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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廠安全性評價:生產設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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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發電廠安全性評價:生產設備(上)

  火力發電廠安全性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生產設備、勞動安全和作業環境、安全管理系統三大方面。

  一、生產設備安全性評價

  (一)電站鍋爐系統安全性評價

  1. 整體運行工作狀況

  (l)平衡通風鍋爐是否燒正壓,吸風機出力是否滿足燃燒自動調節裝置投入的條件。

  (2)過熱器及直流鍋爐水冷壁的管壁溫度是否存在頻繁超溫。

  (3)主蒸汽或再熱蒸汽是否存在頻繁超溫。

  (4)連續排污和定期排污是否按規定嚴格執行。

  (5)燒燃室或尾部煙道放炮事故的原因是否查明,對策是否落實。

  (6)省煤器、水冷壁、過熱器或再熱器管頻發性爆漏事故的原因是否查明,對策是否落實。

  (7)制粉系統爆炸事故的原因是否查明,對策是否落實。

  (8)吹灰器是否正常投入,燃燒室是否經常發生嚴重結焦。

  (9)電除塵裝置能否正常投入,水膜除塵器是否存在嚴重帶水缺陷。

  2. 鍋爐本體主要部件、重要輔機及附屬設備的技術狀況

  (l)汽包、聯箱、導汽管、集中下降管是否存在尚未徹底消除的爆破隱患。

  (2)鍋爐本體以外的高溫、高壓大口徑汽或水管道及閥門,以及燃油管道和閥門是否存在尚未徹底消除的爆破隱患。

  (3)受熱面管子是否存在大面積腐蝕、磨損、過熱變形或嚴重結垢缺陷。

  (4)汽水系統壓力容器是否存在爆破隱患(如: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完好,是否按壓力容器有關規程定期檢驗等)。

  (5)吸風機、送風機、排粉機、風扇磨及其他重要輔機是否存在可能造成飛車等嚴重損壞的隱患。

  (6)撈渣機、碎渣機是否存在影響鍋爐穩定運行的嚴重缺陷。

  (7)事故放水門、真空排汽門、給水調整門、省煤器再循環門、過熱蒸汽和再熱蒸汽的減溫水調整門、燃油速斷閥、燃氣速斷閥、電動主汽門、電動給水截斷門、定期排污門、連續排污門等,是否存在開關失靈、電動操作失靈、漏流過大、開度指示器失靈或不準等尚未徹底消除的缺陷。

  (8)鍋爐計劃大修是否超期未進行,并且技術狀況屬于應修未修。

  (9)鍋爐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和超壓試驗是否按規定進行。

  (10)啟動鍋爐技術是否良好。

  (11)生產用空壓機及附屬設備是否存在嚴重缺陷及隱患。

  3. 安全閥的狀況

  (1)安全閥(含排汽管路)的設計、安裝、運行是否符合規定。

  (2)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和放汽試驗。

  4. 水位表的狀況

  (1)就地水位表的設計、安裝和運行是否符合規定。

  (2)就地水位表的正?;蚴鹿收彰魇欠窳己?,水位是否消晰可見。

  (3)就地和遠傳水位表校對檢查制度執行是否認真。

  5. 除灰系統

  (l)除灰泵房是否存在水淹的隱患。

  (2)灰場灰壩正常水位、壩前積水、壩體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高濃度輸灰系統中各類泥漿泵能否穩定運行。

  6. 設備編號及標志

  (l)閥門編號及開關方向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2)管道涂色或色環、介質名稱及流向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3)主設備及主要輔助設備名稱、編號、轉動方向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4)操作盤、儀表盤上控制開關、儀表、熔斷器、二次回路連接片名稱是否齊全清晰,儀表刻度盤額定值處是否劃有紅線。

  7. 技術資料

  (l)鍋爐技術登記簿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完整。

  (2)設備大小修總結是否及時、完整,有關資料是否齊全。

  8. 與鍋爐有關的其他狀況

  如防寒防凍等是否存在嚴重隱患。

  (二)汽輪機安全性評價

  1. 汽輪機本體的技術狀況

  (l)汽缸(含噴嘴室)是否有裂紋、變形、漏汽;結合面大螺栓、轉子(含接長軸)、對輪(含連接螺栓)存在隱患;隔板變形或裂紋;葉片存在嚴重缺陷或頻率不合理;復環、拉筋有隱患;主汽門、調速汽門、再熱主汽門、再熱調速汽門存在爆破隱患;主軸承烏金脫胎、龜裂等尚有缺陷;軸封等是否存在嚴重漏汽缺陷。

