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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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房發〔20**〕72號

  關于印發《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房產局,縣(市)建委(建設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批準(沈政法備字20**年第52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違法違規扣分標準》。

  沈陽市房產局 沈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年8月30日

  附件一 遼寧省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打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全面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沈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在我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物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本地及外埠企業。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物業企業委派,在物業項目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物業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斷企業或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條 信用信息歸集、錄入、使用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相關規定,制定、調整信用信息相關政策及標準;監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落實情況;負責建立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電子系統;負責信用信息的公布和使用管理;歸集物業企業或者物業企業員工優良信息證明材料。

  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歸集、核實、報送;負責轄區內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受理、調查、核實,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處理意見。

  物業企業負責本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的錄入、修改、變更和撤銷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七條 基本信息分為物業企業基本信息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業企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經營場所、準予從業時間等。一個物業企業管理多個物業項目的,應分別填報物業項目名稱、地址、承接時間、總建筑面積等信息;

  (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從業時間、以往曾管物業項目等信息。

  第八條 優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業企業或者物業企業員工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的國家、省、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等情況;

  (二)國家、省、市主流新聞媒體的優秀事跡報道;

  (三)其他應當記入企業優良信息的情況。

  第九條 不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查證屬實的;

  (三)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以記錄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錄入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歸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應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對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的整改要求,能夠按要求予以整改的,不載入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

  (三)拒不整改的,按扣分標準扣分一次。同類問題整改后反復出現的,按扣分標準雙倍扣分。涉及物業服務項目全委托他人或者挪用維修資金的,直接按扣分標準扣分;

  (四)同一物業企業多個物業服務項目被扣分的,所有扣分累加計算。

  第十一條 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從以下渠道歸集信用信息:

  (一)經查實的有效投訴及新聞媒體報道;

  (二)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

  (三)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的扣分建議;

  (四)物業企業的自行申報;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二條 物業企業錄入基本信息由物業企業自行申報。物業企業基本信息中的物業項目信息和項目負責人信息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服務項目備案情況對錄入信息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物業企業或物業企業員工申請優良信用加分的,在取得相關榮譽證書或證明材料后,可以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加分,加分只限申請當年有效。

  優良信息證明材料應復制其證書、獎狀、通報等材料作為證明存檔。

  第十四條 物業企業員工所取得相關榮譽證書或證明材料在原物業企業已申請加分的,入職新物業企業后不得再次申請加分。

  第十五條 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信息形成書面材料,作為信用信息檔案保存。

  不良信息認定依據包括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出具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整改通知書、通報批評等文書。

  第十六條 物業企業申報的基本信息和優良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采取扣分處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扣分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信息一經錄入檔案,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條 物業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辯證據請求撤銷記分的,經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證據真實可靠的,予以撤銷。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實行信用扣分制,基準分均為100分??鄯种芷趶拿磕?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鄯种芷谄跐M,分值清零,重新計分。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信用信息檔案中。

  第二十條 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信用扣分標準對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行為予以扣分,并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對扣分標準中未列舉的不良行為,根據最相類似的扣分項給予扣分。

  第二十一條 依據信用扣分結果,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嚴重失信物業企業進行如下處理:

  (一) 不得參與物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 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

  (三) 限制參加各類表彰獎勵活動等。

  第二十二條 依據信用扣分結果,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負責人進行如下處理:

  (一)提示信息達到3條或警示信息達到1條時,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二)提示信息達到5條或警示信息達到2條時,約談物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要求撤換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物業企業信用扣分結果與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聯動。物業企業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按要求上報市信用信息管理機構。

  第五章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A級表示信用優秀,B級表示信用良好,C級表示信用一般,D級表示物業企業信用欠佳。

  第二十五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年度物業企業扣分或加分情況對物業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信用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分值在95分(不含95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分值在90分(不含90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C級,分值低于85分的信用等級為D級。

  第二十六條 對于連續兩年信用等級達到A級的物業企業,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其做大做強:

  (一)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

  (二)國家或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物業企業或物業企業員工獲得國家、省、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榮譽的,分別給予物業企業5分、3分或1分的加分;獲得國家、省、市主流新聞媒體優秀事跡報道的,經認定給予1分加分。企業每個周期加分最多不超過10分。

  第二十八條 信用信息實行公示制度。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一季度在相關網站上公示物業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等級情況。

  第二十九條 物業企業信用記分結果,可以作為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制定相關規定、準則,以及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選聘物業企業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對本辦法及配套信用扣分標準予以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二
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扣分標準

