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工安全操作規程
沖天爐修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好勞保鞋、安全帽、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否則不允許進車間。
2、認真檢查所用設備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并檢查所用軟梯、鐵架、搭橋是否牢固可靠。
3、當兩臺風管聯通的沖天爐,一臺開爐,一臺檢修時,應注意關好風閘和采取通風措施。
4、修爐所采用的照明設備,其電壓不允許超過36伏,防止觸電事故。
5、進爐工作前,應戴好安全帽,將加料口用安全蓋封好,注意爐壁上下浮掛的易掉的爐瘤掉落傷人。
6、在修爐底時,注意走路行人,防止被清除物砸傷。
7、用鏨子和錘子清除渣瘤時,應從上往下打,盡一切可能少破壞舊有爐襯,禁止較大震動而造成磚砌體裂縫。
8、在頂爐底板時,支柱基礎必須牢固可靠,爐底封板應安放靈活。支撐好爐底板后,必須在爐腿和支柱下用砂子蓋好,防止鐵水凝結。
9、修砌澆包時首先將包內殘鐵清除。禁止用手在包壁上滑動,以防傷手。
10、將修爐、修包現場清理干凈。將一切材料、工具放置在指定地點。工作場地及行人通道保持整潔暢通,以利安全。
篇2:沖天爐修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鑄工安全操作規程
沖天爐修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好勞保鞋、安全帽、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否則不允許進車間。
2、認真檢查所用設備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并檢查所用軟梯、鐵架、搭橋是否牢固可靠。
3、當兩臺風管聯通的沖天爐,一臺開爐,一臺檢修時,應注意關好風閘和采取通風措施。
4、修爐所采用的照明設備,其電壓不允許超過36伏,防止觸電事故。
5、進爐工作前,應戴好安全帽,將加料口用安全蓋封好,注意爐壁上下浮掛的易掉的爐瘤掉落傷人。
6、在修爐底時,注意走路行人,防止被清除物砸傷。
7、用鏨子和錘子清除渣瘤時,應從上往下打,盡一切可能少破壞舊有爐襯,禁止較大震動而造成磚砌體裂縫。
8、在頂爐底板時,支柱基礎必須牢固可靠,爐底封板應安放靈活。支撐好爐底板后,必須在爐腿和支柱下用砂子蓋好,防止鐵水凝結。
9、修砌澆包時首先將包內殘鐵清除。禁止用手在包壁上滑動,以防傷手。
10、將修爐、修包現場清理干凈。將一切材料、工具放置在指定地點。工作場地及行人通道保持整潔暢通,以利安全。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