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廠區臨時線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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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區臨時線安全規程

  1、凡廠區內部所接用之臨時電力、照明、試驗電路(指電壓在500伏以下者)均按本規定執行。

  2、車間內部需要架設臨時接線時,由需要部門事先通知動力、安技部門檢查。認為有架設必要且符合安全規程時,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由車間派電工組或動力部門派電工進行架設。

  3、臨時線最長使用期限為七天。如超過此限期,使用單位應按照電氣安裝規程正式安裝,并拆除臨時線,不可再作臨時接線處理。

  4、臨時接線裝置如發生危險,并證明系因裝置不良應由承裝人負責。

  5、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在不超過一個工作日者,可不填寫臨時線裝置申請單。校驗完畢后需本人負責拆除。

  6、臨時線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者,必須在期滿前一天,續辦延長使用手續,報動力、安技部門各一份并經批準,但最多不超過-個月,否則必須拆除。

  7、未經申請批準的臨時線和安裝不合格或已到期的臨時線,安技部門有權令其停止使用。車間、部門應在四小時內按要求處理完畢。如逾期未進行處理,動力部門在通知車間領導后,有權責令本單位電工拆除。

  8、裝置臨時線的一般安全要求:

  (4)裝置臨時線須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繩線。要采取懸空架設和沿墻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戶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設時需專用電桿和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掛線;

  (5)全部臨時線裝置必須有一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須裝熔斷器;

  (6)所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須有良好接地線(或接零線);

  (7)分路線不得在燈頭內并頭,須用丁字接法并用絕緣膠布包好;

  (8)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保護。如用橡套電纜,則應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保護。管上要裝護圈,以防割破電線;

  (9)安裝完畢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

  (10)電氣工作人員安裝臨時線前,須查驗臨時線裝置申請單,否則不予安裝;

  (11)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米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于6米。

篇2:廠區臨時線安全規程

  廠區臨時線安全規程

  1、凡廠區內部所接用之臨時電力、照明、試驗電路(指電壓在500伏以下者)均按本規定執行。

  2、車間內部需要架設臨時接線時,由需要部門事先通知動力、安技部門檢查。認為有架設必要且符合安全規程時,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由車間派電工組或動力部門派電工進行架設。

  3、臨時線最長使用期限為七天。如超過此限期,使用單位應按照電氣安裝規程正式安裝,并拆除臨時線,不可再作臨時接線處理。

  4、臨時接線裝置如發生危險,并證明系因裝置不良應由承裝人負責。

  5、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在不超過一個工作日者,可不填寫臨時線裝置申請單。校驗完畢后需本人負責拆除。

  6、臨時線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者,必須在期滿前一天,續辦延長使用手續,報動力、安技部門各一份并經批準,但最多不超過-個月,否則必須拆除。

  7、未經申請批準的臨時線和安裝不合格或已到期的臨時線,安技部門有權令其停止使用。車間、部門應在四小時內按要求處理完畢。如逾期未進行處理,動力部門在通知車間領導后,有權責令本單位電工拆除。

  8、裝置臨時線的一般安全要求:

  (4)裝置臨時線須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繩線。要采取懸空架設和沿墻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戶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設時需專用電桿和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掛線;

  (5)全部臨時線裝置必須有一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須裝熔斷器;

  (6)所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須有良好接地線(或接零線);

  (7)分路線不得在燈頭內并頭,須用丁字接法并用絕緣膠布包好;

  (8)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保護。如用橡套電纜,則應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保護。管上要裝護圈,以防割破電線;

  (9)安裝完畢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

  (10)電氣工作人員安裝臨時線前,須查驗臨時線裝置申請單,否則不予安裝;

  (11)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米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于6米。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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