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房地產、勘察設計咨詢、物業管理、燃氣、建筑等行業以及房屋安全、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屋租賃、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擬訂相關政策文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統籌區級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房改住房補貼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查處保障性住房租售、住房補貼及房改等工作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組織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負責擬訂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監督實施。統籌推進全區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區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政府物業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配合擬訂房地產發展相關政策及年度計劃。配合開展全區房地產行業監管工作。負責轄區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統籌指導全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負責全區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助維修金收繳和使用工作。指導全區物業招投標活動,協助開展物業服務行業培訓工作。
(六)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全區區管建設工程質量、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建筑市場和建設行業監管職責。規范建筑市場,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及市場管理。監管全區建設工程(含勘察設計和與工程密切相關的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合同管理。
(八)負責建筑科技管理和建筑標準化工作。負責統籌推進全區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工作。負責推進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工作。
(九)負責人防工程(結合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報建、審查、監督等工作。擬訂區級防空襲方案,指導防空演練。
(十)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產品和裝修裝飾材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工作。
(十一)承擔燃氣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統籌全區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市住房建設局做好宜居城市建設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住房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和措施,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區住房建設局應當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踐行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住房建設領域改革創新,加強房地產宏觀調控,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管理力度,全面推動住房新政落地實施,著力解決住房建設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區住房建設局承擔房地產市場和行業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協助做好相關技術保障和信息共享工作。區住房建設局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相關工作機制,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2.與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有關職責分工。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起草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編制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概念規劃、項目專項規劃,以及確定項目實施主體等工作。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開展項目專項規劃審查和報批、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負責轄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3.與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有關職責分工。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建筑廢棄物受納場(不含已移交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的建筑廢棄物受納場)的管理工作。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已接管建筑廢棄物受納場的管理,并持續監測其穩定性、安全性。
篇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職責
(一) 制定住房建設、房地產開發的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編制住房建設與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住房建設、房地產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監管工作;負責市區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監督和指導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商品房市場管理: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歉使用的審批和監管、房屋平面測繪成果的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管理;負責市區房地產樓盤表、房屋面積管理;監管市區新建商品房銷售、存量房轉讓、房屋抵押等工作;負責市區房屋交易格案管理及服務窗口建設等工作。
(二)負責結建式人防工程從施工報建至竣工驗收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防空地下室設計要點核準,核發民用建筑履行人民防空義務認定文件;負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和征收易地建設費;會同市委軍民融合辦研究制定結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維護管理標準,按照標準要求指導實施結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澇、環境衛生等日常維護管理。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市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財政部門安排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擬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負責本市保障性住房準入資格審核、房源籌集調配、貨幣補貼發放和退出等監管工作;負責市區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本市戶區改造的指導、監管及市區幫戶區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的指導、監管及市區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管理以及住房保障檔案的建檔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國家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負責落實經租、代管、沒收、接托管等國家相關房屋政策;研究制訂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貨幣分配有關政策、規定、辦法及相關指施;負責制訂貨幣補貼標準及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調整工作;負責市區企業、駐湛單位住房改革基金監管工作;負責房改房上市交易審批及相關工作;負責房改房資格審核工作;負責住房貨幣分配資格審查工作;負責住房貨幣補貼提取(轉移)審核工作;負責房改基金使用的審核工作;負責調查證明個人福利分房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監督和指導本市物業管理具體業務監管市區及指導各縣(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繳、使用;建立本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并對專家進行考核管理;監管和指導本市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和指導本市物業管理事項登記工作。
(五)承擔市區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區排水許可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參與編制市區排水和污水專項規劃;負責市區排水、污水設施的摸底普查工作;收集統計報送全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相關數據;收集統計報送市區黑臭水體整治情況。指導市區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建設管理運營維護工作;指導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泥移交至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參與編制市城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市區城市規劃編制;會同文物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城鄉燃氣發展規劃;負責監管市區管道燃氣市場和安全工作,指導全市燃氣市場和燃氣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縣(市)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設;指導縣(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合指導本部門有關的鄉村振興及扶貧工作;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和實施;負責監督全市建筑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建筑行業咨詢(中介)等企業資質標準的執行和資質批后監管;監督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負責本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批后監管;指導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據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指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查工作;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審查的指導監督管理;參與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的管理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執行;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承擔推進本行業智慧城鄉信息化工作;組織編制本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擬訂本行業信息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本部門和本行業電子政務和重要信息系統、信息庫的建設,促進本行業信息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業信息統計工作;協助推動全市慧城市建設,負責智能建筑的指導和建設工作;負責綠色建材、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及監管標準體系的建設;推動裝配式建筑的發展;指導監督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
(七)負責本局核發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及項目的工驗收備案工作指導縣(市、區)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指導縣(市、區)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及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居民(村民)住房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組織擬定工程質量安全地方性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監、檢測機構對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枝工作;指導監督編制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指導企業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評優工程質量評優等工作:指導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監督指導市區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的管理。
(八)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起草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配套文件并監督執行;指導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監督管理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監理、施工合同和工程風險的管理;監督本市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建設工程全市統一定額、工期定額等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并監督和指導執行;監管執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
(九)負責行業注冊師執業資格報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監督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