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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專用鐵道調車裝卸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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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專用鐵道調車裝卸安全管理規定

  專用鐵道是指固定資產屬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所有,為本企業管理、使用和維護的專用鐵道。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實現日常作業計劃的順利完成,行車組織工作執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協同合作”的原則。

  第二條 直屬企業對調車作業應制定以下安全制度或措施:

  1、機車乘務員待乘休息制度

  2、了望及呼喚應答制度

  3、人身安全制度

  4、防止冒進信號措施

  5、防止斷鉤措施

  6、機車防火措施

  7、機車、車輛防溜措施

  8、雨天、霧天行車安全措施

  第三條 乘務員、調車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好,熱愛本職工作;

  2、身體健康,符合乘務員、調車員身體檢查所要求的標準;

  3、具有高中畢業以上的文化程度;

  4、技術業務水平達到乘務員、調車員“應知應會”的標準,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 機車司機應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組織本車按計劃行車,認真執行規章制度,確保安全、平穩操縱,良好地完成運輸任務;搞好機車保養,努力節約油、水、電;正確及時地填寫機車運行和檢修記錄。

  機車副司機在司機的領導下,認真執行一次乘務作業程序,做好機車檢查、給油、保養和自修理、機車及工具清潔完整,經濟使用燃料、油脂。

  第五條 在用機車和備用機車的管理、使用及維修保養應執行《鐵路機車保養規則》;

  在用的線路、橋梁、通信及信號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及維修應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要求;

  自備槽車的使用、維修應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要求,并制定自備車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接發列車進路準備

  1、值班員在接發車前,應親自確認接發車線路空閑、進路道岔位置正確、影響進路調車的工作已經停止后,方可開放進站或出站的股道信號。

  2、值班員在給信號員下達準備接發車進路命令時,應簡明清楚,正確及時,講清車次和占用線路;信號員應復誦核對,方可執行。

  第七條 確認信號開閉狀態

  1、調車信號的顯示和確認應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執行;

  2、信號員在給調車長發出發車指令前,應檢查確認發車進路信號機開放狀態。

  第八條 安排進路信號員應遵守原則:

  1、在辦理列車預告、閉塞時,應認真核對計劃(編組),確認車次,準確布置進路;

  2、在接發列車工作中應執行呼喚應答制度,排列進路時應手指、眼看、確認匯報;

  3、在辦理列車進路時,應遵守有關規定,不準搶勾作業;

  4、變更或取消發車進路時,應得到發車人員的回話,方準變更或取消;

  5、信號員之間應加強聯系,各咽喉區不準同時操縱按鈕,排列非統一進路,嚴禁交叉作業;

  6、應執行作業前雙方核對計劃,執行計劃“勾勾抹消制”。

  第二章 調車作業

  第九條 調車作業應認真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行車組織規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制定本單位的《站細》。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調車作業時,機車或車輛應進入股道信號機內方。特殊情況下,調車員應與值班員聯系,經值班員同意后,方可壓標作業;

  2、司機收到動車指令并確認前方道岔位置正確后方可進行調車作業;

  3、生產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崗位當班人員應逐級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狀態擴大;一批作業計劃未執行完,各相關崗位均不應交班離崗;

  4、調車作業由調車員單一指揮。調車員在調車作業前,應督促組內人員充分做好準備,認真進行檢查;

  5、司機在作業中應組織機車乘務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正確操縱機車,時刻注意確認開通的股道信號,應不間斷地進行了望,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及時地執行調車人員的指令和股道信號顯示的要求。沒有指令不準動車,股道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第十條 調車作業進路確認應按下述規定進行:

  1、單機或牽引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司機負責;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員指派的連接員負責;對位作業由前端一名連接員負責進路,一名連接員負責對位;

  2、調車員在作業中應站在距機車三車以內司機一側的位置。調車員必須離開規定的位置時,應先停車再處理。處理結束并回到規定位置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3、牽出作業時,車列尾部車輛應有一名連接員站立,負責動態車輛的安全;

  4、調車組連接作業應試風、試拉;

  5、臺位作業時,調車員、連接員應同時對臺位設備進行目測,隨時注意設備情況,以防突發事件。臺位操作人員按規定站在(機車方向)對車位或其他適當位置,立崗迎送車輛牽出或推進臺位作業全過程,發現問題及時與調車組人員聯系;

  6、牽出調車作業中遇彎道或建筑物遮擋,在距信號機50m處仍看不清股道信號顯示,應立即停車并派副司機步行確認前方信號;

  7、推進調車作業前方連接員接近股道顯示信號時仍看不到信號,應立即停車。調車員應指派一名連接員步行確認前方股道信號;

  8、無論牽出或推進作業,在沒有得到信號員明確答復時,乘務員和調車人員禁止動車或發出動車指令。

  第十一條 企業應制定手動搬道調車作業的規定,做到:

