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職中考試違規的界定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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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中考試違規的界定及處理方法

  第一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四)在考場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五)交卷出場后,仍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流,且不聽老師勸阻。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有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試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三)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二條,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除取消該科目成績外,還將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篇2:職業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1條 為了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試秩序,規范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以考風建設促進學風、校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考場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工作人員(包括巡考、考務和監考人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考生糾正,口頭警告無效者,視為考試違紀,學校給予其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ㄒ唬y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幎ǖ淖粎⒓涌荚嚨?;

 ?。ㄈ┛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ㄋ模┰诳紙龌蛘哂绊懣荚囍刃虻姆秶鷥?,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ㄎ澹┪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ㄆ撸┯靡幎ㄒ酝獾墓P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ò耍┢渌`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3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之一者,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渌麌乐財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凡出現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從重處理,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4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荚嚂r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學校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或使用考試禁止的通訊設備的;

 ?。ㄎ澹┡愿Q、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室鈸p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褂貌徽斒侄胃脑嚲泶鸢富蚩荚嚦煽兊?;

 ?。ㄊ┢渌鞅仔袨?。

  第5條 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包括請或替校外人員考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6條 學生考試作弊,有以下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開除其學籍:

 ?。ㄒ唬┮蜻`反學校紀律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間又作弊的;

 ?。ǘ┮蜻`反考試紀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再次作弊的;

 ?。ㄈ┳鞅缀箐N毀作弊證據的;

 ?。ㄋ模┳鞅缀缶懿怀姓J舞弊事實,態度惡劣或其他嚴重作弊行為者。

  第7條 對竊取試卷或試題者,學校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8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組考和監考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ㄒ唬┥米宰兏荚嚂r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ǘ┨崾?、暗示或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ㄈ┥米詫⒃囶}、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ㄋ模┮蛭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大面積雷同卷的;

 ?。ㄎ澹├帽O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甘?、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ㄆ撸┱_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ò耍├每荚嚬ぷ鞅憷?,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ň牛┢渌`反監考人員守則的行為。

  第9條 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由監考人員、巡考人員或閱卷教師予以證實,由教務處根據有關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忌荚嚭蟊慌e報作弊和考試工作人員監考違紀者,由教務處負責進行調查,并以認定的證據以及所證明的事實為依據進行認定。

  第10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將其帶至考點辦公室。同時,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或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荚嚱Y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考場紀錄》或書面材料、違紀或作弊考生的試卷和物證一并送交教務處。

  凡考試(查)違紀、作弊的,應作出書面檢討,寫明違紀、作弊事實及本人認識。

  第11條 有考試(查)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由教務處通報全校,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由教務處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學生與家長。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程序進行申訴。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我校全體在校學生所參加的各種校內外考試。

  第13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教務處與學工處共同實施。

篇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2017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20**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年2月16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

  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八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在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本規定屬于違紀違規行為,但按原規定不屬于違紀違規行為的,不得作為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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