米以上;應根據土質以及溝、坑深度和底部寬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嚴禁“挖空底腳”或出現“探頭”、“鼓肚”。

  3、邊挖掘邊支撐護土板(也叫檔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雙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種護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況,必須支撐護土板:

  a、溝、坑距機動車道較近處;

  b、與其它溝交叉處或平行距離較近處;

  c、不能按規定放置坡度處;

  d、距離建筑物和設施較近處;

  e、溝、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時;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帶;

  g、搭設臨時機動車便橋處;

  4、在溝、坑邊沿80厘米以內,不準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側出土,不應超過1.5米;兩側出土,不應超過1米。

  5、挖掘出來的土、石方不得埋壓在消火栓、雨水口、測量標志和郵政信筒旁。挖出來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墻壁堆放,以防潮濕或被擠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氣管道線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設施,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處理,并慎重作業,防止碰壞。

(三)溝、坑內作業安全:

  1、溝、坑內作業應戴安全帽;上、下溝、坑應使用梯子,不準蹬踩護土板、地下管線及設施。

  2、溝、坑內設置的護土板不準隨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動撐木時,應經現場負責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溝、坑內作業應隨時注意溝坑壁有無異常情況;不準上、下拋扔工具、材料。嚴禁在溝、坑內躺、臥休息。

  4、在溝、坑內裝置模板應牢固,避免釘子尖露出。拆除模板應隨拆隨清理、隨起釘子。不準在溝、坑邊沿亂放。

  5、水泥管塊不應斜放或立放于溝邊;重疊平放時不應超過二層;溝邊土質較松不應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車運送砂漿、砂石、砼往溝、坑傾倒時,車輪距溝、坑邊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離,并設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車墜落溝、坑。

  7、鋪設水泥管塊時,作業人員須相互配合,防止砸腳和擠壓手指。

  8、砌人(手)孔時,應使用“木榴子”傳送機磚,嚴禁拋扔,支搭腳手架應穩固,腳手板厚不應小于5厘米。

  9、搬運、安裝人孔口圈,應防止碰傷手腳,安裝完畢應及時將蓋子蓋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內作業時,應設置防護欄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業安全

  1、回填土之前,應先拆除護土板,拆除檔土板時須謹慎,如遇有塌方危險,應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實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準將一組或一段溝的擋土板同時全部拆除。危險性較大的部位,經批準可不予拆除。

  2、溝、坑邊沿建筑物、設施的加固支撐,須在回填夯實之后再拆除,不準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種臨時便橋時,溝內不得有人作業,先回填土夯實恢復交通后再拆除。

  4、各種安全標志、設施應在回填土夯實后,能夠恢復交通時方可拆除,當溝、坑的土未與地面填平時,不得把防護欄全部撤走。

  5、回填土時,先用細土同時回填管道兩側,并同時夯實,然后分層回填逐層夯實。

  6、回填土時應防止砸壞管帶及人孔外壁和溝、坑的其它管線及設施。不準往溝、坑內回填磚、瓦、石塊或其它硬物。

篇2:通信施工管理規定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范圍內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按期報送安全生產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業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建設工程及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或未按期足額支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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