  1、單機或牽引車輛運行時,司機鳴笛要道,確認扳道人員顯示的股道信號正確后,鳴笛回示;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員或其指定的一名連接員(用口笛)負責要道,在確認扳道人員顯示的股道信號正確后,可發出動車指令。出要出路,進要進路;

  2、在調車作業區作業時,沒有扳道人員在場,嚴禁其它人員私自扳動道岔;

  3、機車車輛進入遠方道岔作業時,扳道人員乘機車前往;接近道岔前一度停車,扳道人員步行到道岔處操縱,位置正確后,發出啟動車指令,機車司機在得到明確指令后方可啟動車。

  第十二條 兩臺以上機車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原則:

  1、一個作業區域內兩臺及其以上機車同時進行調車作業時,只能在彼此隔開的線路(平行進路)上進行,已劃出安全隔離帶的情況除外;

  2、在調車作業區作業中,出現交叉作業時,值班員應安排一臺或多臺機車停止作業,只安排一臺機車的作業進路。原則上優先安排接發列車及對位作業;

  3、在調車作業區同時進行調車作業時,禁止辦理兩車列同時進入同一股道或行經同一道岔的進路;

  4、停留車距警沖標不足30m,連掛該車或車組有越出警沖標可能時,應采取防溜措施或通知信號員開通前方道岔后方準作業,此時,禁止前方與該進路有交叉作業 。

  第十三條 調車作業行駛速度的規定;

  1、機車空線上牽引≯30km/h;空線推進運行≯20km/h;

  2、裝油臺外方調車運行速度≯20km/h,彎道處運行速度≯15km/h;

  3、機車、車輛進入臺位及進入盡頭線連掛作業時運行速度≯10km/h;

  4、接近車輛或線路末端時,速度嚴格控制在3km/h以內;

  5、調動裝載液化氣、爆炸品、壓縮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速度≯15km/h;調動液體重金屬時,重車≯10km/h、空車≯15km/h;

  6、顯示“十、五、三車”距離信號時,機車運行速度控制在十車:13km/h、五車:8km/h、三車:6km/h。

  第十四條 特殊調車作業的規定:

  1、禁止在調車作業中溜放車輛,包括提活鉤;

  2、嚴禁機車在作業中進入裝油臺位,對位機車前端不準越過臺位最頂端。在對位、連掛作業中應有足夠的隔離車,以保證對位車輛能夠按要求對位及掛出;特殊情況進入臺位,應聽從調度指令;

  3、調動液化氣、丙烯、石腦油、汽油及其他需要帶隔離車的車輛時應最少帶一個隔離車以保證安全;

  4、除槽車、檢修用平板車、軌道車外,其它車輛禁止進入臺位;

  5、頂送對位車輛最多不能超過48輛;

  6、調車作業應人員齊全,人員不齊不準進行調車作業;乘務人員不齊不準動車;

  7、編好待發車列應停放距警沖標50m以內;

  8、消防通道及道口停放車輛時,需留出10m安全通道。

  第十五條 盡頭線調車作業的規定:

  1、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應嚴格控制速度;

  2、機車所帶車輛全部接通風管;

  第十六條 作業中上下車行車速度的規定:

  1、上車時不應超過15km/h;下車時不應超過20km/h;

  2、在臺位上下車時不應超過10km/h,禁止靠近臺位一側上下車;

  3、進入貨物站臺線作業及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線路上作業時,應停車上下;

  4、上車應注意腳蹬、車梯、扶手,平車、沙石車的側板和機車腳蹬板的牢固狀態;

  5、不準迎面上下車;

  6、上下車時應選好地點,注意地面障礙物。

  第十七條 調車作業不準顯示的動車指令:

  所有參加調車作業的人員,都應在看清一切情況正常并準確聯系后,才準發出動車指令,否則不準顯示動車指令。(一切情況指:線路占用、停留車位置、道岔開通、股道信號的開放、臺位設備、車下障礙物、裝卸作業、調車組人員分布位置、車輛走行、其它機車及車列的活動或道口行人活動等。)

  第十八條 調車作業連結風管的規定:

  1、調動5輛車及以下可不接風管,6輛~15輛車接30%的風管,15輛車以上接50%風管,車列超過30輛車(含30輛)全部接通風管;編好待發轉線的車列,所有車輛應全部接通風管;調動液化氣體、壓縮氣體及其它特殊要求的車輛全部接通風管;

  2、連結風管作業,應進行間略試驗,保證作用良好。

  第十九條 調車組在調裝載超限貨物車輛的調車過程中,應不斷目測線路,發現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應立即停車。

  第二十條 手推調車應按下述原則進行:

  1、手推調車應經調度同意且手閘作用良好,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調車速度不準超過3km/h。在裝車臺位上維修設備由臺位班長指揮,其它手推調車由調車組專人指揮。油臺作業區內越過警沖標時,指揮人應得到調度的同意。調車作業區內作業應與信號員聯系;

  2、手推調車每次一組,每組不超過空車二輛或重車一輛,只限于在本線警沖標內進行;

  3、手推調車完畢后,指揮人員應及時將停留車位置及采取的防溜措施等,向調度和值班員匯報;

