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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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五)

  一、接待制度

  1. 為保障業主的意見、建議和投訴及時得到回復或處理,業委會設立業主接待制度。

  2. 業委會接待業主,采取值班接待、業主聯系箱、電話接待、網上電子郵件或特別約見等各種方式。必要時,可以就反映集中的問題專門召開業主座談會。業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用上述合適的接待方式向業委會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

  3. 業委會回復或處理業主意見、建議或投訴,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為依據。

  4. 業委會應及時針對業主意見、建議或投訴依照下列原則分別進行處理:

  (1)涉及受聘的物業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問題,由業委會轉交物業公司處理,要求物業公司整改并加強監督;

  (2)涉及其他業主違反業主公約的問題,依照業主公約的規定進行處理;

  (3)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經業委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研究決定后,召開業主大會表決決定;

  (4)涉及業委會自身存在的問題,由業委會研究改進解決;

  (5)不屬于業主大會、業委會職責范圍內管轄的問題,告知通過其他渠道,由有關部門解決。

  5. 業委會專門設置業主意見登記簿,由業委會人員進行書面記錄。除可以當即回復的以外,應在有相應處理方案時予以答復。意見登記簿共分兩本,一本放在業委會辦公室,由專職秘書負責登記,一本由負責值班的業委會值班組輪流在接到業主反映后登記。

  二、信息公開制度

  1.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2. 按照規定5日內公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管理中的各項決定和重大事項。

  3.每季度公布公共收益收支。

  4. 涉及小區開支在3萬元以上的項目,經業主代表大會優化方案后,3日內公布,由全體業主進行投票表決。

  三、例會及表決制度

  1. 業委會全體成員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四晚上(如遇節日另行商定時間),集中在業委會辦公室召開例會,總結上月工作及賬目收支情況,提出有關議案,匯總各類業主反饋的信息,制定下個月工作計劃等。會議由業委會主任主持,主任無法參加,可委托副主任或負責辦公室管理的委員主持會議,負責宣傳報道的委員和專職秘書做好會議記錄,會后整理形成會議紀要,由參會人員簽字后公示。

  2. 業委會可召開專項事務會議,所有委員都有建議召開專項會議的權利,但需經業委會主任同意。專項會議時間在確定后由專職秘書負責通知與會人員,提出召開專項會議的委員必須事先準備好各類文本材料。專項會議只討論專項事務,宜簡潔明了。

  3. 業委會召開的會議上,涉及到提案的,都需有文本材料,電子稿會前由專職秘書發到相關人員郵箱先行閱讀、思考,涉及到各類資料如頁數較多,一般準備三份進行傳閱。

  4. 對于提案等需要表決的,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

  5. 業委會每個月第一個雙休日(如遇節日另行商定時間),與物業管理方舉行例會,聽取上個月物業管理工作總結(包括各類開支情況)以及下階段工作計劃,將上個月業委會對物業管理方的考核情況,以及業主提出的關于物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物業管理方,由物業管理方提出相應整改措施或解決辦法。會議由業委會負責宣傳報道的委員和專職秘書做好會議記錄,會后整理形成會議紀要,由參會人員簽字后公示。會議中有涉及到需要業委會表決通過的,由業委會成員單獨進行投票表決,物業管理方回避。

  6. 以上會議請假以及會議紀要公示辦法等,均按照《議事規則》要求進行。

  7. 以上會議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邀請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監理會成員、單元長等參加。由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委托的人員負責邀請。

  四、收發文管理制度

  1. 業委會的發文主要包括各類函、通知、會議紀要等文書材料,具體文號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制定、完善。

  2. 業委會對外行文,由負責的委員起草,全體業委會成員討論修改后定稿,由專職秘書登記后用印、分發、郵寄、報送、歸檔。

  3. 業委會收到的各類文書,由專職秘書負責登記,交由各個委員以及相關人員傳閱,并歸檔。

  五、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1. 印章(包括業主委員會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私章等)由業委會負責辦公室管理的委員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安全。

  2. 印章如不慎遺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

  3. 使用各類印章,除涉及到經濟往來的用印,需業委會集體討論,并經半數以上同意方可使用外,其他用印都需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負責辦公室管理的委員三人同意,到專職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后可用印,負責辦公室管理的委員為監印人。

  4. 印章使用人必須做好用印登記手續,并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檔,以便備查,絕對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5. 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先在《用印登記簿》上填寫后,按照批準印章使用權限,涉及到的批準人簽字同意方可使用。

  6. 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印章時,使用人需與業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負責辦公室管理的委員聯系,向其說明情況,得到口頭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使用人必須在3日內完成補簽工作,同意使用印章的委員必須親自核實情況,確認屬實后方可進行補簽,如有不實有權拒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印章的使用范圍

  1. 印章使用必須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等有關規章制度。

  2.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該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本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本與印章實際使用情況相符。

  3. 凡違章使用公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交市、區主管部門查處,由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六、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由業委會專職秘書管理,應做好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借閱登記等工作。

  2. 按照檔案保管期限保管好檔案。

  3. 業委會和監理會成員檔案借閱需經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借閱,如要復印或帶離業委會辦公室的,也需經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原則上,借閱時間不能超過7天。其他業主需要查閱或復印的,也需經業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原則上不能帶離業委會辦公室。

  4. 檔案集中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應按照保管期限或類別、項目進行保管,排列有序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接受業主監督。

篇2: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范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管理,增強財務收支透明度,根據國家財務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設施、設備、場所租賃費”“公共設施、設備、場所廣告費”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財務支出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

  “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業主委員會常委秘書工資”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 每項財務收支必須建立帳目,并由常委秘書保管登記。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金額300元以內的支出,金額超過300元以上支出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主任簽名確認,提取現金必須提前3天通知現金保管人,由常任秘書對現金金額確認、登記,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四條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帳目,不得保管現金。

  第五條 現金由委員專人保管或者在保險箱保存,大額現金必須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

  第六條 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帳目保管人,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接,雙方必須簽字確認。

  第七條 每季度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公布財務收支并接受質詢。

  第八條 業主有權力對業主委員會帳目進行預約查詢。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業主(代表)大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質詢。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委員,終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個人行為的,業委會必須追究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篇3: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北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關于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柜里,由常務副主任和秘書長共同負責保管。

  第四條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暫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保管人,并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將印章保管手續交回保管人。

  第五條 經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事項,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其他情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人應填寫"印章申請單",寫明使用原因,報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六條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七條 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經業主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八條 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九條 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并存檔。印章保管人每年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未執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遺失,應及時在北京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導致印章遺失外,因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若保管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在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條 若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應在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慶縣政府小區辦代為保管。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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