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召集股東會會議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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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通知書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通知書

*** 股東:*** 股東:

您好!經公司執行董事**(或董事會)決議,公司決定召集股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有限公司20**年第1次股東會會議?,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基本情況

1、會議主持人:公司執行董事**

2、會議召開時間:20**年6月6日(星期六)下午13:30

3、會議形式:現場會議

4、會議表決方式:股東本人或授權委托他人參加現場會議按所持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5、會議召開地點:公司會議室

6、出席會議人員:

(1)公司全體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監事;

7、列席會議人員:

(1)公司經理及公司人事主管、財務主管列席會議;

(2)本公司專項法律顧問**律師。

8、會議紀要記錄人員:**

二、會議審議事項

1、《公司20**年8月-20**年4月經營管理情況報告》

2、《公司20**年8月-20**年4月財務報告》;

三、出席、列席會議人員注意事項:

1、簽到時間:出席、列席股東會的人員請于20**年6月6日下午13:30前在會場簽到。

2、自然人出席或列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該股東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3、會議通知會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送達各出席、列席會議人員:

(1)在公司公告欄張貼通知書;(2)發送電子通知書至出席、列席人員電子郵箱;(3)通過短信、微信或QQ發送留言信息。

4、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占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會議即可合法召開。望出席、列席會議人員能夠按時參加會議。

四、會議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有限公司

二**五年*月**日

附件(股東代表授權書)

股東代表授權書

**有限公司:

我公司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公司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召開的股東大會,特委托作為我公司代表,代為出席本次股東會議,按我公司所持%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代表 的委托代理權限為:

(一) 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進行決議;

(二) 對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進行決議;

(三) 對董事會、監事會報告進行審議和表決;

(四)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預算、決算方案進行表決;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章程修改做出決議;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

本文僅供學習交流,請根據實際情況制作,引發爭議概不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

20**年第***股東會會議通知

尊敬的股東:

您好!經公司董事會商定,于二零一二年五月**日在************(地址)召開********有限公司20**年第***

一、會議基本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先生

3、會議召開時間:20**年5月***會議方式:現場會議

5、會議召開地點:(地址)

6(1

(2

7

(1

(2***律所事務所律師:***。(或者將二者融合寫為與會人員)

三、會議審議事項

1、《公司20**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公司20**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公司20**年度財務決算方案》;

本文僅供學習交流,請根據實際情況制作,引發爭議概不承擔責任

4、《公司20**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5、《公司20** 年度利潤分配報告》。

四、參加會議登記辦法:

1、登記時間: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本公司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股東可授權委托代理人出席。符合出席會議的參會人員請于20**年5月**日上午9:00前在會場簽到。

2該股東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會議的,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議,資格的有效證明,該股東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非法人

3、登記地點:(地址)

4****** 聯系電話:186-****-****

************有限公司 20**年4月**日

篇三: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通知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通知

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

1.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人

成都精英律師團都燕果律師指出,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有權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人。根據《公司法》第38條、第40條、第53條、第101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權人包括以下幾類;

(1)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監事會或監事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3)適格股東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清算組

清算組是公司處于清算狀態時的臨時公司機關。在履行清算職責的規范內,清算組亦可召集股東會。如《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股東會會議召集請求權人

所謂召集請求權人,是指有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人。召集權人與召集請求權人有以下幾點區別:

(1)召集請求人行使的是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召集權人行使的是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既包括臨時會議也包括定期會議)的權利。召集請求權人并不一定具有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其請求能否滿足,取決于召集權人是否行使其趙繼權(召集請求權人同時具有召集權時除外)。

(2)召集請求權人的范圍與召集權人的范圍有所不同。前者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股東或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后者包括出資最多的股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或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顯然,召集請求權人的范圍與召集權人的范圍有些是交叉的。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只有在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才享有召集權。

二、股東會會議提案

1.提案主體

(1)適格股東

依照《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監事會或監事

依照《公司法》第53條第(5)項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2.提案的內容

依照《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提案的時間

在股東會召開10日前,以免由于股東提案的拖沓而影響股東大會的效率。

4.提案的效力

依照《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梢?,董事會無權過濾股東的提案,必須毫無條件地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股東會會議的通知

1.會議通知人、通知對象及方式

會議通知人是有權和實際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人,如董事會。

通知對象為公司的全體股東,而不論股東持股多少,均應被通知,《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以便公司確定股東。會議通知方式,公司法對此未作詳細規定,可以理解為足以使股東得到股東會議召開信息的任何方式,如口頭、書面、電郵、公告等。

2.通知的時間

依照《公司法》第41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公司法》第102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通知的內容

根據《公司法》第102條規定,通知內容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4.通知的生效

關于通知于何時生效,理論上有發信主義和到達主義之爭,通說為發信主義,即只要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發出通知即可,接受通知的股東是否收到或何時收到在所不問。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順利進行,規范會議的組織和行為,提高會議議事效率,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證股東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以及會議程序和決議有效、合法,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對股東會、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會議組織和記錄等有關方面的事宜。

  第四條會議由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明確授權范圍。非股東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股東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行。

  第二章 開 會

  第六條 股東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日起的3 個月內舉行。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或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會議議題由董事會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決定;

  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5 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和表決事項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及有關出席人員。

  第八條 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條 主持人宣布開會后,應首先報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代表股份數,確定股東會會議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與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案內容可涉及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與監事、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或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或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會職責范圍;

  (三)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四)以書面形式在股東會舉行前5 天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對股東的提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會議應按照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順序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十三條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決議應寫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議案表決結果。

  第十五條股東會決議須經代表1/2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下述事項須經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規定須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事項。

  第四章 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會議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收存,年終時統一歸檔。

  第十八條 對會議到會人數、與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九條 會議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見的,可以表決由董事會重新商議后提出修正案。當日無法形成決議的,應另行召開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股東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集團企業股東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順利進行,規范會議的組織和行為,提高會議議事效率,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證股東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以及會議程序和決議有效、合法,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對股東會、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會議組織和記錄等有關方面的事宜。

  第四條 會議由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明確授權范圍。

  非股東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股東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 程參照執行。

  第二章 開會第六條 股東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日起的3個月內舉行。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或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會議議題由董事會按公司《章 程》在征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決定;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5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和表決事項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及有關出席人員。

  第八條 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條 主持人宣布開會后,應首先報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代表股份數,確定股東會會議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與表決第十條 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提案內容可涉及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與監事、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或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或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 程等事項;(二)內容與法律、法規及章 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會職責范圍;(三)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四)以書面形式在股東會舉行前5天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對股東的提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會議應按照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順序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十三條 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 股東會決議應寫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議案表決結果。

  第十五條 股東會決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下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二)修改公司章 程;(三)公司章 程規定須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事項。

  第四章 會議記錄第十六條 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六)會議認為和公司章 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收存,年終時統一歸檔。

  第十八條 對會議到會人數、與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九條 會議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見的,可以表決由董事會重新商議后提出修正案。當日無法形成決議的,應另行召開會議。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股東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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