  4、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禁止手推調車。

  第二十一條 線路兩旁堆放貨物,距鋼軌軌面外沿不應少于1.5m;站臺上堆放的貨物距站臺邊緣不應少于1m。貨物應堆放穩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規定距離,不應進行調車作業 。

  第二十二條 手動道岔的管理:

  1、遠方手動道岔均需加鎖,作業時由扳道人員開鎖操縱;

  2、道岔的日常維護、鑰匙的保管由所分管設備的扳道員負責;

  3、道岔維護及檢修由信號維修人員、工務人員負責。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人身安全“九不準”:

  1、不準當班飲酒;

  2、不準當班中穿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衣、鞋、帽;

  3、不準車輛運行中站在平板車邊或棚車頂部、坐騎車幫、跨越車輛及在棚車頂部行走、在易竄動貨物車輛的間隙站立;

  4、不準在機車運行中松手站在機車腳踏板上;

  5、經過高站臺時不準站在梯底層蹬上;

  6、不準搶上、搶下、迎面上車或扒車代步;

  7、不準在車輛運行中進入車組間作業;

  8、不準在作業中吸煙;

  9、不準搶越線路和鉆車以及在鋼軌、枕木和車下坐臥。

  第二十四條 調車作業“九嚴禁”:

  1、嚴禁停留車位置不清盲目作業;

  2、嚴禁作業人員不齊進行作業;

  3、嚴禁不按規定地點站立,遙控指揮調車;

  4、嚴禁未得到檢查準備人員的信號回示,盲目發出動車指令;

  5、嚴禁推進前不試拉;

  6、嚴禁在調車作業中進行溜放和提活鉤;

  7、嚴禁在臺位作業結束不采取防溜措施;

  8、嚴禁在作業中不聽從調度領導;

  9、嚴禁在調車作業中調車組人員進入司機室(單機除外)。

  第三章 裝卸作業

  第二十五條 臺位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機車進臺位前,連接員在距臺位50m處,調車人員應加強了望并及時與油臺崗位人員聯系;

  2、車輛進入臺位前,司機應將行車速度控制在3km/h以內。操作應平穩,避免或減少車輛沖撞;

  3、裝卸作業同一股道上禁止邊作業邊對位或移動車輛;

  4、裝車臺對位時,調車人員應服從裝車臺負責對位人員的指揮,沒有對位人員,禁止盲目對位。由于設備故障需拉口或單個車對位,應與臺上人員配合,做到準確對位,并做好防溜措施;

  5、進入裝油臺調車,禁止調車人員在靠近油臺一側作業 ,上下車時注意建筑物及管架。使用信號工具作業時,調車員站在油臺外側發出指令,若司機位置在靠油臺的內一側,對調車員顯示的動車指令,由副司機負責確認;

  6、機車進入臺位作業前,調度提前20min通知裝車臺作業人員,臺位作業人員應檢查設備、線路、車輛封蓋情況,確認完好后,向調度匯報同意進車;

  7、機車或車輛進入臺位,臺上作業人員全部按規定立崗,站在對車位及其它適當位置監視機車車輛動態及設備狀況,發現異?,F象及時與調車人員聯系;

  8、相鄰兩股道對位或拉車時,油臺操作員接到通知后,檢查車輛裝車情況及周圍環境無可燃氣體泄漏,確認達到進車條件后向調度匯報同意進車。

  第二十六條 裝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鐵路槽車裝車單位應制定充裝各類油品的操作規程,并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2、裝油臺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3、裝油臺操作人員應對槽車的車體進行外觀檢查,車體開裂、缺少呼吸閥嚴禁充裝;

  4、對充裝液化氣等壓縮液體的槽車必須進行外觀檢查,還應對槽車的壓力表、液位計、安全閥、緊急切斷伐等各種安全附件及資料進行檢查,如不符合安全規定嚴禁充裝;

  5、裝油臺操作人員應對裝油設施、梯子、平臺等輔助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槽車進出油臺撞壞各種設施;

  6、對充裝完后的槽車也應按上述要求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卸車作業除了執行裝車作業的規定和要求外,還應做到:

  1、對槽車的下卸管、球伐、中心伐、加熱管等進行檢查;

  2、對加入蒸汽的槽車應不間斷的檢查,以防跑、漏油。

篇2: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應遵循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二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門生產技術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運輸部門,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四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五條、通過公路運輸有毒化學品的,托運部門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部門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部門、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部門和購買部門資質情況的材料。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應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六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有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部門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托運部門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八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隨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有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在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時,需小心輕放,避免出現摔、托、撞擊、滾動等行為,并應避免遇火,受熱,受潮等情況的出現,以及不同種類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混裝等易引發事故的行為。

  第十二條、應對進行化學危險品進行裝卸的人員進行相關的關于危險化學品性質、危害、安全知識的職業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裝卸事故緊急預防措施,并應對此配備相應安全防護和裝卸器具或設備。

  第十四條、進行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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