  (2)主軸和主軸承是否存在振動值不合格或推力軸承瓦塊溫度超限或接近限值。

  (3)滑銷系統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汽缸膨脹受限、汽缸偏移等缺陷。

  (4)汽缸是否存在漏進冷汽、冷水的隱患,如疏水系統連接不合理等。

  2. 調節保安系統

  (l)所有超速保安裝置是否完好,并能正常地投入。

  (2)調速系統是否存在卡澀或銹蝕,透平油、抗燃油油質是否良好。

  (3)調速系統速度變動率、遲緩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甩額定負荷時,調速系統能否維持機組轉數低于危急保安器動作值。

  (4)是否定期進行危急保安器提升轉數動作試驗;危急保安器運行2000充油試驗;抽汽逆止門定期關閉試驗;大修前后和運行機組一年一次主汽門、調速汽門嚴密性試驗;每天一次的自動主汽門、再熱主汽門的活動試驗,帶固定負荷機組每天(至少每周)一次調速汽門較大范圍變動的活動試驗;裝有中壓調速汽門活動裝置的機組每天(至少每周)一次的活動試驗。

  (5)各級旁路系統是否存在投入時超溫、超壓、水沖擊等隱患。

  3. 壓力容器及高溫高壓管道的狀況

  包括除氧器,高壓加熱器,疏水、排污擴容器,其他生產用壓力容器,高溫高壓主汽、給水和疏水管道、閥門等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4. 重要輔機及附屬設備的狀況

  (l)給水泵(含驅動設備等)是否完好。

  (2)循環水系統(含空冷機組的冷卻水系統)如循環泵、冷卻水循環泵、水塔等是否存在缺陷和隱患。

  (3)凝結水系統是否存在缺陷和隱患。

  (4)真空系統是否存在缺陷和隱患。

  (5)高壓油泵、交直流密封油泵及潤滑油泵是否完好。

  (6)氫冷發電機氫油差壓閥、平衡閥自動跟蹤裝置是否正常投入,性能是否良好。

  (7)凝汽器銅管是否泄漏。

  5. 汽油機系統防火狀況

  (l)軸承及油系統是否漏油。

  (2)機頭下部熱體附近油管道是否采取隔熱防火措施。

  (3)油管道法蘭使用的膠皮墊或塑料墊是否尚未更換。

  (4)壓力油管道是否存在尚未消除的爆破隱患。

  (5)主油箱事故放油門是否好用,在事故情況下是否可以操作。

  6. 設備編號及標志

  (1)閥門編號及開關方向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2)管道涂色或色環、介質名稱及流向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3)主設備及主要輔助設備名稱、編號、轉動方向是否齊全、清晰。

  (4)操作盤、儀表刻度盤上控制開關、儀表、熔斷器、二次回路連接片名稱是否齊全清晰,儀表刻度盤額定值處是否劃有紅線。

  7. 技術資料

  (l)每臺機組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主要值班人員是否掌握:①轉子原始彎曲的最大晃度值和最大彎曲點的軸向位置及圓周方向的相位;②大軸晃度表測點安裝位置的轉子原始晃度值及最高點在圓周方向的相位;③汽輪發電機組軸系臨界轉速值及正常起動、運行情況下各軸承的振動值記錄(包括中速暖機時,臨界轉速時和定速后的振動數值);④正常情況下盤車電流值及電流擺動值記錄(應注明記錄的油溫、頂軸油壓等);⑤正常情況下停機的惰走時間(應注明真空、頂軸油泵開啟時間等)和破壞真空緊急停機時的惰走時間記錄;⑤停機后,正常情況下汽缸各主要金屬溫度測點的溫度下降曲線或溫度記錄;①通流部分軸向間隙值及徑向間隙值。

  (2)設備大、小修總結是否及時完整,有關資料是否齊全。

  8. 汽機其他

  如防寒防凍是否存在嚴重隱患等。

  (三)電氣設備安全性評價

  l. 發電機及勵磁系統

  (l)整體運行工況及技術狀況:①發電機轉子是否存在接地或不穩定接地缺陷;②氫冷發電機是否存在漏氫缺陷或氫純度頻繁下降的缺陷,水冷發電機冷卻水水質、壓力、溫度等是否穩定地控制在合格范圍之內;③氫冷發電機機內氫氣濕度是否符合規程要求;④因故障長期倒用備用勵磁機運行至評價時已超過30天;⑤大修后電氣預防性試驗是否被迫低標準通過,試驗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尚未解決。

  (2)發電機本體主要部件技術狀況:①護環、轉子鍛件金相檢驗發現的缺陷是否已徹底處理;②定子、轉子是否存在局部過熱或其他危及安全運行的嚴重缺陷;③密封瓦是否存在向機殼內漏油缺陷;④發電機封閉母線(含中性點)有無局部過熱現象,排氫孔是否符合規定。

