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院基建科生活衛生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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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基建科生活衛生規章制度

  1、施工現場應確定一名施工負責人或保健急救人員為衛生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衛生工作,貫徹執行施工現場責任制,搞好施工現場的場容場貌、生活衛生、食堂衛生等。

  2、生產場所的噪聲、粉塵、有毒有害作業、施工工業污水處理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規定,定期測試、落實防范措施。

  3、生活區域應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和責任包干區;施工現場生活設施齊全(有宿舍床鋪、食堂、廁所、浴室、學習娛樂場所等)設置合格;施工現場應無積水。

  4、生活區內做到排水暢通,無污水外流堵塞排水溝現象,口吸條件的現場應有綠化布置,在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5、宿舍日常生活用品應統一放置整齊,辦公室、廁所、生活區等應經常打掃,保持整齊清潔;生活垃圾要有加蓋容器放置并有規定的地點,有專人管理,定清掃,廁所設水箱沖洗要明確專門保潔人員,保持清潔衛生。

  6、食堂內應整齊清潔,沒有積水,裝設紗門紗窗;食具要嚴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現場茶水供應,茶具要消毒,應符合衛生要求。

  7、炊事員每年要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持有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炊事人員必須做好個人衛生,堅持做到四勤(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操作時應穿戴好白工作服、帽子,不赤背、不光腳,禁止隨地吐啖。

  8、貯存食品要隔墻離地,注意通風防潮、防蟲、防鼠,配置冷藏調協,嚴禁亞硝酸鹽與食堂同共貯。

  9、施工現場須有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做好對職工衛生防病宣傳教育工作;要利用黑板報、宣傳欄等形式向職工介紹防病、治病和急救措施等。

  10、施工現場應每半個月由衛生負責人組織對食堂、宿舍、廁所和生活區、現場周圍的衛生檢查并記錄在冊。

篇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7)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衛生部令 第53號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經建設部、衛生部批準,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侯捷

  衛生部部長 陳敏章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益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八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 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 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督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

  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h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飲 用水衛生檢查工作。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民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四條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陲嬘盟幢Wo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ǘ┬陆?、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ㄈ┕┧畣挝晃慈〉眯l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ㄋ模┕┧畣挝还娘嬘盟环蠂乙幎ǖ纳铒嬘盟l生標準的;

 ?。ㄎ澹┪慈〉眯l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陆?、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

 ?。ǘ┪窗匆幎ㄟM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ㄈ┪慈〉谩冻鞘泄┧髽I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3:工廠生活衛生管理制度(1)

  工廠生活衛生管理制度(一)

  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是潔凈舒適環境的保障,幽美舒適的生活環境,是順利生產的前提,愿盟誠同仁認真遵守并執行以下生活衛生管理制度:

  1、禁止用飲用水機里的水洗餐具、沖涼或它用;

  2、用餐時要按先后順序進行,不得插隊、擁擠、不得代人打飯菜,不得在用餐時大聲喧嘩;

  3、吃多少打多少,打了應吃完,不得隨意浪費、亂倒飯菜;

  4、用餐后必須保持餐桌、餐凳及地面之清潔;

  5、非廚房人員,不得進入廚房打飯菜或拿取食物;

  6、嚴禁私拿飯菜或公物出廠,嚴禁帶公司物品到宿舍,違者以偷竊論處;

  7、物品出廠時,須開物品放行條,并自覺上交給保安檢查;

  8、嚴禁帶非本廠人員進廠住宿,保安人員將不定時檢查,如有違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9、晚上12:00以后,不得再大聲講話或到處游蕩,加班較晚的同事腳步要放輕,禁止喧嘩,以免影響他人休息,要有公德心;

  10、嚴禁進入異性宿舍,違者記過論處;

  11、不得私自亂拿或亂動他人東西,不得竊取公司或他人財物;

  12、安全用電、節約用電,離開宿舍時要隨手關閉電燈、風扇、空調等設備;

  13、嚴禁在宿舍私裝電源插座,禁止使用電爐、電熱管等耗電量大的設施,如發生意外事故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14、嚴禁把垃圾倒在走廊、樓梯與公共區域,垃圾應倒在指定在垃圾桶內,上廁所要沖洗;

  15、嚴禁從樓上往下倒水或扔垃圾,違者記過論處;

  16、宿舍地面須保持干凈,衣服、鞋等日常用品須擺放整齊不得在墻上、門、窗上亂帖、亂掛、亂寫;

  17、愛護宿舍門、窗、玻璃、風扇、空調等裝置,損壞照價賠償;

  18、嚴禁在公司范圍內聚眾賭博、酗酒鬧事,違者開除論處;

  19、嚴禁帶酒瓶、非法刀具、銅管及管制工具入廠,一經發現開除論處;

  20、對防礙保安工作、威脅、辱罵、歐打保安及管理人員者輕者開除,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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