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須知
所有參與天津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工程建設的單位,除按照國家相關質量管理法規、施工規范組織施工和填寫質量保證資料外,必須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質量管理職責和義務。
1.天津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天津開發區建設發展局的委托,具體負責開發區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施工總包單位為施工質量責任的主要負責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對丁程質量負勘察、設計責任,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行為負監管責任,專業/分包單位對各自承包范圍內的施工質量負連帶責任。
3.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應健全施工現場質量管理組織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并明確質量管理目標。
1)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建立施工項目管理機構,定期聽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關于工程質量狀況的匯報,討論評價施工現場的質量狀況和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行為表現,研究需要采取或改進的質量管理措施,對違反質量管理法規和施工規范的人員和單位進行處罰。
2)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合同時,必須按項目成立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資格條件配備專業監理人員,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3)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隱患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檢測單位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不嚴格履行其質量責任的行為,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或責令停工;制止無效的,應及時書面報告開發區質量監督站。否則,不能免除監理單位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4)施工總包單位應當負責設立具體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機構,在施工現場配備專職質量檢查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機構在組織層次上應當從施工總包單位延伸到分包單位和作業班組。
4.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3)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4)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或發包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開發區建設發展局備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備案的,不得使用。
5)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6)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8)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9)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5.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辈?、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3)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4)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5)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6)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同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設計交底和詳細說明。
7)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6.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1)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隔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4)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
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7)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8)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9)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工程監理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監理單位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必須針對項目特點,認真編寫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旁站監理方案等。
4)監理單位必須對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進行簽字確認。
5)監理單位必須審核批準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技術措施等。
6)監理單位嚴格控制材料、設備的進場使用。對施工單位申請進場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履行檢查、審核、批準程序。沒有總監簽字,不允許使用在工程上。
7)嚴格工序控制。對分部分項工程以及隱蔽工程履行檢查、驗收、批準程序。上一步工序未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嚴格施工隊伍及人員管理。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項目管理組織的專業人員配備、分包單位的資信情況、施工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9)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10)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隱患,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檢測單位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不嚴格履行其質量責任的行為,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或責令停工;制止無效的,應及時書面報告開發區質量監督站。否則,不能免除監理單位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8.本手冊中未列及的工程類別或分部分項工程類別的質量管理,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從施工準備工作、材料控制、施工過程控制等環節和程序進行質量控制。
9.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檢查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以下問題的:
1)未按規定的質量管理程序和質量標準規范組織施工的;
2)未履行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程序的;
3)材料、設備等未經檢查、審核、驗收、許可程序進場使用的;
4)未及時填質量控制資料和檢驗批報或質量控制資料和檢驗批不全的;
5)質量控制資料和檢驗批不真實或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的;
6)質量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7)存在質量事故隱患的,并違反國家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8)施工人員違章作業的;
9)其它可能導致質量事故的情況。
將視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未能履行質量管理職責和義務,視情節輕重,報請開發區建設發展局對責任任何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10.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將隨時運用各種專業質量檢測設備和儀器對施工單位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抽查和檢驗,針對檢驗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11.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每季度的質量責任行為表現予以評估。評估結果將被作為開發區建筑業企業綜合考評的一個因素。
12.開發區建設發展局將按季度對建筑業企業和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行為表現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詳見《天津開發區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考核管理辦法》。
13.《天津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只是作為其它國家及天津市的質量管理法規、規范的補充性文件,不能代替其他相關質量管理法規、規范和標準。
14.《天津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為活頁裝訂,用戶單位應將需要填寫的表格資料復印,填寫完畢后再裝訂在手冊中相應欄目內備查。
15.建設發展局隨時會根據開發區質量管理形勢需要對《天津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手冊》的相應內容和要求進行動態的調整和修改。
篇2: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2012年)
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辦發〔20**〕2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武有關單位:
《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武威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國家、省上有關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的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適用本辦法。搶險救災、臨時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三條 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責任,切實保證工程的建設質量。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分別作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分別作為承擔工程相應內容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工程建設過程和使用期內,對所負責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的相關規定,做到先勘察、后設計,再進行施工圖審查。根據工程招標投標的規定,依法確定勘察、設計單位,并及時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嚴格招投標程序,合理確定工程的造價和工期。其中,建設工期不得低于定額工期的80%,監理費用的計取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的相關規定,工程款和監理費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工程質量責任制公示欄,向社會和公眾公示該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施工技術質量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姓名、職務、職稱、執業資格及本人5寸近期彩色照片。
第八條 承擔工程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選派符合工程質量和行業要求的項目經理、施工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施工管理機構和監理機構。
第九條 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保證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在崗,監理單位應當保證總監理工程師、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崗,不得超越規定要求承擔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要求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制定監理工作細則,做到執行制度到位、旁站監理到位。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檢測制度,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所用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和使用實行質量責任制,誰采購、誰使用,誰對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嚴格建設工程現場質量管理,加強進場建材檢驗試驗、混凝土養護、幾何尺寸、標高控制等質量典型問題的防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組織相關參建單位對工程進行專項驗收和階段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在前一階段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程施工。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設置工程質量永久性標牌,標牌應載明工程名稱、開工竣工日期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全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對工程交付使用后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構,配備足夠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保證工程質量監督經費。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責任制,確定每項工程的責任監督人員,做到責任明確、工作有序、資料完整、監督有力。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每月對在建工程質量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組織督查組對工程質量進行督查,對查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主要對實體工程質量及相關人員到位情況、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及運行、工程建設與資料整編同步進行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應采用檢測儀器設備對結構構件的強度、幾何尺寸等進行檢測,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工程質量暗訪制度。暗訪由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暗訪采取突擊檢查的方式進行,暗訪人員隨機抽調。暗訪的重點是施工和監理單位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情況和實體工程質量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查縣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并負責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工作。各類園區、鎮、村的工程均由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安全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對驗收組織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質量有缺陷、有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情形和技術資料有明顯問題的工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立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確定的檔案保管者提交工程檔案資料,并將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文件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 建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在工程建設中違反強制性標準、質量問題突出的,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掛牌督辦,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及監管部門進行約談。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質量優良,受到國家和省級表彰的工程項目單位和個人,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分別確定本行業工程建設中和投入使用后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及時受理群眾反映的質量問題。
第二十八條 在工程建設中,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由市交通、水務、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工程監管中,因監管責任不落實、失職瀆職,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通知(1999)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4.22
【實施日期】1999.04.22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的戰略決策,實施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確保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為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實建設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一)建立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中央項目的工程質量,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自治區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項目所屬關系,分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市、縣(區)行政領導人負責。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行政領導人的領導責任。
(二)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凡寧夏區域內國有單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大中型建設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明確其責、權、利,規范項目法人行為,建立項目投資責任約束機制。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凡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而沒有實行的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審批部門不批可研報告,不批開工報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凡沒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在建項目,要限期進行整改。
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其責任范圍是負責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建設進行全過程管理。項目法人必須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