  (3)勵磁系統技術狀況:①自動調節勵磁裝置調節性能是否良好;③滅磁開關合、掉閘及滅磁性能是否良好;③主、備勵磁機切換系統是否符合安全切換條件;④備用勵磁機是否定期進行啟動試驗,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發電機主要電氣監測儀表指示值及對應關系是否長期不正常。

  (5)發電機定子、轉子絕緣監視、信號裝置是否正常。

  (6)技術資料:①電氣預防性試驗報告是否齊全完整;②轉子、護環金相試驗報告是否齊全完整。

  2. 主變壓器和廠用變壓器狀況

  (l)整體運行工況及技術狀況:①變壓器油溫及溫升是否存在異常;②各級電壓的變壓器絕緣油氣相色譜是否合格,500kV變壓器含水量、含氣量是否合格;③電氣預防性試驗(含絕緣油的常規檢驗)中是否有降低標準試驗項目或試驗數據超標缺陷尚未消除的現象;④110kV及其以上變壓器(含套管)是否采用真空注油;⑤8MVA及以上變壓器是否采用膠囊、隔膜或充氮保護;⑥強油循環變壓器的冷卻裝置是否有兩個獨立電源,能自動切換并定期進行切換試驗;⑦絕緣預防性試驗是否超過了批準期限。

  (2)主要部件及附屬設備技術狀況。①繞組、鐵芯、分接開關、壓緊裝置、套管、引線接頭和冷卻系統等是否存在重要缺陷;②套管防漏雨密封措施是否良好;③變壓器及套管油位指示器是否指示正常;④有載調壓開關及操動機構有無重要隱患,是否按制造廠規定的動作次數進行檢修和更換絕緣油;⑤凈油器是否正常投入,呼吸器維護情況是否良好;⑥套管及本體(含散熱器等)是否漏油;⑦90MVA及以上變壓器有無噴水霧或其他類型固定滅火裝置。

  (3)技術資料。①設備臺賬、廠家技術說明書及有關圖紙是否齊全完整;②檢修記錄及大修總結是否齊全完整。

  3. 高、低壓配電裝置狀況

  (1)系統接線和運行方式。①主系統和廠用系統接線和運行方式是否存在嚴重隱患;②備用廠用變壓器(含備用)自啟動容量是否進行過校核并具有時效,有無防止過投自啟動負荷(如第二臺廠用變壓器故障時)的措施;③備用電源自投裝置是否經常處于良好狀態,定期試驗是否按規定進行,并且記錄完整;④保安電源是否安全可靠。

  (2)母線及架構。①屋外電瓷外絕緣(含變壓器等各類套管及瓷套)爬電比距是否符合所在地區污穢等級要求,如不能滿足要求,是否采取了涂刷防污涂料等措施;②屋外電瓷外絕緣的清掃周期是否根據地區污穢嚴重程度分別做到每年清掃1~2次;③懸式絕緣子串和多元件支柱絕緣子是否按規定搖測絕緣或檢測零值絕緣子;④各類引線接頭是否存在發熱現象;⑤水泥架構(含獨立避雷針)是否有嚴重龜裂、混凝土脫落、鋼筋外露等缺陷,鋼架構有無嚴重腐蝕。

  (3)高壓開關設備。①斷路器遮斷容量和性能能否滿足短路容量或切空載線路要求;②國產戶外斷路器是否采取了可靠的防雨密封措施;③電氣預防性試驗項目中是否有超限或不合格項目(含絕緣油的定期檢驗項目);④斷路器大、小修項目是否齊全無漏項,重要反事故措施項目是否落實,是否超過規定的期限(包括故障切斷次數超限等);⑤電氣預防性試驗是否超過了批準的期限(含六氟化硫水分含量測定、六氟化硫氣系統檢漏等);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是否存在其他威脅安全運行的重要缺陷(如:觸頭嚴重發熱、嚴重漏油、六氟化硫系統漏泄、防慢分措施不落實,3~10kV小車開關柜絕緣距離不夠、絕緣隔板材質不良、柜間未實現密封等)。

  (4)電壓、電流互感器,避雷器和耦合電容器。①110kV及以上國產戶外電壓、電流互感器是否采取了可靠的防雨密封措施;②35kV及以上的電壓、電流互感器,避雷器和耦合電容器是否存在嚴重缺陷、電氣預防性試驗項目中是否有超限或不合格項目;③35kV及以上電壓、電流互感器,避雷器和耦合電容器預防性試驗是否超過批準的期限;④110kV及以上磁吹避雷器、金屬氧化物避雷器是否按規定在運行中分別測量電導電流或泄漏電流。

