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2015)

2423

  淮住建發〔20**〕144號

  關于印發《淮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房管局:

  現將《淮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9月10日

  淮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平臺。

  第二章 信用認定與公開披露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對其構成正面影響的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良好信用應當按《淮安市物業服務企業良好信用界定和記分標準》(附件1)及相關規定進行認定、記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對其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按失信行為程度從低到高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3個等級。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應當按《淮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界定和記分標準》(附件2)及相關規定進行認定、記分。

  第七條 不良信用有效期為:

  (一)一般失信行為有效期為1年;

  (二)較重失信行為有效期3年;

  (三)嚴重失信行為有效期7年。

  第八條 良好信用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認為保持良好信用標準的,可重新申報。

  第九條 良好信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涉嫌不良信用,可以轉交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也可以直接調查認定。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涉嫌不良信用,應當予以調查認定。

  第十一條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認定的良好信用、不良信用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以下任一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一)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開披露;

  (二)在“誠信淮安”網站公開披露;

  (三)在電臺、電視臺、報紙等媒體公開披露;

  (四)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公開披露主要內容包括: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資質許可等;

  (二)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事實、失信行為程度、扣分值、有效期等;

  (三)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良好信用事實、加分值、有效期;

  (四)信用認定單位;

  (五)應當公開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其公開披露的信用信息不準確,應當及時更正。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通過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平臺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

  當年取得物業服務三級(暫定)資質企業或當年進入淮安的外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下一年度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物業服務項目情況;

  (三)經營與管理情況;

  (四)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信用評價、失信懲戒與運用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按良好信用、不良信用進行評價。

  信用評價從高到低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各等級劃分標準為:

  (一)優秀。良好信用加分在15分以上,不良信用扣分在10分以下,無較重或嚴重失信行為;

  (二)良好。良好信用加分在10分以上,不良信用扣分在20分以下,無較重或嚴重失信行為;

  (三)合格。不良信用扣分在30分以下,無嚴重失信行為;

  (四)不合格。不良信用扣分超過30分或有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為優秀等級,物業服務保證金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信用為良好等級,物業服務保證金按規定標準的80%收取。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一般失信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信用提醒;

  (二)誠信約談;

  (三)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較重失信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重點;

  (二)作出書面檢查;

  (三)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

  (四)不得以協議方式承接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物業服務;

  (五)禁止參與評先、評優;

  (六)依法依規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嚴重失信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二)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

  (三)不得參加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不得以協議方式承接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物業服務;

  (四)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先、評優;

  (五)依法依規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二十二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中,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人信用列為分項評分內容,信用分權重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三條 前期物業管理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投標人信用信息,結合信用權重,確定投標人信用得分。

  投標人信用得分按以下公式計算:

  投標人信用得分= (A+B)×C,

  A=50-投標人不良信用扣分值,A值為負數時,A值取0;

  B=投標人良好信用加分值,B值超過50時,B值取50;

  C=信用分權重,C值按招標文件取值。

  第二十四條 在我市無物業服務項目的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參加前期物業服務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以下辦法確認其相關分值:

  (一)不良信用扣分值。按納入我市信用管理的同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扣分平均值確認;

  (二)良好信用加分值。按我市良好信用界定和記分相關規定確認。

  第二十五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投標人的信用信息:

  (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網站;

  (二)招標項目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投標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申報一、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其信用評價達不到以下標準,經營管理業績不得確定為優良或良好:

  (一)一級資質:信用評價達優秀等級;

  (二)二級資質:信用評價達良好以上等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提倡業主委員會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情況,降低信用風險。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良好信用、不良信用有效期從信用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之日起算。

  信用信息公開披露時限應當與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其信用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公開披露與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原市房產管理局印發的《淮安市物業服務企業監督考核辦法(試行)》(淮房管〔20**〕86號)文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1.物業服務企業良好信用界定和記分標準

  2.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界定和記分標準

  附件1:

  物業服務企業良好信用界定和記分標準

序號 良好信用內容 記分方法
1 創建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 1、獲國家示范項目稱號加10分。
2、獲省優秀項目稱號加5分。
3、獲市優秀項目稱號加3分。
2 物業服務有較高業主滿意度。 業主對項目物業服務的滿意度及較滿意度在85%以上加3分。
3 物業服務有專家較高評價。 在市物管部門組織的項目物業服務評審中,獲專家較好評價加2分。
4 提升物業服務質量。 對問題較多的物管項目,采取具體整改措施,物業服務質量明顯提升,得到物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廣泛認可加5分。
5 通過ISO9000質量認證,且按體系標準運行,每年進行體系符合性審查。 按質量體系運行加4分。
6 加入經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物管行業協會,接受行業自律。 加入行業協會加4分。
7 市物業管理部門確認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按市物業管理部門文件規定執行。
說明 1、有效期內,經檢查發現達不到良好信用標準,應撤銷良好信用;
2、有效期滿后,物業服務企業認為項目物業服務仍達到良好信用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需再行申報確認;
3、同時有第1、2、3、4項所列良好信用,取最高分,不重復加分;
4、業主滿意度按不少于20%比例隨機抽樣調查;
5、在我市無物業服務項目的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參加物業服務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按我市良好信用界定和記分相關規定確定其良好信用加分值。
6、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埠服務項目取得國家示范項目、省優秀項目、市優秀項目稱號,在物業管理招標中是否作為良好信用,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招標人未作說明的,視為不作為良好信用;作為良好信用的,應按我市良好信用的相關標準加分。

附件2:

  淮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界定和記分標準

  一、一般失信行為界定與記分標準

序號 一般失信行為 記分標準
未在物管區域入口醒目位置公布項目負責人照片、姓名、聯系電話及客服電話。




發現一次扣1分。









發現一次扣1分。








發現一次扣1分。
2 項目負責人不知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
3 物業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
4 違規收取物業服務相關費用、保證金、押金等。
5 不及時清退物業服務相關費用、保證金、押金等。
6 違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7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未及時答復。
8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
9 在不能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購買、承租或物業使用人承租需要情況下,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
10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購買、承租或物業使用人承租需要情況下,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
11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出租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
12 未按規定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
13 物業服務人員服務行為明顯失當。
14 迫使業主、使用人接受指定供應商提供服務。 發現一次扣1分。
15 物管區域區容環境較差未整改。
16 不履行物業維修義務。
17 電梯緊急呼叫按鈕、電話失靈或者無人應答。
18 不及時勸阻違法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9 物業服務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備案。 發現一次扣2分。
20 未適時公示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真信息。
21 有一般失信行為,未按要求參加約談或約談事項整改不到位。
22 未按規定申報信用信息。
23 未依法辦理資質變更。
24 虛假申報信用信息或有關部門要求報送的材料。
25 電梯使用單元業主(使用人)對電梯使用不滿意度達50%以上。 發現一次扣3分。
26 因防汛應急物資、設備儲備不足或搶險不力造成車庫積水較多或電梯井積水,造成電梯損壞。
27 物管區域室外堆放可出售的裝飾裝修材料。
28 有較重失信行為,未按要求提交書面檢查或整改不到位。
29 未按規定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30 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服務業務。
31 擾亂業主自治活動。
32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不足30日備查。

二、較重失信行為界定與記分標準

序號 較重失信行為 記分標準
1 業主委員會依法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未及時更換。 發現一次扣5分。
2 采取誣陷手段,損害當事人名譽,并造成社會影響。
3 前期物業服務階段,承接物業未進行查驗;未辦理承接查驗備案;未將承接查驗情況公告;未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未依法移交承接查驗檔案。
4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未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5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終止合同,未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所在地縣區物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6 擅自同意在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無線電通信基站。
7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
8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 發現一次扣5分。
9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10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11 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12 被解聘的物管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13 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迫使業主(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14 維修資金使用弄虛作假或侵占維修資金不足2萬元。
15 電梯未按規定進行年檢。
16 電梯未委托專業維保機構進行維保。
17 按20%比例隨機抽樣調查,物業服務滿意度在50%以下。
18 在市、縣區政府組織開展的重大(國家、省級)創建活動中,物業服務存在問題,且未及時整改。
19 不配合物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檢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以及轉移、隱匿相關證據。

