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學法治進校園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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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法治進校園”工作總結

20**年,.中學認真貫徹落實《縣依法治理領導小組關于認真開展“法治七進”活動的實施意見》,把法律教育納入教學工作各個環節,以“弘揚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校園”為主題,認真組織開展了“法治進校園”活動,進一步增強了全校師生的法律意識。主要工作如下:一、提高思想認識

在全校中廣泛宣傳法律進校園活動的重要性,在活動中,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首先將法律教育融合到學校師德師風教育,利用全校教職工集中學習和黨員學習,加強對廣大教師的法律紀律教育和優良傳統教育,切實解決師德建設中的突出問題,不斷改進和創新師德建設的工作內容、形式、方法和手段,著力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水平,充分發揮教師在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是以教育教學為中心,遵循青少年教育規律,切合青少年的身心發展規律和認知特點,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進學生,大力開展校園法律建設,法律教育進課堂,法律意識進頭腦,引導全體教師和全體學生形成誠實守法價值觀念和道德情操。

二、強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諧校園

開學初,制定本學期安全制度與措施,把安全教育與防范滲透到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進一步規范了辦學行為。各年級、班級在政教處的組織安排下,召開了班主任會議重點強調布置,各班紛紛開展了以“法律知識進校園”為內容的主題班會,并出了一期墻報,同時落實各年級、班級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確保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三、完善“校園警務室”、加強綜合治理

政教處緊密聯合“校園警務室”,協助門口保安,及時清理校園周邊的小商小販,打擊校園周邊社會閑雜人員,不斷凈化校園治安環境,以創建“平安校園”。同時,我們還邀請交警大隊有關領導和“法制副校長”為全校師生做“法律知識”和“中學生如何防盜防騙、維護自身安全”的專題報告,提高了學生的自我安全防犯意識。還組織學校文明監督崗的師生在校園附近的十字路口,協助交警人員進行執勤,從而提高了學生道路安全意識。

四、利用多種平臺、加強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學校的黑板報、墻報和橫幅標語等多種平臺,大力宣傳了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緊緊圍繞“平安校園、和諧校園”的創建工作為宣傳重點和中心任務,切實提高了廣大師生對平安建設工作的認同率。組織學生開展“志愿者”活動,到街道和社區主動打掃衛生、撿拾垃圾,從而帶動一個家庭,影響一個社區,使大家愛護城市公共環境、養成講衛生的好習慣,積極自覺地投入到環境保護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工作中去。

“法治進校園”教育活動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我們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到活動有計劃,有專門機構負責各項工作的落實,能做到定期總結。我校的每個人都積極的投入到活動中,通過活動,提高了我們自身的道德素質,提高育人的本領,也提高了學生的法律意識。

篇2:物業糾紛治理法治化問題研究

  物業糾紛治理的法治化問題的研究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也日趨增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居民的基本生活,制約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更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從審理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剖析物業管理糾紛形成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對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有所裨益。

  一、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頻發的原因解析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因物業服務引發的矛盾成為影響住宅小區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物業管理糾紛以案件數量多、矛盾調處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在法院審判工作中逐步凸顯。引發物業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與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有效地向業主提供滿意的服務有關,也與業主過于任意、頻繁地使用物業合同抗辯權有關,同時,還有其他方面的深層次因素。

  1、物業公司服務質量與業主期望值差距較大。少數物業公司角色錯位,將自己凌駕于業主之上,無視業主權益,甚至采用不正當手段強制業主服從管理。部分物業公司對其員工的業務培訓不足,缺乏科學服務的工作技能,行為失范,方法簡單,導致業主對物業公司產生不滿。小區業主較為重視服務細節,在投訴服務質量問題未得到及時反饋或解決后,多數業主選擇通過不交物業管理費用的方式表達對物業服務的不滿,由此引發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的大量糾紛。