  (5)防誤操作技術措施。①電氣一次系統(含高壓廠用電系統)模擬圖板是否完善,并且與實際接線相符;②屋外35kV及以上開關設備是否實現了“四防”(不含防止誤入帶電間隔);③屋內高壓開關設備是否實現了“五防”;④閉鎖裝置電源是否使用專用的與繼電保護直流電源分開的電源;⑤閉鎖裝置的維修責任制是否明確,維修狀況是否良好。

  (6)過電壓保護裝置和接地裝置。①按規定應裝設防直擊雷保護裝置的建、構筑物,其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及設計和安裝是否滿足安全運行要求;②10kV及其以上主變壓器(含高壓廠用備用變壓器)中性點過電壓保護是否完善;③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是否按規定周期進行了測試;④屋外高壓電氣設備的接地引下線和接地網銹蝕情況是否進行過開挖抽檢;⑤主系統、高壓廠用電系統是否存在鐵磁諧振過電壓隱患。

  (7)3kV及以上高壓電動機是否存在嚴重缺陷或隱患(發生事故后,無針對性措施,修復投運未超過半年的,按存在嚴重缺陷評價)。

  (8)安全設施:①屋內裝設的油量大于l00kg和屋外裝設的油量大于1000kg的高壓電氣設備(均指單臺,含變壓器)是否設有符合規定的貯油(或擋油)和排油設施;②高壓配電室、變壓器室及低壓動力中心防小動物措施是否完善;③高壓帶電部分的固定遮欄尺寸、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齊全完整、關嚴上鎖;④高壓配電室、變壓器及低壓動力中心是否有漏雨、漏水或煤粉污染等現象。

  (9)設備編號及標志。①高壓開關設備(斷路器,隔離開關及接地開關)是否裝設了有雙重編號(調度編號和設備、線路名稱)的編號牌,并且字跡清晰,顏色正確;②主控(合網控、單控、集控)內的控制盤、儀表盤上的控制開關、按鈕、儀表、熔斷器、二次回路壓板的名稱是否齊全清晰;③常設標志牌如屋外架構上的“禁止攀登、高壓危險”,屋內間隔門上的“止步,高壓危險”等標示牌是否齊全清晰。

  (10)技術資料。①高壓設備臺賬是否齊全完整;②高壓設備檢修記錄及大修總結是否齊全完整。

  4. 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

  (l)發電機、主變壓器、高壓廠用變壓器(含高壓廠用備用變壓器)母線、斷路器失靈、非全相、500kV電抗器和110kV及以上線路保護裝置的配置是否符合規程規定并能正常投入運行。已運行的保護裝置是否制訂了齊全、完整、符合現場實際的運行規程,運行人員是否掌握。

  (2)是否按期編制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年度校驗計劃,是否按規程及校驗計劃對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各元件進行了定期校驗,校驗記錄是否齊全完整。

  (3)各元件的保護裝置是否符合國電公司、網、省公司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4)差動保護向量測試是否符合規定,正確無誤,差電壓是否在正常范圍之內。

  (5)故障錄波器、故障順序記錄儀等是否正常投入,工作情況是否良好。

  (6)保護盤(柜)上的繼電器、連接片、試驗端子、操作電源熔斷器、端子排等是或符合安全要求(包括名稱、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7)繼電保護定值變更是否認真執行定值通知單制度,各保護定值與整定單是否相符。

  (8)繼電保護機構有無一次系統和廠用系統正常情況、事故情況和檢修情況下的運行方式圖。

  (9)繼電保護機構是否根據運行部門編制的各種運行方式圖、編制機變組、主系統及廠用電系統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整定方案,并且審批手續符合規定,重要設備變更是否及時修訂整定方案。

  (10)現場繼電保護定值本(卡片)、繼電保護設備異動、投入和退出以及動作情況的有關記錄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

  (11)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變更、改進有無設計圖、審批文件和記錄。

  (12)現場有無主要設備繼電保護原理接線圖、展開圖和端子排圖,是否符合實際。

  (13)需定時測試技術參數的保護如高頻保護等,是否按規定測試,記錄是否齊全、正確、認真。

  (14)保護正確動作率是否達到上級要求,在評價期內是否發生過主系統、主要設備原因不明的保護誤動事故。

  (15)是否按時填報繼電保護動作統計分析報表。

  5. 直流系統

  (l)蓄電池。①蓄電池端電壓、電解液比重、液位、室溫是否處于正常范圍,是否按規定間隔進行測量,并且數據準確、記錄齊全,兔維護、少維護蓄電池端電壓,少維護蓄電池電解液比重、液位是否定期檢測;②蓄電池極板有無彎曲、脫落、硫化、極柱腐蝕等不正常情況,堿性蓄電池有天爬堿現象;③浮充電運行的蓄電池組浮充電壓或電流調整控制是否適當;④定期進行核對性放電或全容量放電,是否能在規定的終止電壓下分別放出蓄電池額定容量的50%和80%,并按規定進行均衡充電;⑤蓄電池室內電氣設備是否采用防爆型,通風設施是否良好。

