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驗室安全規程
化驗室使用易燃品安全規程
1、不許將易著火的物質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試驗地區附近。
2、在貯存易著火的物質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和其它等;
3、用在蒸餾或升華時易著火的物質應注意;
(1)不許用明火如熱,加熱可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也不應有明火;
(2)試驗儀器應當嚴密不透氣;
(3)在蒸餾裝置下面,應有一金屬淺盤。(邊高80~100公厘);
(4)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的通風,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時要戴上眼鏡。
4、在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每種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5、遇水易著火的物質(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凡能引起火的物質(如廢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6、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二氧化碳等滅火機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
7、應經常檢查防火設備:滅火機、黃沙、石棉及毛氈。
8、當加熱、蒸餾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進行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不許隨便離開,用完后即關掉熱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瓶。
10、易著火的物質有:
(1)醇類;(2)醚類;(3)丙銅;(4)苯;(5)甲苯;(6)酚;(7)汽油;
(8)二硫化碳;(9)磷;(10)過氧化鈉;(11)金屬鉀、鈉、鎂等;碳化鈣。
11、做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則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同時,應有放火措施。
篇2:化驗室使用易燃品安全規程
化驗室安全規程
化驗室使用易燃品安全規程
1、不許將易著火的物質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試驗地區附近。
2、在貯存易著火的物質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和其它等;
3、用在蒸餾或升華時易著火的物質應注意;
(1)不許用明火如熱,加熱可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也不應有明火;
(2)試驗儀器應當嚴密不透氣;
(3)在蒸餾裝置下面,應有一金屬淺盤。(邊高80~100公厘);
(4)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的通風,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時要戴上眼鏡。
4、在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每種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5、遇水易著火的物質(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凡能引起火的物質(如廢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6、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二氧化碳等滅火機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
7、應經常檢查防火設備:滅火機、黃沙、石棉及毛氈。
8、當加熱、蒸餾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進行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不許隨便離開,用完后即關掉熱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瓶。
10、易著火的物質有:
(1)醇類;(2)醚類;(3)丙銅;(4)苯;(5)甲苯;(6)酚;(7)汽油;
(8)二硫化碳;(9)磷;(10)過氧化鈉;(11)金屬鉀、鈉、鎂等;碳化鈣。
11、做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則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同時,應有放火措施。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