  2、房屋質量糾紛與物業服務糾紛交叉影響。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如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物管配套設施、小區配套設施權屬不明等等,開發商在房屋銷售完畢后一走了之,將工程質量、小區規劃、售后服務等問題扔給物管公司。多數物業欠費案件,原告均系因房屋質量瑕疵引起糾紛或向開發商投訴無果后,要求物業公司負責修理,而物業公司并無足夠人力或資金修理房屋結構性缺陷,導致業主拒繳物業費,從而引發大量糾紛。

  3、部分業主缺乏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物業管理作為一種商品消費觀尚未完全確立,盡管部分業主已感受到了物業管理新體制的優越性,但也有部分業主還未真正理解物業管理,造成了對物業管理企業絕對服務和無限責任意識的擴張。一些業主對自身責任意識不夠,一旦物管公司不能滿足其要求就拒交所有費用;少數業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濟義務、應由政府承擔的治安職能、應由公用事業企業承擔的經營管理職能,全部都歸結為物業管理責任。同時,業主委員會由于選任程序、職責不清等方面的問題,不能很好地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甚至有的大型小區同時存在若干個業主委員會,各行其是,職權交叉,成為深層次矛盾的誘因。

  4、物業管理糾紛非訴協調化解機制欠缺。物業糾紛訴至法院后,經過法官的調處,大多數案件均能得到有效的化解,這說明如果有較為健全的協調化解機制,物業管理糾紛完全可以通過訴外化解的方式解決。但法庭審理中亦發現,許多欠費業主表示,物業公司起訴前從未催繳或溝通。一些小區物業欠費糾紛多發,但缺乏基層組織介入協調化解,也是此類案件多發的原因之一。

  二、關于應對物業管理糾紛的對策建議

  1、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源頭預防糾紛產生。一是宣傳科學消費觀念。開展物業服務合同專題法律知識宣傳,使業主認識到雙方的權利義務源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避免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無限責任意識的擴張。二是搭建多方對話平臺。將業主自治納入社區民主建設范疇,以業主委員會為橋梁,促成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對話,了解業主實際訴求,回應其合理要求,消弭雙方分歧,促成平等、協商、合作關系的建立。三是建立糾紛預警機制。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物業糾紛預警控制網,發揮好風險排查、釋法明理等作用,對小區糾紛隱患和物業管理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進行法律指導,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的產生。

  2、運用小額訴訟程序,增強糾紛化解實效。一是建立小額訴訟模式。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拖欠物業費的案件,特別是在雙方對拖欠金額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引導當事人采取小額訴訟模式可以快審、快執,提高案件處理效率,此種模式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系一審終審,沒有上訴這一程序,能夠起到將矛盾快速化解在一審的效果,防止矛盾擴大化。二是暢通便民訴訟渠道。

  安排專人在午間、晚間及雙休日上門送達、調解或開庭,方便當事人訴訟,盡可能以快速、經濟的方式解決此類糾紛。三是推行巡回審判方式。對物業服務公司集中起訴業主的案件,應在全面掌握業主的訴求,對業主有抱團對抗物業公司傾向的,應選擇一兩起案件到相應小區進行巡回審理,力求通過個案化解小區業主與物管公司的矛盾,為后續糾紛化解樹桿立標,同時對其他業主也起到示范作用,避免大量該類糾紛訴至法院。

篇3:以法治思維為本引領物業服務消費

  以法治思維為本 引領物業服務消費

  物業服務成為當下社會的新興行業,由于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與業主對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管理服務的需求不平衡,導致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逐年增加。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通過對20**年至20**年受理的物業服務類案件進行梳理,剖析案件特點和總結問題,從源頭化解糾紛。

  一、物業服務類糾紛的特點及成因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自20**年以來共審結各類物業服務糾紛案件946件,案件數量逐年增多,案件類型較為集中,拖欠物業費為主要類型,同時被告多為業主且敗訴居多。