  (2)直流系統運行方式和工況。①直流母線電壓是否超出正常范圍;②直流系統對地絕緣電阻是否經常保持在0.2兆歐(220系統)和0.1兆歐(110V系統)以上,直流系統是否存在信號回路與控制回路之間相互串聯的缺陷;③現場有無符合實際的直流系統接線圖和網絡圖,并表明正常運行方式,系統接線和運行方式是否合理;④直流系統各級保險定值是否定期校校,滿足選擇性動作要求,現場是否備有各種規格的備用熔件,使用的熔件是否經抽檢合格。

  (3)直流系統絕緣監察裝置的測量部分和信號部分是否正常投入,直流母線電壓監測裝置是否正常投入。

  (4)硅整流浮充電和定期充電裝置性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嚴重缺陷。

  (5)事故照明及自動切換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6)直流系統其他反事故措施是否落實。

  6. 電纜及電纜用構筑物(含熱控電纜)的狀況

  (1)2kV以上電力電纜是否按規定周期進行直流耐壓和泄漏電流試驗,橡膠電纜是否按規定進行絕緣電阻測量。

  (2)1kV以下動力電纜是否按規定周期搖測絕緣電阻。

  (3)是否按規定周期對電線進行巡查,并做完整記錄。

  (4)設備增容后電纜最大負荷是否超過電纜設計及環境溫度、土壤熱阻、多根電纜并行等系數后的允許載流量。

  (5)電纜隧道、電纜溝堵漏及排水設施是否完好,不積水、油、灰、粉及雜物。

  (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照明是否齊全良好,高度低于2.5m的夾層隧道是否采用安全電壓供電。

  (7)控制室(包括主控、網控、單控、集控)的電纜夾層通向汽機房、鍋爐房、電纜豎井(含豎井內部)、儀表盤、控制室的電纜孔洞,是否封堵嚴密,符合要求。

  (8)電線主隧道及架空電線主通道分段阻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9)特別重要的電纜(如蓄電池引至直流母線的電纜,直流潤滑油泵、密封油泵電纜等),是否采取了耐火隔離措施或更換阻燃電纜。

  (10)電纜敷設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11)電纜清冊是否齊全完整,注冊內容是否有每根電纜的編號、起止點、型式、電壓、蕊數、長度等。

  (12)電纜防火阻燃措施設計安裝圖是否齊全。

  7. 通信設備狀況

  (1)微波塔防雷措施是否符合規定。

  (2)通信機房內所有設備金屬外殼、金屬構件是否有良好接地,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規定。

  (3)通信備用電源設備如蓄電池、電動或汽(柴)油發電機、逆變器等,技術狀況是否良好。

  (4)備用電源自投裝置是否良好。

  (5)通信電纜及架空明線路終端保安裝置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6)通信電纜每個氣閉段氣壓是否保持在規定范圍內,充氣泵是否完好。

  (7)通信系統、設備的圖紙資料、測試記錄及運行日志是否項目完整、記錄齊全。

  (8)電氣其他。

  (四)熱工設備安全性評件

  1. 鍋爐部分

  (l)熱工保護及自動裝置。①400t/h及以上鍋爐燃燒室安全監控裝置是否正常投入,并動作于停爐;200t/h以上不足400t/h的鍋爐簡易滅火保護是否正常投入,并動作于停爐。各種容量鍋爐火焰檢測裝置是否正??煽?②汽包爐的缺滿水保護、直流爐的斷水(流量低)保護是否正常投入,并動作于停爐;③給水自動調節裝置和主汽溫、再熱汽溫、燃燒自動調節裝置是否投入,性能良好;④評價期內主要熱工保護和自動裝置是否存在原因不明的誤動、拒動引起機組跳閘或造成其他后果的隱患。⑤燃燒及制粉系統(吸、送、排、磨)聯鎖裝置是否正常投入。

  (2)監測報警裝置及主要儀表。①遠傳水位表設計、安裝、運行是否符合規定;②控制室是否裝有直接監視火焰的反光鏡或工業電視;③下列溫度表是否正常投入,測點數和位置是否滿足要求,指示值同相關儀表指示的對應關系是否正常:過熱器出口,再熱器進、出口,減溫器前、后,給水,汽包壁(內外、上下),再熱器入口煙氣,排煙,過熱器、再熱器管壁,燃油爐爐前燃油,直流爐中間點及水冷壁出口聯箱工質,磨煤機出口風粉混合物,煤粉倉;④下列壓力表是否全部投入,指示值同相關儀表的對應關系是否正常:汽包,給水調節閥前、后,過熱器和再熱器進出口,直流爐啟動分離器和一次汽水系統截斷閥前,燃油爐供油、回油,強制循環鍋爐爐水循環泵進出口壓差,各類爐安全門控制用壓縮空氣氣源,各安全門門前壓力表,燃燒室壓力表(包括未裝滅火保護的大量程帶報警的燃燒室壓力表);⑤下列流量表是否全部投入,指示值同相關儀表指示值的對應關系是否正常:主蒸汽、給水、減溫水;

