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商業廣場業/租戶公共守則
業/租戶公共守則
(1)廣場業/租戶必須遵守和履行《Z*廣場業主公約》及由管理公司按照需要而制定的規則。
(2)廣場業/租戶必須遵守由管理公司制定的裝修規則。
(3)廣場業主在房產權轉移(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轉讓、饋贈、遺贈或互易)時,新房產承受人/公司應在舊業主處簽署一份承諾書,承諾履行及遵守《Z*廣場業主公約》及各有關之業/租戶守則,并在接受產權后的一個月內將該份承諾書交管理公司。
此外,原業主亦需書面通知管理公司有關單元擁有人的變更及承讓人的姓名、聯絡地址及其它有關資料。
在管理公司未取得上述承諾書及通知書之前,原業主與承讓人需共同履行《Z*廣場業主公約》及業/租戶守則所規定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管理費以及賠償在該段期間,該承讓人對發展商及其它業/租戶所造成之一的損失。
在承讓人辦妥所有房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及在管理公司收到上述承諾書及通知后,承讓人有責任代原業主清繳所有原業主欠付之管理費及根據《Z*廣場業主公約》規定需支付之費用或承擔之一切責任。
(4)各辦公樓單元的業主或其使用者只可將其單元用作辦公樓的用途,各商業單元的業主或使用者只可將其單元用作商業的用途。而公寓樓的住戶只能將其單元用作住宅。
(5)當業主委員會按《Z*廣場業主公約》指定或委托他人為管理者,各業/租戶需遵守該管理者作出的一切有關管理廣場之規則,并遵守業主委員會與管理者所簽署之管理合同。
(6)業主需如期付清其擁有房屋使用權的單位產生之各種稅收、公共分攤和支出費用等。
(7)在未征得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前,各業/租戶不得變更或改動其單位的原有結構,亦不得改動、損壞、損害、破壞或干擾廣場內任何的公共地方或公共設施。
(8)各業/租戶不得改變廣場任何部分的外觀。
(9)各業/租戶不得在廣場外墻安裝任何戶外遮光簾、遮篷、花架、天花、桿、懸掛旗幟或任何其他伸出物,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戶。
(10)各業/租戶不得在廣場窗戶或外墻上安裝任何冷氣機或其它固定設施。
(11)在未征得管理公司同意前,各業/租戶不得改動廣場的中央空調系統設施 、氣槽、出入氣口、消防系統等設施。如獲得管理者書面同意改動,該改動工程必須選擇管理公司推薦的承建商中進行,并由管理公司協調及監督。
(12)在獲得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后,各業/租戶可以自費在其單位中安裝或增加附屬物 ,但應預先征得有關政府當局之同意,且不可因此引起廣場任何結構性損害,及干擾廣場任何一部分的使用或損害公共設施。如業/租戶在安裝或增加附屬物前未獲得有關政府當局之同意,則管理者有權將之拆除,而該業/租戶須負責該附屬物清拆及其引起的一切費用。
(13)在未征得管理公司同意前,各業/租戶不能在其單元以外地方加建任何建筑物,或在外墻、公共地方、公共設施等地懸掛、擺放及張貼廣告、招牌、橫額等其它對象。
(14)各業/租戶不得在天臺架設或安裝獨立天線或任何其它伸出物。
(15)各業/租戶不得在其擁有單元內,安裝或存放任何重量超出樓面負荷之設備或物品,并須負責賠償因此引致的任何損失。
(16)各業/租戶不得切割、更改、損壞或干擾廣場之水、電或空調的供應,亦不可切割或破壞廣場的任何墻壁、橫梁、地板或外墻。
(17)各業/租戶不得在大廈任何部分存放武器、彈藥、煙花或任何危險或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任何固體、液體和氣體)或存放可能觸犯當時有效的任何法規、法令或對其它業/租戶及使用者構成滋擾或危險的其它一切物品(包括任何固體、液體和氣體)。