  1.開發商遺留問題導致業主與前期物業公司極易產生矛盾。根據現行《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有權單方面指定物業公司、確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也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擬定,約定時間一般較長,業主只能被動接受。前期物業服務費的給付人為購房業主,收取人為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而物業費交費標準的確定人卻不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而是開發商,這存在著權利義務失衡的情況。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未發揮其管理職能。有的小區由于多種原因未成立業主大會,有的小區多年不召開業主大會,部分業主委員會成員素質良莠不齊,作用發揮不理想。業主委員會工作條件差,經費來源無法自行解決,多數業主委員會沒有自己的辦公用房或辦公場所。實踐中,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業主難以有組織地參加管理和表達對物業管理的看法。

  3.物業公司服務標準不明確,導致無法對其進行監測和評估。由于我國物業服務行業尚處發展初期,均未形成分類全面、系統具體、指標明確的物業服務評價指標體系,且該行業本身存在項目多、標準難以量化等特點,業主與物業公司就物業公司對小區管理服務品質的認識分歧嚴重。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與當初的承諾、宣傳有較大出入,而物業公司則認為自身在小區的管理和維護中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埋怨業主過于挑剔。這使得法院在處理物業糾紛時,對物業服務水平難以進行客觀的評價。

  4.物業收費支持透明度不夠。由于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在現有管理體制下,物業收費的標準特別是支出項目一般不向全體業主公開,導致業主懷疑物業公司只收費不管理或多收費少管理,進而產生拖欠物業費問題。因未實際入住、開發產生噪音等因素,部分業主拒繳或少繳物業費,而物業公司不同意;有的小區有一些商業用房,會有出租收益,業主要求降低物業費,卻與物業公司協商不成。

  5.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缺失。目前有關規范物業服務的法律法規正在不斷的完善,有關法律規定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義務、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的指導義務,但在具體實踐中,卻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該如何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如何有效的實施監管等,使得各級部門未能充分發揮管理職能。

  二、物業服務類糾紛的審理難點

  1.息訴難度大。糾紛的起因通常是物業費繳納、物業管理質量等涉及小區全體業主利益的共性問題,會形成共同的利益訴求。同時,由于涉及切身利益,持續時間長,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積怨較深,情緒對立,矛盾尖銳,業主之間會互相影響,導致調解難度加大。

  2.送達法律文書難。送達法律文書難應當說是由該類案件的特點決定的,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小區的業主因種種原因并未實際入??;二是很多業主白天家里沒有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送達的難度;三是部分業主對物業公司起訴抵觸情緒較大,拒絕在送達證上簽字。

  3.業主抗辯類型多、舉證意識差。由于業主對物業服務責任范圍、服務標準的不清楚,導致只要認為是物業問題未得到解決,均以不交物業費來對抗物業服務公司。訴訟中,業主抗辯的事由雜亂,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即包含合同關系,也有侵權關系,還有違約與侵權競合的關系,并且針對責任主體不明。

  4.違約及違約程度難認定。有關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對于物業服務沒有制定明確、規范的標準,由于沒有統一的標準,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對是否違約都各帶有自己的主觀評價因素。

  三、物業服務類糾紛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1.以合同方式明示物業消費權利。物業服務公司要強化合同意識,簽訂合同時,應細化合同內容,為物業服務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據。同時,業主要增強契約意識,審慎訂立合同。物業合同是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載體,也是糾紛發生時衡量各自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標準,更是人民法院裁判物業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

  2.以業主委員會為載體表達物業消費需求。要增強業主的自治能力,使業主了解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等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是物業區域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業主大會宗旨、組織方式、機構設置、議事程序等內容進行約定的文件,是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活動需遵守的基本準則。

  3.以法治思維維護物業消費權利。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應進行公示,以廣泛征求作為接受物業服務的業主的意見;空置房、一樓電梯用房的物業費標準、配套用房的權

屬及登記等問題,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給予明確細致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涉及開發商與業主委員會、新舊物業間的移交工作,包括物業用房、配套設施及設施設備的性能、物業費用、小區的檔案資料等。

  (課題組成員:陳建峰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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