  下列報警裝置是否正常投入運行:主蒸汽壓力高、低,主蒸汽溫度高、低,再熱蒸汽壓力高、低,直流爐中間點壓力高、低,直流爐中間點溫度高、低,汽包水位高、低,給水壓力高、低,燃燒室壓力高、低,停爐保護動作,燃燒中斷,燃油壓力低,過熱器壁溫高,再熱器壁溫高,汽包壁溫差大,安全門動作,磨煤機出口風粉混合物溫度高,熱工保護電源消失。

  2. 汽機部分

  (l)主要熱工保護和自動裝置。①200MW及以上機組汽輪機監測保護裝置(TSI)是否全功能投入并動作于掉閘,中小型機組軸向位移保護裝置和超速保護裝置是否正常投入,并動作于掉閘;②低油壓保護是否正常投入,并按規定定期試驗;③低真空保護是否正常投入,并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④軸封壓力自動調節裝置是否投入。⑤高壓加熱器水位保護是否正常投入,并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⑤除氧器水位、壓力調整和高水位自動放水裝置是否投入運行,并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2)主要聯鎖、聯動裝置。①潤滑油壓低啟動交直流潤滑油泵的聯鎖是否正常投入,定期試驗,電源連接是否合理可靠;②密封油壓力低啟動備用交直流密封油泵的聯鎖是否正常投入,電源連接是否合理可靠;③密封油箱自動補油、排油裝置是否正常投入。④其他輔機聯鎖、自投裝置是否全部投入。

  (3)監測報警裝置及主要儀表。①下列報警裝置是否正常投入運行:軸承(含推力軸承)溫度高,潤滑油壓力低,主油箱油位低,密封油壓低,脹差大,主蒸汽、再熱蒸汽溫度高、低,發電機內冷水壓力低,真空低,凝汽器水位高,高壓加熱器水位高,軸承振動及軸振動大;②下列儀表是否全部投入,指示及對應關系是否正常,并定期校驗:軸向位移,相對膨脹、汽缸膨脹表,轉速表,晃度表,軸振及軸承振動表,主軸承溫度表,推力瓦塊溫度表,潤滑油壓表,潤滑油溫度表,汽缸上、下缸內外壁溫度表,凝汽器水位表,真空表,除氧器水位表,主油箱油位計,主蒸汽、再熱蒸汽溫度表,壓力表,監視段壓力表,排汽溫度表,調速系統油壓表。

  3. 電氣部分狀況

  (l)水內冷發電機斷水保護是否正常投入,并且功能正常,定期校驗。

  (2)雙水內冷機組漏水檢測裝置是否正常投入運行,并且定期校驗。

  (3)1MVA及以上油浸變壓器和500kVA及以上的廠用變壓器帶遠方信號的溫度計是否正常投入,功能正常,定期試驗。

  (4)8000kVA及以上的變壓器的遠距離測溫裝置是否正常投入,并且功能正常,定期試驗。

  (5)下列壓力表是否投入,測點位置是否滿足要求,指示值同相關儀表的對應關系是否正常:發電機氫氣、氫側及空側密封油、氫氣冷卻器冷卻水、水冷發電機冷卻水。

  (6)下列溫度表是否投入,測點數和位置是否滿足要求,指示值同相關儀表的對應關系是否正常:發電機定子繞組和鐵芯、定子冷卻水出水、轉子冷卻水出水、發電機進出口氫氣或空氣、氫或空氣冷卻器進出口冷卻水。

  (7)下列非電氣測量儀表是否投入,安裝是否符合要求,指示值是否正常:發電機氫氣純度,水冷發電機冷卻水導電度,定、轉子冷卻水流量。

  4. 熱工其他狀況

  (l)熱工電源系統各級小開關和熔斷體定值配合是否合理,有無定值一覽表或圖。

  (2)熱工用UPS電源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3)故障順序記錄儀是否投入,功能正常。

  (4)熱工盤(柜)上的電源小開關、熔斷器、連接片、端子排的名稱、標號是否齊全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計算機室溫度、濕度、防塵等是否符合規定。