(18)各業/租戶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公共地方或公共設施。
(19)各業/租戶不得作出或容許其它人作出妨礙或影響該廣場或其任何部分保養的任何事情。
(20)各業/租戶不得作出任何使廣場保險成為無效的行為,否則業/租戶須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費用、訴訟、索賠等費用。
(21)各業/租戶不得阻塞任何公共地方或通道。
(22)各業/租戶不能利用走廊、樓梯間或其它公共地方放置,存放或棄置任何垃圾、家私或其它物品。
(23)各業/租戶要按照供電局或有關供電條例的規定,更換、修理該業/租戶擁有單元的電線、電器設施和裝置。并不得在未獲管理公司批準前,改變、擴大各單元的電線、電器設施或煙感等。各業/租戶不得使其單元內電器的總電流量超過該單元最大容許電流負荷容量。
(24)各業/租戶不得作出任何行為令廣場沖洗或給排水系統堵塞或令該等設施的有效運作受損。
(25)各業/租戶不得在其單元內飼養家禽或豢養寵物。
(26)各業/租戶不得在其單元內煮食及留宿(公寓樓業/租戶及商場各餐廳除外)。
(27)各業/租戶在離開單元時請自覺關燈、關空調以及關閉煤氣,不應留有火種。
(28)各業/租戶若應本身的疏忽致水、氣體、煙或其它物體外溢,損害他人或其財產,則該業/租戶須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訴訟、索賠全部負責。
(29)各業/租戶不得在廣場內屬其所有的單元內作出或容許其它人士在該部分作出對其它業主構成損失或損害的行為。
(30)各業/租戶應對其租客、代理人、雇員、訪客及其它使用者等之行為、疏忽或錯誤向管理公司負責。如因上述人士的行為、疏忽或錯誤而發生損害、損失,則該業主應支付所有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或賠償。
(31)各業/租戶無權將管理公司屬下的管理人員用作私人或其它用途。
(32)各業/租戶無權直接懲戒管理公司屬下的職員,業/租戶如對該職員不滿,應向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合適的行為。
(33)各業/租戶不得將其單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法令等條款相抵觸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擾、損害其它業/租戶的事情發生。
(34)如任何單位的業/租戶欠繳管理費或管理公約內規定應繳之其它款項,或不遵守或履行管理公約和業/租戶守則所載之任何條款,經管理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糾正而仍不在限期前糾正者,管理公司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理,不排除且不限于停止該單元之供電、空調及違約之業/租戶使用廣場電梯和其它公共設備、設施及其它服務或采取法律途徑追討,直至該行為獲糾正為止。
篇2:商場租戶守則(1)
商場租戶守則(一)1、開放時間
商場的開放時間為每天上午9:15至晚上20:30。如果開放時間有所更改,物業部會預先通知。
各租戶店鋪的營業時間必須與商場的開放時間一致,如無故拖延或提前結束營業時間,物業部有權對有關租戶進行罰款處理(每拖延結束1小時罰款人民幣100元)。如租戶因特殊原因在商場的開放時間暫停營業需提前24小時通知物業部。
如果商戶期望提早或延長其店鋪的營業時間,請向物業部提出申請。申請獲準后,租戶需負責繳納加時空調費。
2、員工通道
員工進出商業廣場上班必須使用特定的員工通道,并需要出示由商業廣場發出的員工工牌或商戶證。物業部人員有權拒絕沒有員工工牌或商戶證的租戶員工進入商場。
3、店鋪維修及清潔
所有租戶需保持其店鋪整潔、安全,尤以下列各項更為重要:
?。?)陳列用的櫥窗或其他玻璃表面應無污漬及手指印。但請勿于開放時間進行清理玻璃的工作。(輕抹或小量清潔工作除外)
?。?)如鋪面或陳列用材料破爛,需用相同質料更換(請于非開放時間進行)
