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上海市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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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滬建房管聯[20**]657號

  各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規范商品住房銷售行為以及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售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備案價格以及《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滬發改價督〔20**〕006號)有關規定,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除房屋和車庫(位)等附屬設施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人收取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銷售實行“價格承諾制”。價格承諾書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制訂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預售方案的內容之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過程中的明碼標價、房屋和車庫(位)銷售價格、車庫(位)租賃價格以及價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諾,向項目所在地房管部門一并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格承諾書。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滬房管市〔20**〕213號)的要求,制訂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銷售價格或租賃價格、價格承諾書等,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同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備案。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物價部門加強銷售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對于定價不合理的,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申報備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需調價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包括一房一價、一車位一價等)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

  四、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項目小區內同一區域、相同類型的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實行同一租賃價格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中,明確銷售價格、租賃價格、價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滿后的收費標準調整方式、程序等內容。業委會成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調整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賃價格。業委會成立后,如需調整租賃價格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業委會協商確定。

  五、各區房管部門和價格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租售的指導和監管,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暫停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并列入本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物價局

  20**年7月21日

篇2:上海市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關于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

  滬建房管聯[20**]657號

  各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規范商品住房銷售行為以及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售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備案價格以及《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滬發改價督〔20**〕006號)有關規定,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除房屋和車庫(位)等附屬設施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人收取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銷售實行“價格承諾制”。價格承諾書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制訂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預售方案的內容之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過程中的明碼標價、房屋和車庫(位)銷售價格、車庫(位)租賃價格以及價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諾,向項目所在地房管部門一并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格承諾書。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滬房管市〔20**〕213號)的要求,制訂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銷售價格或租賃價格、價格承諾書等,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同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備案。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物價部門加強銷售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對于定價不合理的,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申報備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需調價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包括一房一價、一車位一價等)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

  四、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項目小區內同一區域、相同類型的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實行同一租賃價格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中,明確銷售價格、租賃價格、價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滿后的收費標準調整方式、程序等內容。業委會成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調整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賃價格。業委會成立后,如需調整租賃價格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業委會協商確定。

  五、各區房管部門和價格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租售的指導和監管,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暫停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并列入本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物價局

  20**年7月21日

篇3:寧波國家高新區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銷售管理實施辦法(2012)

  寧波國家高新區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銷售管理實施辦法(20**)

  文號:甬高新〔20**〕105號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切實解決人才住房問題,根據《寧波國家高新區創新型高層次人才住房解決辦法(試行)》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人才住房銷售原則

  在黨工委、管委會領導下,遵循企業申購、人才入住、公開透明的原則,做好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銷售管理工作。

  二、申購對象的資格與條件

 ?。ㄒ唬┥曩弻ο鬄榉蠗l件的高新區企業(單位或機構,下同),具體資格與條件如下:

  1、必須在高新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核算企業法人資格,在高新區納稅;

  2、企業內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才(包括海外工程師、其他特殊人才),且人才在寧波市六區及高新區無房、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5年以上;

  3、購買人才住房前1年,企業實繳稅金一般應在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新興產業企業實繳稅金一般應在20萬元以上,注冊不足1年的,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海外人才創辦的企業可放寬到注冊資本100萬元(含)以上。

 ?。ǘ┲攸c骨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有特殊貢獻企業可優先申購。

 ?。ㄈ┮蚯闆r特殊,有特別貢獻的高層次人才,經個人申請、企業同意、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管委會審定,可以個人名義直接申購。

 ?。ㄋ模┮奄徺I研發園人才公寓的企業不再享有本次人才住房申購資格。

  三、銷售價格

 ?。ㄒ唬╀N售基準價為7980元/平方米。銷售時,按可售房源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整幢(單元)、樓層、朝向等差價調節系數,實行一房一價。

 ?。ǘ┑孛嫱\噹?0萬元/個、地下停車位10萬元/個。

 ?。ㄈ┳孕熊嚺?平方米(含)以下的,按600元/平方米價格進行銷售,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900元/平方米價格銷售。

  四、申購程序

 ?。ㄒ唬┥暾?。申請企業如實填寫《寧波國家高新區人才住房申購表》,并提供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人社局人才科提出申請。

 ?。ǘ徍?。由建設局負責審核入住對象住房情況,財政局負責審核申購企業的資格條件,科技局負責認定新興產業企業資格。

  當申購對象多于可供購房源數量時,在保證優先購房企業的前提下,通過搖號確定其他企業購房資格。

 ?。ㄈ彾?。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審核情況,結合房源數量、企業貢獻大小、人才情況等,確定具有購房資格企業購買人才住房的數量,并報主任辦公會審定。

 ?。ㄋ模┕?。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主任辦公會審定的購房企業名單(可購人才住房數量)在高新區有關媒體上公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購房企業,發給購房資格通知書。

 ?。ㄎ澹┻x房。購房先抽簽確定選房順序、然后按順序搖號(抽簽)選房。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抽簽選房的購房企業,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購買車庫(或車位)順序與選房順序一致。每套住房可購1個車庫(或車位),售完為止。

  車棚面積大小、位置按每戶已確定的面積、位置購買。

 ?。┖灱s。購房企業在7天內到指定單位(地點)辦理簽訂購房合同等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五、產權處置

 ?。ㄒ唬┤瞬抛》康耐恋厮袡嘧C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人才限價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內容。

 ?。ǘ┵徺I人才住房后自領取住房鑰匙起,1年內必須讓人才入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違上述規定者,由管委會按原購房價格并結合折舊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

 ?。ㄈ┵彿科髽I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含)不得上市交易。確因特殊原因未住滿5年需轉讓住房的,經管委會批準可轉讓,但應補交基準價與市場價的差價款5020元/平方米。住滿5年需要轉讓的,應補交享受基準價面積的土地收益價款。

 ?。ㄈ┩恋厥找鎯r款由區國土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其它

 ?。ㄒ唬┥暾堎徺I人才住房的企業或個人須提供真實材料,弄虛作假、偽造相關證明等情形的申請對象,其申請資格自動喪失。

 ?。ǘ┮奄徺I人才住房的,今后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ㄈ┰诟咝聟^管委會機關、街道和派駐部門工作的、財政供養事業單位工作及直屬國有公司工作的人才不適用本辦法。

 ?。ㄋ模┍巨k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附件:寧波國家高新區人才住房申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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