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寶實業股份考勤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
公司為樹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員工素質和工作效率,發揮員工的積極性,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及公司方針制定本條例。
第2條 適用范圍
1.本條例適用于公司錄用的所有正式員工及見習員工。
2.對本條例未規定的事宜,必要時可另加規定。
第二章 工作基本規定
第3條 員工出入公司規定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時,務必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1.進入工廠大門時,請攜帶識別卡。門衛要求出示識別卡時,要服從檢查。
2.遵守廠區秩序,在規定的正門進出,規定的停車場里停放車。
3.上下班時,務必按要求記錄上下班時間。
4.工作時間內外出時,要向門衛出示部門主管核準的外出證明。
5.工作時間以外或假日進公司時,要得到門衛的同意,并記錄進出時間和姓名。
6.門衛對進出人員有懷疑時,有權檢查攜帶物。
7.公司物品攜出大門應主動出示部門主管核準的證明。
第4條 禁止進入公司規定
符合下列各項中一項的員工禁止進入公司。
1.妨害工作、擾亂生產秩序者。
2.喝酒而不適合于工作的員工。
3.私自攜帶違禁品進門的員工。
4.被公司命令停止上班及停職的員工(包括除名、自動離職、辭職、解雇)。
5.患有重病或傳染病而不適合工作的員工。
6.違反員工守則的員工。
7.類似上述各項的員工。
第5條 工作紀律
員工務必自覺遵守下列各項工作紀律。
1.缺勤、遲到、早退或在工作時間外出會見客人者務必報告所屬部門主管。
2.上班時間不得隨便離開公司,不得疏忽自己的崗位職責和違反操作規則。
3.沒有得到上級的許可,上班時間不得干私事和工作無關的事。
4.嚴格遵守工作規范、工作程序及各種操作規定。
5.認真而緊張地從事工作,對工作不能抱有散漫、怠慢、粗心、遲緩、無集中力的態度。
6.從事工作應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7.工作開始前要做好準備,上班鈴響后立即著手工作。
第6條 員工申訴的權利
員工應服從部門主管的指揮和監督,如有不服可于完成任務后向工會申訴。
第7條 工廠內秩序
員工應遵守下列各項,協力維持公司秩序。
1.公司內禁止暴力、威脅、賭博、盜竊等不法行為。
2.不得無理喧嘩、謾罵、吵架,傳布謠言干擾他人工作。
3.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司內拍照,或帶外人參觀。
4.禁止進入的地方未經同意不可進入。
5.嚴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規定,工作場所不得吸煙。
6.不能損壞公司的物品和設備,禁止擺放無秩序、過高堆積、顛倒、隨便亂寫亂畫等。
7.上班時間接待訪客應在指定的地方、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8.在規定的時間和地方休息用餐,公司內不許喝酒。
第8條 工廠物品的管理和保護
1.合理地使用材料、動力、燃料,注意節約。
2.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和使用公司物品。
3.不得隱藏公司物品,或隨便把物品攜帶出公司。
4.設備、模具、工具等要經常清潔,如發現毛病、破損、丟失現象時,應立即向所屬部門上級報告。
5.不能利用公司物品、設備、材料等制造或修理自己私用的物品。
6.易燃品、爆炸物及有害化學物質務必保管在規定的地方。
第三章 工作、休息時間
第一節 平常工作時間
第9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1.員工正常出勤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
2.根據業務情況,公司可變動上、下班時間;
3.停電·特殊情況時上班時間
因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上班時間內停止工作時,公司可視實際情況調整工作時間。
第10條 公休日
1.員工公休日按以下規定處理。
員工依照公司《福利制度》可享有國家法定的休假日。(詳見《福利制度》)
2.根據生產調度、停電等特殊情況公司可調整員工雙休日的休息或加班。
3.門衛、駕駛員、動力等部門的員工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可調整上述休假。
第二節 特殊工作時間
第11條 加班
1.各部門要嚴格管理,盡力減少加班。
2.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規定的勞動時間外公司也可命令員工提早出勤或加班。但懷孕或生育后喂奶期間的女員工除外。
3.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可抗拒所屬部門上級命令的加班,特殊情況應說明原因并得到同意。
4.為保持員工身體健康,規定每天加班時間不超過3小時,1個月不超過36個小時。
第12條 公休日上班
1.根據工作的需要,員工在公休日被命令值班或出勤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可拒絕。
2.公休日上班,原則上應給予調休。因工作情況沒有得到調休的,應按勞動法規規定發給加班津貼。
3.若屬調休,公休日上班不作為加班。
第13條 遭遇異常災害時加班
遇到不可抵抗的災害或發生特殊情況時,公司可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以外命令員工加班。員工接到通知后,立即上班并堅守工作崗位。
第14條 值班
員工按規定輪流值班,但經過上級同意時可以免除值班。
第15條 出差
1.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公司可派遣員工出差。
2.員工出差仍應遵守上下班時間(特殊情況除外)。
3.員工出差應辦理相關出差手續。
第16條 輪班
門衛、駕駛員等輪班工作的,上班時間另作規定。
第三節 缺勤、遲到、早退和休假
第17條 請假
員工因生病或其他原因請假時,可依照公司《福利規定》申請休假。(詳見《福利規定》)
第18條 曠工
1.屬于下列各項中一項時,視為曠工。
(1)未經部門主管同意擅自缺勤,或休假滿期后未經許可不到崗者。
(2)欺騙公司而獲取假期者。
(3)拒絕上級安排的工作或任意離開工作單位者。
2.曠工者務須向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部門作出書面檢討,并扣發工資獎金。
3.連續曠工或1個月累計曠工3日以上者,按公司《獎懲規定》處理。(詳見《獎懲規定》)
第19條 遲到、早退
未經許可,員工于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內到崗或早于下班時間15分鐘以內離崗者視為遲到及早退。
1.遲到或早退1-3次者視為曠工半日;
2.遲到或早退4-7次者視為曠工1日;
3.一個月累計遲到或早退7次以上者,依公司《獎懲規定》處理。(詳見《獎懲規定》)第20條 事假
員工因個人私事缺勤,或上班時間內有私事外出,私事見面等應于事前告訴所屬部門上級,并得到許可,方可視為事假,事假期間不發給工資。
第21條 公事休假
