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波市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2010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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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20**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寧波市物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小區(大廈)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規約。

  第二條 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單幢建筑物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 、 等;

  2、單幢建筑物內全體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等;

  3、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六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八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省和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法改變物業的使用用途;

  2、私設攤點、跨門營業,跨門放置雜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4、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5、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設廣告牌。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物業的整體美觀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進行設置;

  6、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7、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環境綠化用地(將綠地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損壞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畫、拉繩(鐵絲)曬衣服等;

  8、聚眾喧鬧、噪聲憂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9、 。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第十條 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時,應遵守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3、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4、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  。

  第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電、供水、供氣等設備設施;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出租物業時,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響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條 飼養寵物時,應遵守有關寵物飼養管理規定。

  第四章 物業的裝修與維修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裝修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規定進行裝修。同時接受房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房屋、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6、擅自開挖地坪、破墻開門;

  7、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

  10、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

  11、 。

  第十七條 封閉陽臺的約定: ;

  安裝防盜窗的約定: 。

  第十八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九條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二十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制止,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十四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業主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社區居委會,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和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后實施,并按約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 業主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當事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其他條款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條 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工作,遵守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業主在辦理物業交付手續后,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業主出租物業時,物業服務費用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的,業主應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自覺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費用關系到物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也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履行義務,自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違反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當事人停止違反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需由全體業主分擔費用的事項,按下列第 種方式分擔:

  (一)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二)業主大會決定;

  (三) 。

  第三十七條 業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

  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物業服務費;

  (二)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條 其他條款  。

  第六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管理規約,違反本管理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有權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條 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有意見或建議的,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四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造成物業損懷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其他條款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規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本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業主大會(蓋章)

  20   年 月 日

篇2: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通過版)

  港城名邸業主管理規約(通過版)

  (本規約已由業主代表審閱通過)

  為加強港城名邸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和省、市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規約。

  一、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自覺服從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公共平臺、管道井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電梯、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等。

  3、由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道路、圍墻、綠地、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三、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四、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裝修材料不得進入小區。

  五、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并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以免噪音擾民。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八、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及扶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扶梯使用管理規定。

  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放規定。

  十、業主應共同維護小區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堆放雜物等。

  2、小區內(含地下車庫)嚴禁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以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及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響。

  3、愛護公共環境,不踐踏、損壞小區內綠地和花草樹木,占用綠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墻面安裝吊欄、安全護欄,不能在高層和主要道路兩側房屋立面設置曬衣架。

  5、不在建筑物、構筑物、樓梯、走廊、通道、玻璃、樹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亂設廣告牌匾和亂張貼、涂寫、刻畫廣告。

  6、嚴禁在綠化帶或業主私家花園、其他公共場所擅自種植蔬菜等。

  7、不飼養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法規、政府規定禁止的活動。

  十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寵物應遵守《江陰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十五、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十六、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公司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十七、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

  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十八、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表決。

  十九、業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滿意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賠償。

  二十、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互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二十一、違反本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二十二、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規定,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業主、物業使用人更換時,本管理規約繼續對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規約自20**年10月8日起實施。

  港城名邸業主委員會

  20**年10月8日

篇3: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初案)

     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初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維護**家具城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秩序,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規約,對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名稱:**家具城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號 ;

  建筑面積: 13800平方米 ;

  物業管理區域: 一樓至四樓: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第一條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第二條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場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的權利。

  第三條 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商場的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四條 業主有權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提議召開和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未履行職責時,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

  第五條 有權提出制度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第六條 業主有權通過業主大會選聘、解聘物業服務公司。有權監督物業服務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七條 有權對商場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商場內各種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九條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條 業主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在經營中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及其相關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 業主出租轉讓商鋪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約定。

  第十二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的其他義務的規定

  第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商鋪,應事先告知業委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貨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禁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禁止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禁止拉拽顧客,罵人、打架、斗毆、詆毀、傳播、誹謗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業主委員會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業委會管理區域內,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業主委員會應勸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其他事項

  本公約自首次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公約應

  

  當報物業所在地區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本公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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