三、嚴重失信行為界定與記分標準

序號 嚴重失信行為 記分標準
1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限到期前,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解除合同,擅自撤離物業服務項目。 發現一次扣10分。
2 被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經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時移交。
3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經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時撤出。
4 被依法解聘物管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履行交接義務,經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未辦理移交、未履行交接義務。
5 未經合法選聘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經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時退出。
6 侵占維修資金2萬元以上或不及時退還侵占維修資金。
7 在市、縣區政府組織開展的重大(國家、省級)創建活動中,因物業服務存在問題,致使創建工作未通過上級審查驗收。
8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為一般以上等級事故。
9 1年內發生3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4次以上。

篇2: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試行辦法(2012年)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江府辦〔20**〕8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十四屆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19日

  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信守法的建筑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業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筑業企業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標等發包承包活動和建設工程日常管理活動,實現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聯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業協會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做好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錄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做好本轄區內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拘庞眯畔⒂山ㄖI企業在建筑市場經營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構成。信用行為信息由建筑業企業在市場行為(含招標投標行為、工程造價行為)、質量行為、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等方面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

  良好行為,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受到國家級、廣東省級、江門市及所轄各市、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以及依法納稅的行為。

  不良行為,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受到有關行政機關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處理的行為,以及建筑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規定,需要提醒企業加強管理的不規范行為。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電子管理平臺"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統一印制《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信用手冊》),對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實施管理。

  第六條 凡按照本辦法納入信用管理的建筑業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申辦《信用手冊》?!缎庞檬謨浴放c信息系統的記錄內容不一致時,以信息系統記錄為準?!缎庞檬謨浴返纳贽k條件和程序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和公布。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由企業按照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向市建筑業協會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并對照標準進行評價計分,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良好行為信息記錄,由企業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向市建筑業協會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并對照標準進行評價計分,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不良行為信息進行采集,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確認,并對照標準進行評價計分,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

  人民銀行江門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級紀檢監察、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監管、工商、稅務、質監、檢察等部門,應當及時將經查實的企業不良行為信息提供給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形成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良好行為信息記錄和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的審核,應當以各級國家機關或其委托機構已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決定書、通知書、通報、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檢察機關行賄檔案查詢結果和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為依據。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對本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陳述、申辯,并提交書面理由;查證屬實的,予以變更。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以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為依據,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對建筑業企業信用每月評價一次。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包括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和不良行為信息分分別按照30%、30%、40%權重匯總計算,所得分數為企業信用綜合得分,滿分為100分。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動態分構成,滿分為100分。

  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并已領取《信用手冊》的建筑業企業,均可獲得基本信用初始分80分。

  建筑業企業基本信用動態分,根據企業在評價時點前兩年內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已備案、并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個數進行計算,滿分20分。

  第十六條 企業良好行為信息分是對企業獲得通報表彰、工程獲獎、納稅等情況進行量化評分,對照標準進行加分計算,良好行為信息分滿分為100分;無加分的,良好行為信息分為0分。

  通報表彰是指國家級、廣東省級和江門市及所轄各市、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企業在工程項目方面的通報表彰。

  工程獲獎是指企業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的工程項目(含江門市政府認可的其他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級、廣東省級和江門市及所轄各市、區的工程獎項。

  納稅是指企業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所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總額。

  第十七條 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分是對企業不良市場行為、不良質量行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進行量化評分,對照標準進行扣分計算,起始評分為100分,扣分不封底??鄯殖^100分按負分計算。

  總承包企業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分包的,分包企業發生不良行為的,同時對總承包企業按照該不良行為扣分標準的50%進行扣分。

  第十八條 同一事項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計算;同一事項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計算。

  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立即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數: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在評價周期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惡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資,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發生其他嚴重情形的。

  第二十條 外地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未有備案工程的,不良市場行為扣分按實際計算,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為在我市已有備案工程的其他外地同類建筑業企業上一考核時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的平均分。