  (6)熱工電源操作及保護、自動、信號壓板的投、退等有無操作管理制度。

  (7)防寒防凍是否存在嚴重隱患。

  (8)熱工保護投入率是否達到100%。

  (9)熱工自動裝置投入率是否達到80%。

  (10)熱工儀表校驗率是否達到主管單位下達的指標。

  (11)熱工儀表校前合格率是否達到上級下達的指標。

  (12)設備臺賬、檢修技術資料、規章制度是否齊全完整。

  (五)電站化學設備安全性評價

  1. 水處理設備技術狀況

  (1)除鹽水系統水處理設備是否完好,如:是否存在出水質量達不到要求,設備系統腐蝕,閥門及操動機構失靈等。

  (2)軟化水系統水處理設備是否完好。

  (3)凝縮水系統水處理設備是否完好。

  (4)冷卻水系統水處理設備是否完好。

  (5)在線監測儀表是否投入,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且功能正常。

  (6)設備、閥門編號(含開關方向),管道涂色及流向標志是否齊全明晰。

  2. 水、汽質量指標

  (l)軟化水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2)除鹽水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3)蒸發器二次汽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4)除氧器出水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5)凝結水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6)爐水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7)主蒸汽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8)循環水單項平均合格率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9)化學運行記錄、定期分析和試驗報告審核、處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認真落實。

  3. 制氫設備

  (1)氫、氧壓力調整器運行工況是否正常,有無卡澀現象。

  (2)氫、氧壓力調整器高低液位報警裝置、遠方液位計、電解槽出口氫母管氫中含氧量在線監測儀表是否安裝齊備,正常投入運行。

  (3)儲氫罐鋼材是否符合規程要求,焊縫檢驗是否合格。

  (4)制氫室及儲氫間屋頂排氫設施是否完善,室內通風換氣次數是否符合規定。

  (5)安全閥、壓力表、遠方液位計是否每年進行校驗,氫氣質量監測及分析儀表是否按制造廠規定進行定期校驗。

  (6)制氫設備是否按期進行大、小修,是否存在嚴重威脅安全的缺陷。

  (7)是否按規定對氫氣純度、濕度進行定期、定時化驗。

  (8)制氫站值班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9)電解室內安裝的電氣設備、帶電源儀表是否采用防爆型。

  (10)電解室值班人員是否穿用防靜電工作服。

  4. 化學其他

  (1)下列化學在線監測儀表是否正常投入,指示正常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pH表、溶氧表、電導率表、鈉表、硅表、磷表、氫表、聯氨表。

  (2)機爐設備大修時,對規定部位和項目檢查、檢測是否齊全,“熱力設備檢修檢查表”填寫是否完整無誤。

  (3)評價期內停(備)用熱力設備是否按《火力發電廠停(備)用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的規定采取防銹蝕措施。

  (4)進廠酸、堿及其他化工產品鑒別、校驗制度是否完善和落實。

  (六)燃煤貯運系統安全性評價

  1. 運煤皮帶系統

  (l)停運皮帶上、皮帶間和皮帶棧橋地面有無積煤,電纜橋架上有無積粉,有無定期清掃制度。

  (2)消防水系統壓力能否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并經試驗證實。

  (3)斷皮帶、撕皮帶或刮板機斷鏈故障是否頻發,對策是否落實。

  (4)皮帶電動機及傳動裝置故障是否頻發,對策是否落實。

  (5)皮帶粘煤、跑偏或刮煤機漂鏈是否頻發,對策是否落實。

  (6)振動或滾動等煤篩、除鐵裝置、木塊分離裝置是否正常投入,并且功能良好,皮帶兩側防護欄桿是否齊全完好。

  (7)事故拉線開關或沿皮帶重要工作地點的事故按鈕是否靈活可靠。

  (8)碎煤機是否存在不能經??煽抗ぷ鞯娜毕?。

  (9)零米以下皮帶間地面有無積水,排水設施是否工作正??煽?。

  (10)輸煤集控系統是否正常投入。

  2. 卸煤及貯煤系統

  (1)翻車機系統(從重車牽引至空車就位空車線的工作流程的全部設備):①有無威脅安全運行的重大設備缺陷;③自動、保護和閉鎖裝置工作是否可靠;③聲、光信號、報警裝置工作是否可靠。

  (2)螺旋卸煤機:①是否存在不能經??煽抗ぷ鞯娜毕?③制動及閉鎖裝置工作是否可靠。

  (3)龍門抓煤機和橋型抓煤機:①是否存在不能經??煽抗ぷ鞯娜毕?如制動失靈、不可靠等);②大車、小車行程限制器工作是否可靠,阻進器是否良好;③機械室窗戶有無護欄,小車門閉鎖是否可靠;④防風措施是否落實可靠。