1.員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時,經所屬部門上級審查并向人力資源部門報告確認后,作為公事休假。
A·員工行使選舉權,參加人民代表大會議及勞動模范大會等活動時。
B·所在區域內發生天災、傳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斷或被隔離時。
C·發生天災、火災及其他不能預測的災害,本人住房被破壞時。
D·公司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時工資照常發給
附則
第22條 本制度經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后,由總裁批準頒布,20**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第23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24條 公司根據新的國家法律、政策,可以對管理制度進行更改或修訂,并經總裁批準后頒布實施。
篇2:區高級中學職工考勤條例
區高級中學職工考勤條例
(一)、根據勞動法精神,學校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和雙休日制度。
(二)、學校目前實行以"坐班制"為主要形式的上下班工作制度,教師實行一定幅度的"彈性坐班制"。
(三)、上、下班時間:
1、一般為上午7:30一下午16:40,逢周五教職工學習或工作需要為17:00下班;
2、教務處、總務處中有的崗位因工作需要,上下班時間可另作具體安排。
(四)、遵守勞動紀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1、不遲到、不早退,遵守上下班制度;在上班時間內離校應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口頭請假,部門負責人做好記錄。
2、上班時間應盡心盡責,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上網聊天,不玩電腦游戲,不做私事。
3、上班時間需要外出兼課兼職者,應征得學校長批準。
(五)、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到校上班,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1、病事假半天以內(含半天)由年級組長批準;病事假一天以內(含一天)由教導、總務主任批準;病事假1天以上由校長批準。
2、教職工請病假應出具醫院的病假證明單。教師如有短期病假,但堅持完成正常教學任務,可不作病假統計,但應交病假單,并注明情況。病假滿6個月,作長病假處理;長病假要求復工,需有醫院證明;長病假復工須有半個月至一個月的試工,如不能堅持正常上班的仍按長病假處理。
3、教職工請病假、事假獲準后,應填寫"請假單",并通知上級主管,安排好代課代崗,以免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事假原則上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六)、認真執行考勤制度:
l、部門負責人(總教主任、年級組長或組室負責人)應據實上報教職工的每月考勤表(當
月16日-次月15日)并附病、事假單,每月16日前交人事部門備案。
2、人事部門每月底、每學期末匯總統計教職工出勤情況,報校長室。
3、學校黨總支、行政、工會負責人對教職工平時的出勤情況要進行檢查了解,掌握
情況,開展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把出勤情況作為對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的考核內容之一。
4、教職工請病事假或長休假,按規定扣除績效工資、年度基本獎(病事假超過規定天
數要按比例扣除部分工資)等。
篇3:物業員工手冊之考勤條例
物業員工手冊之考勤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一、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統一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員工請假時,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二、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員工享有的休假種類有:病假、事假、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公假、工傷假、年假。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是指: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三天、國慶節三天。
四、員工因工作加班而產生的工時,將以倒休方式處理。
五、請假及審批程序及權限:
1.請假:所有休假(病假除外)一律事先填寫<請假單>,首先獲得直接上級主管批準,然后再按規定程序審批,待批準后方可休假。
2.請假批準權限:
3.員工請假以2小時為最小單位。
六、員工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停發工資:
1.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者;
2.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者;
3.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
4.休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其超假時間視為曠工。
七、試用期期間,病、事假累計3天以上5天以下(含5天)者,試用期順延半個月;病、事假累計6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者,試用期順延一個月;病、事假累計10天以上者,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八、各類假期:
1.病假:
1.1員工患病需休息1天的,應提前一天或在當日上班辦理請假手續,獲得批準后方可離崗。
1.2員工因病需連續休假2天(含2天)以上的,請假時應提交大病統籌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除外),經批準后方可病休。如因病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應先打電話告知公司并在自生病起三日內委托親屬代為辦理。
1.3員工患病治療一個月以上的,需由本人填寫請假單、附大病統籌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一同報部門經理審批,批準后報綜合部備案,按員工醫療期及醫療期待遇規定執行。
2.事假:
2.1員工請事假須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2.2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先請假的,應按請假批準權限于早8:00前電話請假,經批準后方可休假。事后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2.3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由分公司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必須由綜合部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3.倒休:
3.1員工加班應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倒休,累計倒休在當年度內有效,特殊情況需報公司批準后方可轉入下年度。
3.2員工倒休需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單,經批準方可休假。
3.3倒休以2小時為最小單位。
3.4倒休可抵銷病、事假。
4.產假、計劃生育假:
4.1女工工作滿一年方可領取計劃生育指標,未按規定生育者,不享受計劃生育的多種待遇。
4.2為了保護孕婦身體健康及胎兒正常發育,凡站立或一線服務崗位的女工懷孕四個月、非站立崗位的女工懷孕七個月,公司無法安排其合適崗位的,應離崗休養。
4.3女工分娩時,須呈交醫院簽發的證明,符合計劃生育規定者可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4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育者為晚育,晚育女工可享受30天晚育獎勵,也可由女工單位開具證明由男方使用。
4.5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合并使用,多胞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30分鐘。
4.6女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指第一次)者,給予15-30天產假;滿4個月流產者給產假42天。
4.7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放環、絕育),按醫院證明給予休息時間。
5.婚假:
員工在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符合法定結婚條
件者,憑結婚證明經批準后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國家晚婚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
可另增婚假7天,合計10天。
6.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時,經申請可獲準3天喪期。
7.探親假:
7.1與配偶和父母戶口不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與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探親假。
7.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的,兩年探親假可合并使用,假期為45天。
7.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7.4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當年結婚的員工不享受探望配偶假期。
8.公假:
8.1參加子女學校、幼兒園召開的家長會。
8.2搬遷。
請公假也需辦理請假手續。每年最多不超過2天。
9.工傷假:
9.1由于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應當確認為工傷事故:
a.從事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發生傷亡事故的;
b.工作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經搶救治療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c.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d.在公司內發生災害或險情時,員工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e.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它意外,造成傷害、失蹤、突發急病的;
f.勞動
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9.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定為工傷:
a.違法或犯罪;
b.自殺或自殘;
c.斗毆;
d.酗酒;
e.違章;
f.勞動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9.3工傷處理辦法:
a.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后,各部門必須于24小時內向綜合部匯報。輕傷者由部門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并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經綜合部、安全領導小組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按工傷處理。重傷事故經公司安全部門提交工傷報告。
b.工傷就醫,需到大病統籌醫院(急診除外),不按此規定辦理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工傷待遇按公司《工傷管理規定》執行。
10.年假:
10.1與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可享受有薪年假7天,并自下一年度起每一年度增加年假一天,最多不得超過14天。
10.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年假:
a.當年病、事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
b.當年公傷假、產假累計達兩個月以上者;
c.當年已享受探親假者;
d.已獲批離職(指辭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辭退、除名和開除)者;
休完年假后,又出現上述a和b兩項情況時,取消第二年年假。
10.3凡當年9月30日以后調入者第二年不享受年假。
10.4休年假,應提前3天提出申請,經綜合部或分公司綜合部審核,報所在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
10.5年假必須在獲得資格后的一個年度內休完,未休完的年假一律作廢,不得跨年度累計。
10.6年假原則上應一次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后可分次休假,但最多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休假不得少于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