?。?)店鋪四周及各通道應保持清潔及暢通,切勿陳列貨品,放置廢棄物品或其他阻礙通道的物品,否則物業部會將貨物進行處理,并向租戶收取有關費用。
?。?)應經常檢查經批準后放置在店鋪內的招牌,并保持清潔。
4、店鋪內的裝修及修理
除涉及店鋪內的裝修工程外任何建造工程,修理或櫥窗清潔應于非開放時間內進行,而所有裝修工程應按物業部《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廠家進場裝修手冊》,在圍板后進行。
在商場開放時間內進行的裝修施工,如發出太大的噪音或異味,物業部有權讓施工人員暫停施工,至商業廣場關閉后方可復工。
5、招牌
除原已獲準擺放的招牌外,不得擺放陳列其他宣傳物品于墻身,或在公共區域、店鋪門外、櫥窗或外墻上。
除此之外,租戶需遵守下列規定:
?。?)所有臨時招牌需為專業印制(經油印或復印而加上色彩的招牌不會視為專業制作)
?。?)宣傳條幅不妨礙店鋪內的視線。
?。?)自立式招牌應放置于店鋪租用的范圍內。(如對租用范圍有疑問,請與物業部聯系)
?。?)未得物業部批準,租戶不得張貼任何招牌、招聘廣告、告示或其它宣傳廣告于店鋪的門外、櫥窗或外墻上。
?。?)所安裝的招牌不能阻礙店鋪的出入口及妨礙視線。
?。?)所有招牌均須先獲物業部的批準后方可安裝。
6、店鋪照明
照明為零售行業一個重要因素,請切記下列各項:
?。?)店鋪內外的照明需妥善維護/修理
?。?)為加強推廣,所有陳列櫥窗及招牌的照明須于商場開放時間內開放
?。?)為節省能源,除緊急照明外,所有照明燈應于開放時間外關閉。
7、接收及運出貨品
所有租戶須利用服務通道及地庫層指定裝/卸貨區接收運送到商場的貨品。(如運送貨品至無后門的店鋪時,請利用服務通道)
倘運送過程中需途經公共區域,商戶應預先通知保安人員,最好是于登記使用服務電梯時一并通知。
運出貨品須經有關店鋪蓋章、簽署、復核或出示物業部的《物品攜出單》才可放行。若未能事前申請,保安人員有權阻止貨物運出,直至與店主聯系上及確認有關安排為止,以免有漏洞。
8、垃圾/廢物
垃圾及廢物的處理是成功商場運作的重要環節,請經常遵守以下的各項:
?。?)所有租戶應每天包好及清走店鋪的垃圾及廢物;
?。?)租戶不應把垃圾/廢物或其它物品放置于公共區域或服務通道,因為此舉會引起蟲鼠滋生及違反消防條例。如果物業部人員發現有這樣的問題,管理人員會要求違例的租戶立即清理。如違例租戶沒有采取相應改善行動,物業部會安排清理,而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由違例租戶負責。
?。?)請利用服務電梯把垃圾運至地庫的垃圾收集站棄置。
?。?)請不要把垃圾/廢物棄置于商場公共區域的廢物箱內。
9、宣傳推廣
物業部會于各大節日期間統一為商場安排宣傳及推廣的活動,以吸引更多的顧客前來購物。
如個別商戶欲安排推廣活動作自我宣傳,請與物業部聯系。
10、宣傳資料/消費調查
未經物業部批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租戶/人士不得于商場內外派發宣傳資料、進行調查及招聘員工等活動。
11、音樂/噪音/氣味
所有租戶須遵守下列各項:
?。?)店鋪內所有播放的音量須調低至于店鋪外不會聽到的水平。音樂包括電視、音響系統及其他器材播放的音樂。
?。?)店鋪內閃燈不可于店外看到。
?。?)不得于店鋪內或附近地方放置散發具刺激性氣味的物品。
12、保險
為保障租戶的利益,物業部建議租戶應購買下列保險:
?。?)意外保險-以保障店鋪的裝修及租戶貨物。
?。?)第三者保險-以保障顧客在店鋪內因受傷或財物損失而引起的索賠。
?。?)員工保險-以保障員工在店鋪內工作時受傷而引起的索賠。
保險單之副本須呈交物業部存案。
13、飼養寵物
無論在任何時間,店鋪內不得飼養寵物,包括但不限于鳥類、禽獸。(寵物專賣店除外)
14、安裝電話
各租戶如需安裝電話,可向物業部提出申請及繳納相關的費用。
15、善待顧客
各租戶應對下屬員工進行 培訓,使其能采用正確方法對待顧客。如因租戶員工或與租戶相關人員不良態度或方法引致的顧客投訴或損失,應由租戶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