扣分原因 信息類型 物業服務
企業扣分值
物業項目
負責人扣分值
扣分依據
1 將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警示信息 20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2 擅自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警示信息 20 10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渡蜿柺形飿I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移交有關資料不全的 警示信息 10 5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九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
4 前期物業合同終止,原物業服務企業未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承接查驗的 警示信息 10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5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警示信息 10 5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
6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警示信息 10 5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7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警示信息 10 5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八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8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提升物業費價格的 警示信息 10 5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業主大會設立后,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費標準,臨時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同時廢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指導規約》第十七條第四款:業主大會決定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9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警示信息 10 5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訂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據合同約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
10 未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的 警示信息 10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業主監督。業主大會設立后,物業服務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由業主大會決定。
11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擅自收取或侵占場地占用費的 警示信息 10 5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占用費以及占用費的收取標準和用途等。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單獨計賬,獨立核算,定期公布賬目,并接受業主的監督??鄢芾沓杀竞蟮膱龅卣加觅M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12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警示信息 10 5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用途。
13 未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的 警示信息 10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驗收工作。
14 以明顯低價競標;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警示信息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15 阻擾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 警示信息 10 3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
16 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所在地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警示信息 10 3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所在地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17 未經招投標手續承接物業管理項目的 警示信息 10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以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意見》第七條:新建住宅區選出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一律以公開招標方式選聘。
18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拒不向業主委員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 警示信息 10 3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九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
19 每年第一季度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服務費等物業項目收支情況的 警示信息 10 3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服務費等物業項目收支情況;《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意見》第十四款:從20**年起,實行包干制收費模式的物業服務企業也要于每年3月末之前,公開上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質詢和監督。
20 未按時向市房產局提交變更或失效的信用信息的 提示信息 10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應當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實施考核,統一管理。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及時上報。
21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招投標文件要求與招標人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的 提示信息 10 《沈陽市物業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標企業未按招投標文件要求與招標人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的,將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22 物業服務企業未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按時解決承接查驗問題的 提示信息 5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條: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23 開發建設單位未解決承接查驗問題,物業服務企業即提供物業服務,收取物業費的 提示信息 5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條: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24 物業項目交接工作未形成交接記錄,并雙方簽章確認的 提示信息 5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六條: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確認。
25 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經查證屬實的 提示信息 5 3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提供相應的服務;《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依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26 未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 提示信息 5 2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27 未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并未將相關行為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 提示信息 5 2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28 未能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的 提示信息 5 2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對業主有關物業服務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的監督。
29 未依法制訂物業服務制度和物業服務方案的 提示信息 5 2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制訂物業服務制度和物業服務方案;
30 未按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工作,報送物業維修賬目,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監督的 提示信息 5 2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物業服務企業每半年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工作,報送物業維修賬目,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31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安全事故時,未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和調查工作的 提示信息 5 2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32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設置警示標識,制定和采取具體防范措施的 提示信息 3 2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置警示標識,制定和采取具體防范措施,同時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33 物業合同主要內容修訂,未按時報所在地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提示信息 5 2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篇2:M學校各處室、功能室負責人安全責任書

  M學校各處室、功能室負責人安全責任書

  為切實做好我校安全防范工作,杜絕隱患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促進我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持續發展,共創和諧校園。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與學校各處室、功能室負責人簽定本責任書。

  1、學校努力營造安全氛圍,構建安全防范網絡體系,建立明確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全體教師要確立安全防范的責任意識和主體意識。

  2、后勤部門加強對教學樓、功能室、電腦室、閱覽室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倓仗幈仨殞W校的特種設備、電器線路定期檢查;滅火器材要定期檢查,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正確使用。

  3、各處室、功能室的負責人要加強本室的安全防火工作,定期檢查電線及其元件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后勤部門匯報,科學用電,離開處室、功能室時要關閉電源。

  4、各處室、功能室的負責人要經常督促辦公室人員遵守《E小學管理制度》和相關安全事項。不準在室內做違反安全規定的事情。

  5、功能室負責人要定期檢查教學設備和設施,學生上功能室上課時要給予強調安全事項,注意維持紀律,對有安全隱患的教學行為和實驗,上課教師要事先告知學生并做好相關的預防措施。

  5、完善安全工作信息上報制度。凡發生安全事故、學生受傷害事件要及時報告校領導或安全主任,并由學校領導上報教育局。

  本責任書有效期止于下一輪責任書簽訂之日。

  處室、功能室名稱:

  負 責 人:

  年 月 日

篇3:商鋪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

商鋪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我店《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所實際,簽訂本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認真執行有關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以“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為警示,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本店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指定主管具體負責領導消防管理工作,負責與地方政府消防管理部門聯系,監督、檢查、指導全所的消防管理工作。第一負責人對店內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消防工作要納入部門日常工作計劃中,要確定本店消防安全職責。

  三、每個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員工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四、積極開展防火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防火意識。

  九、本店所有員工都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要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凡下班工余時間或節假日前,都要檢查工作場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需要的電源是否關閉。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消防規定,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加裝和拆卸電源及電器設備。對下達的隱患通知書和提出的整改意見,本店應積極組織盡快消除隱患,預防火災事故。同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人和員工的考評、考核、晉級、晉職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防火工作認真負責的消防安全員和其他職工,店內在年終考核時應予充分肯定,對特別突出的,可建議上級給予表彰獎勵。對于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對于造成火災損失的,視情節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責任。

  十一、本責任書有效期與部門負責人任期相同。

  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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