  本地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未有備案工程的,不良市場行為扣分按實際計算,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為在我市已有備案工程的其他本地同類建筑業企業上一考核時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質量行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扣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一條 以總承包資質為主項的建筑業企業,其增項的總承包資質信用考核得分為本企業信用考核分乘0.85,其增項的專業承包資質信用考核得分為本企業信用考核分乘0.80。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主項與增項專業承包資質為同類別的除外。

  專業承包資質為主項的建筑業企業,其增項專業承包資質信用考核得分為本企業信用考核分乘0.85。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按信用評價得分評定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分為A、B、C、D、

  E級。具體等級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和公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定期對評價標準進行修正,確保評價標準公平、合理。

  第四章 評價結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于每月20日在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江門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網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不良行為信息中的提示信用信息不對外公布,但在信息數據庫中保存12個月,本企業、本企業從業人員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信息系統查詢。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規定,需要提醒企業加強管理所形成的記錄。

  第二十六條 在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前5個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則轉入下一個評價時段。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錄入信息系統和《信用手冊》。同時,由人民銀行江門市中心支行負責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承接有關工程業務、辦理有關手續和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檢查時,應當出示《信用手冊》。

  第二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標等發包承包環節的運用:

  (一)資格審查: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上企業方可申請加入《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

  (二)公開招標的評標: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施工、監理公開招標評標時,對企業的信用因素進行評分,采用"商務+信用"評標辦法或者"商務+技術+信用"評標辦法。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5%-30%。招標工程項目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5%;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15%;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20%;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企業信用因素評標分值占評標總分值的30%。

  (三)邀請招標: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邀請招標時,應在《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范圍內邀請信用等級在B級或以上的企業。

  (四)直接發包: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直接發包時,應在《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內選定信用等級在B級或以上的企業。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發包,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資質監管、日常監管、專項督察、評先評優等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A、B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二)對C級企業實行預警機制,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D級企業以防范與監管并重,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限制機制:

  1.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2.對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駐江門市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建設法律法規培訓;

  3.對已加入《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的企業,暫停企業《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資格。

  (四)對E級企業進行重點防范,實施紅牌警告制度和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懲戒機制:

  1.在申請辦理相關事項時重點審查;

  2.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3.對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駐江門市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培訓;

  4.定期約談法定代表人;

  5.不予在本行業的各類評優活動中評優;

  6.對已加入《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的企業,暫停企業《江門市公有資金投資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標人資格預選名錄》資格。

  7.凡連續12個月被認定為E級的,暫停企業《信用手冊》6個月。

  8.其他方面的重點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在信用信息的申報、錄入工作中應當誠實守信,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有虛報、漏報、瞞報本企業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可視具體情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的機構在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審核工作中,應當做到公開、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對照信用評價標準,做到全面采集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督檢查,引導建筑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第三十三條 對在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認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違反本辦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蛾P于江門市建筑業企業市場信用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江建〔20**〕367號)同時廢止。我市之前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2018)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號

  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我委制定了《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徑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8月21日

  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物業管理,且已實施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依法采集、記錄、交換共享和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對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在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時、準確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采集、記錄、交換共享和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統籌建設和維護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建立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等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其行政區域內信用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行編制并主動公開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分類和共享清單;編制依據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頒布的物業服務企業“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制度,規范本市物業服務企業“紅名單”、“黑名單”的產生和發布,實施相應的聯合獎懲措施,并建立健全“紅名單”、“黑名單”退出機制。

  第五條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記錄、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等相關工作,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監督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日?;顒?,負責采集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行為的信息,并報送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價格、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規劃、交通、城市管理、工商、質監、安全監管、稅務、水務、園林、環境保護、衛生防疫、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處理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行為,協助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工商管理局應當與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工商基本登記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經營范圍包含物業管理的本市登記法人企業和不在本市登記法人企業但在本市登記分支機構的工商基本登記信息。

  第八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會員企業信用評價機制,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協助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自覺守法,誠信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組織、公眾的監督,依法承擔物業管理活動產生的責任。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諾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相關合同約定,服務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承諾納入其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信用承諾。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的守信行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相關合同約定,服務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獎勵或者表彰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的失信行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服務行為不規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被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經司法機關認定違法的行為。

  失信行為按照其嚴重程度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分類具體標準如下:

  (一)輕微失信行為,是指企業服務行為不規范,被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

  (二)一般失信行為,是指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嚴重失信行為,是指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超過輕微和一般的失信行為,具體包括:

  1.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規定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2.有圍標串標行為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3.企業有一般失信行為,且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后,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并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

  4.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的,應當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判決、生效裁決作為依據。

  第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信息、在管項目信息、業主滿意度、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體內容如下:

  (一)基本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的工商基本登記事項、主要管理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和從業狀況信息,以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中的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等財務信息。

  (二)在管項目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本市所有在管物業項目的名稱、地址、物業類型、建筑物面積、收費標準、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業主滿意度,是指單個住宅小區內業主對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調查問卷打分的算術平均分。

  (四)守信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有守信行為的信息。

  (五)失信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有失信行為的信息。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規范填報其企業的基本信息、在管項目信息?;拘畔?、在管項目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日內在信用信息系統更新。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填報基本信息、在管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建立了本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后,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電子投票系統向業主的微信發送服務質量調查問卷,發送調查問卷數量不少于該小區業主總人數50%。業主可以通過關注并綁定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廣州物業管理”微信公眾號接收調查問卷并打分。

  調查問卷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每份調查問卷總分為100分。

  單個住宅小區的業主滿意度得分等于該小區所有反饋的調查問卷得分之和除以反饋的調查問卷總數量。反饋調查問卷總數量少于該小區業主總人數25%,或者未建立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基礎數據庫的,該小區調查問卷得分為0分。

  業主滿意度每年度調查一次,有效期截止至下一年度產生新的得分結果之日。

  第十六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規范地記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滿意度、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中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信息和在管項目信息,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因主體認定有誤而形成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不予保存。

  第十七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交換共享信息,并對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有守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其下列獎勵: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二)開展表彰活動時,優先列入表彰候選名單;

  (三)推薦在“信用廣州網”、“信用廣東網”和“信用中國網”公示;

  (四)推薦給省、市、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相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依法對其給予信用加分等獎勵。

  第十九條 業主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可以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提倡業主選聘守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條 有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其本市范圍內的所有在管物業項目加大檢查頻次;

  (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駐穗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告誡,并在信用信息系統記錄提醒、約談、告誡的情況;

  (三)建議在“信用廣州網”、“信用廣東網”和“信用中國網”公示。

  第二十一條 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停止其參與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資格;

  (二)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機構,建議取消其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三)告知省、市、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相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資格;

  (四)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議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第二十二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將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作為對其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可以對有守信行為的企業給予相應獎勵措施;對有失信行為的企業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停止其本市所有在管物業項目參與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比資格。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履行職責中掌握的下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予以公開:

  (一)企業所有在管物業項目的名稱、地址、物業類型、建筑物面積;

  (二)企業的信用承諾;

  (三)業主滿意度;

  (四)企業的守信信息;

  (五)企業的失信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公開本條第一款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其門戶網站、“廣州物業管理”微信公眾號、新聞傳媒等方式,公開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依法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省、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通過“信用廣州網”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和數據開放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期限如下:

  (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公開至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屆滿止;

  (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公開至企業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止;

  (三)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四)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五)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公開期限:輕微失信行為信息公開至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已改正違規行為之日截止,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公開期限不超過1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公開期限不超過3年。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的,應當終止公開發布,轉為檔案保存。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失信信息公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在其門戶網站公開、信用信息系統提示的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主動撤銷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依據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影響范圍內更正物業服務企業的相應失信信息。

  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的依據被依法撤銷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在影響范圍內更正其失信信息;情況屬實的,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一般失信行為的信息公開后,物業服務企業能夠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經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屆滿前停止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主動及時更正或者補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除失信信息之外的其他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實名向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查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經核查,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信用信息確實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在影響范圍內做出更正或者補充。異議提出人對核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異議申請期間認為需要停止公開該信息的;或者異議提出人申請停止公開,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暫停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開虛假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歪曲、篡改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不得以欺詐、賄賂、侵入計算機網絡等方式非法獲取未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及時進行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公開的同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不一致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共同核實,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活動中不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部門投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稄V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穗建規字[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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