  (4)斗輪機是否存在不能經??煽抗ぷ鞯娜毕?。

  (5)推煤機是否存在不能經??煽抗ぷ鞯娜毕?。

  (6)葉輪給煤機、扒煤機是否存在不能經??煽抗ぷ鞯娜毕?。

  (7)鐵路卸煤站臺:①機車進、出調度規程或聯系制度是否健全;③調車信號、通信和閉鎖裝置是否良好;③站臺(卸煤溝)進、出煤車音響信號是否良好。

  (8)儲煤場及筒倉:①儲煤場排水、防洪設施是否完善,是否有嚴重積水問題;②筒倉犁煤、給煤機械設備有無嚴重威脅安全的缺陷;③筒倉測溫、煙氣報警、滅火裝置、頂部安全防爆裝置等是否完好,筒倉內有無自燃現象。

  (七)燃油貯運系統安全性評價

  1. 卸油棧臺

  (1)油槽車進出站調度規程或聯系制度是否健全。

  (2)調車信號、通信和閉鎖裝置是否良好。

  (3)站臺進出油槽車的聲光信號是否良好。

  (4)站臺地面是否有積油和油污。

  2. 油泵房狀況

  (l)室內電氣設備是否選用合格產品并符合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等級。

  (2)室內通風是否良好。

  (3)油泵有無危及安全運行的重要缺陷。

  (4)備用設備自投裝置有無重要缺陷。

  (5)加熱器有無危及安全運行的嚴重缺陷。

  (6)泵房地面及溝道有無積油及油污。

  3. 油區狀況

  (l)油區進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油區動火工作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嚴格執行。

  (3)油罐間、油罐同建、構筑物間防火距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油罐區消防系統及油罐冷卻水系統是否完善,并且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5)儲油罐安全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等)是否符合規定。

  (6)儲油罐本體或基礎有無重要缺陷(含漏泄)。

  (7)油區防雷設施及防靜電設施是否良好(含接地電阻是否合格)。

  (8)油罐油溫控制是否符合規定。

  4. 輸、供油管線(道)及伴熱系統

  (l)管道及閥門是否存在威脅安全運行的嚴重缺陷。

  (2)伴熱系統是否存在威脅安全運行的重要缺陷。

  (3)管道、閥門是否漏泄。

  (4)管道涂色和(或)色環、介質名稱及流向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5)閥門編號及開關方向標志是否齊全清晰。

  5. 燃油其他

  如是否配備適量防火花操作和檢修工具。

篇2: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2007年)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渝文審[20**]47)

  此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47號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

  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明確和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重慶市轄區內進行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監督檢查等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為中國地震局和重慶市地震局。

  第四條 本項行政許可實行分級實施。

  中國地震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甲級和乙級資質的審批。

  重慶市地震局負責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方可提出單位資質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和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參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3.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4.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

  報告的能力; 5.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6.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六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第七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重慶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資料:

  (一)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申請表;

  (二)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 法人代表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 主要技術人員情況;

  (五) 主要設備;

  (六) 單位資歷。

  第八條 重慶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申請材料后,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符合有關規定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即時

  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

  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

  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

  行

  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九條 重慶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后,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提供核實意見后十日內一并報中國地震局審批。

  重慶市地震局收到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

  行業務審查。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重慶市地震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在五日內頒發資質證書,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重慶市地震局領取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重慶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重慶市地震局應當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重慶市地震局將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持證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展申請,經審查后重新確認資質等級,核發證書。逾期不辦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

  第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實行定期審查制度,每2年審查一次。審查時間由資質審批部門決定,提前30日告知持證單位。

  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據審查結論,對資質單位分別予以確認、限期整改、降級或終止的決定。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持證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狀況;

  (二)固定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及執業資格證書狀況;

  (三)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手段和數據質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重慶市地震局實施本項行政許可接受中國地震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重慶市地震局負責

  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實施。

篇3:甘肅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2001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1.04

  實施日期:20**.02.01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防御與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執行國家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GB17741-1999)。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以及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及其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協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六條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果進行評審。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以下簡稱地震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下列建設工程場地和地區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于國家頒布的地震區劃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對社會和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1.《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95)中的甲類建筑;

  2.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章規定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3.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大型水力火力發電工程,公路、鐵路、干線上的特大橋梁、中長隧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發射工程,省中心長途郵電通信樞紐工程(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鐵路特大型站的候車樓,機場新建和擴建的重要建筑物,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的石油化工企業建設項目,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指揮中心和醫療中心。

  (二)位于地震區劃圖分界線附近兩側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三)橫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建設工程。

  (四)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省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及其他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把經過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作為必備文件交項目審批部門查驗。

  第九條 凡按本規定第七條必須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級別許可證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其承擔單位應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進行資格審查管理,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實行上崗證制度。

  外省到我省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許可證,并按規定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驗證和登記。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經評審后未獲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相應補充工作,所需費用由承擔單位自負。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或者超越證書級別及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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