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預防高處作業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檢修)施工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建龍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內所有單位(包括相關方)高處作業。
第三條 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第四條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1、一般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含30m)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
電壓等級(kV.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m)
1...2..2...4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第五條 以下情況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設備、架空管道、汽車上或高度在2米及以上臨邊進行作業時均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第六條 職責劃
1、安保處職責
(1)安保處是本制度的編制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2)參與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施工方案的審核,對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的不予批準。
(3)對施工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有權停止作業。
(4)對外委高處作業,審核其施工資質,其他要求執行公司統一標準。
2、高處作業所屬單位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高處作業管理制度及相關安全培訓。
(2)負責確定高處作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負責編制高處作業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外委項目),確定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4)負責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
(5)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編制和審批工作。
(6)負責高處作業周邊環境安全隔離、警戒工作。
3、施工單位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高處作業管理制度及相關安全培訓。
(2)參與編制高處作業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外委項目),確定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3)參與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
(4)參與《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工作。
(5)負責高處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檢查工作。
4、高處作業負責人職責
(1)對高處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培訓工作,包括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等。
(3)作業前負責組織對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逐項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禁止安排作業。
(4)負責準備高處作業所需的防護器具、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并確認其完好性。
(5)在高處作業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高處作業人員安全職責
(1)掌握高處作業任務,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
(2)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高處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3)嚴格按照“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和相關要求作業。
(4)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和應急逃生方法。
第二章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第七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管理
1、《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流程詳見附件二。
2、《高處作業許可證》是現場的作業依據,嚴禁涂改、代簽,只限一處一次使用,嚴禁搭車作業。
份由單位安全工程師保管,一份交作業班組由作業監護人持有,高處作業結束后由單位安全工程師統一收回保管,保存期12個月。
第八條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3、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的材料、器具、安全帶、設備等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凡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5.進行高處作業前,高處施工作業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6、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制度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7、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相關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0、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安全要求。
11、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九條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暴風雪、暴雨、大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作業區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如需作業,在作業前,應確認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并鋪設牢固的腳手板,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條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拆除。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制度》的附件:
附件一:高處作業許可.附件二: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流程
篇2:企業(公司)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員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ㄒ唬┰谧鳂I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ǘ┓弦韵虑闆r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ㄒ唬┳鳂I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ǘ┳鳂I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ㄈ┍O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ㄋ模┳鳂I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ㄎ澹┥a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渌炞诸I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作業指導書
物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作業指導書
1.0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員工和相關方在公司所轄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的人生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過程、活動和服務中人員在離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工作時的管理。
3.0定義
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本公司的高處作業有:幕墻清洗、電梯井道維修、機電設備維修保養時的高處作業、廣告牌安裝等。
4.0職責
4.1各部門、管理處負責人應對各類高處作業活動中的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2各部門、管理處負責對本部門所負責的過程、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涉及到的高處作業過程及人員防護所需的設備設施進行管理,并對其責任范圍內的相關方進行安全意識的宣貫及現場施工的監督管理。
5.0內容
5.1高處作業主要類型有:臨邊作業、洞口作業、攀登作業、懸空作業、操作平臺、
交叉作業。高處作業必須執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5.2高處作業的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5.2.1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人員的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
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如保險帶、保險繩、安全帽等,并定期對其進行性能檢測,使其符合相關標準。
5.2.2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對操作者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杜絕違規操作。
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精神或神經系統、高血壓、貧血、平衡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5.2.4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5.2.5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并及時清除積水。在大霧、大雨和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2.6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以及高處作業施工時,應設警戒區,并進行圍欄標識,以示行人注意安全。
5.2.7高處作業人員要身穿緊口工作服,腳穿防滑鞋,頭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帶,進
入施工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5.2.8高處作業暫時不用的工具和零件、螺栓等,應裝入工具袋,隨用隨拿。不用時
不得向下拋擲,使用時防止物件高處掉下傷人。
5.2.9高處作業使用單梯、人字梯要有防滑措施,人在梯上施工時,梯下應有專人扶守。
5.3高空作業事故應急處理
5.3.1發生跌落但未倒地摔傷時,及時組織人員通過保險繩將跌落員工慢慢放下,扶到陰涼處休息,安定該員工情緒。
5.3.2發生輕微跌傷時,首先安定該員工情緒,并及時送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5.3.3發生嚴重跌傷時,立即撥打120救護,同時對該員工出血部位及時包扎處理,并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搶救。
5.3.4 對于事故的處理具體執行《事故報告和處理作業指導書》。
6.0相關文件
《事故報告和處理作業指導書》
7.0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